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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图书出版业与影视互动新趋向

2019-11-29

科技传播 2019年16期
关键词:出版单位出版业文学作品

王 晶

一直以来,图书出版业都是我国传统媒体的主力军,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冲击,图书出版业也面临着受众流失、产业缩水等冲击。为了在网络环境中谋求可持续发展,出版企业要善于更新思维,积极与影视行业开展融合。将“互联网+”思维深入到图书出版业中,开发传统媒体的经济价值。

1 新媒体网络环境特点

李克强总理曾经在2018 年的第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提到“互联网+”理念,并指出未来互联网+将不断渗透到社会各个经济主体中,形成新的发展形势。因此网络技术的崛起是必然趋势,新媒体的出现会给传统媒体带来很大影响,这对于图书出版业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融合才能找到二者平衡相处的模式。1967 年,新媒体一词第一次出现在美国哥伦比亚电视台计划书中,从传播渠道来看,网络环境中的新媒体将以往的单向传播模式更新为网络传播模式,受众主体位置被突显出来。新媒体依托网络环境发展,所有信息数据都能够实现数字化输出,以往的纸质印刷内容也开始演变成影音、图片等方式。受众对信息的诉求变得更加多元化,信息可以被选择和被控制,不再是单纯的接收[1]。

2 图书出版业与影视互动现状

2003 年我国电影票房总收入为9 亿,而2016年就已经达到4 457 亿。成为了世界上影视用户群体最庞大的国家。影视与文字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已经成为未来图书出版业的主流趋势,1989 年《灰姑娘》电影的拍摄就借鉴了同名文学作品,这也奠定了文学作品为影视制作提供素材的基础,通过影视互动,文学作品内的传播面能够得到扩大,进一步加深传播的深度与宽度,例如:郑晓龙导演的《甄嬛传》热播后,流潋紫原著的同名小说也在短时间内得到畅销,从产业链来看,除了影视投资方,图书出版企业也获取较大收益。影视对图书改编互动不仅如此,《鬼吹灯》《盗墓笔记》《白鹿原》《红高粱》等成功的影视作品都是对文学作品的创造。但是影视作品的成功,最大收益方还是影视投资集团,电影《红高粱》的热播,提高了导演与作者的知名度,但是作为最早发表《红高粱》系列文章的《人民文学》杂志却少人问津。因此图书出版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话语权,需要积极探究新的发展形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融合[2]。

3 图书出版业与影视互动新趋向

3.1 图书内容影视化

传统媒体兴盛时期,信息交互呈现出“垄断”的状态,而目前自媒体、新媒体、融媒体的发展打破了以往信息不对等的状态。文化产业振兴进程中,传统图书出版业被归为重点发展产业之一,2011年我国图书出版总数达到37.2 万种,而2012 年我国出版图书总数达到21.4 万种。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与方式,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了6.3亿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拥有量增加,也导致图书出版单位的销售总量开始大幅度下降。反之,中国市场中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影视产业开始迅猛发展,甚至有学者提出“大视频”时代的概念。而影视作品想要取得成功,需要优质内容的加持,图书出版企业手中往往掌握大量资源,所以出版业应该立足内容优势,积极和影视产业展开合作,题材选取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最终作品质量。图书出版业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应灵活应用自身优势,化被动为主动,筛选优质文学作品,并与影视投资方发成合作关系,通过电影、电视剧的热播带动纸质书籍的畅销,在互惠互利中实现进一步发展[3]。

3.2 出版企业品牌化

以前一部文学作品想要实现传播,需要依赖出版社发行。但是当前网络环境中,自媒体、新媒体盛行,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例如:作者可以通过博客、贴吧、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外界传达自己的作品,不再需要出版单位提供稿费来获取收入,仅仅依靠点击率就可以得到经济收益。网络环境中信息的发布成本与门槛都比较低,这种形势下,出版单位优势被降低。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出版企业需要尽快完成品牌化。打造出自己独有的品牌能够提高在市场环境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近几年影视与出版业的互动来看,融媒体时代中,出版单位能够依托影视互动获取巨大经济效益,尤其是热播的《破冰行动》《人民的名义》《如懿传》《甄嬛传》,都是因为作品自身体裁优质、内容分明而备受好评。另外,《鬼吹灯》也是品牌化的一个成功案例,其基于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开发了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漫画等多种产品,建立独有的数字IP。为了将这种优势延续下去,出版单位需要尽快找到自身存在的优势,挖掘现有资源的特色,迎合受众需求,做到“人无我有”,在行业中树立独有品牌。

3.3 衍生商品产业化

归根结底,图书出版属于文化传播的一种,图书也是信息输出的载体之一,为了扩大传播面与传播深度,出版单位可以加大对衍生商品的开发力度,找到文学作品中蕴含的商机,进一步巩固自身与影视互动的产业链。日本动漫衍生产品的开发就十分值得借鉴,例如: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包含了动漫周边玩具、动漫电影、真人版影视作品、漫展、主题音乐会等,其中附加经济价值较高,同时还能催生图书的再次出版。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成本较低,且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所以企业在进行衍生品开发时,可以积极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出新媒体传播的力量。不能仅仅将目光放在图书出版上,还要全方位的开发衍生产品,例如:哈利波特电影热映后,系列丛书也二次畅销,出版商还根据影视场景开发了主题文具、游乐园、网络游戏等等,衍生商品产业链中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获取巨大经济效益。

3.4 合作模式多元化

新媒体时代下,出版业与影视的互动范围不断拓宽,图书出版业在和影视业融合时,要注意合作模式的多元化。以往出版单位仅仅是向影视投资商提供图书改编版权,合作方式比较单一,而且经济控制权并不在出版业手中,相关企业获取效益较少。为改变这种情况,出版业可以积极的化被动为主动,对改编的影视作品进行投资,参与影视制作,担任制作指导或顾问等工作。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企业起到表率作用,例如:凤凰出版传媒企业就单独成立了凤凰传奇影视有限公司,并投拍了很多优质文学作品,如《裸婚时代》《新白发魔女传》等。实现了对经济效益的绝对控制,同时也减少了产品制作环节。出版单位不用四处寻求影视公司合作,影视公司也不用再盲目投拍,提高了双方的工作效率。

3.5 文化版权规范化

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下,信息发布渠道更加多元化,文学作品传播门槛降低,衍生产品种类增加,例如:网络游戏、周边玩具、主题公园、服装饰品等。文化版权所有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时,必然会产生纠纷。近几年在图书出版业与影视互动过程中,市场版权纠纷屡见报端。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秩序混乱。文化版权问题不仅关系到经济收益,同时还影响着两种产业的融合效果,增加了二者互动风险。而且对于很多产品的开发行为,各参与方并不知情,这种侵权行为也就加剧了版权问题的严峻性。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一直受到出版业的关注,违规成本低、法律制度未完善、侵权行为界限模糊都是盗版行为出现的诱因。所以未来出版业与影视互动时,需要政府国家部门发挥出自身引导作用,完善版权归属细节,对侵权现象、侵权行为进一步细化,深入贯彻法律的严谨性与权威性,让出版业在面对纠纷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靠”,规范行业风气,推动市场良性循环。

4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新媒体的快速崛起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强而有力的冲击,但是在网络背景下,图书出版业与影视进行积极互动与融合仍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未来这种跨界“联姻”模式仍需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规范现有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创收,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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