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法务体系问题与调整对策
2019-11-29孟殊倩
孟殊倩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1 引言
在传统公司架构下,公司法务部门在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面临着知识技术更新迭代加快、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日益复杂等新形势,因此在规范的公司组织架构中,法务部门在风险防控、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也越来越大。正确认识法务部门的意义、正确定位公司法务部门的职能、合理构建公司法务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健全法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自1955年新中国初期部分企业建立“法律室”以来,我国企业法务部门在企业内的地位及职能经历了一个由附属辅助到独立发挥风险控制职能的渐进过程,这与对法务部门作用的科学认识是离不开的。因此在探讨如何重塑公司法务体系前,笔者将系统探讨健全企业法务体系的必要性。
2.1 外部必要性
所谓外部必要性,指由于某一主体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而为该主体做出应对性决策提供的合理性。这是一种外部的工具性理性,放在企业治理中,就是企业面对市场环境、外部政策环境而做出的调整性措施。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知识、产品更新迭代加快,在如此频繁的技术升级及激烈的技术竞争背景下,科学的规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采用多种方式合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义就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出台的导向性政策、促进性政策往往孕育着巨大的机遇,作出正确的决策往往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收集相关政策、权衡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都需要具有更大独立性和决策权的法务部门发挥作用。
2.2 内部必要性
所谓内部必要性,指由于决策主体自身内部要素发生变化,而为该主体做出应对决策提供的合理性。在企业治理中,这是企业根据自身出现的特点而做出的调整,也属于工具理性的一种。
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的人才具有更高的价值,这些员工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熟知都是一把双刃剑,控制企业人才流动而带来的风险往往需要科学的内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控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诉讼保护策略等,而这些都倚仗更为积极的法务部门。
知识经济中,企业的高速发展往往需要更为频繁的决策及调整,有时甚至需要涉足全新的领域,而传统的矩阵式管理层级中,法务的决策层级较低,以及法务决策体系臃肿、法务决策流程繁琐,这都难以满足企业对决策效率的追求和高速发展中法律风险的控制。因此,从企业内部决策、治理角度讲,法务体系的调整也势在必行。
2.3 法务管理理念的革新
随着市场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对于法务管理理念的要求越来越高。规模较大的跨国企业,在法务管理理念上也逐渐合流。据考察,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普遍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所谓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就是运用模式理论与方法,在企业内部建立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态。如法律事务管理职能化、专业化、内部化、法律风险与财务风险同等化,这些都是法务管理更加科学的理论支持,在此背景下对企业的法务体系进行适度调整也就有了价值理性支撑。
3 传统法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传统法务体系侧重事后处理、侧重层级管理与审批,并且法务部门在企业架构中地位不高等,这些已经成为企业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发展的限制。在第二部分,笔者将从企业架构、决策体系、法务职能等方面探讨传统法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侧重事后控制而忽视全过程管理
在传统法务体系中,法务部门往往被置于审批末端,表面看来法务部门具有一票否决权,在发生法律风险时可以及时处置。但是这样的法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弊端:首先,流程层层审批最后流转到法务部门,往往代表了业务部门、各级领导的意愿;在法务部门地位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的背景下,往往给法务部门控制法律风险带来了压力。第二,把法务部门放置于审批流程后端,但是业务前期筹备、运作过程的法律风险却无法控制,法务部门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第三,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在企业经营全过程都蕴含着法律风险,如果法务仍然在产品生产流程之外做法律风险控制,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
3.2 注重矩阵管理忽视决策效率
在传统的企业管理理念中,往往设置较为严密的管理层级,在这种企业中职能部门的专业化、层级化特点突出。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弊端也很明显,由于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所以在进行决策商讨时,就会出现反复纠结的情况,而且通过矩阵管理,部门利益定位也会出现变化,导致员工管理环境复杂,使法务风险控制成本上升。而且,这种部门之间的效率内耗,也容易导致企业措施重要机遇,而将法务部门的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业务开展人为设置障碍,不符合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对决策效率的要求。
3.3 法务在决策体系中地位较低
在传统企业中,由于法律风险控制理念所限,法务部门虽具有一定的否决权和决策参与权,但是由于法务在决策体系中地位较低,使得法务部门难以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如有很多企业将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混编,或将法务部门置于二级部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缺乏一个法律风险控制的宏观统筹,在风险控制时法务部门权力也大大受限。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控制与财务风险控制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法律风险控制不仅可以避免潜在损失,也能通过知识产权规划、商标管理、诉讼维权等形式实现企业价值提升;而目前企业管理体系中,法务部门的地位往往较财务部门低,这也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重要性被忽视。
4 法务体系的调整对策
综合知识经济的特点、法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及时对自己的法务体系进行调整,使法务部门能够适应知识背景的特点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
4.1 建立法务风险全流程管理
全流程管理,就需要将法务管理与控制提到前段,由法律风险被动防控变为法律风险主动控制。这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整个流程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如在企业项目策划时,就应有法务部门介入,此时法务部门处于风险提醒者的地位,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而后在项目准备立项、实施时法务部门应及时监控业务部门的法律风险,此时法务部门处于一个方向修正者的地位,对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业务行为及时纠正;在业务部门完成项目后,法务部门应着手对项目成果保护与利用,此时法务部门处于成果守护者的地位,参与制定产品开发及保护战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4.2 实现法务扁平化管理
面对新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经营环境,企业组织形态已开始由传统型、固定化和显性化转向现代型、实时化和虚拟化,管理幅度和物质流不再成为企业组织设计的惟一基础。合理的审批流程是法律风险控制所必须的,企业应削减不必要的管理层级、审批流程,这是法务提升风险控制效率的一个突破口。法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远距离风险控制控制。随着企业规模扩张和开放经营,“全能型”企业蜕变成为只保留较少职能部门的“核心型”企业,法务部门也必然需要通过对核心部门、人员、节点的控制,形成一种法律风险扁平化控制的新兴企业风险控制体系。
4.3 法务部门独立化
法务部门属于风险控制部门,虽然法务部门需全流程介入风险管理,但是却必须保持一种相对超然的姿态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务部门的职能。如果将法务部门置于二级部门的地位,或法务部门时常受其他部门预算分配的掣肘,那么无论是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控制还是法律权益维护都将处于较为消极的处境。将法务部门在公司架构中置于较为独立的地位,赋予法务部门独立的预算权,可以使得法务部门独立的发挥自身的风险控制职能。
另外,在很多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层级也较低,这种较低的法务部门负责人层级也使得法务部门难以更深度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之中。实行首席法律顾问或法律总监负责制。在柯达公司、IBM以及首钢集团中,总法律顾问集中领导公司内部的所有法律事务管理,其地位相当于副总裁,直接对公司法定代表负责。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保证了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高层决策,有效地防止和化解经营中特别是重大决策上的法律风险。
国外大型企业集团在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其法务管理的成本远远低于它们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因此,国外大型企业集团法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 结语
企业法律事务体系调整的方向是明确,一方面,法务人员提前介入到公司项目中,跟进项目,提供法律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法务人员的决策前置并得到公司支持项目方的尊重和执行是合理化的方案的基础。总之,在当今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的法务体系的调整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