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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探究

2019-11-30刘乃忠唐凤仪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实现路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刘乃忠 唐凤仪

摘 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指的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法治建设联系起来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进程中,党依次形成以人为本,民主法治的理论观点,侧重于依法行政的治国观念,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途上不断探究。本文首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作出阐述,其后论述不同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历程,再指出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的探索。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涵

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指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思想、理念和观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注重的是实践性,是一种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检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实效[1];此外,它还需要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相融合,并以文化性体现出这种融合性,这种文化性必须体现出其应有的民族性,体现出我国的民族特色。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来看,它不仅是与我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也是与我国法制建设、民族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体现出民族化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必然体现出其强烈的民族性,只有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中,深刻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性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具生命活力,才能真正指导并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法制建设既可以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根据和指导,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可以充分吸收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从而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协调并进、共同发展,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民族特色,这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民族化的根本路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阶段一一19 世纪末到20世纪初

上世纪初期,我国出现了“西学东渐”思潮,西方各种思想传入我国,包括政治、法律等思想。马克思主义此时也出现20世纪初,西方的各种学说包括西方的法律、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也传入我国,并得到众多有识之士的认可、传播和发展,陈独秀、李大钊、李达等人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关的知识以及唯物史观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李大钊在其写作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提出,社会经济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的体现,并且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的精神及上层建筑,如:哲学、法学、伦理、政治等[2]。而陈独秀在其编撰的《马克思学说》中提出,所有的政治、法律以及上层建筑都是以经济及其各种关系为基础,并随着经济及其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他们都对落后、腐朽的制度进行了抨击,并积极宣传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李达则在对法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进行了整合与创新,积极引进日本学者的法学著作,并翻译为中文,同时,还以法哲学者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和解读,这些研究、整理和创新,对我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他还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心得,编写了我国首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的法理学专著《法理学大纲》。在该书中,他特别指出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发展观来指导法律观,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想和成果,只有将经济基础作为一切根本和关键,作为研究法学的基础和前提,才能使它真正突破封建和玄学的束缚,得到发展和创新,才能成为科学的法律实践活动,得到正确的理论和观点[3]李达在研究中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待并分析、解决法学问题,对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极具参考性的经验和价值,特别是他对法学内容、对象、范围、本质、形式以及法学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奠定了今后法律研究的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步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初至1956年

在这一阶段,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进一步结合,真正促进中国革命和建设飞速发展的时期。由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我国广大革命者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发展中国革命和建设,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毛泽东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飞跃,这里面也包含着重要的法律思想,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运用法律解决各种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所取得了重大成果。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充分學习、借鉴苏联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思想及其相关制度。自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便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学建设的讨论和探索,到1957年,这种讨论非常热烈和自由,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既包括法律的内涵、要求、功能等问题,还包含法律的继承与发扬、法律的阶段性、法律的人性化,此外,还讨论了法律与各种政策、制度的关系,法律的消亡等问题。这些讨论为我国开展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形成了浓厚的社会氛围,使我国对将要建设什么样的法制社会、怎样建设法制社会以及建设的必要性等问题都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我国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充分体现,更是我国领导人充分发扬民主,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具体运用和实践。董必武同志作为老一辈的革命家,对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指导作用,在中共八大上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的四条基本经验,那就是要排在旧有的法律体制和制度的约束,充分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相结合,要真正相信并依靠人民,吸取历史中以及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尤其是苏联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成熟的做法。以此为基础,他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理念,并进行了理解和阐释,这一个标志性的命题。该思想充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基础,并以唯物史观为原则,充分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审视并把握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法治原则、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治制度等,不但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广泛的实践价值。

(三)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

自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就法治的问题频繁发表关键讲话,他在全力推行依法治国的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提出,要健全立法计划,凸显立法关键点,并要提升立法的合理性以及民主化水准,坚持立改废并举,提升法律的实时性、全面性以及具体性,要健全立法流程以及工作制度,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各方的建议,让法律能够更为精准地体现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让立法的引导以及推行效果得以充分发挥,要强化法律以及宪法的执行。坚定不移地维护法治的权威以及规范,塑造人们不敢也不愿意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行法律规章的关键主体是行政机关,要以身作则,严格执法,维护人民以及公共利益。执法者务必要对法律忠实,各个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提升应用法律的方式以及思维的能力,通過法制对发展行为进行统一化,促使冲突消除,达成改革一致共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要强化关于执法活动的监管。对于非法干预执法的行为要坚决排除,攻克以及防止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层面上,对于腐败的现象要盐城做到违法必究,有权必有责。习近平总书记由法制工作的层面上再三重申了健全立法工作的作用,清晰地提出要维持法律的权威,便要依法行政治国以及执政有理,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上指导我国法治的建设,为达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提供发展方向的可参考依据,让中国法治构建实际跟全新的法制观念相联系,从而行之有效地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又一个不朽成就,是领导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途径的探究。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教条主义问题

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程里,我国的法制建设由于封建文化以及教条主义问题而受到了很多不利影响。在思想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大力宣传法制来纠正错误观念,在法制教育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令正确的思想传播到人们心底,基于人民利益,促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达成[4]。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是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宣传的意义是令公民能够更好地接受法律观念的影响,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是人民群众,唯有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方可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中国法治建设队伍中,方可令“以人为本”得以达成,进而更快更好的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二)存在封建文化影响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伴随着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不过,在推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程里,我国法制建设依然有着部分问题,在此其中,封建文化的问题十分明显。在法制上,封建文化的体现便是以权代法,这跟我国建立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南辕北辙的,唯有合理传承优良的传统文化,摒弃封建落后文化,坚持民主专政,反对独裁,方可促使我国法制建设发展,方可确切地落实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沿袭多年的文化形态,必定有着它的不足之处,这是属于时代的局限[5]。若要将其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联系起来,那么便要去粗取精。

(三)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工作,尤其是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集中在部门利益倾斜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第一,只想享受权力带来的便利,但是不想承担相应的职责,也拒绝接受监督和控制;立法中关于政府部门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数量不多,更多是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这和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相违,必定会对中国法治进程造成不利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是立法工作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执法不严,不依法行政。在国内,主要由行政部门执行全部的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法律规章,行政执法活动和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所有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予以重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关键问题。我们务必要将依法行政当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来抓。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的探讨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法制观

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程里,我国的法制建设由于封建文化以及教条主义问题而受到了很多不利影响。对于思想方面的问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占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法治建设的主导地位,通过强化法制宣传力度来改正错误的观念,通过法制教育来让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得以提升,令正确的思想传播到人们心底,基于人民利益,促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达成。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是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宣传的意义是令公民能够更好地接受法律观念的影响,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是人民群众,只有让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可以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建设中国法治,才可以达成以人为本,进而更迅速更好地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抵制封建糟粕文化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类文明的进步离不开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着重于人的价值,注重以民为本。中国人在许多年前便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主张治理国家需要养育人民、惠及人民、有利于民,我们要将优秀的文化发扬光大并传承下去,之所以坚持发展,是为了和人民共享最新发展成果。以民为本,关注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最后让人的全面发展得以达成。抵制封建主义糟粕思想,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键是深入发掘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其进行整理,在传承中创新,在实践中实现发展。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上,我们要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所选择,要以批判的眼光去对待,不能被困在封建思想之中,要抛弃糟粕文化,弘扬精华之处,让优良的传统文化跟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机结合,体现出民族性,进而达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了体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民族色彩,我们需要建设和民族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由立法层面来说,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制度得到确立之后,我们可以做的工作是完善法规和起草法案。起草工作决定了立法质量。目前,大部分法案以及地方法规都是由政府拟定以及颁布,而其他提案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数量较少,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人员提出的法案少之又少,这是因为政府熟悉行政管理事务,也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确定和提出法案,优势明显。但是,政府的真正职能是执行法规。对法案法规进行过多的起草以及提出,显然容易分散精力,因此,部分法案可以交由有关的社会团体以及组织进行拟定,除此之外,另外的提案主体也可以起草法案,并且应当提早更多的法案,最终由权力机关做出决策。这可以让行政权在合理范畴内得到统一化行使,可以行之有效地提升立法的权威性,强化人大常委会以及人以及人大在立法层面的主导地位。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里着重于以人为本以及民主的重要性,我国在建设法律的历程中,向来以达成人民民主为目的,我国的根本政治体制是人大会议制度,着重于以人为本。在党的法律实践里,为了让人民民主权利实现有所保证,通过颁发以及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提供有力的后盾,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丰富的实践里慢慢探索出了一条能够体现人民民主的马克思法学中国化之路。

参考文献

[1] 王永杰.从普适性到地方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

[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 朱学平.从哲学政治到商谈政治——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与中国法制建设[M].成都: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 顾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开拓者[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刘乃忠(1967.06- ),男,辽宁大连人,大连外国语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民商法;唐凤仪(1989.11- ),女,山东潍坊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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