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广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的探讨
2019-11-29廖伟宏
廖伟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 南宁 530028)
1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如何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亟待解决的课题[1]。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营造“三大生态”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矿产资源服务保障。
2 广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矿产资源结构仍不够合理
2017 年底,广西矿山企业数有2 574 家,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有234 家,占9.1%,说明广西仍以小型矿山为主,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开发利用方式粗放,容易破坏生态环境及引发安全问题。
2.2 采矿权市场竞争力不强
广西部分地区难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实际需求主动投放采矿权,一般由意向人提出申请后再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此外,部分地方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为使招商工作落地,往往向企业许诺配置矿产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公正、公平及竞争性。
2.3 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广西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规划实施采矿权指标控制以来,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日趋紧张,部分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矿山滥采乱挖、超层越界、超生产规模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现象时有发生,如2016 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的桂林市漓江流域非法采石、北海市合浦县海岸线违规采石破坏环境问题及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本次“回头看”指出广西的问题;2018 年对14 个市以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中,发现多个矿山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自上而下形成台阶开采,而是采用“掏底”方式开采,带来较大安全生产隐患。
2.4 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难
违法采矿者常采取“蚂蚁搬家”方式进行非法开采,采出少量矿产品就立即销售,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的矿石量往往不大,认定的涉案矿产品价值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数额标准,无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违法采矿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在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时,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单打独斗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采矿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执法效果不明显。法律赋予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权力有限,没有直接查扣、没收违法开采设备的强制权,难以震慑违法采矿者。
2.5 矿山地质环境历史工作任务重
广西历史遗留(过期失效)矿山较多,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广、规模大,治理任务重。部分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恢复治理责任人灭失或难以认定,原先缴存的保证金远远不够治理,而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有限,部分急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废弃矿山无法落实恢复治理。
3 建议
3.1 严格规划实施,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具体做法为:①要树立规划权威,严格实施规划。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同时,严格规划调整要求,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②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格规划空间布局管控。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环境和资源保护,严格依据规划布局设置矿业权。坚决退出、避让生态红线范围,在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已设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矿业权有效期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限制开采区内逐步减少采矿权,确需设置采矿权的须符合相关的限制条件;允许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采矿权;其他规划空白区域不得新设采矿权。③要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严格采矿权总量调控。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采矿权总数和砂石采矿权数指标控制采矿权数量,不得超指标设置采矿权。要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绿色化的要求,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和矿产开发“三率”指标,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开发。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目标责任制、年度评估、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规划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2 合理配置资源,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
实现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具体做法如下:①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②加强采矿权的计划管理,制订采矿权出让计划时必须依法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③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要细致、充分,采取措施将采矿权出让前的用地问题等相关政策处理到位,保障采矿权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为企业投资矿山开采免除后顾之忧,激发矿业权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如推广南宁市“净采矿权”成功经验。④规范矿业权交易规则,继续推广矿产资源网上交易,在自治区本级和全区各地矿业权交易环节相继整合纳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通过接受平台的统一监管,严把交易环节关,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
3.3 加强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与科技手段相结合。要以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为抓手,结合矿产督察、日常巡查等工作,不断完善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研究制订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的惩治措施,通过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促进采矿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另外,充分运用“一张图”成果,结合卫片执法天眼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探索研究建设广西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对露天、地下矿山开采行为的实时、全面监管。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过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加强对矿山进行开发利用监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全力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巡查范围,规范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定时开展巡查,努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严厉追究自然保护区内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地区,要不定期开展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取缔违法采矿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推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积极主动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协调沟通,争取最大的支持,落实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移送查处到位。争取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派人员提前介入,指导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证据收集、锁定和保全,增强案件的查处效率和震慑力度。
3.4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摸清情况。加快完成市、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并编制县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全面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②分类施策。针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存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争取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逐步进行治理,同时申请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结合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工作及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整改意见指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问题,要及时、保质整改到位。针对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项目,要加快验收,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及时调整。针对实施不了的工程,提出改进措施或终止项目,收回预算资金。针对建设规模小,投资金额小的土地复垦项目,允许适当简化土地复垦项目验收流程及验收资料,便于小企业申请复垦验收。此外,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指导地方对 “一面墙”开采的采石场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及复垦工作。③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尽快发布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为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提供依据;研究制订绿色矿山建设奖励政策,提高矿山企业积极性;开展绿色勘查试点,推进勘查行业标准的修订,制订与新技术、新方法相适应的绿色勘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