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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9-12-09曹宇

营销界 2019年37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曹宇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的成熟完善起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率明显上升,可是在广大城镇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中,还是一些单位没有能够参加工伤保险,为完成城镇职工全体覆盖工伤保险的缴纳任务,我们还需努力。目前工伤保险运行总体平稳,态势良好。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工伤保险的信息对称性问题就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工伤保险信息不对称发生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日渐完善,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日渐增多,全社会对工伤保险的认可度也日渐升高。但是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企业及单位没有参保或者全员参保。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了伤亡或者伤残事故,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与单位之间便会产生较强的纠纷,这样既不利于伤者的救治,也不利于单位的正常运行。另外即使单位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也不意味着就一帆风顺。比如,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缺乏对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时限的了解,导致工伤职工错过时限,没有认定为工伤,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有些用人单位的逐利行为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损害,例如: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办事的便利,利用工伤职工的对工伤政策和经办的不了解,侵蚀了工伤职工的利益。这样对于工伤保险工作会产生严重的阻碍,究其原因很多是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定点机构、参保单位以及参保职工三方信息不对称,三方面的信息没能有效对接,给职工的切身利益带来伤害。

二、关于工伤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前工伤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主要原因体现在经济学的追逐利益行为,因为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是理性的个体,每一个单位个体都存在着较强的自利心理,因此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上的个体都不会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收入压力,只有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以上三方的矛盾才会彻底暴露。以下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三个角度展开工伤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分析:

(一)从劳动者的视角分析

很多劳动者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其实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就比较了解,例如:很多人存在潜在的或者隐性的伤病,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因为无法全面得知参保人的实际信息,在这一环节中,后边两者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无过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原则,在工伤事故中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因此目前阶段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之内的事故都要被认定成工伤。在以往的情况里,很多熟悉工伤保险认定程序以及条件的职工甚至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不惜自伤,还有的职工为了骗取工伤保险赔偿甚至不惜同时故意伤害同伴。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劳动者自己明白工伤真正的起因。他为了自己私利,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二)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分析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看,虽然当前的用工单位参保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较高,但是目前城镇的个体经营单位或者民营企业仍然还有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甚至在很多时候还会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种种机会和借口逃避单位应当对职工承担的责任。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却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用工单位自身的便利条件,按照工伤保险的最低缴纳标准或者按照与员工工资不相符的缴纳标准少缴或者不缴工伤保险,这样为用工单位节省一大笔资金。由于企业的种种利己行为,会造成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害,用工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低缴一定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大于收入,不仅给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平衡造成一定的威胁,还会让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仅能按照最低缴存额度领取伤残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本质上属于对用人单位的业务,工伤保险的补偿金往往通过先拨发到用人单位后再发放至职工个人,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发放职工工保险补偿金时会出现了截留保险资金的情况,用工单位这种少发或者不发伤残补偿金的行为会给遭受到工伤事故的职工带来伤害。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很多职工是能够鉴定上伤残级的,用人单位为了安全奖等原因,与工伤职工私了,不报工伤,甚至发生工伤事故后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处于弱势地位,单位的这种行为导致职工的利益受损。

(三)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的视角分析

站在定点协议医疗结构的角度看,很多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在为工伤事故的职工提供服务时,有很多时候会出现缺少主动性和过度医疗的情况,因为工伤保险有明确规定,除紧急急救情况外,发生工伤事故的救治均必须在参保所在地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以相比各大型知名医院,工伤保险的参保所在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有着较高的优先权力,并且承担发生工伤事故的治疗费用主体并不是发生事故的职工本身,所以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容易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服务不积极或者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况,因为对于普通职工人群来讲,过度用药和过度治疗是很难被发现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定点协议医院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救治伤情的第一现场,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对于病人的情况记录和描述以及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进度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往往掌握着发生工伤事故职工认定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在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违背道德以及逆向选择的风险行为,这样给工伤保险的基金运行带来严重的损害。

三、工伤信息保险的不对称性带来的直接影响

第一,行政成本和工伤认定调查难度的提升,对于较为熟悉工伤认定法律和程序的职工来说,在发生事故进行就诊的过程里很可能存在信息造假骗取工伤补偿金的情况,这一环节中会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对真实信息的隐瞒和修改等不良行为,一旦不合法的工伤认定成功后,则会给社会风气以及工伤基金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第二,关于定点协议医疗结构内的管理成本持续提升,目前工伤保险的很多定点协议医疗机构都存在恶意住院以及小伤大养等伤害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这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恶意浪费,也是医疗机构的不成文的黑色产业链条;第三,社保部门对伤害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疏于治理,目前很多骗取工伤保险以及损害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保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说管理的手段不够。因此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四、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对称管理的有效措施

第一,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及行政部门的信息化办公水平,具体可以采用要求各参保部门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信息采取公开的查询以及公示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对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情况等信息实现有效监督;第二,针对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加强协议管理,可以引入稽核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加强住院审批管理,并且每年都要对其服务标准、药品价格等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要坚决取缔其协议资格;第三,工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骗保行为的惩罚和稽查力度,通过广泛搜集信息拓展监督途径,坚决避免冒名顶替和修改虚假信息等骗保行为的发生。

结语:

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的对称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和工伤保险涉及主体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加大宣传政策力度,简化经办程序,公开工伤信息,最终有效实现工伤保险的公益补偿和救助目的,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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