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70年发展历程
2019-12-02岳宗福李赛赛
岳宗福 李赛赛
2018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
我国拥有庞大的退役军人群体,“成立统一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非常必要,有助于保证退役军人政策的平衡性和连贯性,提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水平”。2018年4月,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历史。值此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对于科学优化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不无裨益。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初建(1949—1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1月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负责管理全国民政工作,同时归口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内务部由优抚司、干部司等内设机构组成,优抚司是其中专门负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内设机构,其归口管理的业务包括优待抚恤、退伍退休安置、褒扬追悼等事项。优待抚恤包括对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抚以及优军等事项;退伍退休安置是指对退伍军人和部队退休工作人员的安置处理;褒扬追悼是指对烈士的褒扬追悼,包括编纂烈士传记、搜集保管烈士事迹遗物以及建设、管理、保护烈士纪念物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已开始考虑精简军队问题。1950年上半年,中央认为“全国已开始进入经济建设的新阶段,人民解放军也将随之从战争状态下转入正规建军的新时期”,毛泽东在1950年4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裁去一百五十万”的裁军目标,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军队“整编复员”工作提上议程。为此,中央于1950年5月决定成立复员委员会,至7月中央复员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历史上规格最高的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周恩来总理担任。中央复员委员会责成内务部及各级民政机构具体承办“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工作。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承接原内务部干部司及相关业务,同时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1951年12月,中央决定撤销中央复员委员会,同时成立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仍由周恩来总理担任主任。1950年的“整编复员”计划因抗美援朝而未能如期完成,至1952年1月,毛泽东根据形势的发展,批准了中央军委的《军事整编计划》,再次启动“精简整编”计划;抗美援朝结束后,1953年8月,中央紧急指示全军继续进行“精简整编”。由于全国优抚工作任务空前繁重,内务部为强化内部管理协调功能,将优抚司改组为优抚局,并在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
在1950年的“整编复员”工作中,“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此后两次“整编复员”的重点也都是战士;班长以上的干部原则上应全部保留在军队中,原军队中排长以上转业干部,一律保留军籍,作为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干部,在将来需要随时可征调。当时确立的“干部转业应与(战士)复员分开”原则,是后来逐步形成退役军人事务实行“干部”与“士兵”分开管理的政策基点和历史起点。实际上,由于战士复员是当时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重心,所以内务部承担了更加繁重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组建优抚局便是强化其退役军人事务管理职能的明显举措。
这一时期在三次大规模“整编复员”背景下,我国初步建立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架构。其中,中央复员委员会(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作为协调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协调领导工作;内务部与人事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分别承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的具体事务。这种管理架构具有过渡性、继承性和开创性的特征:首先,整编复员“属于从战争向和平转型的特殊时期,带有非常规性质”,所以这一时期的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如中央复员委员会的存在时间不足两年;其次,内务部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历史传承性,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已经积累了由民政部门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历史经验;再次,人事部组建后承担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职责,此为人事部负责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开端,此后逐步形成由内务部和人事部分管“战士复员”和“军官转业”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格局。
国务院组建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整合(1954—196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同时调整了政务院原来的组织机构。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调整。在这次机构调整中,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也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一,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作为“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其二,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撤销,同时成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职责范围缩小了,但保留了“军转干部安置”的职责。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195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立了三至五年的义务兵役制度。“这是对新中國建立初及建立前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志愿兵役制的一次革新;相应的,退役安置制度也必须向定期的轮替型转变”。1954年底至1955年初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将“复员”与“优抚、救灾、社会救济”工作并列为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赋予了内务部更多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职能。
1956年下半年,启动了新中国第二次较大规模的行政机构调整,这次调整持续到1959年。1956年6月,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编制,优抚局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予以保留。1957年11月,由于兵役制已由志愿兵制度转向义务兵制度,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性”的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已基本完成使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予以撤销。1958年6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正式撤销,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9年国家机构调整接近尾声,国务院组成部门又作了进一步撤并。这年4月,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人事局改由内务部管理;6月,经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會批准,国务院正式撤销人事局,其业务职责划归内务部管理;7月,内务部组建政府机关人事局,由原人事部承担的“军转干部安置”事务也随之划入内务部管理。1959年7月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不仅将“优抚、复员安置”与“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共同确定为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而且将“优抚、复员安置”置于民政部门主要业务的前两位,同时“复员安置”并用也反映了内务部同时负责“士兵复员”与“军官转业安置”的职能特征。
1960年下半年,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启动了第三次较大规模的行政机构调整。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负责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在此期间,内务部的机构设置在1960年、1962年和1964年也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陈毅副总理在1960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优待抚恤和复员安置工作”,所以此次机构调整并未削弱内务部承担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职能。
这一时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在总体上趋向整合,并形成了由内务部统一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行政格局。其一,国务院组建之际保留内务部、撤销人事部,打破了在业务分工上由内务部和人事部平行分管战士复员与军官转业的格局。其二,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后,其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所承担的职责,在政府方面由内务部承继,明确了内务部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其三,1959年机构调整时,人事部撤销后成立的国务院人事局调整为由内务部管理,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作为内务部中与优抚局平行的内设机构,原人事部负责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并入内务部统一管理,结束了“士兵复员”与“军官转业”由民政与人事两部门分管的局面,进入了由内务部统一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阶段。
“文化大革命”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拆分(1966—1976)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受到严重冲击,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同样未能幸免。经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主管退役军人事务的内务部于1969年1月撤销,政府机关人事局亦随之一起撤销。内务部撤销后,由其负责的退役军人管理事务并没有消失。1972年3月,国务院将内务部所掌管的退役军人事务一分为二,由财政部接管“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而“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则由国家计委劳动局接管。
1963年,华东局批转南京军区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受到冲击,特别是军官转业工作“将近十年没有搞”,致使部队机构臃肿、官兵比例失调、干部超编严重。1975年6月至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从1975年开始分三批安置军队超编干部,停滞近十年的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由此恢复。为加强对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协调领导,中央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简称“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军转办”),工作小组确立了“军队转业干部,由国家统一分配,主要去向是加强基层”的方针。这次精简整编,由于受到“四人帮”的干扰未能按时完成,“第一批本应在1975年安置的军转干部到1977年底才基本得到安置完成”。
这一时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发展历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务部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的主管机构被撤销,终结了由内务部统一管理士兵复员与军官转业工作的行政格局;二是退役军人事务管理职能被拆分,形成了财政部与国家计委劳动局分掌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三是1975年启动了分三批安置军队超编干部的计划,并为此创设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作为协调领导机构,这对改革开放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由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撤销和拆分,打乱了正常的士兵复员与军官转业工作,突出表现就是在1969年到1975年期间全军有41万军转干部按照复员处理。
改革开放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重建(1977—1991)
“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邓小平在1977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再次提出了军队精简定编的任务:“以后精简,主要是精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机构,首先是总部和军兵种、大军区、省军区的机关”。1978年1月,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体制编制的调整方案》,强调军队要继续“消肿”,严格按编制定额精简,不许超编,这标志着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军队精简整编开始。在此背景下,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协调和组织领导,恢复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成为当务之急。
1978年12月,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也进入了重建时期。这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时恢复设立政府机关人事局,仍作为民政部内设的职能机构。1978年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由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等单位组成;同年9月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将“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确定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退役军人管理事务占据2/5,并位居前两位。
进入1980年,1975年确定的分三批安置军队超编干部的计划基本完成,但改革开放后新一轮精简整编计划任务更加繁重。1980年3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我们这次精简,主要是减少不必要的非战斗人员,减少统率机构、指挥机构人员。最主要的是减少干部。这次的措施比一九七五年更进了一步。”军转干部安置成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国务院为此决定将政府机关人事局从民政部内设机构中独立出去,与国务院军转办合组为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具体负责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这是改革开放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重大变革,再启退役士兵与转业军官分开管理的格局。
政府机关人事局划出之后,民政部的内设机构也做了相应调整,由优抚局、革命史料研究室等单位组成。1981年2月,为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協调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我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进入了由国务院“双小组”(另一小组是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协调领导的阶段。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在内部增设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专门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同年,中央提出精简整编方针,民政部对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内设机构做了微调,撤销了革命史料研究室,将其承担的“烈士褒扬”事务合并到优抚局管理,优抚局与安置局作为内设机构的建制保持未变,民政部内部形成了由优抚局与安置局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
1982年3月,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这次改革推动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调整,最重要的变化是国务院于1982年5月组建劳动人事部,这是劳动与人事行政管理机构的首次整合,劳动人事部内设军官转业安置司,与国务院军转办合并办公,专门承担军官转业安置的职责。至此,改革开放后由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分管士兵退役和军官转业的机构建制再现雏形。与此同时,民政部重新厘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明确“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促进部队建设”是民政部承担的主要任务。
198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决定将原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改为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1985年9月,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并将“优抚工作”纳入“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范畴,强调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由此,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改革开始协同推进。
1988年4月,改革开放后第二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人事部被拆分为人事部和劳动部,军官转业安置司作为人事部内设职能机构,挂国务院军转办的牌子;二是民政部内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优抚局和安置局分别改组为优抚司和安置司。至此,改革开放后退役士兵和转业军官由民政部和人事部两家分管的机构建制正式确立。1991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建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进一步加强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协调职能。
这一时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处于恢复重建阶段。其一,民政部恢复设立,意味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重新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由内务部统一管理的格局;其二,民政部的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转办合组为国家人事局,意味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重回1959年之前由内务部与国务院直属人事局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其三,从劳动人事部组建到人事部与劳动部分置,逐步向20世纪50年代初期由内务部与人事部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回归。这一时期的机构恢复还体现在另一个层面,就是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的重置:1975年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的成立,结束了近20年未设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的历史,改革开放后又相继成立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三小组协调领导、两部门(民政与人事)分工负责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架构。
经济体制转轨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调整(1992—2007)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体制转轨要求“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改革难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确立”。1993年3月,改革开放后第三次政府机构改革开始,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的第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这次改革维持了三小组协调领导、两部门分工负责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架构。人事部依然保留军官转业安置司,其基本职责没有明显变化;民政部内设的优抚司与安置司未作调整,但其承担的业务职能被明确纳入民政部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工作”之中。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将“优抚安置”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一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1998年启动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进行了同步调整。这次改革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保障部”),标志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目标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民政部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工作”也进行了机构整合。其一,撤销了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其二,民政部内设的优抚司与安置司合并组建为优抚安置局。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成为人事部新增的重要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制度的“不适应性”逐步显现,如“行政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实践效果公平性不足、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脱节、安置管理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传统的退役管理保障政策难以有效推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由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牵头,于2004年6月组建了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问题”。2006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全国民政会议,要求“逐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被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则被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政府社會管理职能,是强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必然要求,所以这一时期在组建劳动保障部的同时,也统一了民政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内设机构,将优抚司与安置司合组为优抚安置局。但在缺乏统一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前提下,精简协调领导机构(如撤销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行政资源整合力度不够”等局限性就会显露。在此背景下成立的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协调小组,主要承担“研究论证”之责,当然亦不无“组织协调”之义。因此,这一时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从三小组协调领导、两部门分工负责的架构演变为两小组、两部门外加一个改革协调小组的架构。
从大部制改革到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组建(2007— )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2008年2月,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大部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在这次大部制改革中,劳动保障部的职责与人事部的职责进行优化重组,新成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标志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目标又向前推进一步。
人社部组建以后,原人事部下设的军官转业安置司划归人社部管理,仍挂国务院军转办的牌子,继续承担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的拟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这是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的一次重要变革,但此次大部制改革对民政部承担的“优抚安置”事务及相关内设机构未做调整。所以,大部制改革虽然推动了军官转业安置事务从人事部主管向人社部主管的演进,但实际上并未触动由两部门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行政管理格局。
2010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强化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成立的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相比,两个小组的类似之处颇多,如组长均由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民政部部长均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民政部,办公室主任均由民政部分管业务的副部长兼任,成员均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当然,两个小组的工作职责也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是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后,大部门制改革持续推进。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标志着大部门制改革进入“科学优化”的新阶段。为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为新时代优化重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指明了方向。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着眼于“深化跨军地机构改革”,决定“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明确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的职能定位,为建立协调高效的服务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
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集中统一”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中共中央于2018年3月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民政部承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能,人社部承担的军转干部安置职能,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的退役军人相关事务进行优化重组,组建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随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正式批准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
大部制改革推动了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的合并,人社部的组建实现了军转干部安置事务由人事部管理向人社部管理的演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也完成了由“民政部与人事部”分管向“民政部与人社部”分管的变迁,但退役军人事务分割管理体制并未被触动。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再度形成了由三小组(加上之前成立的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领导、两部门(民政部、人社部)分工负责的管理架构。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组建,最终完成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领域的“大部制改革”。从此,我国结束了退役军人事务长期缺少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的历史,跨入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负责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事务的新时代。
结语
新中国成立70年,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机构经历了三次大的整合。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由内务部和人事部两家分掌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到1954年人事部被改组为国务院直属的人事局,再到1959年国务院人事局改由内务部管理,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机构完成了第一次整合。1959年后由内务部统一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行政格局持续了十年,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内务部于1969年被撤销,其承担的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归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劳动局承接,这种格局一直维持到“文化大革命”之后;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民政部的成立,再度形成由民政部统一负责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的格局,这是第二次整合。1980年国务院军转办与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合并为国家人事局后,逐步形成了由民政和人事两家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格局,中间经历劳动人事部、人事部、人社部的机构变迁,前后历时28年,直至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完成了第三次整合。当然,第三次整合与前两次合并管理具有明显的不同,因为不论是内务部还是民政部统一负责时期,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都不过是其管理的诸多社会事务当中的一项,而只有在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才真正形成了“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部门负责”的新格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的光荣牌
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管理机构的三次整合中,退役军人事务协调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也经历了“从有到无”“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所谓“从有到无”是指从1950年成立中央复员委员会,到1951年中央复员委员会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再到1958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被撤销。所谓“从无到有”是指从1958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被撤销,到1975年成立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所谓“从有到多”是指从1975年成立国务院军转工作小组,到1981年成立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再到1991年成立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从一个到两个再到三个的递增;此后,又经过了从三个减少到两个(1998年撤销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再从两个增加至三个(2010年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反复,直到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之前,仍然保持着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协调领导军官转业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和拥军优属事务的局面。
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开启了我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建设的新时代,但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审视,这只是迈出了完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将来仍需从强化内部建设、做好协调沟通、推进法治化等方面逐步健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体制。
(编辑 叶松)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续与制度衔接机制研究”(批准号:18YJAZH1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