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比分析研究*
2019-11-30王增栩
王增栩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比分析研究*
王增栩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广东 广州 510070)
近年来,国家创新孵化链条日渐完善,但相关概念较为混乱。从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承接的企业类型及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对比分析各类载体的运营模式和优惠政策,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创新创业载体;对比分析;众创空间;服务模式
1 引言
1987年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立成立,标志着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开端。2013年,国家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工作,以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众创空间这种由原有创客空间发展而来的创新型孵化器开始取代创业苗圃成为链条的重要一环。科技园区承接大量从孵化器、加速器毕业的企业,形成一个有序的区域创新系统。由此,一个涵盖小微企业、中型企业,骨干企业的,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完整孵化链条体系开始形成。但现实中,各类孵化载体概念模糊不清,各自功能存在互相交叉、重叠,极易造成混淆。因此,弄清各类孵化载体的概念,对比各类孵化载体承接的企业类型及创新载体在其中发挥的主要功能,对健全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加快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各类孵化载体概念、特点对比分析
2.1 众创空间
2014年,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口号,掀起了一波国人创新创业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工作边界被打破,创新创业活动范围被无限外延,众创空间正是“互联网+”时代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国务院(2015年)提到众创空间是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平台,是一个办公、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空间的集合体,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创新与创业相结合[1]。科技部(2017年)对众创空间作出明确定义: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服务特色,集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合成体,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广东省科技厅(2017年)指出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综上,笔者认为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完成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创业服务,打破界域限制的低成本、便利化复合型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共享、低成本是其主要特点。
2.2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舶来衍生品,在外国它被称为企业孵化器,而在中国则更多强调的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最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有相关定义是在200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构,通过为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场地、设施、金融等系列服务支持,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优秀的企业家。科技部(2018年)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基地、支撑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综上,笔者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工作场所、共享基础设施及金融、人才培养等系列服务支持,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存活率的重要平台。
2.3 科技企业加速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延伸,相对而言中国对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研究较少,政策文件中也较少出现加速器的概念。科技部(2013年)提到加速器是以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产业组织、资源配置方式和服务模式,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成都市(2017年)指出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过孵化的高成长性企业提供更广的研发和生产平台、更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服务体系。中国国内政府部门关于加速器的定义更倾向于承接功能,承接大量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而国外加速器更看重其金融属性,认为加速器是一种兼有孵化、金融两种功能的机构,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种子基金、密集导师指导等服务,一般在孵企业时间有限且以群组模式发展,旨在通过服务加速企业成长[2]。因此综合国内外定义,本文认为科技企业加速器指以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向那些企业提供更大研发空间、团队管理、投资支持等专业服务的创新平台。
2.4 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一般具有较为特别的区位条件,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集聚产业发展、实现特定产业快速增长、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中国国家级开发区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产业园区等五类[3],与创新最为相关的就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区是科技—工业结合体,是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其任务是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研发和生产高技术产品,园区内部一般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相对集中,有着相互依存的产业体系。产业园区更多的是一个地理集成概念,在空间上囊括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孵化链条如表1所示。
3 各创新载体功能及服务运营模式比较
3.1 运营条件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上均需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一定面积的运营产所、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需配套专业服务人员、创业导师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每年为企业开展培训活动,因各自功能和服务对象不同,具体运营条件也有所差异。孵化载体运营条件比较如表2所示。
表1 创新孵化链条表
功能服务对象 众创空间帮助完成初创团队完成项目,创立企业创业团队、创业项目 孵化器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帮助解决初创企业发展中所需的资金问题,提高初创企业存活率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 加速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密集导师指导加速企业发展高成长性企业 产业园区集聚上下游企业、形成相应产业链,促进协同创新成熟期企业
表2 孵化载体运营条件比较
运营主体运营面积金融支持服务团队在孵企业其他 众创空间原则上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不低于500 m2,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孵化器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不低于10 000 m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在孵企业不低于50家且每1000 m2平均在孵企业不低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 加速器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不低于50 000 m2 ,用于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70% 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60%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企业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产业园区政府部门以区域为单位出台自有政策扶持园区发展
3.2 准入企业
众创空间准入门槛较低,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软件开发、硬件设计、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即可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要求入驻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对入驻企业规模也有相关要求,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和主要研发地点等均须在本孵化器内。企业加速器要求入驻企业在相应的领域拥有一些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科研成果或产品;企业管理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良好的个人信誉;企业拥有一支与其研发、生产相匹配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因此加速器一般选择那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孵化器刚毕业的企业入驻。
3.3 服务模式
众创空间为服务对象提供充足的创意分享空间和DIY条件,在公共区域提供基本的共享设施为各个团队在非正式场合开展协同创造提供服务,同时众创空间也积极创建研讨班和分享会等加强创客之间的协同创造,众创空间还可以帮助创客用少量的资金进行注册地址的托管,解决注册登记问题[4]。孵化器向入驻企业主要基础设施、专业平台等基础服务,人才培养、技术指导、团队建设、推广培训等培育指导服务,投融资平台搭建,整合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咨询公司有效信息形成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管理上的支持。加速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收取一定的租金,包括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会议室等租赁基础设施、无线落网等共享基础设施;直接投资入驻企业,帮助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提供融资担保,获得政府、天使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融资等投融资服务;战略指导、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咨询、政策咨询等管理服务;直接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等技术创新服务[5]。
3.4 收入方式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取得收入:①通过为企业提供场地、工位等取得的房租及物业收入;②通过提供产学研合作平台、投融资平台搭建、注册地址托管等专业服务收取服务费;③通过投资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反哺股权收益所获得的投融资收入;④获取政府补贴。但各类载体四方面收入比例不尽相同,以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为例,2017年,国家备案的1 906个众创空间总收入74.06亿元,其中服务收入31.40亿元,房租及物业收入31.60亿元,占比分别达到了42.40%,42.67%,服务收入和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超过85%,政府补贴和投资收入占比较低。孵化器、加速器则主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和投资在孵企业取得的收入,两者又有所不同,孵化器主要通过孵化服务取得收入,而加速器因本身自带的金融属性以投资收入为主[6-7]。
3.5 退出机制
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持创新载体内在孵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积极性。企业退出创新载体一般分为积极退出和消极退出,积极退出又包括自然毕业、主动退出两种[8-9],自然毕业指在孵企业达到退出标准,开始进入企业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国家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自然毕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成长为经国家备案的高企;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 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着挂牌、上市。自动退出指在孵企业发现新的商机进行战略转型或经验不善主动退出载体。消极退出指企业在孵化期间未能达到理想的孵化效果,在超过孵化期限,创新载体对其的一种强制清退。
3.6 高新园区的运营模式
高新园区作为一个区域概念,在运营管理方面与以上三类创新载体有较大差异。国内高新区管理一般分为政府委托管理(派出机构)型、政府直接管理型、政府开发管理型[10]。目前大多数高新区是采用委托管理,即成立管委会的形式管理高新区。管委会承接部分政府审批职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行政审批、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4 各创新载体优惠政策比较
国家层面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三个载体,一般以税收减免政策激励为主,《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将政策优惠面由原来的国家级创新载体扩大到了省级。各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支持政策一般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具体表现在孵化面积补贴、创业活动补助,认定奖励等方面。各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优惠政策节选如表3所示。
表3 各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优惠政策节选表
地市文件名称政策主要内容 佛山《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载体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6号)按孵化器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 m2补贴5 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每聘任1名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创业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成都《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74号)对新建创新载体分类型给予资助;对已建载体每年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产业园区因其为更多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有更大的自主权出台自己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政策,例如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在2019年就出台了新版“1+4”政策体系,涉及人才集聚培养、创业孵化服务、科技信贷创新、科技金融、优化创新环境、协同发展等方面。
5 发展建议
5.1 推动各类创新载体错位发展
各类创新载体承接的企业不同,发挥的功能也各有特点,在发展完善孵化育成体系的时候应注意各类创新载体之间的错位发展、发挥好各自特色,做到优势互补,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5.2 做好各类创新载体服务升级
向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是创新载体最基本的功能,做好各类创新载体服务升级,为在孵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加强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多层级导师培训体系,搭建高效投融资对接平台,对加速在孵企业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有重要意义。
5.3 注重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
加速器承接的企业是最具有活力、发展势头最为良好的一批高成长性企业,这些企业运作中更加注重中试生产,面向市场能力不强,需要加速器帮他们打开市场化之门,打通产业化之道,进一步提高后进入开发区发展。国内加速器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急需政府扶持,而国家、各地市的许多政策并没有惠及这一层面,因此国家、各地在注重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加速器的扶持力度,优化加速器的税收政策,对加速器新增面积、新建设备给予补贴。
5.4 推进高新区内合理布局
高新区承载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在高新区内需要有效衔接好各类载体,做到高新区内各类载体合理布局,形成完善的孵化育成体系。同时围绕本园区优势产业,形成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关联配套企业,推进产业链提质增效。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EB/OL].[2015-03-31]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3/11/content_9519.htm.
[2]潘涌,茅宁.创业加速器研究述评与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9,41(1):30-44.
[3]张为标.园区产业空间布局适宜性评价的创新应用探索[J].产业创新研究,2019(3):43-45.
[4]王佑镁,叶爱敏.从创客空间到众创空间:基于创新2.0的功能模型与服务路径[J].电化教育研究,2015,36(11):5-12.
[5]汪艳霞,钟书华.企业加速器的“加速”服务——基于IBA、SPARK BA、HTC等10个企业加速器的实证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9):17-21.
[6]郭俊峰,霍国庆,袁永娜.基于价值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盈利模式分析[J].科研管理,2013,34(2):69-76.
[7]任静,钟书华.我国企业加速器发展对策[J].科技与管理,2010,12(6):82-85,89.
[8]项国鹏,俞金含,黄玮.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机制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33(20):30-36.
[9]刘小勇,杜佩.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模式及运营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8,38(13):133-137.
[10]曾季敏.论各地高新园区管理体制[J].中国市场,2016(45):84-85.
F276.44
A
10.15913/j.cnki.kjycx.2019.14.015
2095-6835(2019)14-0038-04
王增栩(1992—),男,福建沙县人,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
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编号:2014B040401009)
〔编辑:严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