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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健全与创新略论

2019-11-29蒋圣力

国际太空 2019年1期
关键词:证券化军民航天

蒋圣力

当前,中国商业航天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即以国家航天企业为主开展商业航天活动,并在此过程中越发开放地与私营航天企业进行合作,以及广泛地吸收社会金融资本。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健全与创新对于推动商业航天发展,尤其是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满足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大幅提升的资金需求,应当根据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现实状况及其对社会金融资本的实际需要,在进一步健全各项已有的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同时,尝试采取资产证券化的商业航天金融创新模式。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商业航天作为航天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新概念之一,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追捧。低成本、高效率、对商业市场感知敏锐、对高新科技反应迅速等诸多特征和优势,使商业航天迸发出了巨大的发展潜能并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不过,作为一项投入实践时间尚短的新兴产业,商业航天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尤其应当坚实地立足于国家航天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与国家航天事业的发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繁荣。以此为基础,为使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的中国商业航天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得到来自社会金融资本的支持,确有必要对相应的商业航天金融模式进行健全和创新。

2 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现状和本质特征

从概念的角度看,“商业航天”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航天”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国家航天企业,具体实施方式是过往只为国家政府和军队提供服务的国家航天企业(包括制造企业和系统运营企业)开始同时为商业市场提供服务,并将过往限于国家政府和军队所需用途的航天设施和产品投诸商用领域;同时,国家政府和军队作为“客户”进入商业市场,就所需开展的航天活动进行招标和采购。由于具有由“国家化”向“商业化”推进的显著特征,因此,广义的“商业航天”也往往被定义为“航天商业化”。

与之相对的,狭义的“商业航天”的实施主体一般为依照市场化规则成立的私营航天企业(主要表现为私人投资、私人建设、私人运营、私人受益的私营模式),具体实施方式为私营航天企业通过市场化规律从事投融资、招投标、研发、制造、运营、合作等生产经营运作,开展各类商业航天活动。由此,较之广义的“商业航天”,狭义的“商业航天”在具有“商业化”特征的同时更侧重于强调“私营化”,即更多地由独立于国家航天企业之外的私营航天企业承担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功能。

针对上述“商业航天”概念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观点认为,“航天商业化”与“商业航天”应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且,仅狭义的“商业航天”之所指方才得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航天”。但在笔者看来,恰恰是上述广义的和狭义的“商业航天”之所指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商业航天的内涵;同时,当前的中国商业航天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而以国家航天企业为主开展商业航天活动,也正是当前的中国商业航天所应具备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

首先,从国家航天事业发展的全局看,由国家航天企业承担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主要功能,更加符合国家航天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国家航天企业在航天产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以及航天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和运行测控方面,均已拥有了相当丰富的技术、资源和经验;并且,基于多个通信、观测卫星系统的建成,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投入建设,国家航天企业在“航天商业化”的进程中也已具备了较为夯实的条件基础并取得了一定的前期成果。相较之下,尚处于起步伊始的中国私营航天企业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时还暂且面临着诸如技术能力欠缺、资金和人力资源匮乏,以及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等困境,导致在短时间内并无法比肩、更遑论超越国家航天企业。由此,立足于国家航天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确实应当由国家航天企业而非私营航天企业在当前的中国商业航天中扮演主要角色。

其次,从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看,以国家航天企业作为主要实施主体开展商业航天活动,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在航天领域的具体实现、即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更相一致。随着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理应实现“应融则融”、“能融尽融”,并以此构建起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格局。同时,作为当前中国科学发现最活跃、尖端技术最集中、工程实践最复杂、产业带动最强劲的产业之一,航天产业也确实最具优势、同时最为迫切地需要实施军民融合发展。基于此,又鉴于因为与国家国防安全和军事力量建设紧密相关而固有的“军”的属性,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必然应当以“军转民”为首要,即仅在国家航天企业确定了何种航天设施和产品得以由“军”转“民”并被投诸商用市场的前提下,私营航天企业和社会金融资本方才得以参与和投入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由此,为使商业航天发展能够与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国家航天企业理应成为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主要实施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现状和本质特征应当形成以下两方面的认识:其一,当前的中国商业航天在客观上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而以国家航天企业作为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主要实施主体也确实符合当前中国商业航天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二,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应当是当前中国商业航天发展的核心内容。

3 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主要实践

在明确了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现状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本文对与之相应的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探讨,就将集中围绕如何为国家航天企业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过程中更加充分、有效地取得社会金融资本的支持而展开。

应当认识到:发展商业航天金融模式除了有助于推动中国商业航天的发展之外,对于促进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和助推“航天强国”转型升级同样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具体而言:一方面,发展商业航天金融模式,通过将社会金融资本引入航天产业,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将使航天产业得以借助多元化的资金、资本结构进一步地推动自身发展和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实现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发展商业航天金融模式,既能够为商用/民用航天设施的长期、连续、稳定、自主运行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资本保障,也能够在提升航天产业的产业规模的基础上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助推中国由“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的转型升级。

实践中,中国的国家航天企业(主要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也已经开始认识到发展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重大意义,并初步形成了以融资租赁和基金作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相关实践。

融资租赁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设立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航天金融业务: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联合发起设立“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等六家央企、地方国企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航天科工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两家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航天产品、高端装备制造、交运工具、信息服务、新材料与新能源,以及基础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其他经营性租赁和商业保理等业务类型。此外,上述两家公司还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并提供咨询等金融服务。

基金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设立关联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航天金融业务: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股东单位共同发起设立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航天产业基金”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自身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和航天服务业的发展而向社会募集的产业基金。该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模式,并采取“大型央企-大型金融企业-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的组合方式,形成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产业经济与地方经济的结合。

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基金管理平台,目前管理的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军民融合创投基金、航天信息产业投资基金和航天工业互联网基金等,正在发起组建的基金项目主要包括新材料产业基金和智能制造基金等。此外,为拓展基金管理业务,该公司还参与了另外两家关联基金管理公司的参股投资和发起设立。

4 健全和创新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具体措施

作为当前中国商业航天发展的核心内容,中国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现正处于“军转民”的中期阶段,其现实状况可以被概括为:经由军用科技成果转化而成的民用实验室产品雏形,经过中试试验、批量试制等环节形成可工业化生产的产品,又经过产业化试验、批量试销等环节形成可供市场化销售的商品。在此背景下,为了支持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成果的快速、大量产品化、商品化,虽然国家航天企业仍然能够依靠内源性融资提供部分资金,但囿于资金需求的大幅上升,使得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资金配置短缺、融资方式有限等问题的制约和阻滞。

有鉴于此,为使国家航天企业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充分地、有效地取得社会金融资本的支持,对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发展即应当根据上述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现实状况及其对社会金融资本的实际需要,在进一步健全各项已有模式的同时,也应尝试采取合理可行的创新模式。

健全已有金融模式

(1)融资租赁

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成果的产品化、商业化将占用国家航天企业的大量资金用于购置、更新生产和制造设备。对此,应当采取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减少设备(固定资产)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在保障企业资金顺畅周转的同时,也将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

采取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应当尤其关注商用/民用航天产品的市场风险,一方面做实风险评估,保障融资、融物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确保销售市场,保障企业为融资租赁所付出的资金的回报。

(2)信用担保

鉴于与国家航天企业在商业航天活动中进行合作,直接从事商用/民用航天产品生产、制造、销售的私营航天企业多数资信水平较低、资产规模较小,通过常规的抵押、质押贷款难以取得足够的资金,可以考虑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采取信用担保的信贷融资方式。

采取信用担保的融资方式,可以鼓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鼓励国有股权投资机构作为投资者,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还可以通过“统借统还”的集合贷款模式,统一进行贷款之后再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融资需要的各个私营航天企业。

(3)风险准备金

虽然中国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客观存在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其取得外部融资。由此,可以考虑建立风险准备金这一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以降低风险因素的不利影响,从而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者。

建立风险准备金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可以设立集中管理的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要求取得融资支持的国家(或者私营)航天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其缴存风险准备金,用于统一补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损失,确保融资的投资者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尝试采取创新金融模式

除了上述金融市场普遍采取的、并且是商业航天金融模式中已有的融资(保障)方式之外,资产证券化这一较为新颖的融资方式也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商业航天金融模式而尝试采取的创新模式。

从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金融市场实践的总体情况看,其对于有融资需要的企业而言确实是一项较为理想的融资途径,并且,近年来金融市场对其实际需求也开始逐渐旺盛起来。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基础资产的要求具有多样性,且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盈利指标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原本不具备实施证券化条件的企业长期资产得以被盘活。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实施手段较为灵活,因此,在监管要求明确的情况下,其还可以为更多的非金融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作为对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尝试采取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要求发起融资的企业的基础资产须与该企业的破产风险形成有效隔离(即“风险隔离”),因此,基于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一方面可以防止社会金融资本对可能涉及国家国防安全和军事力量建设的航天军民融合资产的恶意收购,规避因为融资而产生的泄密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规范国家航天企业在开展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恰当地利用资本市场,并吸引更多的社会金融资本、甚至国际金融资本的投资,从而促进航天产业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

现阶段,在中国航天产业中适宜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基础资产应当集中于卫星领域。根据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的统计数据,近年来,中国卫星制造业、卫星发射业和卫星运营服务业的收入持续占到航天产业总收入的六成以上;并且,卫星领域(主要为通信、导航、遥感卫星)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商用/民用卫星已经具有相当广泛的用户群体和较为庞大的市场需求。由此,可以考虑将商用/民用卫星研发、制造项目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以实施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具体而言:

首先,商用/民用卫星项目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应当采取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即通过转让作为基础资产的商用/民用卫星项目收益权进行证券化。其次,适宜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商用/民用卫星项目应暂以通信、导航、遥感领域的卫星为限,深空探测、载人航天、空间科学等领域的卫星尚不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条件。再次,从产业规模、收入水平、业务体量和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看,卫星运营服务业是商用/民用卫星项目的核心,而卫星数据服务又是卫星运营服务业的核心,由此,应当将卫星数据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最为主要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

此外,需注意的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作为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法律保障而言,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已经颁布了若干政策性文件鼓励航天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吸引外部融资,但不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据以规范、引导商业航天金融模式发展的依据,具体及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整体性的实施规则还是“风险隔离”措施的设置等细节内容,也均未被纳入到《证券法》、《信托法》或者《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由此,专门适用于包括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在内的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法律规范亟待确立。

5 结束语

商业航天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中国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的强劲助力。当前,中国的商业航天正处于以“航天商业化”为主导的发展阶段,与之相应的商业航天金融模式的健全和创新则是以国家航天企业在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的过程中更加充分地、有效地取得社会金融资本的支持作为基本出发点。这是中国的商业航天及其金融模式的发展所必需经历的初级阶段。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私营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私营航天企业在商业航天中所发挥的作用越发显著,彼时商业航天及其金融模式的发展必将呈现出另一番令人期待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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