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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理论视角下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
——兼论“诺斯悖论”的解开

2019-12-04张富利郑海山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关键词:诺斯产权制度

张富利 郑海山(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建国后至今,虽然土地制度政策经历多次调整,然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性变革仅有两次——即1949-1953年仅仅存续4年的土地私有制和1953年至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半个世纪以来的制度调整,本质上是与中国宪法制度与经济体制演变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调整。长时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演变极大地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收效极大。较有代表性的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推进农村的经济与社会大转型功不可没[1]。中国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政策的演进,“最重要的出发点仍然是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2]。农村土地制度的调试,始终面临着“诺斯悖论”的突破与制度创新理论的引导。在以“三权分置”、土地确权为代表的新时期土地制度调整中,探寻“诺斯悖论”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对探寻恰当的创新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特定的路径依赖下,我国在改革之初选择的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3]。其主要特征在于:国家行政系统呈现出金字塔形,权力中心通过行政权力、法律及利益诱导自上而下地进行制度创新;唯有当制度创新的受益高于权力中心投入的成本时,制度变迁才有可能真正发生;制度创新有着相当严格的壁垒,其他主体经授权方得参与制度创新[4]。在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诺斯悖论”最主要的体现便是制度选择目标与制度变迁方式二者间的尖锐冲突。

通过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来完成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必然遭遇一个重大障碍——“诺斯悖论”,即统治者在实施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努力降低交易成本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另一方面,权力中心会尽最大可能地垄断租金。如此,将统治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率制度之间便出现了巨大的张力,因而统治者在面对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时,便会容忍甚至维持低效率或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存在。故此,由权力中心主导制度变迁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背景下,由于“诺斯悖论”的存在,新时期的制度转型将面临着众多现实难题。

正常情况下,国家主导的放权让利改革在稳步推进时,无形中为微观主体创造了利用决策权下放来寻找潜在收益的契机。但在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情境下,微观主体的诉求能够上升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制度安排,取决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讨价还价取得制度创新的特许权,故此,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模式也面临着藩篱。其一,理论上,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制度变革的最强力的行动者应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这些经济精英能够敏锐捕捉到因制度非均衡而出现的盈利机会。而在产权关系模糊时,由于收益预期的不够明确或是“搭便车”行为,微观主体并不会主动介入高风险的制度变革。其二,以契约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以个体间的意思一致为基础,各方均可通过衡量新制度安排的受益而进入或退出。然而我国的制度变革是根据国家的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而做出的选择,微观主体并不能随意进入或退出国家主导的制度安排。其三,我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5],一切制度变革均须在宪法秩序的大框架下进行。宪法的秩序安排直接关系到个体参与政治的成本以及制度革新的难度。而现有的宪法秩序下,既得利益格局对新的立法非常不利,微观主体进入政治体系成本过高,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显然是不可行的。此外,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本身暗含了决策必须得到一致同意的预设,但外部的不确定因素往往无法取得集体一致[6],而排除障碍的高昂交易费用却又往往让微观主体望而却步。

二、制度变迁的向度——“诺斯悖论”的消解

在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看来,“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7](20)。国家与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重大命题,其在厘清边界的历史进程中赋予了此的发展动力,二者之间始终呈现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抵牾的复杂关系,二者间的互动关系形塑了社会结构、影响社会秩序[8]。从其渊源来看,国家建构的双重目标是“诺斯悖论”的主要根源。国家在本质上均以追求长治久安为主要目标,实现“和谐的多元一体”[9]。基于经济的目标,国家一方面通过减少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增加,推进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来获取税收;同时,国家不断向各种利益集团提供形式各异的产权来获取租金。问题在于,这两个目标是存在着巨大矛盾的,在很多时候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前一个目标意在实现效率的产权促进社会生产,后一个目标却是确立一系列基本规则来确保国家收入的最大化。国家在追求长治久安的目标时往往面临着如此的两难选择,财政目标与社会目标南辕北辙的情况在历史中十分常见。国家的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线的,二者冲突的一个普遍例子便是国家为了追求财政收入而以牺牲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由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政府其他目标的约束,统治者的有限理性和官僚政治等原因,国家在很多时候选择了无效产权,也由于这些复杂因素,导致无效产权在国家治理中长期存续[10]。尤其是西方国家,从政府到政客再到民众,均以追求短期的、实效性强的利益为目标,如此,国家行为的短期性难以避免,财政支出、财政风险和财政赤字成为便成为重大隐患。这让国家行为导致的多种弊病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不断累积,最终导致国家经济的整体停滞甚至衰退。

“诺斯悖论”从属于制度创新理论无疑,其关注点在于具有人格化意涵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功用与国家经济兴衰之间的关系,并试图证明——国家与经济关系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制度,因而制度成为国家经济兴衰的主要根源。延续此进路,破解“诺斯悖论”的关键点“在于国家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类型和行使产权的有效性”[11],即国家能否通过制度供给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产权激励。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这完全决定于国家基于意识形态前提下制度创新的情形,如国家为了释放农村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优化农村土地配置,持续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向高效、合理化方向改革[12]。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定制度创新理论实际上就是为应对“诺斯悖论”而创设,政府功能便成为了制度创新理论最核心的元概念。

制度创新是个人或群体在为了获取追加利益的显存制度而自发推动的制度变革,包括制度的发明、模仿与演进[13],其主要特征为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特定组织与其所处环境的变化及特定组织环境当事人行为及相互关系之间的变化[14]。古典经济学从个体经济行为出发,将“欲望与资源的矛盾”作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从而发现了市场的“边际利益均衡机制”[15]。制度创新理论同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进路并无二致,同样将收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着重关注经济增长。相异之处在于变量的选取,新古典经济学将物质生产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作为研究基础来得出经济增长与否的结论,而制度创新理论的着眼点却在外生因素上。在制度创新理论看来,新古典经济学将制度因素视为既定前提存在着局限,制度并非是经济增长的稳定因素,制度创新与普通物质生产要素的作用并无二致,其在技术发明等要素既定的情况下可以相对独立的促进经济增长。在将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生变量进行缜密论证后,诺斯断言,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要素,是解释组织结构与经济绩效的唯一逻辑起点,制度通过多元激励手段决定经济增长[16]。制度是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核心动力,经济体内的一切方面均是制度作用的结果[17]。而Daron Acemgolu在此基础上,将政治制度嵌入诺斯范式进行研究,得出政治制度决定经济发展的结论,进一步丰富了制度决定论。诺斯对此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而非技术才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诺斯模式中,“成本——效益”的分析框架将技术、制度因素吸纳其中。对西方经济史深入考察后,诺斯指出,社会无法实现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没有保障技术创新主体取得应有的回报。换言之,唯有制度变迁为技术变迁提供了制度激励,技术变迁方会发生[18]。故而,产业革命的发生,根源在于制度变迁,并非是技术变迁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学界细化并拓展了这套理论。在现代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等经济学科飞速发展后,诺斯的制度决定论研究方法日趋模型化,研究框架出现了体系化,研究结论也逐渐向着可检验化的方向发展[19]。

(一)制度决定了经济增长能力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20]。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经济长期增长以及为经济提供弹性调节可能,从而在遭遇外部危机时保持自我调解能力。资本积累、教育科技文化甚至规模经济等因素均非经济增长的原因,它们只是制度创新引发的最终结果。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制度选择都至关重要[21]。

产权制度对经济效益的贡献最为显著,直接关涉了投资规模、金融发展及经济增长[22]。制度与经济绩效二者间有着极强的系统性关系,制度安排是决定国家经济长期增长的根本原因。较为典型的便是印度历史上的莫卧尔王朝、美洲历史上的阿兹特克与北美和澳大利亚的贫富逆转,其原因在于欧洲殖民者带来的“制度安排的颠倒”,在富裕地区采用掠夺制的同时,在贫穷地区推行鼓励投资、鼓励创造的私有制[23]。

(二)制度决定经济增长方式

在资源禀赋、经济水平相近的国度中,制度环境的差别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选择。资源优势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但体制与产权制度的缺陷会导致资源的发现、使用过程被大量耗费于无效率的活动,结局往往出人意料[24]。例如,西欧国家在16-19世纪的崛起是由贸易大国作为龙头所推动,这些贸易大国将大西洋贸易发挥地淋漓尽致。然而,欧洲三百年经济飞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大西洋贸易,而在于非集权的原初制度安排。非集权的原初制度安排不仅激发了各国贸易的热情,而且带来了竞争市场化与高度的私有产权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民主制度便随之发展,凡此种种,均促进了非集权国家经济的持续再增长[25]。再如,真正具有观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最早发端于荷兰和英国,原因在于两个国家具有适宜所有权演进的优良环境,促进了一系列产权制度的萌生,激励了一套防范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最终出现[7](180)。可见,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治理均决定于优良的制度设计。

(三)利益集团的实际影响

在制度决定论看来,偶然的历史事件或意识形态并不能决定政策与制度,利益集团才是最终决定性力量。利益集团影响制度的方式是通过对政治力量施加影响来实现,因为政治力量掌握着决定当下与未来资源分配的核心力量。正如科斯所阐释的那样,当不存在政治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哪个社会集团掌控政治对资源予以分配,那么都将达致制度最优化的结果,而且这个最优化的结果与社会政治资源的初始配置毫无联系[26]。现实世界总会有诸多客观因素阻碍科斯定理,比如利益集团;比如国家作为合同主体的承诺问题与社会冲突①。

制度理论与创新理论的相得益彰,使得人们重视制度之时,在更广泛的范围及运用更多元的方式来使用制度这一概念[27]。古典经济学通过分析“理性人”的行为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然而,其理论前提却是制度环境稳定无变化,大多数经济模型在建构时也将制度与产权视为恒定持久的因素。不过,在观察长期的经济增长过程后,学者们发现制度和产权均是变化的,制度与经济发展模式、规模、增速息息相关,对于人的行为的研究便提升到了与制度研究等量齐观的重要程度。人们总会希望最大程度地获取潜在的利益,而现实制度安排却无法实现,那么人们便会承担制度变革的成本去进行制度修正,从而实现了制度创新和产权修正。简言之,只要人们的预期净收益大于成本,通过一次制度创新而改变现有制度结构与产权便成为可能[28]。而企业为了逐利,便会“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29]。

三、国家界定农地产权

破解“诺斯悖论”的最重落脚点唯有制度创新理论,其逻辑进路在于:作为人类社会的博弈规则,制度就是为形塑人类间的互动关系而设计的约束[30]。制度创新理论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游刃有余地界定、明晰产权,持续激励创新,减少“搭便车”的概率,预防“公地悲剧”。不仅如此,制度创新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制度不均衡的重要问题,让未来一切不确定的因素减少到最小,推进有效率的经济体淘汰无效率的经济组织,降低了交易费用[31],从而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成为可能。

而界定和明晰产权的主体是谁呢?诺斯认为无可置疑的是国家。国家天然是“利维坦”,具有巨大的“暴力潜能”,理解国家行为的关键“在于为实现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由于有暴力(即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国家对界定和行使产权便有了天然优势,也对产权结构的一切效率状态负责,因而“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便成为最核心的命题[7](21)。通过这样的逻辑论证,制度创新理论从一开始便确立了产权与国家功能密不可分的国家观——人们对国家做出有效的分析绝无法脱离产权。而国家天然带有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的经济职能,从本质而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32]。这在实践中便表现为政府界定、行使产权。

由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信息的不完全,人们便始终处于形形色色的“制度缺失”(institutionalmatrix)之中[33][7](17-19)。政府界定、行使产权的最核心目标便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经济活动中合同订立、实施的成本,而合同的诸多要素——成立、生效、执行等均需法律的规制,故而,政治、经济组织的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这项成本是相当高比例的,而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直至今日,依然在发达国家的GNP中占据了一半比例[34](243-245)。可见,交易成本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增长。但新古典经济理论的重大缺憾就在于将制度作为了经济分析中的既定要素,未能认识到制度成本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但国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意义就恰恰在于制度因素的影响作用。社会生活中真实的交易成本往往极端高昂,在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博弈中甚至能够轻松让进行中的正常交易毁于一旦[35]。相较于新古典经济学,制度创新理论的优势便在于从交易成本出发,分析制度成本如何对经济增长发生作用。实际上,国家通过立法与制定公共政策来界定、行使产权推动经济发展的成功范例比比皆是。美国1863年的《莫里尔法案》促进了规模化农业的发展,1863年的《国家银行法》带来的货币供应垄断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36]。而我国的八二宪法在制定时完全禁止土地流转,在颁布后导致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1988年对宪法进行修改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得到了宪法保护,农村土地商品化的改革全面铺开。尤其是近年来推进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也是首先坚持了经济与效益的导向,将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最大限度的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在产权学派看来,产权与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密不可分,产权概念的贡献在于有效解释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取代无效率经济组织的价值。换言之,产权并非有形有质的物质实体,而是指人与资产间的占有、隶属关系,其与所有权是等价概念[37]。判断产权是否完整的主要标准主要在于主体是否拥有排他性的完整所有权、收益的享有权以及自由转让的权利[38]。诺斯的理论建构与产权学派一脉相承,相异之处在于,诺斯认为产权直接与国家的功能相联系,产权无非是国家统治阶层的意愿与当事人减少交易费用的目标不断磨合、交换的最终结果。而且产权必然始终与界定产权的规则不可分割,产权安排是制度安排的最核心要素[39]。然而现实中既定规则往往与个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出现抵牾,故而强制人们遵守规则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必然是高昂的。这就迫使国家必须尽可能地证明制度的合法性[7](14-19),国家意识形态是否具备有效性的问题便呼之欲出了。

四、社会意识形态与制度安排

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定理不同,制度创新理论关注到了产权界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不确定性以及国家的“非中立性”。在其看来,经济变化的原因除了相对价格的波动,意识形态的不断演进更为重要,“思维形态改变最大化行为的假设”[34](245),因而引入意识形态理论,建立新制度来阐释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变迁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在此,制度创新理论有了另一个重要贡献:人的特征决定了其“趋利”行为的复杂性,相较新古典经济学的简单理论假设,现实中个人效用的函数远为复杂,意识形态行为选择的影响至少与利益效用的作用等量齐观,在很多场合甚至是决定性的关键因素。个人对习俗、法律和规则的判断,便会直接关系到服从,良好的道德价值观能够避免“搭便车”的无效率行为。这就指出了一个隐含的命题——人类社会的拥有强大认可度的道德伦理法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7](50-51)。

意识形态是关系到降低服务费用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40](379),意识形态问题必须引起国家的倾力关注。对于社会制度的评价是个人意识形态中不变的部分,在评判超越了个人用来交换的条件时,关于产权的变化、市场交换条件偏离人们预期目标的比率、特定集团收益的变化以及信息成本降低致使人们相信别处的交换条件更加优惠[7](55)。而且要达致公正的结果,“搭便车”者所付出的成本必须与制度合理性的理解正相关。即当制度的合理性被人们所认可后,“搭便车”者承担的费用是由道德、伦理所构成的额外费用。进而言之,公平的制度会最大减少执行规则与界定产权的费用,这就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如此,检验国家如何制度创新来完成意识形态的指引,关键在于政府如何界定社会公平并树立其合法性的权威。

运用政治、司法程序对公共资源的配置为意识形态影响公共政策创造了先决条件。当国家的权利主体面临纷繁芜杂的公共选择时,意识形态便顺理成章成为了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且意识形态在此时的成本微乎其微,甚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更重要的是,强有力的意识形态能够直接左右政策,甚至可以促使决策者做出背离强势集团意愿的决定。对国家而言,这就提出了如何改变国家意识形态中长期存在的“路径依赖”的问题。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是否应当改变,而在于意识形态的变化极有可能减损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40](398)。这种“路径依赖”的结果便是鼓励统治者停留于坚持原有意识形态。由此,问题便回归到了原点——如何使意识形态始终具有灵活性及有效性。

五、国家主导的制度创新模式及其局限

制度作为社会的行为准则,是由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套规则体系。经济制度对于经济运行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对各种经济行为当事人利益关系的一种规范,人们对经济制度进行选择的同时也塑造着利益关系的格局;制度创新即是对现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制度创新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新制度安排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程度[41]。[制度创新理论中的制度涵盖了多方面,既包括国家的法律,也涵盖社会意识形态。关注意识形态的意义在于从更深层次说明配置资源的非市场方式在经济增长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影响。制度创新理论的重大价值在于,其指出了有效率的产权结构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判断制度优良与否的主要标准便在于看其是否明确、清晰地界定了产权。

制度创新通过改变既定制度的次级制度——行政、教育、金融等具体制度,并通过法律或其他具备公信力的方式予以确认[42]。在常规条件下,经济规模、交易风险、交易费用等外部收益的变化会产生隐形的外部收益,这种潜在的外部收益会不断 诱使人们将之转换成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追求收益目标最大化。当现行制度结构无法实现获利的目的时,新的制度安排便会萌生。然而无论属于何种动机,只有当净现值为正时,即创新改变了利润结构或较低的创新成本使新制度更具备竞争力,制度创新方会发生。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创新的真正发生依赖于两个条件:其一,政治或法律的变化足够影响制度环境,利益的再分配有了现实需求的前提;其二,由于收益预期改变,关于新的制度安排的收益——成本的范式评价也因收益预期的变化而被修正。

现实中,最主要的制度创新形式是半政府半自愿的混合形式。自愿形式的创新,优势在于其基于自愿的合作,参与方可自由退出,缺陷在于合作的一致性必然会让组织的成本增加,成本与成员数量呈正比;政府主导的创新,除了需承担组织的成本,还需承担强制性的成本,不过政府具强制性的公权力,个人只能无条件遵守规则,因而政府创新没有一致性的成本,组织成本也相对较低[43](275)。而且政府并不一定承担制度的运行成本,当社会根据利润的比例对成本进行分担时,政府便不再承担制度运作的费用。不过,政府的结构、规模与规则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制度创新的收益成本。

现实社会中,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非政府主导的方式莫属,政府的替代安排往往是事实上的最佳制度创新。其原因在于,通过运作,受益团体可以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他人承担,纵然组织的成本与受益完全相等,政府层次的净现值也会高于自愿安排的净现值[43](325)。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经济人”“搭便车”的自利行为是广泛存在的,获利团体通过运作转嫁交易成本也是相当普遍的,而统治阶层却不会有“搭便车”这样的难题,面对价格波动,其推进制度创新是主动的。故而,制度创新的根源在于统治者而非普通民众。而且政府拥有的公权力能够实现一切基于资源谈判而无法实现的制度安排[43](271-272)。在此意义上,政府的制度安排能够审慎比较所有候选的竞争性组织的净现值,择优选出可以实现最大正现值的形式,从而实现高收益。我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发展成果可以作为最佳的经验佐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及可以是“次级行动团体”,也可以是“初级行动团体”,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创新的主导作用[43](271)。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并不能完全在一切条件下使用。只有在有限制的既定条件下,其社会效益方能达致最大。具体而言,外部条件包括:其一,有强有力的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私人资本市场相对弱小;其二,其他产权妨害了潜在利益的获取,原有的制度均衡不能通过自愿的方式突破;其三,“搭便车”难题导致个人拒绝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其四,制度创新未能考量到所有人权益甚至损害了一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44]。而且政府由于集团利益的冲突、官僚政治的特性以及统治者的价值取向等,都会造成“政策失败”,这就导致政府会维持旧有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制度,无法切实进行改革以化解制度不均衡。

从制度创新理论破解“诺斯悖论”的过程看,中国土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在于稳健、积极地开放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从而合理调整机体土地的产权架构,既增进了经济效益,又保护了农民土地产权的永续收益;其次还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乡官配套制度,保障国家主导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连续性、权威性;还应扫清产权交易的障碍,强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结 语

制度创新理论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有着重要启示。对中国国家制度影响最大的一个变量是经济生产方式的变革,这个基本条件的变化必然、已经且还将促使许多制度变化,催生或者可能催生一些重要且基本的制度[45]。然而制度的选择绝不能随心所欲,“一旦制度选择的主观性被拔高到超出既定社会经济背景的地步,就会造成荒谬绝伦的笑话”[46]。诺斯的制度决定论着重强调政治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产权制度改革便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47]。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经济增长历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诺斯理论的合理性。然而诸多“最佳经验”的制度安排未能为“在缺乏完善的私有产权制度下却能获得如此高的经济绩效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48]。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供给有效制度,减少无效制度的存在。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往往存在着不相一致的状况,故而要求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发挥正面影响的同时,必须对“掠夺之手”进行规制[49]。从而为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公平与稳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促进经济在良性轨道上健康增长。

①由于控制政治权力的利益集团往往因获取自身的利益而选择错误的政策与制度。在能力弱小的国家,追求自利的政治精英群体往往因为未来预期收益的有限而游说国家甚至直接做出公共物品不足投资的决策,不会对提高经济产出能力而进行必要的投资。在能力强大的国家,统治者和政治精英不倾向于设计权力分立制衡的机制,通过实施高税收政策以获取最大化的收益。由此,民间的投资激励大大受损,经济增长便受阻了。参见Acemorglu,D.Politics and economics in weak and strong states[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05,52(7):119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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