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变更研究
2019-12-09郭丛冉郑州工商学院
■ 郭丛冉(郑州工商学院)
一、研究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尤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多少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近四十年的个人所得税发展改革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上升到目前的5000元,征税的范围也在不断全面,但是居民的负担也在无形中不断加重。在201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改革,首次建立综合与分类征收模式。经过本次改革,对于大部分的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负担,也使得居民享受到了税改的红利。但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对于综合与分类征税的模式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深化改革,才能真正做到惠及广大人民。本文基于目前的现实状况,对现阶段的征税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改革措施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的模式方面目前有两种观点。其中一方学者的观点是:继续优化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强调其中的征税范围不相同。孙剑文(2015)对征税模式提出综合征税的范围应该包括工资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性所得,这样分类对于取得高收入的人群的来说,有助于实施监控。而杨斌(2016)通过研究提出应将纳税人取得的经常性的收入一共计入综合并合并收入。马国强(2018)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分类模式向综合模式的转变是必然的。任元明(2018)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应参照二元所得税制。邢会强(2019)也提出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改革尚未完成,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并且以实现“综合为主,分类为辅”作为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而目前的税改只是一小方面,并不能全面均衡税负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终极目标是实现综合所得税制。金双华(2014)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个税模式改革的可行性,认为在现实中已经存在进行税改的优势,建议加快我国个税的改革。李林木,薛迎迎(2015)采用实证方式分析出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目前的收入结构的调节效果已经显著的降低了,建议转变税制模式,以达到缩小城乡差距。潘孝珍,燕洪国(2016)通过调查相关数据,分析得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是选择综合征收模式。黄凤羽(2018)也认为应该实行综合税制,消除由于制度波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综合与分类模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居民平均税率低、综合课税模式不完整、费用扣除标准不足、累进税率结构不合理和征管效率低下五方面问题。
(一)居民平均税率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不到0.5%,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差距较大。平均税率较低一方面说明纳税人的数量过少,在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免征额为每年60000元,而在实际中,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居民可以达到这个水平,而在征收的项目上来看,工资所得达到标准的人数不到10%,也就是说目前的税收模式几乎无法影响我国的收入分布,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富人税”。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有漏洞,并不是居民所有的所得都纳入了征税范围,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较为常见。
(二)综合课税模式不完
目前实行的是将工资所得、劳报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其余仍按原准则执行的综合与分类模式征收。在这其中,综合所得的种类为劳动性收入,分类所得种类为资本性收入。在这其中就会存在税负横向的不公平现象,当收入较高时,取得高收入的居民将增加税收负担,从而导致该群体的人群在心理上的产生不公平的抵触情绪。当今,收入的来源途径出现多元化,而纳税人必须要有更高的依从度,从这一角度考虑,当前征收模式与此处是违背的。
由于目前刚开始实行的综合课税,其征税的范围较小,仅包括四项所得,也导致了税收在纵向的不公平。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来说,其收入的来源比较单一,避税行为容易发现,而高收入的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分散,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后可以隐匿的收入种类较多,在个税筹划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导致低收入人的税负压力大,而高收入人的税负压力小。同时在现实操作中,该模式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足
本次个人所得税的执行中第一次增加了家庭中关于子女教育方面支出的扣除、职业和学历继续教育方面支出的扣除、大病医疗方面支出的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租金)方面支出的扣除和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共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本次改革是考虑到了家庭纳税人的负担,但是扣除的标准仍有局限性,比如扣除时未考虑物价的变动,通货膨胀的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异的存在。
(四)累进税率结构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使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的设计级次上过于复杂,而其他国家的个税级次一般为四至五级。对于我国的七级次,当档次超过了所需调节收入时,就会对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并且现行的税率的级差呈现出前四级次差距小而后三级次差距大的现象,限制了收入的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对于低收入的群体来说,一旦收入增加,纳税会发生更上一级的现象,而对于高收入群里来说,收入的增加,并不会显著增加其纳税压力。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税负是不一致。综合所得的边际税率最高为45%,而资本性所得的边际税率仅为20%,抑制了大部分人民创造收入的积极性,甚至会对整个社会引起不良影响。
(五)征管效率低下
通过相关研究数据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与年龄存在关联。年龄段为20-30岁和50-60岁的人群是流失率最高的两个区间。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发现由于青年刚步入社会,其纳税的意识不强,并且收入低于起征点,而随着收入的提高,超过了起征点,同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逐渐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力个更为容易,进而使得国家的税收权得到了保障。而对于退休人群,收入来源于退休金,不需交税。总的来说,随着纳税人文化水平的提升,流失率将逐渐下降,其中本科毕业生的纳税意识最强,说明提高公民的纳税依从度应从教育入手,且越早越好。另外,隐形收入也是限制征管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隐形收入在征管范围之外,导致纳税人出现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再深化改革的构想
(一)提高税收比重
最新的财税改革为保证我国总体税负的水平的不增,在确保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不下降的同时,要不断降低间接税的税收比重。目前,基于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在不断完善并且越加趋于合理,国家一方面在提倡减税降费,但是另一方面也加强对直接税征收力度的比重,这样才能既保证财政收入,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
(二)扩大综合征税范围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税模式,但是现行的税收模式仍存在较大的纠正空间。由于我国的国情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如果仅将劳动性收入计入综合所得,其最高税率为45%,而资本性收入的税率仅为20%,背离了基本原则,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应将资本性收入也逐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三)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应当建立地区差异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东部地区发展水平高,西部地区发展水平低,应采用东高西低的扣费制度,真正使纳税人在所处的地区享受税收带来的好处,促进税收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费用扣除标准相关的价格指数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纳税收入和扣除,平衡纳税人的税负。
(四)优化税率结构
对于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对其累进进行再分配,但是累进税率的结构级别较多,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实现再分配的效应。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征项目应该采用降低税率,减少级次和放宽级距的原则进行优化税率。
(五)加强征收管理效率
随着我国居民纳税意识的增强,综合分类征税模式己经具备了实施条件,但是要迈入真正的综合征收模式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加强征收管理要紧密结合个人的信用制度,将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建立联系,全方面杜绝逃税现象。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纳税人的义务,监督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还要扩大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允许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最后,利用互联网扩大数据共享的范围,解决涉税信息不对称、不匹配的问题。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收模式进行分析,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经验,认为主要从税率水平、综合课税模式、费用扣除标准、累进税率结构和税收征管方便提出建议,希望对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试制改革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