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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2019-12-04屈殿超

价值工程 2019年32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Discussion on Tax Planning of Equity Transfer

QU Dian-chao

摘要: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企业除了日常的经营活动,也会进行一些非经营性的交易,这些交易或者改变了企业的法律形式,或者改变了企业的股权、资产结构,统称为企业重组。其中较为常见的企业重组形式为股权转让,这类交易可能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涉税处理有所不同,并且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各税种间的配合尚未完善,再加上地方政府补贴存在差异,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土壤,本文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ercial society, in addition to daily business activities, enterprises will also carry out some non-operating transactions. These transactions have changed the legal form of enterprises, or changed the equity and asset structure of enterprises,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mong them, the more common form of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is equity transfer. Such transactions may be subject to special tax treatment,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taxation treatment of normal business activities of the enterprise. Under the current tax system, the cooperation among various taxes has not been perfected. Coupled with the differences in local government subsidies, it provides a soil for tax planning, which is briefly analyzed in this paper.

關键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Key words: equity transfer;corporate income tax;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32-0102-03

0  引言

股东行使股权最普遍的形式就是股权转让,这也是一种间接处置资产的形式,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同时收取相关对价。股权转让完成后,与转让的股权相匹配的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成为公司新的股东。由于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因此股权转让业务可能同时涉及到企业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部分地区对所得税有相应的补贴政策,本文选取了一个案例对相关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1  一个股权转让的税务划的案例

截止2019年1月,注册在A省A市的Z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1亿元,可辨认的净资产1.2亿元,Z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为法人股东H公司(注册地B省B市)。2019年1月A省A市另一家企业X公司拟以1.4亿元的价格收购H公司持有Z公司70%的股权,H公司持有Z公司剩余30%的股权则被同样位于A省A市的Y公司以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

1.1 按正常收购方案进行税负分析

1.1.1 印花税

根据文件[1]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对应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额,根据计算,X公司、Y公司、H公司分别应缴纳印花税7万、3万、10万,合计缴纳税款20万元。

1.1.2 所得税

根据文件[2]规定,H公司转让Z公司股权的取得的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收入20000万减去转让该股权所对应的成本10010(10000+10=10010)万,应纳税额所得额为999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2497.5(9990*25%=2497.5)万。

1.1.3 此方案各方纳税总额=20+2497.5=2517.5万

此方案为直接进行税务处理需要缴纳的各项税款,也是企业应正常负担的税款。

1.2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增设一个环节,于是就有了以下新并购方案:第一步:在C省C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M,由自然人王出资8400万持有70%股权,自然人张出资3600万持有30%股权,现金出资,注册资本1.2亿元,M公司本身并无任何业务,自然人王和自然人张实际上是各方共同推选出来的代表。第二步:由M公司以1.2亿元的现金向H公司收购Z公司的全部股权,确认股权投资成本1.2亿元。第三步:自然人王和自然人张,分别将其在M公司拥有的70%、30%的股权转让给X公司和Y公司,X公司取得M公司70%的股权支付给自然人王的价格为1.4亿元,Y公司取得M公司30%的股权支付给自然人张的价格为6000万元。

新方案税负分析如下:

①成立M公司的税负分析。

根据文件[3]规定,M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应当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所以M公司缴纳印花税6万元(12000×0.05%=6)。

②M公司以1.2亿元的价格从H公司收购Z公司100%的股权相关税负分析。

1)印花税。根据文件[1]规定,M公司以1.2亿元的价格向H公司收购Z公司100%的股权,应按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M公司和H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6万元(12000*0.05%=6),二者合计缴纳12万元。

2)所得税。根据文件[2]规定,H公司以1.2亿元的价格转让M公司100%的股权,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H公司无需要弥补的亏损,则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994万元(12000-10000-6=1994),应纳所得税额为498.5万元(1994*25%=498.5)。

③自然人王将其在M公司70%的股权以1.4亿元的价格转让给X公司、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30%的股权以6000万的价格转让给Y公司的税负分析。

1)印花税。自然人王和X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是一致的,自然人张和Y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是一致的,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的税率缴纳,应缴纳的税额分别为7万、7万、3万、3万,共计20万元。

2)所得税。根据文件规定,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自然人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4000-8400-7)*20%=1118.6万元。同理,自然人张应缴纳的個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3600-3)×20%=479.4万元。

至此,新方案各方应纳税总额=6+12+498.5+20+1118.6+479.4=2134.5万,比原方案少383(2517.5-2134.5=383)万元。

通过新方案我们不难发现,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增加了一道环节,设立了M公司,由M公司以净资产价格从H公司手中收购Z公司的股权,再由实际收购方X公司和Y公司按照公允价格收购M公司,而M公司仅有的资产就是Z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了Z公司。经过税务筹划,本应由H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转为了应由M公司股东王和张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二者之间存在的税率差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空间,纳税人可以经过税务筹划,变更纳税主体性质,选择税率较低的税种进行缴纳。这种安排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其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少缴税款,这就说明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税种的衔接是不完善的,很容易被纳税人发现而采取相应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中,股权转让价格并不低于其净资产价格,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其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也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对此进行调整,因此这种避税方式很难监管。

1.3 假设M公司的注册地C省C市为了吸引投资,出台了税收返还政策,规定凡是在此投资兴办企业的个人,因转让股权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留在地方的部分以奖励的形式返还80%给投资人。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其中地方分成40%,在此条件下,自然人王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60.648万元(1118.6-1118.6*40%*80%=760.648),自然人张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25.992万元(479.4-479.4*40%*80%=325.992)。由于税收返还政策,自然人王和自然人张共少交个人所得税511.36万元。

最终,新方案各方纳税总额=6+12+498.5+20+760.648+325.992=1623.14万,比原方案少894.36万元(2517.5-1623.14=894.36)。

为了促进投资、发展经济,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搞招商引资,而一个地区吸引投资的重要原因除了该地区能提供的资源以外,就是所能提供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目前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主要在国家,地方政府无法通过直接税收优惠等方式吸引投资,转而采取了税收返还的方式,规定凡是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投资人,从而吸引投资。这种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吸引的投资,并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只是吸引投资者改变了纳税地点,换言之就是抢占了其他地区的税收,可能会增加本地的税收收入,但实际上损害了其他地区的税收利益,从整体来看,破坏了税收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2  发现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还是税收征管过程,都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的几点:

①税收政策的制定未考虑各税种的配合,导致了税率差的存在。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这就给纳税人避税带来了操作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将自己从适用高税率的纳税主体变更为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②税收征管体制还不够完善,有待改进。对于股权(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税务机关无法取得合理的参考报价和判断标准,这就导致企业可以增设转让环节,在税率高的环节平价甚至低价转让,在税率低的环节按公允价格转让。因此,即便是税务机关发现了定价机制的不合理,也无法找到能适用的操作性强的纳税调整政策,无法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③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跨区域税收负担不公平。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在地方分成的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或者奖励给纳税人,这就导致了纳税人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注册地址,选择在实际纳税负担低的地区缴纳税款。这种做法破坏了整体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整体性税款流失,更伤害了无税收优惠地区的利益,让这些地区付出了资源,但并未获得相匹配的税收收入。

3  几点建议

为了维护整体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平衡各地区税收利益,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①通盘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某项税收政策的出台,不仅要考虑该税种的发展历史、财政收入需求和经济社会现实,还需要考虑与该税种相关的其他税种,要保证各税种做到无缝衔接,减少纳税人非因商业目的,单纯通过变更纳税主体等方式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同时,税收政策的制定必须要考虑到该政策的可操作性,再完善的政策也要进入实际执行环节才能发挥作用。

②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国地税合并以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避免了一个纳税人要面临两个税务机关征税的尴尬局面,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下一步的征管体制变革过程中,要不断的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以信息化支撑专业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③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统一的协调。我们应该主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调节纳税人的经营地和经营行为,尽量避免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返还政策不平衡带来的跨区域税收不公平和跨行业税收不公平,避免因此导致的一个行业挤压其他行业、一个地区侵蚀其他地区的税收利益。即便某一行业或地区确实需要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需要全盘考虑,协调施政,尽量减轻优惠政策不一致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Z].国税发[1991]1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Z].国税函[2010]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Z].国税发[1994]25号.

作者简介:屈殿超(1985-),女,河北唐山人,本科,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内部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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