教育惩戒立法应细化
2019-12-09黎雪娟
黎雪娟
“山东日照一教师因‘体罚逃课学生遭重罚,不仅停职道歉,还被解除聘用”“安徽铜陵一教师因处理学生纠纷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被家长以‘体罚学生为由索赔,最后教师不堪忍受‘校闹选择自杀”“湖南沅江一学生在课堂上与班主任发生争执后将班主任杀害”……近年来,上述社会现象频频发生,反映了在家长过度保护学生、社会舆论偏向学生、教师惩戒权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教师管教和约束学生不良行为时缩手缩脚、无所适从,导致现今学校纪律每况愈下。虽然教育部明确中小学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甘肃、广东省等地对教育惩戒进行了立法,但很多教师仍表示不敢管学生,其主要原因还是教育惩戒的立法欠细化。
对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度惩戒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有效的教育手段本来就是有奖有罚。奖是为了激励,罚是为了鞭策。要将教师的惩戒权落到实处,必须有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细化教育惩戒立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条文中要明确惩戒与惩罚、体罚的区别,最好能通过定义及举例子等方式加以说明,这样才能让教师清楚哪些行为是正当的惩戒,哪些行为属于不当的惩罚或体罚。例如,就定义而言,惩戒是“通过适当的处罚来起到警戒作用”;惩罚是“处罚”,只是一种纯粹的处置手段;而体罚则是“罚跪、鞭打等针对人体的处罚方式”。对于容易混淆的定义,还应该适当举例,如学生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为了告诫学生使其注意改正错误,教师用教具打学生的手心、屁股,这些不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惩戒,而不是体罚。清晰的界定,有助于教师更好地理解和体会“教育惩戒”,在实施惩戒权时就不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把惩戒演变成体罚或惩罚。就目的而言,立法细化可以让实施者明白实施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戒掉”不良行为,帮助学生“改邪归正”,而不仅仅单纯让学生吃点“苦头”。并且,对于按照惩戒标准实施的正当惩戒行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肯定和支持,社会舆论也要营造积极的氛围,如此教师才不会担心因为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而有所顾虑。
其次,法律条文要分层次、分对象细化惩戒内容和方式方法,使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有据可依。在什么情形下适合用哪些惩戒方法、范围界限是什么、注意事项是什么,等等,都应纳入立法范围。例如罚站罚跑的标准、适用范围,罚站的时间、罚跑的距离;对于不同阶段学生惩戒手段和方式的区别在哪,惩戒的用具、次数、时间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同时还要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以及學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制定针对性的惩戒方式方法,例如上课讲话、喧哗适合采用口头训斥、罚站、课后留校等惩戒手段;推搡、争抢、打人适合采用比言语批评更高一层级的惩戒手段,像停学、停课、罚站、罚抄书、写检讨、道歉等。只有在法律法规中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惩戒内容,教师才能有针对性且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
最后,法例条文中还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执行流程。一方面能保障教师更好地落实教育惩戒,另一方面严密的执行流程能保障师生的权益。美国的教育惩戒程序就非常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考虑国情的前提下,也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以制定出合理、规范、详实的惩戒教育实施流程。例如,对于较轻的违纪情况,教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使用惩戒权;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由教师和班主任记录违纪事实,上报学校,再由学校组织人员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最后举行听证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士等根据调查结果共同协商惩戒方式,做出惩戒决定。
当然,学校还要做好家长特别是新生家长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学校奖惩制度的深刻意义以及认识纵容孩子的后果,从而理解和支持教师实施惩戒教育。对于扰乱或破坏学校实施正当教育惩戒的“熊家长”,则需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相关针对家长的条例内容,确保惩戒教育的实施不会受到家长方面的干扰。
“玉不啄,不成器。”对于缺乏自律性或品德有欠缺的中小学生,需对其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要使教育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完善和细化惩戒立法,学校、家长、社会等也应形成一致的教育管理理念,同时需要全社会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教师正当的教育惩戒行为。这样,教师才能放下思想包袱,从“一切为了学生”的角度合理合法地使用教育惩戒权。
(责编 黄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