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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GST税改对SKD模式与整机进口比较分析

2019-12-01蒋辉清

国际商务财会 2019年10期

蒋辉清

【摘要】文章通过印度GST税改前SKD模式与整机进口后的比较,分析其对F印度子公司自身经营的影响,以期为在印度投資的中国企业选择SKD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印度税制改革;GST;SKD;CKD

【中图分类号】F812.42

印度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商品和服务税(GST),标志着印度独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拉开帷幕。此次税制改革将改变以往印度各邦税率互相冲突造成的贸易割裂现象。印度作为富有潜力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的一大经济体,其商业法规的变动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印度GST税改前后比较分析,厘清税改对F印度子公司自身经营的影响,为在印度投资的中国企业选择SKD模式提供参考。

一、商品和服务税(GST)的含义

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简称GST)是对商品和服务交易征收的间接税;是传统增值税(VAT)的升级版,即对商品和服务全面课税,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VAT 的中性作用。该税收制度取代了以前在印度存在的多种间接税制度。在商品和服务税(GST)制度下,税收将在每个销售节点征收。在邦内销售的情况下,将收取中央商品和服务税(CGST)、邦商品和服务税(SGST)。跨邦的销售将收取综合商品和服务税(IGST)。

二、商品和服务税(GST)类别

在商品和服务税系统下有3种适用税:中央商品和服务税(CGST)、邦商品和服务税(SGST)、综合商品和服务税(IGST)。中央商品和服务税:在邦内销售时由中央政府征收;邦商品和服务税:在邦内销售时由各邦政府征收;综合商品和服务税:在跨邦销售时由中央政府征收。

商品和服务税(GST)是在印度全国实施的一项间接税,印度的商品和服务税法是一项全面覆盖的、多级次的、归属于最终目的地的税收制度,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每一次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简言之,商品和服务税(GST)是对商品和服务交易征收的间接税。该税收制度取代了以前在印度存在的多种间接税制度。在商品和服务税(GST)制度下,税收将在每个销售节点征收。在邦内销售的情况下,将收取中央商品和服务税(CGST)、之前各邦不同的间接税收,统一为邦商品和服务税(SGST)。跨邦的销售将由中央政府收取综合商品和服务税(IGST)。

三、商品和服务税(GST)特点

税种进行简化,在GST税制实施之后绝大多数间接税都被GST所取代,包含但不限于:消费税(Excise Duty)、服务税(Service Tax)、中央销售税(Central Sales Tax)、增值税(VAT)。

抵扣范围扩大,总体税负有所下降。

GST新规要求较高,需要在统一的征管系统GST Network进行注册、申报、缴纳。

规模和力度空前,本次税改是1947年印度建国以来规模和力度最大的税制改革,深刻地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征管关系。

税率有五档的差异,总体而言,基本的消费品税率低,而奢侈品和高消费商品的税率则较高。在税率划分上,根据商品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印度GST委员会将GST税率划分为五档:0%,5%,12%,18%和28%。

四、SKD模式与整机进口GST税改前后的比较分析

(一)SKD模式与整机进口比较分析(GST税改前)

从表1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印度子公司采用本地SKD生产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标资格要求;另外一方面提高价格竞争力。Indigerous本地生产SKD 103.27,整机进口132.91,差别28.7%。

(二)SKD模式与整机进口比较分析(GST税改后)

从SKD模式对比整机进口两种业务模式,在GST税改前后(表2),可以得出部分电信设备本地SKD的价格优势减弱,但为满足印度电信客户投标资质,仍需本地SKD生产。

五、SKD模式在执行过程的存在问题

DRI(Directorate of Revenue Intelligence)是印度反走私调查和执行机构,该机构由CBIC(Central Board of Indirect Taxes and Customs,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局)的官员管理,DRI通过防止直接走私诸如枪支、黄金、麻醉品、古董、野生动物和环境产品等违禁品来确保印度的国家和经济安全。此外,它还致力于防止黑钱、商业欺诈和基于贸易的洗钱活动的扩散,相当于国内的海关稽查局。

2017年6月12日DRI在德里海关扣押了F公司在印度子公司的一批空运货物,要求海关暂停此票货物的清关,并要求F公司印度子公司提交该批货物的相关清关文件。

2017年6月27日DRI召集F公司印度子公司前往孟买进行官方调查,DRI方面表示F公司印度子公司进口的电信设备所有散件在缴纳海关的关税时使用了错误的海关编码。DRI认为F公司印度子公司应使用整机适用基础税率为10%的海关编码(85176290),而不应该使用散件机盘海关编码(85177010)和光模块海关编码(85177090)这两个适用0%税率的编码进行申报。同时,F公司印度子公司立即向DRI总部提交了澄清函件及相关材料,证明F公司印度子公司进口均为用于SKD本地生产的散件和光模块,要求DRI允许清关。

2017年7月6日第二轮会议在DRI孟买办公室召开,F公司印度子公司技术人员就有争议的海关编码划分提交了全部产品技术说明文件,DRI高管表示将重新审查该案例并召集下一轮听证会。7月20日第三轮会议上,F公司印度子公司向DRI高管再次重申了上诉立场,坚持所有进口的散件不应该缴纳10%关税,但对方予以否认,要求在该案有明确结论前,F公司印度子公司以保函的形式缴纳有争议的关税,保函金额为货物金额的10%,等同于10%的基础关税(BSD)。

2017年11月F公司印度子公司正式向德里高院提出诉讼,将DRI告上法庭。德里高院支持F公司印度子公司申诉,责令DRI暂时将保函金额降低为有争议基础关税金额的20%即货物金额的2%,同时印度海关也发函确认将质押货物的清关保函比例降为2%。

截止目前DRI方面暂未有明确定论,当前处于搁置阶段,预计案件将于2019年四季度结束。

针对此案例,为降低进口关税及清关保函缴纳对中资企业在印度子公司利润的影响,需要着手规划CKD(Completely Knock Down,指以全散件形式作为进口,再由进口厂商在所在国以自行装配方式完成整机成品并进行销售)业务模式和路径探讨。通过对比SKD模式, CKD模式大部分产品基础关税为0税率。只有扣板类物流、光模块、机架和子框目前还属于被DRI判定需要缴纳清关保函,通过对比分析,零基础关税的原材料物料占总物料成本比例的85.12%;CKD原材料中需要缴纳清关保函的仅有扣板类物料,占CKD部门缴纳关税金额的5.69%。

通过对比SKD模式和CKD模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SKD模式下,清关保函金额为货物总金额的2%;CKD模式下,清關保函的金额为CKD货物金额的0.0558%+SKD货物(光模块、机架、子框)金额的2%。

六、对拟在印度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建议

对于尚未进入印度的中资企业,投资前要作详细的尽职调查,包含但不限于投资环境、税收制度、外汇管制要求、反倾销制度等,充分考虑各种投资风险。印度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且存在个别税种有临时变更政策的问题,对于机构的关闭、商业模式的改变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一般关闭机构需要有10年的追溯期;必要时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为中企在印度的绿地投资设厂保驾护航。

对已经在印中企要主动提高税收遵从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对东道国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的学习,知法守法,树立良好的中国企业形象。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招致印度税务机关的调查与处罚,涉税事宜,尤其是涉及税款金额较大的事宜,最好事先向税务顾问或税务局核实清楚。遇到税收歧视现象,可以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求助。遇到不合理的裁定要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中资企业自身的利益并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志勇.印度商品和服务税(GST)开征的意义、挑战及未来的趋势[J].国际税收,2017,8:52-53.

[2]彭启蕾.巴海鹰.印度GST改革对在印中资企业的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18,05:25-28.

[3]龚辉文.印度货物劳务税改革及其启示[J].国际税收,2016,10:26-29.

[4]孙巨峰.印度商品和服务税(GST)税改的内涵[J].国际商务财会,2018,8: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