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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与企业风险承担

2019-12-04栗晓云吕文栋赵杨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风险承担产权性质企业创新

栗晓云 吕文栋 赵杨

摘要: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视角探究“营改增”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以及企业内外部情境对这种关系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受“营改增”政策影响的企业显著提高了风险承担水平;基于国家创新体系视角检验这种促进作用的影响因素,发现减税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间具有异质性。此外,行业、代理成本、产品市场竞争、政府补助和外部制度环境均对上述关系存在调节效应。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风险承担;国家创新体系;产权性质;企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9)06-0041-10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创新被广泛认为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刺激因素。近年来,随着创新实践活动的不断进行以及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政策重点已逐渐从科技政策向创新政策转变,这种转变逐渐与国外相趋同,有学者认为创新政策应纳入其他政策工具,如市场监管、税收和基础设施发展等(Borrás和Edquist,2013)[1]。2012年开始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负担①。“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后果成为近年来学术研究的热点,在宏观层面,已有文献从分工效应(陈钊和王旸,2016)[2]、价格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倪红福等,2016)[3]等视角进行了探讨;在微观层面,现有文献从企业税负效应(范子英和彭飞,2017)[4]、现金流效应(乔睿蕾和陈良华,2017)[5]等视角进行了研究。对于其经济后果,学术界仍有争议,例如“营改增”可以提高工资水平(袁从帅等,2015)[6],但增值税的“转嫁效应”会导致普通居民负担加重,进而恶化收入分配(倪红福等,2016)[3];又如,“营改增”后产业互联程度高的企业税负显著降低(范子英和彭飞,2017)[4],但也有學者指出“营改增”之后企业流转税税负并没有显著变化,甚至部分企业还会上升(曹越和李晶,2016)[7]。

笔者选择企业风险承担作为分析视角,原因在于从长期来看,风险承担对微观企业创新和宏观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影响(Solow,1956)[8],然而目前大多数文献集中于创新政策对创新绩效的研究,鲜有文献对风险承担这一创新行为进行研究。在微观层面,风险承担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创新活动,有助于开拓新市场并获得新的盈利机会,从而提高企业持续竞争优势(OBrien等,2014)[9];在宏观层面,风险承担能促进科技进步、加快社会资本的积累,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生产率(John等,2008)[10]。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鼓励企业积极承担风险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

鉴于企业风险承担对微观竞争优势和宏观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学界对这一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分析视角包括代理理论视角(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11]、行为理论视角(吕文栋等,2015)[12]和高阶理论视角(宋建波等,2017)[13];与上述研究局限于企业内部环境不同,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外部环境,包括制度(Acharya等,2011)[14]、文化(Li等,2013)[15]、政策(Ljungqvist等,2017)[16]等因素,但是鲜有文献从税制改革视角进行细致考察。

理论上,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对企业最终收益的非对称作用影响企业的风险承担决策(Green和Talmor,1985)[17]。本质上,税收可视为一种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但这一机制仅分担利润,并不分担损失。因此,面对期望收益相同,但风险不同的两个投资项目,高风险项目的实际税负可能会高于低风险项目,导致企业在税收的影响下倾向于选择低风险项目。因此,提高税率会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倾向,但降低税率可能不会增加企业风险承担。然而“营改增”的减税并非简单的降低税率,而是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那么这种抵扣效应产生的降成本式的减税是否会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呢?

2012年开始推行的“营改增”试点为我们检验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景。作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已累积减税近2万亿元②。按照政策安排,营改增试点是分批进行的: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至年底,上述试点进一步扩至北京等11省市;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开。这为我们实证检验“营改增”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提供了难得的准自然实验场景。

基于此,笔者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检验了“营改增”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受“营改增”政策影响的企业显著提高了风险承担水平。我们基于国家创新体系视角检验了这种促进作用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减税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间具有异质性:非国有企业表现为研发投入的增加,而国有企业则表现为资本支出的提升。此外,行业、代理成本、外部制度环境、产品市场竞争和政府补助均对上述关系存在调节效应。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第一,从外部环境视角拓展了企业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既有研究大都聚焦于企业内部环境,探讨代理成本、非理性行为、管理层特征等因素对于企业风险承担决策的影响;少量文献注意到外部环境的作用,但主要集中于文化、制度和政策不确定性等因素,本文则从税收视角提供了宏观经济政策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新证据。第二,当前学术界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后果仍有争议,本文尝试将“营改增”作为一种创新政策工具,运用DID模型评估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从微观视角提供“营改增”影响企业创新活力的新证据。第三,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视角从代理成本、市场竞争、政府部门和制度环境等维度进一步考察“营改增”影响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内外部情境,深化对于“营改增”政策经济后果的评估,为“营改增”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一定的实践证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营改增”政策与企业风险承担

关于税收变动与风险承担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或变动对工作选择的影响,以及随后对企业环境的应用,即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对企业最终收益的非对称作用而影响企业的风险承担决策(Green和Talmor,1985)[17]。税收会影响企业的风险承担,因为它会导致企业收益的不对称:如果不含税,风险中性的公司对低风险项目和高风险项目实行无差别的对待;征税后,高风险项目的利润下降得比低风险项目要多,这是因为政府分担利润而非损失,鉴于这种不对称,风险中性的公司更愿意选择低风险项目而非高风险项目。因此,当税率增加时,企业出于利润考虑会通过选择低风险项目即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来应对;而当税率减少时,企业同样出于利润考虑并不会选择高风险项目即增加企业风险承担来应对。也有一些相关文献对此进行了验证,例如,对于那些没有损失抵消的公司来说,更高的税率会减少风险承担(Lester,2013)[18],并且企业风险承担对税收的变动是敏感的、不对称的,因为政府在其盈利时收税,但亏损时没有补偿,公司为了应对税率提高而降低风险,但不会对税率降低而做出应对(Ljungqvist等,2017)[16]。

以上分析表明降低税率的减税并不能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但“营改增”政策的减税并非通过简单的降低税率而实现,“营改增”政策是从根本上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目的是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设备更新③。“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利润会产生单向的正抵扣效应(李成和张玉霞,2015)[19],这种抵扣效应类似于国外的税收损失抵消,税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取决于损失抵消可能性,风险承担与税收损失结转期的长度显著正相关,且这种关系随税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即损失抵消的周期越长、抵消的金额越多,风险承担水平就越高(Lester,2013)[18]。那么,“营改增”的抵扣效应会对风险承担产生类似的影响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营改增”通过抵扣效应产生的降成本式的减税可通过以下两种路径影响风险承担水平。

首先是“营改增”与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倪红福等(2016)[3]通过将增值税抵扣机制引入投入产出价格模型中以测算企业成本的变化,从中发现:在现有税收征管能力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通过抵扣效应在总体上将使所有行业的价格(成本)有所下降;从而改善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乔睿蕾和陈良华(2017)[5]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现金持有成本与收益视角,认为“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现金流的敏感性显著降低。“营改增”之后,企业通过固定资产购置、外购原材料等进项税额抵扣使得企业现金流变得充裕,而影响风险承担的一个因素便是现金流状况,因为任何项目的投资都需要相应的资本支持,特别是风险性越高的项目对资金的前期需求也相对越大(毛其淋和许家云,2016)[20]。此外,如前所述,政府对企业投资与经营进行损失补偿有助于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对企业投资行为的一种补偿。

其次是“营改增”与企业融资约束的变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管理层被认为比潜在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的价值,因此企业融资偏好顺序依次为内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外部股权融资(Myers和Majluf,1983)[21]。如前文所述,“营改增”政策通过抵扣效应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同时因为固定设备等资产原值中扣减了增值税,减少了折旧基数,增加了净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内部融资约束。此外,根据信号传递理论,“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和净利润的正面影响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正面的信号,因此,外部投资者可能会做出相机选择,改变资金投向,增加资金供给量,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缓解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罗宏和陈丽霖,2012)[22];而资金持有或融资约束的改善均能显著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综上,“营改增”在本质上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改善企业的现金持有与融资约束而影响其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提高其风险承担水平。据此,我们提出基本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政策通过抵扣效应可以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二)“营改增”政策与企业风险承担:企业内外部情境的影响

我们探讨企业内外部情境对“营改增”政策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影响。国外学者使用“国家创新体系”一词来确定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和运用有关的组织的不同特征,该观点的核心是,有些特征可能比其他特征更有效,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世界各地生产率和创新绩效极不平衡的原因。也即国家创新体系内部各主体的特征、主体间的交互作用决定了企业内部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而企业风险承担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创新活动,因此这里我们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视角将上文基本假设的线性模型拓展为链式模型。此外,在政策的治理机制方面,创新系统内部各参与者之间进行合作和协调,以避免系统失灵;同时作者提到,这些问题应由各国政府的管理部門或机构来处理,然而这些部门往往是独立的,导致各政策之间也是孤立的(Schot和Steinmueller,2018)[23]。因此在本部分,我们将致力于探讨企业自身特征与企业外部环境或其他政策对“营改增”政策影响的调节效应,拓展政策评估框架,以期为“营改增”政策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实践证据。

1. 企业特征的调节效应

(1)所有权性质。我们将从所有权性质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及所有权性质与“营改增”的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有关所有权性质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现有文献主要包括两种理论观点:政治观与经理人观。具体到政治观,一般认为有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政治家为了在仕途中获得优势,常常会通过干预国有企业来达到其自身的政治目标(Boycko等,1996)[24];其二是国企往往要承担政府的许多社会职能,所以政府对国企的设立、运营等方面有较多的管制,导致其具有较重的社会性负担(Lin等,1998)[25]。因此,根据政治观,为了确保政治家政治目标或国有企业社会目标的实现,国企会更倾向于选择那些风险较低的投资机会,也即具有较低的风险承担水平。具体到经理人观,基于代理理论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国企监督机制的缺乏,其所有权性质不清晰,故而任何单个股东都缺乏对管理层监督的积极性(余明桂等,2013)[26];其二是国企激励机制的缺乏,因为管理层带有行政级别,其薪酬也会受到普遍的行政管制;监督与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严重的双重代理问题,进而导致管理层在经营决策中会发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而良好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管理层选择那些净现值为正但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机会(Low,2009)[27]。因此,根据经理人观,国有企业也具有较低的风险承担水平。另外,国有企业在税改之后需要积极履行国家政策,加之前文叙述的政治观和经理人观,管理层可能会更积极响应“营改增”政策。此外,政府也会采取各种举措以达到降低国有企业税负的目的,比如通过行政干预增加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等(何建国等,2018)[28],从而促使“营改增”的目标在国有企业成功达成。综上可知,国有产权性质一方面抑制企业风险承担,另一方面又会通过增加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来积极响应“营改增”政策,因此,我们得出假设:

H1a: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后会有不同的风险承担行为,即国有企业倾向增加资本支出,而非国有企业倾向增加研发强度。

(2)行业。“营改增”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一大目标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对此從税率上也有所体现:信息技术类行业的税率为6%,而其他行业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明显高于信息技术类行业;也即信息技术类行业的现金流和融资约束在“营改增”政策之后会有更大的改善,因此可以得出假设:

H1b:“营改增”政策后信息技术类行业的风险承担会显著提高,其他行业的风险承担没有变化。

(3)在职消费。“营改增”政策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减少重复征税,而使改革企业的整体税负不增加或有所下降,进而降低企业负担,那么因为“营改增”而节省的资源是否能如国家所期望的有效运用到企业的决策与投资中呢?我们选取在职消费这一视角来探索答案,在职消费可以认为增加了代理成本,而增加的成本可能大于其带来的效益净额,导致企业业绩下降(Hart,2001)[29]。因此,本文假设在职消费高的企业在“营改增”后有可能将节省的成本用作在职消费这一私人收益,而不会将其用作企业发展;据此,我们提出假设:

H1c:在职消费高的企业风险承担不受“营改增”的影响,而在职消费低的企业“营改增”后风险承担水平会提升。

2. 企业外部环境或其他政策的影响

(1)市场化程度。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税和地方税并行的征收方式,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则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同时,国税局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④,这意味着共享税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而地方税则可能因各地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而不同。“营改增”之后,则有可能会消除这种地方差异,为市场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环境,因此可以得到假设:

H1d:市场化程度负向调节“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2)产品市场竞争。有关风险承担的外部治理机制,尚未有研究考虑产品市场竞争这一机制。产品市场竞争增加了对治理结构薄弱公司的激励,能有效缓解管理层的懈怠行为以最大化股东财富;此外,在经营竞争激烈的企业中,这种缓解程度更大,而较好的治理结构对企业风险承担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同时,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企业有较低的利润水平和现金流(Maksimovic等,1991)[30],“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资金压力。综上,我们提出假设:

H1e:产品市场竞争正向调节“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3)政府补助。有研究表明,适度补助可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而高额度的补助会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毛其淋和许家云,2016)[20],也有研究认为补贴有一个临界值,当大于该值时,企业会出现“寻补贴”行为进而对其生产率的促进不再显著,甚至降低资源使用效率(杨筠和宁向东,2018)[31]。“营改增”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等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从企业收入视角来看,“营改增”相当于增加了一定的政府补助,从而导致原来补助较多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可能会降低风险承担;而之前补助较少的企业因为“营改增”带来的资金缓解而增加了风险承担水平。综上,可以提出假设:

H1f:政府补助负向调节“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综合上述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本文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09—2014年(即2012年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前后三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来评估“营改增”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除市场化程度数据来源于王小鲁、樊纲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外,其余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文章选取两个试点行业,结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筛选,即交通运输业:G54,G55,G56,G57;研发和技术服务:M73,M74,M75;信息技术服务:I65;文化艺术业:R87;物流辅助服务:G58,G59。经过筛选,符合试点行业的上市公司有273家;进一步地,剔除财务数据异常或缺失样本,最终得到963个年度观测值,我们对主要连续变量进行双向0.5%水平的缩尾处理。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2012年“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截至2012年底,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这九省市,本文将“营改增”政策看作是一次准自然实验,利用DID方法评估“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我们对“营改增”政策效果的评估基于2012年开始的两个试点行业,将2012年作为政策实施节点,并通过设置du和dt两个虚拟变量来区分上述样本。据此,本文的DID基准回归模型确定为如下形式:

Riski=β0+β1dui+β2dtt+β3dui×dtt+βitZit+εit(1)

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年份,ε为随机扰动项。各变量解释如下:

1. 被解释变量

Risk为企业风险承担,参考现有文献(Miller和Bromiley,1990)[32],我们选择资本支出和研发强度作为代理变量,因为两者都意味着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都将增加企业的战略风险。

2. 解释变量

du为“营改增”地区的虚拟变量,该变量反映了处理组与控制组本身的差异,也就是说即使不实行该项政策,也存在此差异。dt为“营改增”试点期虚拟变量,该变量反映了实验期前后两期本身的差异,也就是说即使不实行该项政策,也存在此时间趋势。交乘项du×dt度量“营改增”的政策效应,也即β3为本文的主效应——“营改增”政策对试点地区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净影响,如果“营改增”政策提高了试点地区所在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那么,β3的系数应该显著为正,因此,下文将围绕交乘项系数β3进行检验及分析。

3. 调节变量

对其检验时,所有权性质与行业是定义虚拟变量后分组,其余调节变量是以均值为标准划分为高低两组,分组后分别使用模型(1)进行检验。调节变量的解释如下:

所有权性质,创建一个虚拟变量来指示一個公司是否是国有企业;

行业,本文将试点行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作为信息技术类行业,其余为其他行业;

在职消费,取自管理费用中扣除了董事、高管以及监事会成员薪酬及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等明显不属于在职消费项目后的金额来测度(Luo等,2011)[33];

市场化程度,使用王小鲁、樊纲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

产品市场竞争,这里我们采用国内外研究中常用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衡量,该指数反向衡量产品市场竞争;

政府补助,本企业当年获得的所有政府补助之和。

4. 控制变量

Z表征一系列控制变量,参考Acharya等(2011)[14]、Li等(2013)[15]、余明桂等(2013)[26]、吕文栋等(2015)[12]、Ljungqvist等(2017)[16]等研究,文章控制了企业经营年限、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资产负债率、CEO年龄、CEO性别、CEO任期。此外,由于样本数据为面板数据,我们还控制了行业效应(在以行业作调节变量检验时不固定行业效应);但由于模型中的dt为年份虚拟变量,这里将不对年份效应进行控制。

文章所涉及的变量及其描述如表1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样本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是1.10和1.09,基本相等,说明样本企业风险承担数据并没有受到极端值的影响;样本企业被解释变量的最小值与最大值分别为0.1和4.38,差异非常大,说明我国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分布不平衡。

四、实证结果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分析

作为中国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营改增”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因此,本文运用DID方法来评估“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净效应,回归结果见表3⑤,其中(1)、(2)列分别以资本支出与研发强度作为因变量,“营改增”政策对因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后增加了资本支出与研发强度。总体而言,“营改增”政策有助于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假设H1成立。

(二)调节效应检验

将所有样本企业分别按所有权性质和行业的不同分组后,使用模型(1)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表4所示,国有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后增加了资本支出,而非国有企业增加了研发强度,验证了假设H1a;行业的调节方面,信息技术类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之后,资本支出和研发强度均有所增加,而其余行业并未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支持了假设H1b,可见“营改增”政策有利于扩大信息技术类行业的科技投资需求,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对于其余变量的调节效应检验,我们以均值为标准划分为高低两组后,使用模型(1)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表5和表6所示。在表5中,高在职消费组的企业风险承担没有变化,低在职消费组的资本支出和研发强度均显著增加,假设H1c成立;低市场化程度组在“营改增”后资本支出显著增加,但研发强度增加不显著,说明市场化程度对“营改增”政策引起的研发强度增加没有调节作用,但可以负向调节资本支出,假设H1d部分成立。

表6中低产品市场竞争组、高政府补助的企业风险承担没有变化,而高产品市场竞争组、低政府补助组的资本支出和研发强度均显著增加,假设H1e和H1f均成立。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回归结果的可信度及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安慰剂试验:前面的实证结果显示基本假设H1成立,但也有一点疑问,即这种变化是由于“营改增”政策导致的吗?因此,我们首先做一个安慰剂试验以验证上述假设的稳健性。通过将政策时间分别提前与延后两年作为虚拟的政策时点来进行回归,结果显示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这一证据有力地表明企业风险承担的变化确实是由“营改增”政策引起的。(2)关键变量的敏感性:关键变量的不同衡量方法可能影响结论的稳健性。参考既有文献(Miller和Bromiley,1990)[32],这里我们使用企业的风险评价系数beta作为企业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因为选择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会导致beta增大。与上述文献相一致,本文的beta同样采用CAPM模型进行计算,使用每只股票的日收益对股票所在的分市场的日收益进行回归,计算出股票在一个完整年度的beta值,结果显示主要结论并未发生变化。(3)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尽管现有文献多将“营改增”近似于“自然实验”,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然实验”,因为国家选取的试点地区未必是完全随机的,这就有可能导致选择偏差,参考既有文献,我们通过PSM控制选择偏差,运用PSM-DID方法时,通过是否是“营改增”试点的虚拟变量对控制变量进行Logit回归,得到倾向得分值。在估计中我们使用核匹配法进行估计,以检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是否稳健。结果表明,在使用PSM-DID方法之后,“营改增”政策仍然显著提高了企业资本支出与研发强度,与前文结论无显著差异,从而进一步支撑了本文实证结论(见表7)。

五、结论、启示与不足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政策可以促进或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始终如一的创新政策,对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至关重要,那么税制改革会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国外学者尝试从税率变动、损失补偿等角度进行探讨,而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因此我们试图从企业风险承担视角对“营改增”的政策效果提供初步评估,同时基于国家创新体系视角将这种线性模型拓展为链式模型,以便能更全面地评估“营改增”政策。

2012年实施的“营改增”相当于“自然实验”,本文基于这一典型事实,选用2009—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为了克服内生性问题,采用DID模型以考察“营改增”对风险承担的影响。通过实证检验,主要发现以下两点:第一,“营改增”在总体上显著提高了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这一结论在安慰剂试验及控制样本选择偏误后依然成立;第二,这一影响在信息技术类行业、低在职消费、低市场化程度、高产品竞争、低政府补助的样本组成立;同时,“营改增”政策在非国有企业中具体表现为研发投入的增加、而在国有企业中具体表现为资本支出的提升。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政策意义。理论上,本文首次分析“营改增”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且探讨了产权性质、行业、在职消费、市场化程度、产品市场竞争、政府补助的调节效应,拓展了“营改增”在微观企业上所呈现出来的经济效果。政策启示上,研究结论表明,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投资行为,增加研发强度,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同时,为了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可根据税收政策及时调整政府补助等其余政策,或因地制宜地制定、调整与实施相关政策以适合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加速产业升级。本文结论为深入分析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微观经济效果提供理论依据,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实践证据。

本文的研究主要有如下不足之处,首先,我们主要讨论了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影响及其作用情境,而经济金融政策属于创新政策工具中的“胡萝卜”政策,除此之外,政策工具还包括“大棒”政策即监管工具和“劝导”政策即软工具(Borrás和Edquist,2013)[1],并且各政策工具间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Flanagan等,2011)[34],而本文囿于研究行业和样本的限制,并未考量监管工具如环保法规、知识产权等,以及软工具如技术标准、自愿协议等的影响,后续可选择其他经济金融政策扩大样本以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其次,实证检验中,我们主要将“营改增”视为政策冲击,检验了政策的执行效应,但并没有验证增值税税率的影响。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中国要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后续可根据这一事件进一步检验增值税税率对企业的微观影响。

注释:

①资料来源:http://www.ctax.org.cn/csyw/201511/t20151117_

1024094.shtml。

②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9900836631259025&wfr=spider&for=pc。

③资料来源: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6-04/14/nw.D110000gmrb_20160414_2-13.htm?div=-1。

④资料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09/index.html。

⑤限于篇幅,本文所有实证结果均只显示政策效应(dt×du)的结果且未显示控制变量的结果,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

参考文献:

[1]BorrásS, Edquist C. The Choice of Innovation Policy Instruments[J].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3,80(8):1513-1522.

[2]陈钊,王旸.“营改增”是否促进了分工: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管理世界,2016(3):36-45.

[3]倪红福,龚六堂,王茜萌.“营改增”的价格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J].中国工业经济,2016(1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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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艾 岚

The Policy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and Corporate Risk-taking

Li Xiaoyun1, Lv Wendong1, Zhao Yang2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2.Institute of Internet Economy,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and corporate risk ta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situations on this relationship.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enterprises affected by the policy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hav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the level of risk taking.Fur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we examine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is promotion effect, and find that the impact of tax cuts on risk taking is heterogeneous among enterprises of different nature.In addition, industry, agency costs, product market competition, 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external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ll have moderating effects on the above relations.

Key words: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corporate, risk-taking,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nature of property right,corporate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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