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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中常见信访问题的处理建议

2019-12-05南旭良孔令鑫

现代交际 2019年19期

南旭良 孔令鑫

摘要:因人事争议引发的信访问题,是我国公立高校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和痛点之一。根据多年来在公立高校人事管理岗位上遇到的典型案例和积累的工作经验,就人事争议中较为常见的退改离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工龄认定问题、临时工转正的工龄认定问题和出生日期认定四类信访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就此类信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可操作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高校人事管理 人事争议 信访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9—0198—02

人事争议引发的信访问题,在我国公立高校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信访人员对相关人事政策了解得不全面,另一方面是具体的工作人员对相关人事政策把握得不透彻,或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够灵活。为此笔者就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退改离问题

(一)常见案例

例如有的老同志拿着自己享受单项离休医疗待遇的凭证,倒逼原单位为其办理离休手续;有的老同志建国前参加了进步青年组织,认为其符合离休条件;有的老同志在建国前参加了征粮队等,认为自己也是参加了革命工作,要求组织上承认其工作经历,为其将退休改为离休;还有一些老同志,拿着其他离休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为其办理离休,等等。

(二)处理建议

离休不仅意味着荣誉,也意味着明显高于退休的工资、医疗等待遇。而且申请退改离的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八十岁以上且情绪较为激动的老人,因此以在处理此类信访问题时,既要讲政策,更要讲方法。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经验,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安抚上访人员激动的情绪

首先要了解上访人员的情况,先让其尽情表达自己的诉求,多一些耐心,多一些尊重,工作人员应以晚辈对长辈的态度,耐心倾听,在真诚的交流中不断打破心与心之间的壁垒,营造相对轻松的谈话环境。

2.与家属联系

要通过谈话,从关心老人交通安全等方面出发,及时与上访人员的子女或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建议他们能够在约定的时间把老人安全地带回家。

3.认真梳理档案

要仔细研阅信访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梳理信访人员的工作履历,着重对1955年之前生成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主要是干部履历材料、个人自传、入伍参军材料、参加工作材料、入党入团材料等等。

4.要把握几个关键方面

一是须甄别信访人员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还是干部,干部才涉及离休问题,工人不涉及离休问题。诚然一些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享受了单项离休医疗待遇,但其工人身份不能改变,特定历史时期工人转干的另当别论。二是要厘清信访人员当时是学生还是已经参加工作,对于一些曾参加进步青年组织的学生,关键看其新中国成立后是否一直参加革命工作,如其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做学生,没有连续参加革命工作,原则上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其毕业后正式参加工作起算。三是要综合判定信访人员是否享受供给制,或者根据地方的政策在特定的时间节点之前享受薪金制。四是对于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应由所在单位以组织角度,深入调查走访取证。

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工龄认定问题

(一)常见案例

例如有人以为高中毕业后,只要在农村参加劳动,自己就是知识青年;有人的父母是城市户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随父母下放农村参加劳动。

(二)处理建议

对于此类问题,主要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1.明确信访人员是否为返乡参加劳动人员

如信访人员是农村户口,在城里念书,中学毕业后返乡参加劳动,其不属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返乡参加劳动时间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2.随父母下放人员的认定

父母被平反然后随父母回城工作的,其工龄认定原则总体上有以下两条:一是不念书直接在父母下放所在地参加劳动的,参加工作时间从特定的年龄节点计算(各省份略有不同,有的身份从十六周岁起计算、有的省份从十七周岁起计算,等等);二是下放后在初、高中继续读书的,参加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开始计算,但不应早于前条所述时间。

3.要认真审阅信访人员的人事档案

要认真审阅档案,查找其档案中是否有原始的派遣单,或由县级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核通过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表》(此表应在1985年以后印发),二者有其一,则可对其下乡期间工龄予以认定。如信访人员个人人事档案中不具备上述材料,可要求其提供下乡所在县一级档案馆或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如能提供,也可予以认定。如上述材料都没有,但信访人员依旧坚称自己属于下乡知识青年,可考虑进行函调,或成立调查工作组,由现工作单位开具介绍信,查阅当事人兄弟姐妹及父母的人事档案,并深入当地走访调查,进行综合认定。

三、临时工转正的工龄认定问题

(一)常见案例

例如有人曾在多个地方做临时工,后来以参加考试或接班等形式,成为了固定工;有人曾做临时工,后来转正,但中间的间隔时间较长,等等。

(二)处理建议

对于此类问题,主要把握以下两个关键点。

1.认真查阅当事人人事档案,梳理相关线索

一是当事人曾经做临时工的单位是否与其转正后的工作单位一致。二是档案中是否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零时工派遣单。如二者齐备,则可对其临时工工龄予以认定。

2.提供证明

如档案中的履历材料确实有其做临时工的记载,且其做临时工的单位与其转正后的单位一致,但档案中没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零时工派遣单,可要求当事人到原单位的文书档案中查閱工资条等工资发放证明,如能提供,也可作为对其临时工工龄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出生日期认定问题

(一)常见案例

例如复转军人,曾因参军不满十八周岁,将年龄改大了,回到地方工作后,想把自己的年龄改回去;有的人入党时不满十八周岁,将年龄改大了;还有的人出生日期中阴、阳历都有填写,等等。

(二)处理建议

对于此类问题,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1.最先最早原则

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相关规定,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不重复得利原则

因受年龄限制,人为的改动年龄,如参军、入党等已经获利,原则上改大的不能再改小,如其改小,将会晚于实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在职务晋升等方面占据优势,属于重复获利。

3.组织掌握原则

干部的档案材料,只有组织掌握,个人无权阅览。干部一是不得随意更改年龄,二是不应该以自身档案中最先最早材料为佐证,向组织提出重新认定其出生日期的申请。

五、结语

上述常见的四类问题及处理建议,是笔者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自身现实的工作实践总结形成的,囿于笔者个人的理论水平及政策水平,难免有不足或错漏之处,望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孙琬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编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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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