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之“度”(上)
2019-12-09扈中平
扈中平
道德有“度”吗?道德有底线,那有没有上线呢?难道不是越道德越好吗?道德如果也有“度”,那何谓道德的“度”?“度”的界限何在?这些问题,是伦理学界和德育界还没有明确提出和思考过的问题,但这些都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何谓道德的“度”
“度”,即分寸、尺度。《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解释是“表明事物的有关性质所達到的程度”。“度”往往是某种事物存在的前提和一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的根据,以及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界限。事物的度达到一定的阈限就可能引起事物性质的改变,即通常所说的量变引起质变。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曾明确表达过: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可见真理都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就可能不复存在,甚至变成谬误。这个限度就是真理适用的范围,不足和过度,都不能成其为真理,没有无前提、无条件、无限度和无范围的绝对真理。“真理和谬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真理和谬误在一定条件下能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往往结伴而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通常来说,万事万物皆有度,皆在一个度和分寸之中,这是一个普遍的哲理。对于许多事物来讲,过度与不及一样,都不是理想状态。从这个普遍的道理上讲,道德也应该是有度的。道德不足固然不好,但也不是越道德越好。道德不足,历来被人们所充分关注,而道德过度,则似乎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甚至是被提倡和赞赏的。其实,过度的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就有可能意味着某种不道德,甚至走到道德的反面。
简单地说,道德的“度”就是道德的限度和范围,或者说,就是某种行为能称其为道德、之所以道德的限度和范围。就这个“度”而言:不及,是不道德或者不够道德;过之,也并非一定意味着道德,如果太过,就可能意味着另一种不道德了。道德的限度和范围,抽象和一般地讲,其基本准则就是合乎公平、正义,合乎人性、人道,合乎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对公平、正义、人性、人道、常情、常理这些概念的理解尽管见仁见智,但大体上还是有其普世原则的。这些概念之所以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主要在于人们价值立场的不同和主体利益的差异,因而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界说。但是,如果站在价值中立和利益无涉的局外立场上,将其具象到具体事物和事件上,还是较易获得共识的,并非就是那么说不清道不明。一种道德行为之所以能称其为是道德的,就在于它在根本上是符合公平、正义、人性、人道、常情、常理的。无论是道德不足还是道德过度,在根本上就在于它们偏离或违背了限定道德范围的这些基本准则。道德不足是不够道德,低于道德底线是不道德,甚至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往上就没有限度和范围。如果道德过头、过度,也可能违背道德的基本准则,就会产生与道德不足一样的负面效应,甚至非道德效应,即所谓过犹不及。
二、何谓“过度道德”
“过度道德”,简单地说就是指那些过于道德的道德行为,道德得过了头,越过了道德的上限,从而使这种本应是道德的行为失去了道德的本意,产生了非道德的效应。鉴于道德的核心内涵是“善”,道德行为主要体现为善行。善行通俗地讲就是做好事,这里主要从做好事的角度来界说“过度道德”。下面从道德行为的对象和道德行为的主体两个方面来加以阐释。
(一)受助者是否需要
先从道德行为的对象,即受助者方面来看。道德,提倡的应该是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尤其是急需帮助的人,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有道德上的意义和价值的,这是衡量道德是否适度的基本尺度。如果去做那些本当由他人自己做而且也能够做(包括通过努力能够做)的事情,即便其动机是善良和纯洁的,即便得到了他人和社会的赞赏,这也是一种过度道德。因为这种看似符合道德的行为失去了道德的意义和价值,甚至可能还会产生道德上的消极意义,引发不道德的效应,比如助长一些人的惰性、依赖性和占便宜的小人之心。这种行为之所以是过度道德,就在于它超出了道德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是否需要”,即是否必要和是否值得做。尽管“是否需要”并无一个清晰的界限,有时会让人难以判断,但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设置这样一个界限,以使人们在理念上有这样一个意识,而不是盲目地见人就帮、见事就做,或者为做好事而做好事。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却很少思考过道德的限度问题。似乎只要是帮助别人就是美德,多多益善、没有边界,不分场合、不分对象、不分时机、不分事由,甚至把帮助别人作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的过度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有诸多表现,主要为过度助人,甚至无缘无故地助人。比如,在公交车上给并不一定需要或并不那么需要的人让座,帮既未生病受伤也无任何特殊情况的战友洗衣服、床单和袜子,长期代劳同事包干公共卫生,坚持数年春节代同事值班,大街上不问青红皂白地为人们免费修理器物,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一味、无度地做好事,不仅可能给受助者带来某些消极影响,而且也无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在发达国家,人们大多是比较乐于助人的,但他们在帮助别人之前通常都要询问一句:Can I help you?这是对对方起码的尊重,同时也是在了解对方是否需要帮助。他人是否需要帮助、是否愿意接受帮助,关乎个人尊严。如果不征得同意就贸然出手,不仅助人者的付出和奉献无甚意义,还可能伤害他人自尊,甚至可能触犯他人隐私,引起受助者的不快。这样的道德行为,不仅没有什么道德上的意义和价值,而且还会产生道德上的负面效应。
(二)助人者是否能够
再从道德行为的主体即助人者方面来看。真正的道德既反对损人利己,通常情况下,也不提倡无前提、无界限的损己利人,否则就可能造成另一种意义上的不道德。因为无论是他人还是自己,都是平等的生灵,都应尽可能予以善待并平衡其间的关系。损人利己固然不道德,损己利人也不一定就道德。尽管做好事(包括为社会作贡献)时助人者一般都或多或少地要作出一定的奉献和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其家庭和亲人连带付出的代价),但这种奉献和代价应大体在其能力范围内,包括身体能力、行为能力和承受能力。如果明显超出客观条件和能力范围去做自己力所不及的奉献和牺牲,不仅好事做不成,道德愿望实现不了,还很可能给自己造成重大伤害,甚至付出生命。这种超出能力范围去做好事的道德行为,也属于“过度道德”的范畴。之所以“过度”,也是因为其过界了。这个“界”就是“是否能够”。尽管“是否能够”往往同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时很难评估和判断,但在理论上和人们的意识上同样有必要设置这样一个界限。
过度的道德行为虽然可能产生某种积极的道德效应,但不能为追求,特别是刻意追求这种道德效应和宣传效果而不顾道德行为者的利益和安危,用他们的惨痛来作为教育人们的榜样。对于这样一类过度道德,应尽力避免,对于已经发生了的这一类事情,不宜盲目提倡和鼓励,否则必定会引发更多的悲剧。而这种悲剧中,就可能内含着某种不道德,比如不珍重健康和生命、不珍视家庭和亲人。
一般说来,做好事不宜明显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或对自己造成过大的伤害。通常情況下,特别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做好事可以尽力而为,但也要量力而行,不宜提倡付出过多、过大的代价。即便是在危急情况下,需要冒险救助他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能力和行为后果有所评估,不可盲目冲动,否则舍了己还救不了人。这样的悲剧在以往并不鲜见。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道德过分提倡损己利人,而且损己越惨重、越惨烈似乎就越道德。衡量道德水平的高低主要是以个人付出代价的大小、多少为标准,而对“是否能够”从无提及。只要是为他人、为社会,都应该不惜代价,甚至不提倡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的兼顾。似乎道德高尚就是一味地、彻底地、透支地奉献和牺牲。这方面的过度道德在现实生活中亦有诸多表现,比如,盲目地舍己救人、不顾危险和能力地抢救国家和集体财产、带病工作、不顾家人等,一味提倡奋不顾身、自我牺牲、舍我忘我、先人后己、毫不利己,任何情况下都要挺身而出、勇于献身。个人的事再大都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都是大事,这样的价值观虽然催生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但也制造了许多道德悲剧。在过度道德的误导下,甚至出现了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道德事迹:一位道德模范让自己的孩子辍学而供别人的孩子上学;一位好医生深夜为了出诊把患病的11个月大的女儿绑在床上致其死亡;一位英雄在河中连续救起六七个人,自己的妻子却被淹死。这合人性人道、合常情常理吗?这样的道德总让人心里隐隐作痛。
有这样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例,很能说明我们对道德的曲解。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990年报道了一个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兰州军区某部连指导员张某在参加了一次军事演习后,刚回到驻地就接到“父病危速归”的加急电报。此时他想,部队刚结束演习,接着便是总结评比工作,作为指导员,这时怎能为了家中私事而影响连队工作呢?于是,他没有声张。过了几天,他又收到一封同样内容的电报,但他仍然没去请假。直到工作结束,他才告假返家,但此时父亲已下葬了。他在父亲坟前痛哭了一场,感到很对不起父亲。对此,兄弟姊妹们很不理解他,说父亲是唤着他的小名闭眼的。
这类道德宣传举不胜举。我们可以清晰地从中看到那种模式化的痕迹和所蕴含的道德逻辑:第一,在工作和个人私事发生冲突时一定是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所谓无条件,就是不管事情孰轻孰重、孰缓孰急,不管冲突程度如何,不管是否可以协调和兼顾,也不管事情是否到了别无选择的地步。就上述事例来讲,指导员的父亲生养了他,临终前想见儿子一面,这是人之常情。如非不得已,儿子理当千方百计满足父亲最后的愿望,以尽孝道。这既是对父亲的人道关怀和养育之恩的报答,也是自我人性需求的一种满足。此时工作虽然重要,但并不紧急,远未紧要到作战和执行重大任务的程度。何况,这位指导员的工作也不是其他连队干部不能替代的,短时间离开,完全可行。所以,他面临的公私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并未到别无选择的境地。第二,做了好事最好不要自己声张出来。如这位指导员把电报收起来,事后才被别人发现。如果他自己说出来,那他的事迹就要大打折扣了,而且其动机还会遭到怀疑。第三,道德楷模最好是付出了惨痛代价的。如这则事例中指导员的父亲在儿子赶回之前不仅去世而且下葬了,父子未能见最后一面,这样才更加感人。如果他忙完工作赶回家,父亲脱离了危险,或者在父亲去世前与他见上了最后一面,那就不够感人,不够催人泪下。因为这样就有所兼顾了,代价就不够惨痛了。
这不禁使人想到几起不同的事例:1991年海湾战争爆发前夕,形势异常紧张,时任美国国务卿的舒尔茨频频前往中东地区穿梭访问、斡旋,力图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迫使伊拉克无条件从科威特撤军,以避免战争。某日,舒尔茨刚抵达以色列,获悉90岁的老母突然去世。舒尔茨立即中断访问,回国向母亲告别,之后又迅即返回中东继续履行其使命。尽管舒尔茨的工作不仅是国家大事,而且是世界大事,但毕竟还没紧急到他不能回国数小时为生他养他的老母奔丧。2000年悉尼奥运会开幕不久,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得知爱妻突然病逝,虽然这是他任期内最后一届奥运会,但他立即回国与妻子告别,然后很快又回到悉尼继续行使他的职责。萨马兰奇的短时离开,并不会影响奥运会正常进行,因为还有国际奥委会,还有若干副主席和理事,还有组委会。2010年9月8日早上6时30分,时任英国首相的卡梅伦接到母亲的电话,得知正在法国南部度假的父亲中风入院。他随后打电话至父亲所在的土伦市一家医院,询问病情。得知病情危重,卡梅伦随即取消当天的下议院议员质询,紧急赶赴法国。卡梅伦对于自己及时赶到、得见父亲最后一面感到欣慰。对这样两全与兼顾的道德故事,我们能否从中体会到另一种感动呢?
(三)需要与能够的关系
还需指出的是,“是否需要”与“是否能够”之间是有内在关联和牵扯的,二者的关系有时是很复杂的。“是否需要”即道德行为的意义和价值,“是否能够”即道德行为的能力和代价,孰轻孰重,这在实施道德行为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考量和权衡,以作出较为恰当的选择。对于既需要做又能够做(有时甚至是举手之劳)或通过努力能够做的事情,就当满腔热情地去做。利人又利己,何乐而不为?这种“需要”与“能够”相统一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对于需要做但却明显力所不及,甚至无能为力的事情,就当放弃。如果付出再大的代价也是徒劳的,那就应该避免更大的牺牲,无需用过度道德来证明自己的道德。对于有足够意义和价值的事情,虽然能力不足,代价较大,就应提倡尽力而为。对于事关重大的事情,即便力所不及,但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只要能避免或减少损失,那也应提倡挺身而出,不惜代价,对于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尤当如此。由此可见,把握道德的“度”并不是一个那么简单的问题。
虽然有些过度的道德行为满足了道德行为者内在的道德需要,如善良的需要、感恩的需要,也给自身带来了快乐,但道德并不完全是道德行为者满足个人道德需要、获得个人幸福感的手段,它还关涉他人的道德状态和社会的道德生态。
(四)不道德的过度道德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过度道德”,主要还是指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道德,只是在行为上过度了而已,但其本身还是道德的,可以称之为“道德的过度道德”。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过度的道德行为是基于不良道德动机的“假道德”和“伪道德”,如那些目的在于更多、更捷径、更划算地获取个人利益的虚假的道德表演,这种看似道德的行为往往具有欺骗性,比较外露和夸张,也很有策略和技巧,是一种道德投机。这种所谓的道德行为,就不仅是“过度”的问题了,其本身就是不道德和反道德的,可以称之为“不道德的过度道德”。热衷于和习惯于虚假道德表演的人,看似无私,实则更自私,看似高尚,实则更无耻。这种“不道德的过度道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这与我们长期以来对道德的不当理解,一味宣扬无前提、无条件、无界限的自我舍弃、自我牺牲、自我戕害式的“高尚”道德有直接关系。“不道德的过度道德”亦与“道德的过度道德”有一定的关系,没有“度”的界限的道德宣传和道德榜样,很容易诱发那种表面高尚、实则虚伪的道德表演,滋生小人和伪君子。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心中只有他人,唯独没有自己”“大公无私”“无我忘我”“个人的事再大都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都是大事”,诸如此类,都是过度道德最典型的表述。这种道德价值观严格来讲是不合人性的,也是违背常情和常理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这方面的宣传往往是不完整、不符合事实的,是被夸大和拔高了的,甚至是虚假的。我们长期以来热衷于树立和宣传这方面的典型,是因为它符合“过度道德”的价值观。
(待续)
责任编辑︱秦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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