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粮食购销企业涉税问题探讨
2019-11-29建湖县粮食局
建湖县粮食局
目前,粮食企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深化收储制度改革、加快不合理库存消化、创新完善粮食宏观调控、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等重点任务背景的新形势下,如何贯彻执行和合理利用好国家涉粮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纳税成本,防范纳税风险,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粮食企业面临新时期税收政策方面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谈几点初浅认识与大家商榷。
一、面临税收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涉税管理薄弱。粮食企业减免税核算体制不健全,后续管理跟不上,税收日常管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真空。无论是税务干部,还是企业涉税人员,由于对一些税收政策缺乏学习的热情,缺乏法律责任意识。多年来,普遍认为粮食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税收上又有优惠政策。因此,对企业涉税项目平时未实行有效管理,特别在收购环节的凭证使用、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管理力度。
(二)政策受益不均。文件明确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肩负国家粮食安全责任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和从事粮食购销的民营企业并没有明确。其国家税收政策,并没有顾及到所有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三)重复增加税负。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规定,对受托的收储企业粮食收购入库且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收购费用补贴,这是对收购环节发生费用的补贴。为此,中储粮直属库要求受托承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拨付收购费用补贴,这样使承储企业重复开票而增加税负。
(四)税务注消不易。几年来,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围绕“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思路,对所属粮食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整合等改革,使粮食企业个数大幅减少。为此,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由于粮食企业基本上属于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先后需经过两个税务机关对企业近几年凭证、账簿、报表进行注销清算,以确定是否欠税、有无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最后没问题才能给办理注销登记。为此,程序多、手续繁、时间长,企业很难注销。目前,因粮食企业改革,单位名称越改越多,都在零申报。真是“注册容易,注销难呀”。
(五)发票有待规范。一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时,由中储粮直属库提供不同于税务部门的收购发票给受托方使用且跨区域开具;对粮食经纪人和经营单位等开具收购发票是否符合发票的使用规定,税务机关缺乏监管的有效手段。二是地方储备粮和贸易粮收购时,粮食企业向售粮户开具自制收购凭证的同时,还要开具国税普通发票,重复开票工作量大且不规范。三是粮食销售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外购外销业务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对于个人粮食销售业务没有开具发票,无发票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四是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存在漏洞。粮食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对下一环节的税收实现有重要影响,如果对其疏于管理,则会造成国有粮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等问题。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粮食企业涉税人员要认真学习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一要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向税务、农发行等部门反映,做好协调沟通,让他们准确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便粮食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二要组织学习有关税收政策、发票使用规定等方面知识,提高纳税意识和法规意识。三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农发行信贷管理、严把收购政策关口,规范税务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费用水平,降低开支标准,真正做到开源节流、节支增效。税务管理人员要对照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内容,掌握详细规定,了解适用范围,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把握政策尺度,做好调查摸底,根据粮食企业实际情况,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严格依法落实减免税工作,坚决遏制越权减免或不按规定减免,加强后续管理,做好日常征收管理。
(二)减免资格界定,惠及粮食购销企业。由于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购销企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重要的载体之一,随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原企业的房屋、土地不动资产大部分集中在公司总部,区域内的企业数量越改越少,仓储能力越来越强,肩负责任越来越大。同时,民营粮食购销企业也逐步形成规模,是搞活粮食流通的有力补充。为此,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也应同等享受。建议国家粮食局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制定和完善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时,应将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购销企业也纳入其中,与商品储备企业一样,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三)收购费用结算,等同保管补贴拨付。因组织粮食收购入库发生的装卸、整晒、除杂、合理损耗等费用支出,承储企业已承担了税负。而收购费用是对收购环节发生费用的补贴,中储粮直属库不应要求受托承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整个委托收购业务涉及到委托方和受托方,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收购业务。建议中储粮公司就收购业务涉税项目与税务、银行及承储企业等多沟通协调,不必开具仓储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承储企业向中储粮直属库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粮食收购发票以结算收购费用补贴,真实反映收购情况,规范业务核算管理,以减少受托承储企业的税负。
(四)注销企业牌子,办理终止纳税义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兼并、重组和整合等改革后,粮食主管部门牵头就企业注销事宜与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企业涉税人员应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提出注消申请,在税务清算时,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及时提供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资料,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完整的税收注消资料,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强企业注销清算税务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制度,对非正常的零、低申报户,应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以确保相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五)规范税收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水平。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开具、使用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重点关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相对固定、购进量较大的纳税人之间的粮食购销情况,防范出现货物没有实际出库、虚构销售业务,下一环节违反规定抵扣进项税款等问题。二是应规范对收购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收购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领购和开具收购发票。为此,建议国家粮食局牵头与税务总局沟通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农产品收购的电子版发票,并与税务管理平台、粮食收购“一卡通”和非现金结算相对接,以推动粮食收购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
总之,粮食购销企业的转型稳步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支持。随着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财税政策的不断调整,粮食企业面对新的税制环境和新的市场环境,很有必要对涉税优惠进行梳理和反馈,能够在税务筹划、经营管理中,更好地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降低企业税负成本,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