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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教育培训课程管理探析

2019-12-06谢利星

内蒙古教育·科研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课程设置课程体系

谢利星

摘 要:检察教育培训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课程体系是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体现培训思路、实现培训目的的载体,也是实现革命化、职业化、专业化检察官的内在要求。对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要重点处理解决课程设置与学员需求矛盾、完善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实现检察人员分层分类培训、科学合理组织课程教学方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9)09B-0035-02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这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据。“条例”中提出:“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法律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

检察教育培训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课程体系是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体现培训思路、实现培训目的的载体。课程管理具有规范化、弹性化、社会化的特征,如何对课程的编制、实施和评价并运用一定管理手段,使课程达到预定目标、达成检察教育培训课程的科学管理,使之能够契合时代的发展,是我们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一、检察教育培训课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课程设置与学员需求的矛盾

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是革命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培训,要求培训课程针对检察工作实务中的问题,重点讲解“干什么、怎么干”,以提升检察人员职业技能和素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2017年1月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培训需求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报告》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所做的学员培训需求调查,学员对于培训课程内容的需求由高到低依次为:岗位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工作所需通用实务技能、法学前沿理论、其他学科知识、政治经济等形势政策分析、司法礼仪和人文素养知识。

目前,检察教育培训班次的课程安排中专业知识和通用实用技能类课程能够基本满足学员的需求,但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学前沿理論、其他学科知识和司法礼仪人文素养知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缺失。

检察实务作为“知识+技能”的工作,在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信息时代,需不断以培训的方式将知识更新。在新的司法形势下,刑事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科技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生态保护等相关领域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检察人员不仅掌握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掌握社会管理、科技、经济等多方面知识,才能够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研发和应用薄弱

体系,即为系统,教育培训课程的体系,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化集成,保持内在逻辑的统一。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就是要以检察业务某一领域作为培训模块,根据岗位要求整体研发的一系列专业课程,以期使受训者实现知识、技能全面的提升。

检察教育培训的现状是:按照培训目的应急对相关课程进行集中整合,缺乏检察职业培训应体现的整体性、内在逻辑性和科学性,不能够完全突出培训的目的和效果。

以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为例,当前的检察教育培训专业课程主要依赖高检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外省市检察机关的师资,内蒙古分院教师和自治区检察机关课程研发也仅以单个课程开发为主,缺乏整体统筹和内在联系。

(三)分层分类培训未能完全实现

现阶段的检察教育培训肩负两个任务:

一是大规模的检察人员知识技能培训任务,以内蒙古分院为例,需要负责全自治区7000余名检察人员的在职培训任务。

二是着重于检察官职业养成的革命化、职业化、专业化培训任务。二者既有着紧密联系的内核,又有着不同的培训侧重,大规模培训的要求在于使更多的检察人员享受到检察教育培训以更新知识、提升技能,而职业化、专业化培训模式必然是与大规模培训相区别的个性化小班教学,二者成本也是有着巨大差距,这也就造成二者间的培训设置冲突。

受到教育培训成本限制和大规模人员培训需要的压力,在检察业务培训中,往往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混同培训。检察人员各类别培训目的、培训需求不同;办理不同业务的检察官对培训需求也不尽相同,这样的差异化培训需求,以单一的大规模培训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四)对实训式等教学方式的过于追求

现行检察教育培训课程方式可以分为:讲授式、实训式、案例式、研讨式、体验式等多种形式,每一种课程教学方式都具有相应的优劣点。

讲授式等传统教学模式也可融入案例、互动的方式,适用于学员人数较多、知识更新的课程;实训式等课程教学方式成本较高,侧重于技能的培养,且小班授课才能发挥出实训的优势。

现阶段检察教育培训中存在过于强调实训式课程优点的现象,脱离培训对象、培训目的、培训内容,片面要求在各类检察业务培训中将实训课程达到某种比例,使得实训式课程方式泛化,对培训效果而言显然是无益的。

二、对课程科学管理的建议对策

(一)对于课程与学员需求之间的关系,要树立“需求是培训导向”的观念

在对学员培训需求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在设置上继续保持专业知识课程和实务技能课程为主体,占比不少于70%,加强政治思想理论课程、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课程、法学前沿理论课程、经济金融等领域知识课程、司法礼仪和人文素养课程设置的思路。

实践中,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中所提出的要求,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政治机关属性的政治思想理论课程,根据学员需求和不同培训班的培训目的,探索设置新知识、新领域的“微课程”,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

(二)打造科学合理、业务突出的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

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要秉持整体化、系统化的理念,按照刑事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和公益诉讼业务分类,调查研究案件办理中指导取证、证据审查、案件定性、办案程序、开庭技巧、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等多个维度的疑难复杂问题,系统分析问题原因、提炼关键要点、得出解决方案,将业务技能系统化、可操作化,编辑实用的教科书籍。

在此基础上,组织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分院专职教师、检察业务专家、检察业务骨干设计、开发、更新检察业务专业课程模块所含课程,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授课方式不限,逻辑清晰,相互关联,突出检察业务实务操作的具体特性。

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一方面在于研发与教学,另一方面则在于更新和推广。这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将检察业务专业课程体系以“共享”模式深入各级检察机关,省、市、自治区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之间采取委托培训、派员教学等方式将各体系课程在各地共享应用。

(三)科学推进检察教育分层、分类培训

大规模培训是做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也是满足广大基层检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的内在要求,在省、自治区一级做好领导干部、检察官、后备干部的专题培训和相关检察业务的示范培训;在省、自治区的指导下,地市一级做好检察官助理、行政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实现分级分类培训。

在保持大规模培训的基础上,根据人员分类分层(检察机关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不同类别。同时,基层院检察官与地市、省市自治区级检察官案件范围差别较大)情况,重点是对领导干部、检察官的开展业务精细化培训。

(四)课程教学方式因材施教

课程教学方式是教学内容的表达形式,无论讲授式还是实训式都是为教学目的而服务,课程教学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选择,避免采取“一刀切”来对课程教学方式的不合理干预。

就大规模培训和知识更新类培训等而言,讲授式课程的成本低且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应继续采取讲授式为主的课程,并在课程中加入更多更好的案例以增加课程吸引力。而以检察官为受训人员、人数较少的检察业务技能性培训可以较多采取实训方式,开展案例文书、模拟演练、模拟开庭等多种实训方式来达到培训目的。

三、结束语

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管理,对于教育培训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合理的课程管理能够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反之亦然。对于课程管理需要在实际中不断创新总結,优化课程的设计、使用,以促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满足检察事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黄河.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方向和方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

[3]杨蓉.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发展的新定位、新特征、新使命[J].中国检察官,2017,(11) .

[4]王晰.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改革:困境与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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