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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购物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9-12-01刘洋孙琦冯忠慧赵艳玲高鑫鑫王彦梅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

数码世界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购购物电子商务

刘洋 孙琦 冯忠慧 赵艳玲 高鑫鑫 王彦梅 大连海洋大学 法学院

一、网络购物的主要概述

(一)网络购物发展的主要阶段

早在1999年,中国互联网的先知就开始建立一个致力于推动中国网购的B2C网站。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已从概念转向中国应用。1999年底,当互联网达到高潮时,300多家从事B2C的在线公司在中国诞生,2000年增加到了700家。自2006年以来,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已进入第二阶段。在前几年的当当网、淘宝网等网站之后,网民数量比2001年增加了近十倍。很多人都有网络购物的经验,整个网络购物环境中的交易可信度、物流配送和支付的瓶颈正逐渐被打破。网上购物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线销售已成为所有国内消费增长最快的领域,网上购物已成为最受欢迎的新兴购物方式。

(二)大学生网络购物现状分析

随着当代大学生与网络世界接触的频率越来越高,大学生已经成为网络购物消费的主力军。根据2018年大学生网购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有近六成的大学生有过网上购物经历且网购产品呈多样化,主要有服装、鞋类、书籍、电子产品等。

调查结果与大学生群体有很大的关系。首先,大学生是思想开放的群体,学习范围相比于中学生更加广泛且多元化,因此会购买更多的书籍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满足自己的兴趣。其次,大学生站在时代的前沿,电子产品已成为大学生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物品,网购以其特有的优势在大学生电子产品市场中分了一块蛋糕。最后,大学生个性张扬,属于追求时尚的群体,服装、饰品等自然是大学生所关心的领域。

与此同时,在大学生网购情况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有描述不符、服务不周到、存在欺诈、退货困难等。造成上述网购问题的除了网购本身缺点,更多的是网购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一是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学生很难接触到商品;二是交易是在虚拟的空间进行的,很容易存在着诈骗行为。因此,在网购时大学生应该擦亮眼睛,深入了解商家与产品,选择理性消费。

二、我国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保护及立法缺失

(一)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1.“消费者保护法”修订时,保护在线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已成为修订的重点之一。与此同时,“消费者保护法”的这些改革也存在许多缺点。例如,“七天回归”时间标准的定义存在一定的争议,实施起来很困难;个人信息保护难以落实;在违反格式条款后,对运营商没有进行特别的处罚。

2.在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修订、历时近五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专门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各个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的法律框架。《电子商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除了淘宝、京东这样人们观念理解中的电商平台,网约车、网上送餐、网上订票等商务经营活动都是法律的规制对象。

(二)我国网络购物方面的立法缺失

1.立法不完备

随着大学生网络购物消费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相关的法规政策频繁出台。这些规定比较散、不系统,只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规范。同时,这些规定政策效力等级低,使得不良商家找准法律的漏洞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2.规范性文件和当地法规的有效范围有限

政府方,优选财政实力较强的市或区级政府,须查看经财政部门审核下发的部门预算文件。商业银行还需开展再评估工作,结合区域内全部 PPP 项目规划方案,统计未来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 PPP 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近年来,我国各部门都注意到这一领域的空缺,引入更先进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广东省颁布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颁布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颁布的“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都是可以作为模板使用的优秀文件。但是,上述文件的有效性和有限的范围使其无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低水平的立法、多头管理和监管冲突的情况亟待解决。

3.法律补救措施不及时,消费者信心不足

当消费权利遭受损害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学生消费群体仍然选择与交易平台协商,而不是去借助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因在于我国出台的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保护大学生消费权益。而大学生群体也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去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援助的渠道利用不足。这种情况使得电子商务完善立法迫在眉睫,进一步加强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三、国外有关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1.保护水平一致原则

电子商务和传统业务领域的保护水平应该处于同一水平。电子商务是IT行业的热门话题、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已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处于网络购物发展初级阶段,全国人大在也应在立法方面积极推动网络购物发展,全力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

2.提供一般信息原则

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联系运营商获得有关货物运输方式、商品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因此,消费者在传统商业活动下购买的商品或所享受的服务更加准确和真实。我国应加强对网络购物中所涉及基础信息存储,加强消费者与销售者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体系。

(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

1999年,国家统一法国家委员会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美国不仅致力于本国的电子贸易发展,还致力于世界的电子贸易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法律关系,包括政府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网络服务商与企业的关系、商家与用户的关系。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创新网络购物监管方式,密切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构建符合网络购物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创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多方面共同参与管理的市场秩序治理新方式。

(三)德国“多媒体法”

德国“多媒体法”是国际上首部以电子科技尤其是对因特网的使用加以规范的法律,它标志着人类在互联网上的法治的开始,也为中国的网络立法提供了良好的体验。其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自由进入原则

人人都具有进入网络市场的权利,只要具备最基本的营业许可即可。而我国在此原则上与其基本相同,两者对于网络市场的进入的限制因素都比较少,进入门槛较低,这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加强了网络市场环境的管理难度。所以自由进入度过高或过低都不可取,既要保证网络市场的开放性,使其庞大而丰富,又要使其能够得到有效管理与监督。

2.对传播内容分类负责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和提供者在网络空间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减少了网络市场中不确定因素发生的风险和危害。我国对于网络经营者和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比较完善和具体,例如网络购物中的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以及赠送运费险等服务,这为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提供了保障,提高了消费者对于网络市场的信心。但对于网络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有一定缺失,对于网络消费者虚假评价商品误导其他消费者等行为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其相关处理措施也有待完善。

3.网上数字签名合法原则

法律对于社会活动和经济往来中的数字签名的使用具有基本条件,必须以此规定为前提来进行这一系列的活动。我国在网络上数字签名的使用有较大发展空间,可以具体设定一些基本的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数字签名使用的相关法律,使其合法化,以此来规范网络购物的环境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严谨性。

四、网络购物相关立法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1.国家出台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层面上,为网络购物群体提供法律保障。针对现有法律散乱的情况,对现行法予以补充和修订。针对网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系统整体的规范网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网购相匹配的综合保护法律体系,使网络购物在法律的规制下健康进行。

2.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法律的大前提下,根据地方特殊性,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既可以有限的解决多领头管理和监管冲突,也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3.高等院校定期为本校大学生进行网络购物法律保护知识讲座,加强有关网络购物法律知识宣传。高等院校可以在本校建立线上线下网络购物法律相关保护咨询平台,让专业或者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人才进行解答并提出相关建议。

4.大学生应在平时多多积累有关网络购物维权的法律知识,了解《电子商务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为维护自身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5.加强网络购物安全监察。电商平台需要对每个入驻商家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合格者不给予平台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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