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19-12-09
江西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章程》,结合《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江西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发掘江西历史文化资源,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项目;能够讲好“江西故事”,彰显江西地域特色,展示“一带一路”江西作为和江西形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作家、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立项,完成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依据文化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展陈布置、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宣传推广、作品保险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剧目创排、展品(作品)征集、出版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2月1日前在江西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传播交流推广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自筹经费。
(四)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展览项目,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自筹经费。
(五)申报文学作品推广交流项目,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文学作品的公开征集与出版,与传播交流推广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自筹经费。
(六)申报电视剧的推广交流项目,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完成在中央电视台的播映,与传播交流推广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自筹经费。
(七)项目实施主体在该项目未通过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前,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八)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2019年3月31日截止申报。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dct.jiangxi.gov.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邮寄至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8年12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节目录制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文学书籍的版权页、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映的证明。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级对应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七)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打印10份装订。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九)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或邮寄至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艺术研究院),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132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393081, 0791-88370062。 需 注 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江西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由项目主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如确需延期完成,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未完成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资助项目。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美术作品展览项目应加强内容审核,按照文化旅游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资助项目政治导向管理的办法》要求,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
(四)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五)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西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