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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勇:“互联网+”趋势下的特殊劳动关系管理新思路

2019-12-06梁传勇

商情 2019年49期
关键词:新思路互联网+互联网

梁传勇

【摘要】在“互联网+”趋势的领导下,经济分享的概念已经在普通人的生活中被看到。并且许多在线平台都是以现代方式创建的,符合基本要求的人员就作为平台的维护人员,同时使用该平台开展业务。然而,由于平台与维护人员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导致许多平台公司很难理解这些关系,并且难以对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特权关系进行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  特殊劳动关系  新思路

目前,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确,它既符合某些特征,又存在与其他特征不对应的“灰色区域”,这一区域我们称之为“弱劳动关系”。在确定“弱劳动关系系”时,合同双方的意愿非常重要,确定工作与管理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劳动管理”,这不仅意味着在工作条件下对劳动力进行管理,而且还意味着在良好条件下对劳动力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在经济分享的过程中,工人在下班时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决定他们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重要指标。

一、“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形式和关系的改革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平台首先转化为广告信息,然后转变为在线销售,最后转化为与生产相关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此可见,传统的工作形式和劳动关系出现了变化。与此同时,作为新的工作环境的一部分,“劳动争议网络”基金和“劳动法”得以建立,在劳资关系以及劳工权利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经济建设得到改善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统计来看,2016年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总收入为17858亿元,占全国GDP增长的1.52%。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影响,我国不断开发出衍生的互联网技术和新的应用模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和发展中国的人力资源关系。并且在云技术和大数据的基础上,也出现了不同类型的产品和工作形式。尤其是各种商业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比如清洁汽车,淘宝模型,网页设计和共享厨房等等。除此之外,由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的定义,人们的工作就表现出灵活性和可变性。同时,移动通信设备的推广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并且相關联的订单可以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性地接收。从而降低了经济服务的成本,并且绩效考核部门可以使用移动应用程序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并有效管理他们的工作效率,工资和奖金。

(二)经济体系发生改变

在经济改革和建设的背景下,商业模式主要是强调了商业和劳资关系的形态,并且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及其利益,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通过将以前的工业密集型商业模式转变为知识型企业,不仅能够对传统企业文化进行整合,还可以对人力资源进行简化,从而促进核心业务的发展。

(三)雇佣渠道变多

通过创建社交网络,中国的现代公司创造了“集群”优势。主要体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社交网络对企业的情感交流,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创建一个完整的平台,深化了企业的多功能交流,合作和管理。由此可见,采用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进中国工业的整体发展。除此之外,通过使用微信和QQ等通信平台,能够深化我国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根据网络社群效应来看,我们发现具有共同业务需求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共享技术信息,改善工人的分组和标准化,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从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所有形式的工作和劳动关系都可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保障员工的权利和利益。

(四)劳动者地位得到提升

到目前为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可以更高效的实现资源信息互。与此同时,还可以有效的保护工人的权利,并且工人的地位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二、“互联网+”趋势下的特殊劳动关系管理新思路

(一)改良我国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模式的发展背景下,向中国的劳动力生产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传统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材料的基础上,生产材料的结构已经被更改。例如,创建工作的业务关系和角色已发生变化。为了避免责权冲突,很多人对于法律的界定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和商法,来引用外国建筑的“三维结构”特征,保护工人。如果在员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劳动法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权利。

(二)与平台服务人员在建立关系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工作关系,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都必须签署合同或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澄清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很重要的流程。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必须根据“雇佣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雇佣合同,并履行雇主的义务。因此,企业有必要创建更灵活,更有利可图的工作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必须签署工作或协作协议。该协议根据民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必须要能够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合同可以作为承运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必须要尊重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网约车平台为例,车主与平台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保险和交通事故方面,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包含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同等协商的条款。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雇主就业模式也通过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了改革。传统的就业模式中不存在就业与未就业的关系,中介模式和经纪人关系也开展了相关业务。在此基础上,劳动关系和工作模式存在着的差异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短期就业和经济分配。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发展企业“补贴改革”,借助国家政策指令,加强“附加监管职能”和“工业法规”,并全面推进“劳动法”的实施和应用。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帮助员工从经营者利益的捆绑中解脱出来,并最大限度的帮助员工维护和执行法律,创建公平和平等的贸易环境,并在社会层面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对平台服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到目前为止,由于许多平台服务员工不了解与平台的关系。当出现问题时,他们就会寻求劳资关系对自己进行法律保护,导致许多平台无缘无故受苦。为避免这种情况,企业要定期为平台工作人员组织集中培训。与新员工培训一样,培训内容应包括对平台,企业文化,服务内容和基本规则的介绍。同时还必须在服务代表和平台之间引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要求服务代表签订合理的合同契约,除此之外,还可以为员工提供专业资格培训,以确保员工的服务质量,并提高平台的声誉和经济效益。

三、发挥国家和基层的能动作用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注册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国际化,由此可见,国际劳工组织也提出了协调劳动管理机制的三项原则。这一机制还为中国的结构提供了新的信息,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下,有必要考虑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形式,因此我国要采用适当的机制来支持劳动争议和工人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要明确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积极履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此外,应通过联合投票机制,谈判和三方协商,积极利用工会的作用,加强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与互联网发展有关的新业务方式,并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不断寻找集体谈判和加强劳动关系的机会。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设计模式改变了现代中国企业的各种形式,运营和劳动关系,并创建更多不同的劳动用工形式。这些模型在很大程度上将中国的工作系统转化为知识型经济模式,并采用了工厂制的传统模式,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与此同时,互联网+不仅引发了企业对员工责任的争议,还引发了他们对中国劳动法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鼓励社会和国家制定适当的发展政策和措施,并将我国的互联网+和中国的经济建设模式进行全面的更新。

参考文献:

[1]杨海琛.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争议解决研究[J].人力资源,2019,(10).

[2]左海宁,卫守宇.“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J].邢台学院学报,2019,(02).

[3]黄丽华,陈帆.“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9,(12).

[4]吴美娟.“互联网+”时代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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