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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剩余物资处理初探讨

2019-11-29黄俊峰韩飞飞

商品与质量 2019年3期
关键词:核电厂机型核电

黄俊峰 韩飞飞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 222000

核能的发展与和平利用是20世纪最杰出的科技成就之一。在核能利用中,核电的发展相当迅速,已被公认为一种安全、经济、可靠、清洁的能源。核电厂的建设投资巨大,单机组要达到百亿以上,建设周期长达5-8年,构成核电厂的设备及材料种类繁杂,数量庞大,受现有工程设计及建设能力的制约,核电厂建造完成并移交商运后,仍不可避免的剩余相当数量的工程建设用物资,这些工程剩余物资的处置及管理对工程建设总承包方而言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即对这些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再利用难点、后续处置建议进行初步研讨及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供相关方参考

1 核电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

1.1 工程设计原因

核电站是一个复杂的工业系统工程,一般情况下,在首堆机型运行稳定后,首堆机型即作为参考电站模型,后续工程参照此机组进行设计及建造,在首堆工程实际建设中,土建、安装、设备还无法达到百分百匹配,必然出现大量的工程变更,这些变更必然导致相关设备材料的增减,造成已经采购工程物资的剩余。在后续同机型建设时,虽然以同机型首堆作为参考电站进行设计,但受厂址、布局及施工条件等多方面影响,也无法做到所有工程物资的全精准,且受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升级改造也会出现在后续机组建设中,工程图纸的不断修订升版,必然造成已经采购工程物资的剩余。

1.2 采购原因

核电站物项的采购与基本民用电站采购类似,但也有其独特性,比如部分涉及核安全的设备,制造厂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的设备制造许可证,相关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体系要求高,远超过普通民品制造,这也导致了核电厂设备材料采购面窄,价格高,多为专业定做,采购周期长,验收标准复杂,部分关键设备采购制造周期甚至长达3-4年,如按照全部施工图完成后再行采购,考虑到必要的采购技术规格书转化、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招标、评标、定标,工厂原材料采购、制造、验收、运输交付,时间上将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进度,故采购时一般会按照参考电站用量的一定比例提前安排采购,但也存在因后续升级导致某些材料设备被弃用的可能。且部分用量较少的核级材料制造厂会设定一个最小起订量,在低于此量级时,制造厂将无法开炉生产,比如钢管,一般会按照吨或炉批进行采购,但实际图纸及使用量远低于采购量,导致工程结束后出现剩余。

1.3 施工工艺原因

为保证施工的有序进行,在材料加工及使用中,受图纸供图进度及原材料的尺寸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边角余料,进而导致材料损耗,这就需要在设计及供货时进行必要的考量,提前进行余量设计及采购。

1.4 厂家供货及土建安装接口原因

部分成套设备,为避免设备安装时零配件数量不足及易损件能够立即更换,降低厂家因反复发货增加的运输成本,部分供应商在供货时增加了部分零配件的供应。还有部分成套设备在安装时,因现场接口或土建安装原因,导致出现设备变更,部分已供货零配件取消安装,厂家不予以回收,也直接导致了工程物资的剩余。

2 核电剩余物资再利用难点

2.1 核电机组标准不统一,材料互换性差

我国目前在建及运行核电中,同时并存有VVER、M310、华龙一号、AP1000、EPR等多种堆型,各种机型使用标准各不相同,且各个标准之间几乎没有互换对比关系,导致不同机型间剩余物资的调用存在技术屏障,无法互用。

2.2 同种机型物项验收标准不断提升,复验成本高

受部分核级供应商质量及文件造假原因影响,核级材料的验收标准不断提升,导致部分已经完工项目剩余物资无法满足新标准,如按照新标准进行材料复验,由于剩余物资总量不大,甚至只剩余个位数,如果进行材料复验,试验复验费用甚至要超过新采购价格,从经济角度而言不划算。

2.3 核电设备中设备通用率很低

核电厂各类型设备中,相当部分为根据图纸进行专业制造的非标设备,这些设备输入输出值多已经提前设定完成,通用性不强,一旦因设计原因取消安装,设备转用其他工程项目的可能性非常低。

2.4 跨项目核级材料调用需要核安全局审批,目前缺少审批流程

因涉核材料的专用性及项目专属性,跨项目机组间核级设备及材料调用要需要设计、施工、进度等单位联合出具技术评估意见,由调入调出方业主审核,最后报核安全局监管方审批,目前在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书面审批流程,除极少量急用材料获批外,大批量再利用无成功案例。

3 核电剩余物资处理的对策

3.1 优先作为备件或大修备用材料移交核电运营方

核电厂正常运行后,为确保安全运行,需要按照一定周期对机组进行大修或部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这些工程剩余物资经过挑选,相当部分可以作为备件或备用材料予以使用,有效降低运营方后续采购成本。

3.2 转移到普通民用工程上使用

核电剩余物资虽然在核电站系统内难以调用,但完全可以使用于不受监管的普通民用工程上,以高代低,拓宽使用渠道。

3.3 建立剩余物资评估及处置机制

核电工程公司对剩余工程物资应组建评估专项组,集中设计、施工、采购、审计、财务、监察等专业专家,对无法处置的工程剩余物资进行经济及技术评价,按照剩余物资存储年限、再利用价值、后续可能使用情况进行专业化分析,综合分析剩余物资价值。

对于可利用部分转移或集中存储于相关核电厂附近或委托核电业主方代保管,不可用部分应在充分考虑沉默成本的情况下予以报废或出售,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要求挂牌处置。

综述以上分析,核电工程完工后的工程物资剩余是无法避免的,如何将这些剩余物资盘活,在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相关总包方值得充分研究分析的一个课题,我们应该积极拓宽思路,充分利用好核电剩余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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