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研究
2019-12-08李志浩张志锋
李志浩,张志锋
(云南民族大学 社会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2002年,中国政府在全国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周飞舟通过对税费改革过程中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考察,认为中国基层政权从过去的“汲取型”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1]。乡镇政府是影响农村社会结构的基层治理的关键,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使得整个国家政权“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2],导致中国的基层治理逐渐显现出“悬浮型政权”的特点。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至此中国农民交纳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成为历史,中国进入了农业后税费时期。与此同时,国家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措施,大量的政府资源自上而下输入农村,农业税费时代“国家汲取农村资源”的情况下产生的农村治理危机自此结束。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倡导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五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据此,各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土地流转,以此为中国的乡村振兴、现代化与城市化水平提高注入新的活力。土地流转的政策作为政府层层发包的行政任务[3],在最末阶段被村干部贯彻执行。
2019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解读《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时表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达到850万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超过40%,适度规模经营格局初步形成[4]。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农村土地参与流转经营的面积将会继续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不可逆转。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成为主要的流转经营方式。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主要区别在于土地经营规模与劳动力使用数量,家庭农场规模较小,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完成农业生产过程,而专业大户规模较大,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完成农业经营。在国家推行土地流转后不久,新的乡村治理危机意外出现了。这个治理危机就是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精英俘获现象与利益合谋现象。
一、 问题的提出
精英俘获,在民间组织发展、政府精准扶贫、农村合作社、国际援助等方面都普遍存在,引发了项目执行中削弱成效的困境。吴新叶认为在社区的民间组织的成长过程中,存在被退休干部、职业精英、兼职精英等民间精英群体“精英俘获”的现象,引发了民间社区组织的发展困境[5]。雷文艳则发现,在国际发展援助中,同样存在社区精英的“精英俘获”现象[6]。邢成举针对农村扶贫项目缘何内卷化的研究,认为社区精英被扶贫项目俘获是主要原因之一[7]。相反,刘升的研究表明,村干部主动将政府的扶贫资源资本化,形成了农村的食利者阶层,削弱了扶贫成效[8]。温铁军等指出,精英俘获在农村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大部分的收益被精英农户获得,普通农户则获利甚少,增加了农村的贫富差距,不利于农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9]。陈亮和谢琦的研究表明,精英俘获现象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公共事务治理出现的突出问题[10]。李祖佩和曹晋从农村精英的构成角度,认为农村的体制内精英、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结成利益联盟,农村精英群体垄断了政府的资源下乡,并且把持了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村庄公共利益空间,固化了村庄权力结构[11]。上述研究,都表明了精英俘获作为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不利于各种发展目标达成,造成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内卷化,削弱了目标达成效果。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经济精英的精英俘获现象,以及出现经济精英、政治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现象,目前鲜有学者研究。
精英俘获指的是精英掠取资源的一种俘获行为,最早可追溯到奥尔森的“利益集团俘获”范式[12]。“共谋”现象主要出现在基层政府之间,在政府“项目下乡”的过程,“共谋”满足了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诉求[13]。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村干部与本村或者外来土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大量的共谋现象,这种共谋是以利益合谋的形式存在的。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中以经济精英为主的群体,通过与村干部进行利益合谋,以不正当方式排斥其他竞争者,并与村干部合谋压低流转费用,将村庄可流转的土地独自经营或合伙经营。这种形式造成的土地流转费用与当地村庄按照正常程序流转的土地费用相比,流转费用偏低,其中村民土地流转收益中减少的部分被土地流转经营者与村干部合谋瓜分。由此造成了土地流转中的“马太效应”,导致了普通村民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3]。
二、 农村土地流转中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现象[4]
在中央政府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发布的方式倡导农村土地流转之前,中国农村已经出现了小型的农村土地自发流转的现象。自发的土地流转基于血缘、人情、面子,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通过口头协议进行非竞争性流转,流转费用很低甚至没有流转费用[14]。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政府农业供给侧的改革,中央政府的多种政策向三农倾斜,引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15]。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促使外出的农民工返乡参与土地流转[16],通过组建家庭农场、成为专业大户、成立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方式规模化经营流转的土地。同时,在本地工作的村民通过对国家政策的敏锐解读,加之大众媒体对规模化农业经营的广泛宣传,当地工作的村民同样采取规模化经营流转土地的方式。村民不论以城市工作的经济积累、经验积累为基础,还是当地工作的经济积累、人脉积累为基础,通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竞争,都可以获得某一地块的经营权,用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成为农村创业型精英。他们通过经营流转农村土地,成为专业种植大户或者建立了家庭农场[5]。
流转土地的村民,通过压低土地流转费用来降低成本,加上在农业经营过程中严密监督所雇佣村民的劳动过程,多项措施并举,确保了自己盈利最大化。在农业种植业上的获利,帮助其积累资金,迅速成为经济精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有两类,分别是本村人经营本村土地、外来农业大户经营其他村庄的土地。农村土地流转中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主要在本村人流转本村土地的情况下发生的。本村人的身份特征,为本村土地流转经营者进行土地流转中的精英俘获、利益合谋提供了合法性身份与操作便利。因此,本文探讨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利益合谋现象发生在在本村人流转经营本村土地的情况下[6]。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的方式
在逐步空心化的村庄中,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的经济精英直接参与或者间接参与基层治理、村干部对经济精英的主动吸纳,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传统权威结构[15]。经营流转土地的农村经济精英的崛起,导致村级治理得以重构,影响了村庄治理结构[17]。在土地流转到期后,经济精英在获利的情况下会选择继续流转土地。通过经济影响力和人脉的积累,经济精英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村庄治理,重构了村庄的权力结构。在村干部换届选举中,经济精英利用经营流转土地的利润,为保证自己继续流转农村土地而采取了不同的措施[7]。
(一)农村精英“经济手段”俘获土地资源
农村经济精英首次获得经营流转农村土地的资格,是运用策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经济精英在第一次流转土地时,对以村支书、村主任为代表的村干部群体进行利益输送来保证自己获得流转村庄土地的资格。同时,经济精英为确保长期获得经营流转村庄土地的资格,采取在村干部换届选举中通过竞选村干部或支持强势候选人参与村干部换届选举以及对现任村干部实施利益输送,以达到继续流转土地的目的。
(二)经济精英直接参与村庄治理
村干部换届选举中,经济精英通过“送礼拉人情”“积极动员村民”“做出惠民承诺”的方式成功当选村干部,成为村庄的政治精英。在担任村干部后,经济精英以直接参与村庄治理的方式为继续流转村庄土地打下了坚固的权力基础,即村干部的身份可以帮助经济精英获得继续流转村庄土地的机会。当经济精英成功实现了经济资本向政治资本的转换后,成为了农村的政治—经济复合精英。复合精英通与村庄其他政治精英“结盟”,在其他村干部的支持下,通过排斥其他竞争者,复合精英可以继续流转村庄的土地。
(三)经济精英间接参与村庄治理
间接参与村庄治理的方式,是通过对现任村干部的利益输送或者在村干部换届选举中对强势候选人进行选举支持。经济精英以此获得继续流转土地的机会。经济精英动员家族成员或朋辈群体,帮助强势候选人进行选举宣传,出钱出力帮助强势候选人成功当选为村干部。作为回报,成功当选村干部的候选人帮助经济精英获得继续流转村庄土地的机会。村庄经济精英在村干部的支持下,通过排斥其他竞争者,可以获得继续流转土地的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精英俘获和精英间利益合谋的现象,指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分利行为。即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庄中的经济精英对村干部进行利益输送,尔后通过亲自竞选村干部或支持强势候选人竞选村干部等行为,巩固自己继续经营流转村庄土地的权益。
四、土地流转中精英俘获、利益合谋出现原因
土地流转中出现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的具有不同的特点。精英俘获出现的原因是村干部基于土地流转的理性经济人考量、压力型体制下村干部的述职考量、土地流转中的“门槛效应”。利益合谋出现的原因是农村精英之间的资本交换、后税费时期村干部转向“赢利型经纪”、人际关系弱化下的村民原子化。
(一)土地流转中精英俘获出现的原因
1.村干部的理性经济人考量
精英俘获的产生不是社区内精英群体单方面作用的结果,而是与社区外的政府、资源与社会关系在不断互动的过程中出现的[18]。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级组织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步骤进行流转的。威廉姆森作为交易成本学派的重要代表人,在《市场和等级》一书中假定了四个概念,即在在市场交易中,人们具有“有限理性”,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人们的行为存在投机性倾向,并且存在“小数现象”,而交易成本分为协调成本和激励成本[19]。理性的组织领导者在保持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会想方设法减少组织的协调成本,以获得最大利益。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对象数量最小,成为村干部的理性选择,可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将村庄土地整体打包流转,成为村干部的理性经济人决策[8]。
2.压力型体制下村干部的述职考量
单个村庄几十公顷土地的全部流转费用,再加上种子、化肥、耕作、收获等环节的生产资料成本与人力成本,前期所需资金高达几十万元不等。早期资本积累更雄厚的家庭,作为经济条件更优越的土地经营者,即使某年经营不善,同样可以保证土地流转费用的按时足量发放给村民,不会引发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土地流转作为村干部治理村庄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土地流转在签署协议期间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村干部的治理成效和村民的民意。村干部基于基层政府工作考核与村民民意支持考量,对土地流转对象的选择更加谨慎。选择经济实力更强的土地流转对象成为村干部的最佳选择[9]。
3.土地流转规模的“门槛效应”
土地流转的“门槛效益”的吸纳与排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村庄经济精英对土地流转规模“门槛效应”的吸纳,二是来自普通农户因自身经济实力不足而遭受土地流转规模“门槛效应”的排斥。
(1)“门槛效应”释义。土地流转主要面向三类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其中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最小,所需经营周转资金最低,农村中等实力的家庭就可以经营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门槛效应”是指,尽管普通农户也有资格参与村庄的土地流转,但是他们面对较大的土地流转规模,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先期投资,因而无法成功参与流转竞标。这样的“经济门槛”对于他们而言,就成了无法跨越的早期经济积累的资本鸿沟。
(2)经济精英对“门槛效应”的吸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接村庄全部的流转土地对经济资本有较高的要求。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户难以接受整村规模的土地流转费用,他们的经济积累仅仅可以维持几公顷的经营规模。几十公顷乃至数百公顷的土地经营规模属于专业大户的范畴,需要先期投入大量资本,这种资本需求导致外来资本大户或者农村内生性经济精英才有经济实力接纳来自村庄的全部流转土地。面对较高的经济投入,经济精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可以轻松满足资本投入需要,从而得到土地流转经营的资格。村干部理性经济人考量下的整体打包流转方式,完美的契合了经济精英的需求,形成了经济精英对土地流转“门槛效应”的吸纳,即只有作为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土地经营者,才能顺利的俘获农村流转的土地[10]。
(3)普通农户遭受“门槛效应”排斥。政府在推行土地流转中,鼓励规模经营,对于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才会有补贴。这种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来补贴的标准在全国各地具有普遍适应性。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村干部的土地流转方式排斥了他们的经营需求。第一,面对几十公顷乃至数百公顷的流转面积,普通农户尽管可以通过借贷获得较大规模的经营能力,但考虑到经营风险,一年的负债就足以使他们数年之内难以翻身,而我国的农业保障机制无法保证种植业“旱涝保收”。第二,即使村干部愿意将土地划分为不足十公顷的小规模在市场上流转,普通农户经营不足十公顷土地的收益与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收益接近,对普通农户吸引力有限。基于村干部整体打包土地的现实,普通农户被迫放弃参与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机会,这就是普通农户因自身经济实力不足而遭受土地流转规模“门槛效应”的排斥[11]。
(二)土地流转中利益合谋出现的原因
1.农村精英之间的资本交换
在经济学研究中,“合谋行为”指的是在非充分竞争的寡头市场条件下,几家大公司秘密协商定价、瓜分市场等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行为。组织内部各方的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共谋现象[20]。借鉴上述概念,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农村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将农村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定义为:农村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追求,通过利益交换与合作来达成各自的目标。即村干部与土地流转经营者联合,通过信息不对称来蒙蔽普通村民,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决策方面,农村经济精英和农村政治精英之间私下决定,达到目的后进行利益分配。
以农村土地流转为例,村干部在村民代表参与的土地流转会议上引入多个伪竞选主体,表面上产生的是充分市场竞争的流转结果,实际上接纳村庄流转土地发包的经济精英和村庄政治精英先期已经私下协商出结果,竞选过程仅仅是“走过场”。通过熟人关系的运作,在土地流转中村干部直接排斥其他竞争者,将村庄土地流转经营权给予该村的经济精英。或者在村干部换届选举时,经济精英通过将经济资本转为政治资本,成功当选村干部,直接使用权力确保继续流转村庄土地[12]。尽管大部分村民知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村干部和流转土地的经济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但是没有村庄能人组织的村民,与村干部相比缺乏权力和团结,导致这种质疑无疾而终。
2.村干部转向“赢利型经纪”
杜赞奇在对1940—1942年的华北农村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研究,提出了“保护型经纪”转向“赢利型经纪”[21]的概念。他的研究表明,在农村精英的竞争中,原来的“保护型经纪”由于向下汲取农村资源的能力不足,被新的“赢利型经纪”取代,后者可以源源不断地帮助政府汲取农村资源。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干部作为国家干部,向村庄汲取资源来保证中国工业化的顺利推进。尽管国家向农村汲取资源较多,但是总体上保持了农村的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尽管农民实际负担趋向于加重,但是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继续提高,解决了温饱问题。在这两个阶段,农村干部的角色不是“保护型经纪”也不是“赢利型经纪”,仅仅是作为基层干部履行应尽职责,村干部作为国家的基层干部,无法拒绝来自上级的行政任务。尽管村干部会有一些灰色收入,在“熟人社会”下,村庄的集体压力使得村干部的“赢利型经纪”角色受到压制。
在农业税费改革之后,村干部不再收取税费,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村庄建设资金,村干部获得灰色收入的机会几乎丧失。当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成为国家倡导的行动后,村干部在村庄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可以获得个人利益的地方,即通过土地流转中的“门槛效益”和利益合谋,获得来自经济精英给予的私人利益,导致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逐步成为当代新的“赢利型经纪”[13]。
3.人际关系弱化下的村民原子化
在人民公社化时期,通过以兴修水利为代表的村民合作行动,村庄形成了一个丰富的社会网络和强大的舆论环境。村民之间的农业种植与收获中的互助、村民之间换工式合作建房、村庄节日中共同的庆祝活动等等,维持了村民之间的相互联系[22]。因此,村民之间一致行动的成本很低,通过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村庄舆论和地方性共识,保证了村干部和村民之间形成了平衡关系。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民越来越原子化,加上市场经济的观念逐渐深入村民内心,村民之间的人情逐渐淡薄、人际关系逐渐淡化。中国南方的少数地区,由于当地宗族势力较强,村民共同行动能力强。而中国其他地区的农村宗族近乎瓦解,村民难以组织起来共同行动。面对高度组织化的村干部,高度分散的村民无法联合起来抑制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损害;面对农村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村民由于缺乏统一行动的积极性,因此无法制约农村精英之间的分利行为。
在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上,村干部和农村经济精英具有共同的需求,即村干部尽量将整村土地打包进行流转,农村经济精英则在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流转更多的土地。普通农户需求与前两者不同,他们由于经济资本有限,更倾向于流转经营小规模的土地,而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流转收入等于或大于外出务工收入即可。普通农户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参与到土地流转,导致获得更高的土地流转收入成为他们的经济目标。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最终规模往往是较大的,即经营流转农村土地的对象以专业大户为主,以家庭农场为辅。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因为经济精英与村干部的目的一致、利益互补,形成了土地流转中的精英俘获和利益合谋。
五、结论与建议
中国的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国家大力推行的农业发展政策。土地流转的具体实践,关乎进行土地流转村民的农业收入,关乎中国农业现代化与集约化的发展,更关乎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更与农村基层治理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推进以及乡村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一)结论
1.农村居民贫富差距扩大与阶层固化
精英俘获是治理状况劣化的结果,它是导致扶贫资源在乡村内部难以公平传递的一个重要原因[10]。同样的,精英俘获与权力共谋,导致土地流转的政府下乡资源不能让农村中相对弱势的群体获得最大利益,反而使得经济精英获得最大利益,政治精英获利次之,其他村民获利最少。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农业进行补贴。通过精英俘获,农村经济精英不但获得大量农业补贴,而且通过压低或维持土地流转费用缓慢增长来获得较高农业收入,使得农村居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15],维持自身长期流转经营村庄土地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居民贫富差距扩大与阶层固化。这种状况会引发乡村治理危机。
2.土地流转政策的持续推进受阻
土地流转作为现阶段政府农业政策的重中之重,该政策的顺利推进,是促进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关键。广大农村基层的土地流转实践,应该是当地政府、土地流转经营者、流转土地村民三方共赢的结果。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损害了相对弱势的农村村民群体。利益受损之下,村民会拒绝继续签署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对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种植进行破坏,这是双输的结果。另外,外来土地流转经营者法利无法使用村庄社会网络资源,也无法共享村庄共同体规范,因而面临高地租与较高经营风险的问题[23]。高地租与高经营风险下,加上村庄社会网络资源的不足,外来土地流转经营者无法与本村土地流转经营者进行竞争,因而从长期土地流转经营的角度,会导致村庄土地流转被本村强势村民俘获。由此产生村庄的精英俘获与精英间利益合谋,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导致土地流转政策的持续推进会受到强大的阻力,从而引发乡村治理危机。
3.村民自治实践的运行受阻
在农村经济精英接受土地流转的发包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经营主体地位,农村内生性经济精英则通过亲自参与村干部换届选举、支持亲友参与村庄候选人角逐、对现有村干部实行利益输送等方式,以此保持自己的经营主体地位[15]。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农村内生性经济精英会寻求在可预见的时期,将自己流转的村庄土地费用保持不变或者逐年缓慢上升。这符合农村内生性经济精英的利益需求。在这种境况下,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利益合谋在微观层面产生危害。农村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不利于维护村庄普通村民的利益,更是损害了“新中农阶层”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24],迫使其离开村庄外出务工,无法参与村庄村民自治实践,从而引发乡村治理危机。
4.基层政府合法性行政危机
在国家宏观层面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现象以及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现象,不利于土地流转政策达到普惠大众的目标。村庄少数群体的获利导致村民对国家的农业政策产生质疑,进而引发村民对基层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不满,引发基层政府合法性行政的危机。这种逐渐弥漫的针对基层政府行政合法性的质疑,不利于政府的其他政策推进,不利于基层政府日常行政的高效运转。本村土地经营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把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转嫁给村委会,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村委会可能会遭遇来自村民的信任危机[27]。经济精英对土地经营利润的追求,会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村民利益,造成大量村民维权上访,带来基层政府对村庄治理的维稳压力,因而产生乡村治理危机。
(二)建议
精英俘获的表现形式是精英对农村资源的垄断与霸占。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精英之间的利益合谋排斥普通农户经营村庄流转土地的需求,阻止其分享农村发展的红利。精英俘获导致基层政府行政合法性受到威胁,形成结构化的合法性排斥机制[10]。减少农村的精英俘获和利益合谋极其必要,这是维护普通村民利益的要求,是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的要求,更是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克服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精英俘获和精英间利益合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外部监督,重构监督机制
加强对村干部和土地流转经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可以让基层政府、农村监委会进行监督。当地县市级别的政府,可以赋予乡镇干部对村干部和土地流转经营者的更大监督权限,对于参与利益合谋的村委会干部实行终身禁止参选的政策;对参与利益合谋的农村党支部干部实行不得继续担任基层党组织干部的政策;对参与利益合谋的土地流转经营者设置数年不等的禁止参与土地流转经营的政策。通过提高村干部或土地流转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减少精英俘获与精英间利益合谋。引入实现村务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的农村监委会来监督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25]。农村监委会具有权力制衡、全面监督、全程监督、全民监督的独特优势,在保障农村监委会相对独立性、与村民的互动性、提高专业性和加强监委会自身建设[25],可以充分发挥监委会的作用来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有效监督。通过加强来自基层政府和农村监委会的外部监督,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
2.完善村民自治,增强村民参政能力
为有效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需要继续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并增强村民参政能力。与村干部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相比,普通村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普通村民越来越原子化,越来越缺乏共同行动的基础。通过培养村民在村庄事务中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以此提高村民的自治水平。通过确保村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的信息投放、招标竞拍、签署协议的全过程公开透明,保证每一个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质疑的权力,并通过向基层政府反映土地流转中存疑之处或让农村监委会介入土地流转过程,保障村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有效村民自治和对土地流转过程的有效监督。通过基层政府的土地流转现场指导,同时约束村干部和普通村民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
3.加强农村法治、德治水平和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当地政府的有效行政,建设法治乡村和德治乡村,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法治水平,既保证村民可以依法有效监督村干部,提高村民道德水平来合理行使监督权力,又促使村干部在农村事务中法治、德治思维兼备,提高村干部德治水平和法治水平,从而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位于乡镇一级的党组织,通过加强村庄的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以村支书为代表的党员思想觉悟,并通过吸收经济精英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党纪党规来约束经济精英的精英俘获和利益合谋。通过加强农村法治、德治水平和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庄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方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
总之,通过自上而下的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农村监委会的监督以及居民自下而上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再加上农村法治、德治水平与党风廉政建设,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精英俘获与利益合谋。多项措施并举,可以有效地保证土地流转的政策带来的相关利益由全体村民相对公平的共享,而非使农村经济精英和村干部成为最大的获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