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看韩非子的君臣关系
2019-12-04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00875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0700
张 娜 杨 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00875;.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0700)
一、问题的缘起
君臣关系涉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是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韩非的思想理论体系中,君臣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先秦诸子虽然对君臣关系问题都有论述,但韩非作为集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家,对君臣关系有着更深入、更透彻的分析。在《韩非子》一书中,与君臣关系有关的部分几乎占到半数[1]。对韩非思想中君臣关系的研究历来受到学者的重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就已经指出,韩非对君臣关系有两种认识:牧畜关系和买卖关系。牧畜关系是旧式的看法,是奴隶制时代的因袭观念;买卖关系是一种新式关系,是雇佣关系的反映,是另一个时代的新观念[2]。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即韩非对君臣关系提出了两种似乎对立的看法,因此需要对此进行分析,确定这两种关系的实质及相互关系。可惜郭沫若并没有展开论述,与他同时的学者以及后人的研究虽然也关注到买卖关系,但一般认为在买卖关系中,君臣是平等互利的。注意到牧畜关系并展开讨论的则更为少见。那么君臣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真是平等的关系?君臣之间的另外一种关系,称为“牧畜关系”是否合适?这两种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关系是什么?对这些问题都应该借用一定的理论,深入到韩非的思想去寻找答案。因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买卖关系(雇佣关系),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从这两种关系入手,对韩非的君臣关系进行分析,以期更深刻地认识韩非的思想。
二、韩非的君臣关系
如前所述,郭沫若很早就敏锐地指出韩非对君臣关系有两种认识:牧畜关系和买卖关系。
(一)买卖关系
1. 买卖关系的表现及韩非将君臣之间认定为买卖关系的原因
买卖,一般情况下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一种交换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买卖双方的关系就是买卖关系,雇佣关系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在《韩非子》中君臣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是十分明显的,例如《外储说右下》“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故自恃无恃人”;《难一》篇“且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在战国时代,韩非为何将君臣之间定位为买卖关系呢?首先,这与韩非对人情的认识是一致的。韩非认为,人情是趋利避害的,“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奸劫弑臣》)。一般来说,人是趋利的,因此君主要使人才为己所用,就必须拿出功名富贵来。如果君主死死抓住爵位和财富不肯分给官吏,谁还会为他尽心尽力地服务呢?正如韩非所说:“君人者不轻爵禄,不易富贵,不可与救危国(《用人》)”。
其次,君臣之间的买卖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在政治思想上的投影。春秋以至战国,铁器的广泛使用使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经济的大发展,市场的繁荣,强烈地刺激着人们的逐利欲望。而经商与治国在牟利上是有共性的,如吕不韦与父亲论赢利:“濮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见秦质子异人,归而谓父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国家之主赢几倍?'曰:‘无数。'曰:‘今力田疾作,不得暖衣余食;今建国立君,泽可以遗世。愿往事之。'”[3]吕不韦最终决定投资异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与农业、商业相比,经营政治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另外,在《韩非子》一书中,许多地方都用度、量、衡等来比喻政治事务,如《难言》篇“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饰邪》篇“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这同样说明了经济发展对政治思想的巨大影响。生活在这样的时代,韩非受到影响不足为奇,他将经济上的买卖的观念移植到政治上的君臣关系也就再自然不过了。
最后,这是韩非对社会政治现实的承认。阅读与战国有关的文献,会让人感受到那时存在一个“跨国”人才市场,那些著名的纵横家和游士就是这个市场上的活跃分子。在这个市场上,各国的君主和士人进行着特殊且活跃的交易。按照尤锐的观点,战国时期的士人可以分为这样几类:追求富贵者、以入仕为使命者、弃官的隐士[4]。其实还应该加上一类,就是以出仕为谋生手段的人。在这个市场上活跃的主要是追求富贵者、以入仕为使命者和以出仕为谋生手段的人。
无论君主和士人,都在市场上寻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并用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进行交换。在交换过程中,君主和士人互为买方和卖方。君主作为卖方,出卖的东西是官爵和俸禄;士人作为买方,付出的是智慧勇力。君主作为买方,付出的是爵禄;士人作为卖方,卖的是智慧勇力。一般认为买卖双方在交换时是平等自愿的,买卖双方都会得利,虽然利益的分配并不总是均衡的。
2.韩非对买卖关系的价值判断
在先秦诸子中,韩非是唯一将君臣之间明确认定为买卖关系的思想家,但韩非对君臣之间的买卖关系持保留态度。在韩非看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忠孝》)。臣服事君主,儿子服事父亲,妻子服事丈夫,是天经地义的。社会或国家只有等级分明,尊卑有序,才能长治久安。而买卖和交换,意味着平等、自愿和解除契约的灵活性。这不符合韩非的理想,所以他从感情上并不乐意接受。但在列国激烈竞争的时代,通过买卖关系,君主能够延揽各国人才,这对国家的强盛和君权的稳固有相当的作用。作为现实主义者,韩非承认买卖关系的必要性。既然韩非对买卖关系的承认仅仅是出于现实的考虑,他就势必要对此进行改造,以期适应其君主集权、君尊臣卑的理论设计。这也许可以部分地解释韩非为什么要引进准主奴关系。
3.买卖关系的实质
买卖一旦发生,君臣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契约关系。那么这种契约在签订以及实施过程中,君臣双方是平等的吗?恐怕并非如此。在不同情况下,君主和士人分别占据优势和劣势。
首先,士人占优势的情况。在春秋时期,君臣关系一旦建立,一般都是终生的。在《左传》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这是说,士人一旦和某位主人建立了主从关系,就是终生的;如果背叛主人,就犯下大错。战国时期,士人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可以在跨国人才市场上比较自由的流动,从一个雇主到另一个雇主,不必“从一而终”。这种自主性和灵活性提升了士人的身价。尤其是在各国君主和大贵族竞相招揽人才时,更是给了士人极为有利的讨价还价的资本。以孟子为例,他对齐王某些问题的回答是非常激烈的,而齐王都忍耐下来了。这固然不排除齐王本人修养较好的原因,但更深层的原因恐怕是齐王害怕孟子这样有名望的士人离开本国,会使敌国的实力增强[4](213)。
这是士人的优势,那么士人有没有劣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士人来说,相对于经商和务农,出仕往往是甚至是唯一的职业选择。出仕可以得到俸禄,维持生存,或者大大改善生活条件;可以得到权力和威望,而且权力的诱惑力极大;可以实现自身价值和理想。当一种职业成为某一群体的唯一选择时,提供职业的人就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这一群体的命运。而且相对于掌握了最高权势并可以支配大量社会财富的君主,士人的经济以及社会地位是卑微的。在经济上,他们财产较少,甚至一贫如洗,连生存都是问题。在《孟子》中可以看到不少贫穷到难以为生的士人“朝不食,夕不食,饥饿不能出门户”(《孟子·告子下》);“仕非为贫也,而有时乎为贫”(《孟子·万章下》)。在这种情况下,士人为了活下去,就不得不接受君主或富人的施舍,或者违背自己的意愿出仕。如同君主对能臣的迫切需要会提升士人的身价,才能一般的士人对功名富贵的热烈追求和贫穷士人对生存的迫切需要,也会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与资本主义早期工人的境遇非常相似。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详细说明。
无论士人出仕抱着何种目的,君臣关系一旦形成,就必须遵守契约。依照《韩非子》,君臣的契约大致若此:
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二柄》)
这就是说,臣针对某件事提出对策,即“言”,君主如果认为可行,就将此事交给臣去办。如果办事的结果与臣事前的“言”相当,臣就理应受赏;如果不相当,无论功大还是功小,臣都要受罚。君主这样实行赏罚的原因就在于名(言)实(事)必须相符。
臣为君主办事,如果名实不符会受罚,惩罚有许多种,最严重的莫过于剥夺生命。如果说臣因为犯下大错而被剥夺生命还勉强可以接受的话,那些因为遇到昏庸之主蒙冤而死的臣就让人唏嘘扼腕了。韩非在书中反复提及这种蒙冤而死的忠贤之士:
故文王说纣而纣囚之,翼侯炙;鬼侯腊;比干剖心;梅伯醢;夷吾束缚;而曹羁奔陈;伯里子道乞;傅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解于楚;公叔痤言国器,反为悖,公孙鞅奔秦;关龙逢斩;苌宏分胣;尹子阱于棘;司马子期死而浮于江;田明辜射;宓子贱、西门豹不斗而死人手;董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睢折胁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闇惑之主而死。(《说难》)
韩非认为这些“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的死亡,是因为君主昏庸。而且在历史上,人们也惯于这样来解释忠臣被害的原因。其实这只是表面上的原因,根本原因是君臣关系的异化。君臣关系的异化表现为臣的生命受制于君主,君主可以剥夺臣的生命,而且双方都在不同程度上予以认可。君主有惩罚臣的权力,还利用“法”来找借口,貌似公平合理。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臣犯错要受罚,那么如果君主犯错(肯定犯错,只是自己不承认,别人一般也不敢指出),会不会受罚,假使受罚,一般情况下也只是付出金钱,即物,除非罪大恶极的暴君引发革命。无论如何,君主的生命是没有危险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何以获得单方面赏罚另一方的权力,而且惩罚还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也就是说在君臣订立契约时,君主拿爵禄换取臣的忠实和智慧勇力是显性的规则,而君主同时获得对臣之生命的支配权则是隐性的规则。可以看出,这样的契约已经违背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君臣之间的关系已经悄悄地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由于双方实际上势位的巨大差异,从最初的买卖关系转化成了准主奴关系。如果硬要说成还是买卖关系,那么君主就是在拿爵禄买臣的性命了,这或许就是韩非对买卖关系的改造吧。
那么士人是否知道,一旦和君主发生买卖关系,生命就掌握在君主手里这个事实,显然他们是知道的,因为“伴君如伴虎”。那他们为何还要接受这样一种契约呢?个中原因上文已略有涉及,现简述如下:
其一,一般认为,臣因犯错或遇到昏君被杀是小概率事件。其二,像孔子、韩非等人都有匡世济民的理想,要通过出仕来“行道”,为此牺牲在所不惜。其三,对于普通士人,他们在选择职业时,出仕是近乎唯一的选项。因此即使知道有生命危险,他们也别无选择。因此,在臣没有被君主剥夺生命的时候,双方因买卖关系而达成的合作从理论上讲是互利的,但地位绝不是平等的。当臣的生命被剥夺时,君臣之间的准主奴关系表现得最为明显,甚至都可以说是主奴关系了。
当然,君主可以以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杀掉臣,臣也可能变得非常强势,以至于控制了君主,甚至杀掉君主。臣弑君在历史上并不罕见。这也不能改变君臣之间的准主奴关系,因为臣杀掉君主之后,自己会变成真正的或隐藏的君主,他与其他的臣又重新构成准主奴关系。也就是说君臣之间准主奴关系的本质不会变,谁处在相应的位置都如此。
(二)准主奴关系
1.牧畜关系
从上述对君臣之间买卖关系的探讨,可以知道,由于君臣之间势位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买卖关系最终转化为准主奴关系。那么什么是准主奴关系?还是先来考察一下牧畜关系,看这种说法是否恰当。“牧畜关系”是郭沫若首先提出来的,这是从韩非的用词得出的看法。在《韩非子》一书中有多处提到君臣关系时使用了“牧”“畜”,比如“是故明主之畜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爱臣》);“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二柄》);“故明主之牧臣也,说在畜乌”(《外储说右上》)。
郭沫若认为“牧”“畜”的用词,透露出君主将臣视为牲畜犬马的意思[2](370):臣被君豢养,类似牲畜。也就是说在君臣关系中,当人在为君主服务时,即作为臣的身份时,人只不过是动物,而当人不再扮演臣的角色时,才恢复人的身份。巧妙的是,这非常类似于工人在异化劳动时的境况:“人( 工人) 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5]。
劳动本来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人之为人的自然需求。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制度使劳动异化,劳动变成了对工人的强制,变成了为勉强糊口而从事的自我牺牲、自我折磨的劳动[5](50)。于是,工人在运用人的机能即劳动时觉得自己是(实际上在资本家眼里也是)动物,只有在运用吃、喝、生殖等动物机能时才觉得自己是人。
从历史事实考察韩非产生这种观念的原因,可以发现在他生活的时代,确实存在君主或者大贵族豢养士人,驱使他们为自己服务的情况,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
2.准主奴关系的论证
君臣之间,尤其是君主与地位较高的大臣,或者与因买卖关系而来效劳的士人之间,结成牧畜关系终究是不适当的。那么认定为主奴关系是否合适呢?奴隶以及奴隶制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那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少量剩余产品,于是人们改变了以前屠杀战俘的做法,将之转变成奴隶[6]。主人与奴隶结成主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奴隶主对于奴隶有完全而绝对的控制权,奴隶主掌握着奴隶的生死[7]。由此,主人对奴隶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生命和财产。主奴关系对主人极为有利,对奴隶来说,除了能够在极低的条件下生存,几乎没有利益。
由前文可知,君臣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并且契约是可以解除的;君主对臣的支配是有条件的,是隐性的,是由表面上平等的买卖关系暗地里转化而成的;二者的合作对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并且一般情况下合作利益大于不合作的利益;臣的生命被君主剥夺需要极端的条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君臣之间并非主奴关系,但又与主奴关系近似。因此把这种君臣关系看做准主奴关系更加合适。
另外,从《韩非子》文本中也可以找到内证。首先,“君”和“臣”这种名称就暗含了准主奴关系。其次,韩非在提到君臣关系时反复用到了“制”这个字,例如“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有度》);“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二柄》)。“制”怎么理解呢?陈奇猷在解释“而上尽制之”时,引用了《说文》:“制,裁也”,并进一步说明,“一是皆由君主裁定。”[8]这就意味着臣是受君主制约和支配的。不可否认,牧畜关系、主奴关系和准主奴关系,这三个概念都指出了君臣关系的某些情况,但相对来说,准主奴关系能够更好地表明这种关系的实质。
3.君臣之间结成准主奴关系的原因
如果说商鞅是国家至上论者,那么韩非就是君主至上论者。作为弱国韩国不受重视的庶出公子,韩非对本国的乱弱痛心疾首,对现实的观察思考入木三分。从《韩非子》中所列举的历史人物及其事例中可以看出,韩非对《左传》是非常熟悉的。《左传》为我们描绘出一幅诸侯国君权力下移,贵族专权的生动画面。诸侯国君在当时贵族的眼中,只不过是“同僚中之第一人”。韩非通过对前代历史的考察,得出一个结论,即君权下移,贵族和大臣的专政是乱世的根源。因此要想结束乱世的纷争,就须将权力重新集中到君主的手中。这不仅是韩非的认识,也是战国时期思想界的普遍共识。正如尤锐所说:“在战国思想中有一种不断增强的、向往中央集权和‘以君主为核心'的思想倾向”[4](37)。
从社会现实来看,随着战国中后期各国的相继变法,君主权力得到显著加强,而儒、法两家最近于权力中心,极易受到君权强盛的激荡,因此最为尊君[9]。无论是韩非的君主集权,还是孟子的王道政治,都要求确保君主的至上权力。与同样尊君的儒家相比,韩非更是极端的君主至上论者。在这种思想背景下,韩非要尊君,势必要打压与君主分权的臣,将臣的地位降低到奴仆的位置。另外,韩非认定“君臣之利异”(《韩非子·内储说下》),甚至相反,所谓“上下一日百战”(《韩非子·扬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君主的权利,他希望君臣之间能成为主奴关系。因此他将主动自贬为奴的臣称为“贤臣”:“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有度》)。如果士人们都能效法这样的“贤臣”,没有私心,一切以君主的利益为重,那么社会就会十分美好了:“以尊主御忠臣,则长乐生而功名成”(《功名》)。但现实是君臣关系的建立要通过买卖和契约来实现,这与韩非的理想是矛盾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使得君臣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准主奴式的,也就是说,主奴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没有完全实现,实现的是表面上公平,实际上不公平的契约关系,或者说骨子里想要的主奴关系,现实中的准主奴关系。所以,相对于买卖关系,韩非对准主奴关系还是认可的,虽然不是十分满意。那么准主奴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三、买卖关系转化为准主奴关系——异化
上文分析了韩非的君臣关系,他主观上希望君臣之间通过买卖关系达到主奴关系,但实际得到的是准主奴关系。要认识准主奴关系的实质,需借助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异化是一种现象,即具有自我意识和能动性的主体,通过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与实践的人类活动,产生出控制和奴役自我与主体力量的反面结果[10]。那么异化是如何发生的?
资本主义社会鼓吹自由和平等,对无产者来说,自由就是“自由的”出卖劳动力,而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非等价交换的可变资本,工人的活劳动就依附于对象化、异化、物化的劳动,活劳动也沦为纯粹异己的甚至与自己相对立的劳动[11]。于是异化发生,工人的劳动就变成异化劳动。异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私有制。因此只要私有财产制度仍然存在,人的异化或物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异化劳动产生了四个结果: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人同自己的生命活动相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人同人相异化[5](54)。其中与研究韩非子君臣关系最相关的是人同人相异化这种异化形式。人同人相异化是指人的社会关系的异化,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人所支配[12]。支配关系必然不是平等关系。资本家用支付工资的方式雇佣工人,二者形成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平等、自愿、互利的,但是用资本购买劳动力实际隐含着极端的不平等。
首先,在签订劳动契约时,工人与资本家实际所处的经济地位是极端不平等的,资本家可以不雇佣某个/些工人,但那个/些工人为了生存则必须受雇于资本家。“工人成了商品,如果他能找到买主,那就是他的幸运了。工人的生活取决于需求,而需求取决于富人和资本家的兴致”[5](7)。
其次,在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关系中,资本家出钱,是物;工人出劳动力,而劳动力蕴含于人体之中,所以出卖劳动力即在某种意义上出卖劳动者自身,意味着在工作时间内工人要受资本家支配。这样一来,貌似平等的买卖关系(契约)就转化成了实质上不平等的支配关系,也即是我们所说的准主奴关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手稿》中引用比雷《论贫困》中的看法,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主奴关系:“关于劳动是商品的理论,难道不是披着伪装的奴隶制的理论吗?……劳动就是生命,而生命如果不是每天用食物进行新陈代谢,就会衰弱并很快死亡。为了使人的生命成为商品,也就必须容许奴隶制”[5](17)。
所以雇佣关系的根本究竟是什么?一个人用劳动的物化形式——物(财物)就可换取别人作为人的存在形式——劳动,在“物=人”的等式上进行交往,并且附带上若干赏(奖励)和刑(惩罚)的条款,这就是不平等的根源,这个根源就是私有制,就是人本身的物化,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无论韩非的君臣关系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实质上都是在买卖关系的平等外衣隐藏下的准主奴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
结 语
历代思想家对社会政治的思考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思考,对历史的研究归根结底也应该是对人的研究。自从私有制产生,人的异化就开始了。虽然在不同的私有制表现形式下,异化的表现也随之变化,但异化的本质不会改变。两千多年前的韩非当然无法想象到“异化”的存在,但他敏感而天才地发现了这个问题。直到马克思才深刻地揭示出异化以及异化的根源,并指出了解决的办法。虽然异化问题直到现在仍然无法彻底解决,但只要人们认识到了有问题,就会去思考,这就是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