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概念,精准反腐
——科学运用腐败概念的思考
2019-12-04徐喜林
徐喜林,徐 栋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2.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2)
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大战略目标。全面理解和科学运用腐败概念,切中要害,精准反腐,不仅是一个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面对的实践问题。梳理近年来官方、学界、媒体及社会上对腐败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最大限度形成反腐败概念共识,对于人们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反腐倡廉的经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各界对腐败概念的不同解读与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中国学界、媒体及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从腐败的性质、表现形式等多个角度解读并界定腐败概念,形成了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多维图像。
(一)以权力的性质界定腐败
主要是指从公权力、委托权力、私权力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角度来认定腐败性质和对待腐败现象。
1.公权力腐败
腐败是一种以公权谋私的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卜宪群认为“腐败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所谓权,是指公共权力。所谓私,是与公相对立的个人私利。以权谋私,就是利用、窃用、滥用公共权力而满足一己之私。”[1]1中央党校张燕喜和傅君佳认为“腐败是特指掌握公共权力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背离公共权力的授权目标,违反公共权力的使用规范,牺牲公共利益而谋取少数人利益的行为。”[2]
2.委托权力腐败
支撑腐败的权力包括授权与所有的委托权力,即党和政府的授权(公权)和非党和政府的社会组织及私企的授权,统称委托权力。腐败发生的范围从公共领域、公共权力拓展到私营企业、社会团体,腐败主体也从公职人员、公共权力行使者扩大到被委托人、被代理人等。
3.私权力腐败
造成腐败的权力,除委托权力外还包括私权,即纯个人意志就可支配的合法权益。如个人的正常工资支配权,学生自己完成的作业等。将个人权力的不当使用说成是腐败。
(二)以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界定腐败
主要是从腐败产生的形态来界定腐败的性质。
1.积极腐败
有的学者为了区分消极腐败,与消极腐败相对应,将主观上故意和积极主动地以权谋私行为说成是积极腐败。[3]如主观故意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名交易等可归为此类。具体有行贿、索贿、贪污等。
2.消极腐败
“消极腐败”这一概念的形成与使用由来已久。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使用了“消极现象”“消极作用”“消极后果”三个概念,没有使用“消极腐败”这一概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首次使用“消极腐败”这一概念。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从总体上讲,我们党是能够经得起严峻考验的,是有力量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4]1994年9月28日,党的十四届中四次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严重侵蚀着党员和干部队伍。”“消极腐败现象侵蚀着党组织的肌体。”1995年1月9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强调:“滋生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带领群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以上是将消极与腐败分开来讲的。将消极腐败问题分解成消极因素与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此后,就将消极现象与腐败问题合称为消极腐败。党的十八大期间讲的“四大危险”中就有消极腐败的危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十九大党章总纲部分提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十八届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九大的工作报告提出:“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复杂的、严峻的,最根本的风险和挑战来自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侵蚀党的肌体。”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讲道:“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可见,“消极腐败”这一概念已经成为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反腐败概念。
什么是消极腐败?反腐败学者林喆在《“消极腐败”的四种表现》一文中将消极腐败的表现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即部门利益压倒一切、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铺张浪费的风气盛行、选用人才上的“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等。2011年10月5日,《光明日报》第2版载文《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的危险》,指出了消极腐败的六种具体表现,即不思进取、庸碌无为;患得患失、争名争利;自立标准、随心所欲;一团和气、好人主义;官气十足、脱离群众;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还有的将不负责任的权力任性、乱作为、瞎折腾、弄虚作假、工作作风不实等都归类为消极腐败。
3.庸政、懒政腐败
2014年5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尖锐提出:“我在基层调研时注意到,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甚至‘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态度敷衍了事。”“说得难听点儿,这不就是尸位素餐吗?这样的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5]2014年11月6日,河南的《东方今报》头版报道称“人民日报头版聚焦三门峡市治理‘懒散软’经验做法——懒也会生腐,向懒官说‘不’。”此文从反腐败的角度报道了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杨树平强调“懒也会生腐”的断言,和三门峡市治理干部作风中的“懒散软”问题的做法与经验。
4.“熟能生腐”
2018年10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载文《“熟能生腐”当警惕》,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对此曾说,“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巡回检察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新京报》等媒体以《莫让“熟能生腐”之风蔓延》等标题做了多角度报道。
(三)以是非善恶为标准解读腐败
一些学者在权力腐败之外,还将腐败的外延扩大到一切不良行为。
1.语言腐败
张维迎提出了“语言腐败”这一概念。他认为所谓语言腐败,指一些拥有话语权的人为了相关利益和意识形态的目的,偷换语言的概念,将一些词汇的含义做一些完全相反的解释,表现为冠恶行以美名,或冠善行以恶名。他还举例奥维尔的作品《一九八四》,提供了许多经典的例子如专门制造假新闻的部门被冠名为“真理部”;监督、逮捕和迫害异己人士的秘密警察被冠名为“友爱部”;发动战争的部门被冠名为“和平部”。[6]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转载与报道。“语言腐败”一度成了一个高频词和时髦用语。
2.学术腐败
“百度百科”上解释为学术腐败是在一种相当宽泛的意义上就学术文化界和高等教育界存在的学风问题与学术弊端而言的。具体体现在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包括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伪造简历、伪造论文记录、伪造科研成果、伪造学术头衔、伪造所获奖项、伪造实验结果、伪造数据、故意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一稿多投等,又或低技术含量重复别人或自己的成果,不恰当地夸大自己的成果和学术经历等。[7]2012年10月26日,湖南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首场报告会在国防科技大学举行,袁隆平、金展鹏和于起峰等3位院士登台演讲,结合亲身经历宣扬科研诚信,呼吁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湖南日报》以《学术腐败是中华崛起的大敌》为题做了报道。[8]
3.卖淫嫖娼腐败
1988年5月23日,中央纪委印发的《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提出,“嫖娼、卖淫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共产党员中极少数腐败分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地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明确有下列情形者都属于嫖娼、卖淫活动,“第一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一)嫖娼或卖淫的;(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第二条,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三条,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第四条,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第五条,在处理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嫖娼、卖淫与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界限。第六条,本规定自 1988年 7月 1日起生效。”[9]3171990年2月3日,中央纪委发出《坚决清除党风腐败分子》的通报,通报提到重庆市人民宾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岳建平在任职期间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多次嫖宿卖淫妇女,并将该卖淫妇女介绍给港商,实际上是为该妇女拉客卖淫。岳建平的腐化行为,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德,玷污了党员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岳建平因此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9]335
4.小学生腐败
对于小学生中存在的作业作弊、霸道欺凌等问题,社会上和媒体习惯用“小学生腐败”来概括和表述。例如,网载《小学一班级副班长受贿数万元成最小贪官,内情引人深思》一文描述:“安徽怀远县一小学副班长兼语文科代表,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他多次以检查别人作业,学习进度为由,逼迫学生吃屎喝尿,收受其他学生‘贿赂’几万元。这个小朋友全班只有七个人,他上网上学,有专门的孩子骑车接送(自行车),他要来的钱,有专门的孩子替他保管……实际上,他个头矮小,不过13岁,却把这点权力运用到了极致。他在五年多内硬生生地从六个零花钱十几块的小朋友手里搜刮出两万多元,平均下来一年靠此项收入四千余元,不得不令人叹为观止。”因此,这个小学一年级副班长被冠于“受贿数万元成最小贪官”的头衔。[10]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反贪局长陈海的儿子小皮球在学校行贿曾让许多大人唏嘘不已。小皮球是“红三代”,爷爷是老红军、离休干部,爸爸是反贪局局长,可谓根正苗红,可就是这样一个背景的10岁孩子却认为现今的腐败行贿是理所当然的。正如小皮球回答的“不花钱办不成事,现在都这样。”在操场上,小皮球又“爆出”了一个现象,班上的学习委员监督同学背课文,交五块钱就让“过”;班上的同学要抄自己的作业,一人收五块钱……这样的“金钱交易”似乎已经在剧里被表达得淋漓尽致。这种现象被广泛认定为“小学生腐败”。[10]
(四)从社会学角度界定腐败
卜宪群在《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一书中阐述:“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凡是居官恃权弄法,思想上的堕落,生活方式的奢靡,社会风气的颓废,言行不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等都是腐败。由于这些思想和行为会带来不良的人生影响和社会影响,从而有政治腐败、思想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等等不同类型的腐败。”[1]73
(五)法学界对腐败的解读
法学界提出了腐败案件和腐败犯罪这些概念。腐败案件和腐败犯罪就是因为腐败而引起的案件与犯罪,包括经济犯罪、政治犯罪、作风犯罪三个主要范畴,主要指贪污、贿赂、渎职三大类,认为行贿与受贿都是腐败犯罪。不管行贿主体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只要构成了犯罪就是腐败犯罪。
上述腐败概念的解读主要有如下不同点:一是在定义上,有的侧重内涵,如以权谋私等;有的侧重外延,列举欺诈也是腐败,还有小学生腐败等。二是在本质上,有的侧重以权谋私是腐败,而有的则说消极是最大的腐败,渎职也是腐败,把作风问题也当成腐败问题处理。三是在资源上,主要讲公权腐败,也有的把委托权中向公权行贿说成是委托权的腐败;还有的把自然人利用自己的人身权及个人合法权益向公权行贿也说成腐败。四是在腐败主体上,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会产生腐败外,有的把有抄袭行为的科研人员、管理不当的学生干部,甚至有不当行为的清洁工都列为腐败主体。
二、细微辨析腐败概念的区别与得失
笔者认为,上述腐败概念包罗万象,使用比较繁杂,似有到处树敌、火力分散、淹没重点之嫌。建议恰当科学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腐败概念,突出重点,集中火力,精准反腐,以收奇效。
(一)宜将腐败与不正之风区别开来
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还提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多发,‘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患仍然存在。”这里把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是分开讲的。不正之风与以权谋私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正之风是作风层面的问题、是不良现象,可归类到消极现象,不能笼统地把所有问题都贴上腐败的标签。
(二)科学界定消极腐败的内涵与外延
什么是消极?什么是腐败?什么是消极腐败?消极与腐败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就没有必要重复使用两个概念。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么二者是一个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联起来使用?对此,至今没有明确统一界定。窃以为消极腐败这一概念不是不能使用(事实上已经广泛使用,笔者也在使用),而是宜科学全面界定其内涵与外延,以便大家准确理解与应对。消极是与积极对应的哲学范畴,从广义的本质属性上讲,腐败可列入消极范畴。但消极与腐败不是一个概念。把消极与腐败放在一起说,并不同于说消极就等于腐败,而是强调消极的危害与腐败危害同样应当高度重视。狭义上讲,消极主要指作风方面的问题,如不作为与慢作为;腐败主要指权力滥用方面的问题,如乱作为。基于以上认识,受贿等故意以权谋私的行为是狭义上的腐败行为,这是打击的重点。领导干部作风浮夸和不作为等消极现象虽然可作为广义上的腐败来理解,也可冠以消极腐败,但不可与狭义上的腐败等价齐名,更不宜说“消极是最大的腐败”。
(三)全面把握腐败犯罪
贪污、行贿、受贿都与腐败和犯罪相关,这些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贪污是利用了自己掌握的公权力所实施的,属于公权力腐败的范畴。受贿有公权力的成份,也属于腐败。纯粹的私人友谊交往,就构不成受贿。而行贿就要看是否有公权力的因素,如纯属于用个人的合法利益去行贿,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说成是腐败。
(四)明确界定腐败分子
十九大报告提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十五大至十七大报告都强调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笔者曾经将腐败分为腐败诱因、腐败现象、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四个层级,将腐败分子界定为“因故意以权谋私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开除党籍的干部”。[11]
(五)将行贿与受贿的腐败属性通盘考量并区别对待
2015年第11期的《作文通讯·高中版》刊登了“腐败的主要责任在行贿者还是受贿者”辩题的实录,正方观点是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行贿者,反方观点是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这样的辩论是搞文字游戏,不讲腐败的属性,不讲行贿与受贿是一个连体怪胎,一味地讲谁的责任大,毫无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行贿与受贿一起查。笔者认为,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关联性犯罪,通常是有受贿犯罪就必然会有行贿犯罪。不管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也不管是用公共利益行贿还是用个人利益行贿,都应当按照腐败的属性区分其是腐败还是罪错。
三、聚焦概念,精准反腐的对策建议
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要明确什么是我们要反的腐败,在哪些方面夺取胜利。建议党和国家在领导和组织反腐败斗争中,以及媒体和社会在使用腐败概念上,形成如下共识,并参照用于反腐败实践中。
(一)从狭义上界定腐败问题
尽管腐败有多层面的解读,但最广泛使用的还是权力腐败。以下主要从权力腐败上谈些建议。
1.要将权力腐败主要限定在公权范围内
如果把私营企业内部的贪污、贿赂、欺诈等定为腐败,容易造成反腐败主题的扭曲。如果把私权也圈在腐败范畴内,可能推导出乞丐行贿也是腐败的笑话,令人啼笑皆非。美国学者迪特尔·哈勒和新西兰学者克里斯·肖尔合著的《腐败人性与文化》一书中提出“腐败是政府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来谋取私利的行为。[12]”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哈布里耶娃在其主编的《腐败:性质、表现与对策》一书中提出“现在各国都在实施多种多样的反腐败战略,但实际上所有这些反腐败的特点都侧重于公共领域。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中国、新加坡、独联体国家、波罗的海国家以及其它一些国家都是这种情况。[13]”借鉴国际流行做法,从中国反腐败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建议将权力腐败主要限定在公权力的范围内,把委托权力与私权力的不当使用造成的问题用法规去界定,不属于公权力腐败的就不要硬贴腐败标签,以防止腐败问题的泛化和庸俗化。
2.将反腐败的重点放在以权谋私上
广义上讲,公权力的腐败是指因公权力没有得到正确行使,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权力异化。外延包括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狭义上的公权力腐败特指以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故意以权谋私。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质的与精神的两大类,其中物质的指钱物,精神上的指名誉、权力、美色等。建议统一使用狭义上的腐败概念。狭义上的腐败有两个路径,首先是贪污,即直接利用公权力占有公共利益。其次是受贿,即利用公权力从别人手中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狭义腐败的外延,一是从表现形式上分为显性与隐性两个大的方面;二是从腐败产生的领域上讲,有政治、经济、司法、吏治、教育等领域。再次是从腐败的运作路径上可分为贪污、行贿与受贿。最后是从运作时间上讲,有期权腐败与即权腐败。“四风”问题中,是狭义上权力腐败的就按腐败论处,否则就实事求是地按不正之风论处。
(二)区分腐败的内涵与外延
理解与使用概念时,如果分不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或者忽略内涵只讲外延,容易造成概念混乱。所以在讨论腐败问题时,一定要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去分析,防止在“小学生腐败”“语言腐败”等问题上纠缠不清而误入岐途。
(三)精准打击以权谋私行为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腐败与反腐败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反腐败不宜四面开花,乱箭齐发,必须聚焦目标,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以求取得全面主动。当前和今后应当将以权谋私行为作为反腐败重点,突出解决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等三类腐败问题,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奠定基础。同时要把“四风”问题中的腐败问题与作风问题区别对待,把消极问题放在作风方面进行治理,以便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