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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的金融保障措施研究

2019-12-09刘家浩崔钰

营销界 2019年37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农户农产品

刘家浩,崔钰

引言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不折不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1]。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强调“注重发展长效扶贫机制,着力解决产销脱节、风险保障不足等问题”[2]同时还要“减少和防止贫困人口返贫”。

我国贫困地区,大部分位于中西部山区及西南、东北地区,主要集中在西藏、甘肃、云南和贵州的部分山区。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生产受到自然因素、市场因素的影响,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这增加了贫困地区农户的生产风险,同时也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不仅如此,农业生产者上还面临着“丰产不丰收”的问题,由于农户盲目扩大生产,贫困地区常存在“价低卖难”的困局,农产品积压导致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受挫,甚至造成部分脱贫地区返贫。

在脱贫攻坚的时代背景下,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运用金融工具来规避金融市场的价格风险,促进贫困地区农产品的良好销售,从而拉动地区经济,是目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价格现状分析

1. 农产品的商品率过低

在我国的贫困地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即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然而我国目前农产品的生产结构存在问题,导致生产成本较高,农产品的商品率过低。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绝大多数没有实现机械化,存在人力劳动的投入占比较高,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的问题,且贫困地区大多处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山区、高原,自然条件恶劣,这些因素导致农产品生产率普遍较低,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因此商品率难以提高,销售价格也一直维持在低水平。

2. 以个体为主要销售方式

我国贫困地区农产品主要以个体原材料式的农产品销售模式为主,这种销售模式只会导致价格的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农户利益。这种销售模式是根据当前农村贫困地区农户的生产方式形成的。因此在销售时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品牌优势和规模效应,产品同质化严重,议价能力低下,另外政府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引导,这些因素最终促成了多年来在贫困地区持续销售农产品。

采用个体为主的销售方式还会导致价格信息流通不畅,由于个体农户信息采集的能力低,无法形成资源共享,因此贫困地区生产者常常以去年的市场销售情况作为来年生产的依据,生产存在滞后性,市场信息的滞后往往导致农产品生产商在产品市场饱和时仍在增长。贫困地区农户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一旦产品滞销,会对其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

3. 农民期货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小品种期货价格失真、中介机构缺位、期货品种较少、农民期货意识不强、国家政策过严、准入门槛过高等问题。贫困地区尚未建立健全的期货交易中介机构,如合作社,地方龙头企业和其他新的农业企业。贫困地区的一个家庭的小规模生产仍占主导地位,他们没有参与期货市场的意识。“当前,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然占据主体地位,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参与期货市场”。[3]

虽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建设农产品期货市场,重点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但是,目前只有大豆、小麦、大米、棉花等农产品在中国期货市场上活跃交易。投资者在着重投资这几样活跃产品的同时,忽视了小品种农产品的期货交易。我国的贫困地区多处于自然环境恶劣的山区、荒漠,农业生产不成规模,普遍不适宜生产传统期货市场活跃的农产品。

4. 农业保险机制不合理

中国贫困地区的农业保险在保护范围和核算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贫困地区面临的农业风险相较于普通地区更多,但目前国家农业补贴品种少,2018年种植业国家补贴范围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类作物,但农民经常种植的蔬菜和果树不在此范围内。因此,现行的农业保险机制很难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我国种植业保险采取成本保险理赔的方式,这种核算方式的赔偿金额少,不能促进农户的再生产,如果灾害发生在未成熟期,就按照从种植到灾害发生前的投入成本损失来赔付,这样的理赔制度导致农户仅仅可以获得生产成本,种植预计可以收获的作物价值得不到赔付。然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产量保险”,这种模式不仅核算农户的生产成本损失,还有预计的产量损失。根据整体损失进行赔偿,可以最大程度上帮助农民恢复生产。

二、现行农产品销售的金融保障措施

一方面,贫困地区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是由国家调控的,另一方面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 国家采取补贴或者宏观调控的方式可以帮助贫困地区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以市场为主导的调节机制才是长效方案,必须采取金融保障措施,以稳定贫困地区的农产品价格。

1. 现货市场

农产品现货市场主要指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订单农业和信息流通的新型电子交易平台。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现货交易主要效仿发达国家的拍卖交易方式,效果显着。 拍卖交易汇集大量卖家和买家,降低了信息搜集的成本,畅通了销售渠道,减少了“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例如2019年5月份在北京举行的京交会专场综合拍卖会上,甘肃肃南羊,云南普洱咖啡豆,内蒙古阿拉善羊绒、赤峰番茄,河北张家口马铃薯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贫困地区农产品走上拍卖的舞台, 最终的现场营业额超过了15.99亿元,创历史最高纪录。

尽管如此,中国大部分贫困地区仍然依赖传统的农业方法,其经营方式落后。标准化程度低,农民仍然缺乏针对最终消费者的能力,而且利润主要集中在中间渠道。

2. 期货市场

我国1993设立大连商品交易所,但当时开放的期货品类不多,且大部分农产品期货合约都照搬国外的模式,不能满足农民和企业的避险需求。经过不断改革,形成了郑州、上海、大连三个期货交易所和六大上市交易品种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格局。目前,我国贫困地区的期货交易仍存在资金不足,缺乏金融服务,缺乏金融人才等问题。

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一些期货公司在贫困地区开展了对口援助,培训贫困地区的农业相关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对冲业务。并提供专业服务,如合作对冲,仓单质押,仓单回购等。 国家期货管理部门还支持合格的贫困地区优先实施“保险+期货”试点,提高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有97家期货经营机构和 144个国家级贫困县(乡、村)签署了229份结对帮扶协议。在资金投入方面,共投入3.237亿元扶贫资金。

3. 农业保险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顺应经济发展,保险品种较多,截至目前,在保监会备案的农业保险公司超过30家,保险范围除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外,还延伸到烟叶和甘蔗以及苹果、梨、香蕉等大范围种植的水果。

目前,一些贫困地区已实施特种农业保险试点。广西省将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加大对该地区20个贫困县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增加保险覆盖率,降低保险费率。贫困县的县级财政不再承担配套资金,需要自行缴纳保险费的农民无需再支付保费,同时延长贫困户免缴保费的时间。

上述农业保险涉及险种包括“水稻、甘蔗、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8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及水果种植、蔬菜种植、水稻制种、林木种苗、烟叶种植、桑蚕养殖、对虾养殖、牡蛎养殖及河池地区试点的核桃树种植、油茶树种植、肉牛养殖等自治区目录险种”[4]

与此同时,保险业也在积极履行其在扶贫农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如“人保财险在河北阜平推出‘金融扶贫,保险先行’模式,探索出‘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形成完整的金融扶贫服务链”。[5]

三、完善农产品销售金融保障措施的建议

1. 规范现货市场

整合相关资源,在我国贫困地区建立起大中型规模的现货批发市场,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手段,规范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同时,扩大农产品电子商务规模,扩大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认可标准,对贫困地区代表性的农产品的选择、定价和质量制订标准,以确保平台现货的质量。

有必要把重点放在贫困地区的集中,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围绕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和仓储冷链设施,培育新的经营实体。通过加强品牌建设,畅通营销渠道等措施,提高现货市场贫困地区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还应支持大型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数据分析、支付结算等一站式服务。实现跨境商品招标和议价,构建全面的跨境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动中国和沿线国家畅销的国内农产品,将脱贫任务与“一带一路”战略结合起来。

国家应积极制定贫困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中。在金融监管层面,有必要制定交易客户准入标准,设定门槛和信用评级等商业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2. 发展期货市场

继续深化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几年提出的“保险+期货”试点,及早在贫困地区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帮助贫困农民摆脱贫困。同时,加快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在质量,安全和绿色的理念下,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产地的保护。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绿色通道,鼓励贫困地区制定地方特色农产品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供应规模。 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企业和大型超市采用“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实施农产品初加工补贴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农产品的储存和保存,分类分级,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的初加工率。大力发展生产区域的精深加工,扩大初期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政府还必须加强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做好预警预报,适当规范规模和价格,避免集中上市的风险。

3. 健全农业保险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在中西部省份建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6]支持建立为贫困地区民生服务的专业保险公司,开展互助保险试点,支持贫困地区企业投资保险业。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的保险供给,为农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全民保险服务。

在农业保险设置上,设立合理的保费区间,政府在前期给予贫困地区一定的保费减免,提高农民购买保险的意愿。在核损方式上,提高赔付范围,加大赔付力度,促进农民受灾后的再生产。

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保险公司双总部的发展,支持贫困地区的保险公司开展与少数民族扶贫密切相关的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保险机构满足精准扶贫需求的能力。

结论

我国正处在脱贫攻坚的关键年,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的销售直接影响当地的农业生产收入水平,农民的幸福感,农村发展繁荣的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推进贫困地区农产品的销售,需要充分发挥金融保障措施的效用。综合运用现货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各种财务控制措施,继续实施农产品价格的“保险+期货”模式。 保障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价格的稳定,是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我国现行的农产品销售的金融保障措施成效显著,但在贫困地区的实行仍存在困难,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的金融保障措施,是未来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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