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应先救人
2019-12-06
【案例】
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铲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铲车尾部发生碰撞,小客车冒出滚滚白烟,司机和一名乘客困在车内。一位路过的司机不断提醒铲车司机把车往前挪一挪,但铲车司机只是不停地在一边打电话。很快,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过失犯罪的表现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司机在取得驾照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先救人还是先报案是有培训的,即先救人,司机应该是明知的。该起案件中,铲车司机选择站在路边打电话而不救人,属于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最后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涉嫌構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这起事故也引发了大众对“司机为何先报警不救人”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时到底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交通事故,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生命高于一切。除有生命危险的事情之外,在其他纠纷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报警处理。遇到事情要先进行判断,救人还是报警,顺序一定不能错。
(资料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