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选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2019-11-29陈钟迪李诗月编辑章蔓菁
文/张 磊 路 新 陈钟迪 李诗月 编辑/章蔓菁
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能够提供独立的运作生态,帮助企业提升股权激励计划的运作效率和确保控制权,同时提升股权激励计划的保密性。
近年来,生物医药、电子科技、跨境电商等行业内的企业掀起了一波境外上市的小高潮。对于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其发展态势和企业价值有赖于核心团队的长期稳定,因而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成为诸多企业的优先选择。这其中,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下称“持股平台”)是整个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一环。如何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是众多拟上市企业需直面的问题。
持股平台的价值
通常,持股平台是指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特定运营载体,以协助激励对象通过多方契约的形式,参与到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企业发展初期,由于员工总数较少、股权结构简单,搭建持股平台的价值并不明显。但随着公司管理复杂程度的不断提升,当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达到一定数量,激励总量也达到一定规模时,搭建持股平台就会显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显著优势。
独立的运作生态。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载体,持股平台可提供相对独立且完整的运作环境,实现与其他公司实体的有效分隔。即使后续需要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也能把影响范围控制在持股平台内部,不会波及其他组织。另一方面,若员工退出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收益需予兑现时,持股平台可基于事先约定,通过股权回购等形式实现,避免因人员流动造成股权分散的后果。
提升运作效率。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面临对激励对象的调整、激励额度的变更等情形。借助持股平台,这些变更所带来的股东信息变更/登记、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等操作,均能非常简洁、高效地实现。
确保企业控制权。持股平台能够通过相关协议对平台内股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是投票权)进行明确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降低因股权激励计划而可能造成的控制权分散的风险。
提升保密性。从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角度出发,大多数股权激励计划仅需要对持股平台整体信息和重点激励对象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这有助于保护激励机制/额度等企业敏感信息。
此外,借助于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有望获取更为合理的个税筹划空间。而对于有持续融资计划的拟上市公司而言,规范的持股平台架构,不仅有利于降低融资工作的复杂度,也是向资本市场展示自身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常见持股平台的比较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常见的持股平台通常有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基金计划等。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一种兼具适用性和操作性的持股平台,也是拟赴境外上市企业较为青睐的形式之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上市地选择的灵活性。信托作为一种国际常见的持股平台形式,被众多境外资本市场所认可;因此以信托为持股平台的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地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优势,上市障碍相对较小。(2)信息保密性强。信托设立后,日常事务均以受托人名义实施,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及所处理信托事务负有保密义务,能够有效杜绝企业激励计划信息泄露,降低企业管理风险。(3)资产的安全性强。信托计划以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三方的契约关系作为运作基础,其独立运作和高度保密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信托资产的安全性,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4)管理机制稳健。信托计划可通过企业设置的信托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可避免因公司管理层变动等人为因素干扰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运作。(5)税收筹划空间可期。信托计划的法律特性,使其可以被设计为位于低税地的保密性税收实体,并有资格遵循信托设立所在地的法律,从而为激励对象争取到合理的个税筹划空间。
在实操层面进行信托设置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可撤销信托或不可撤销信托。资产注入信托计划的常见方式主要有捐赠和非捐赠两种,前者形成不可撤销信托,后者形成可撤销信托。企业在选择资产注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两者对信托委托人的权利限制程度和信托计划的终止形式。若采用捐赠方式形成不可撤销信托,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委托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撤销信托计划结束时,如仍有尚未分配的剩余权益,应在全部分配至受益人后,整个信托计划才能宣告结束。反之,若信托计划为可撤销信托,当信托计划结束时,未分配权益会返回至信托委托人,并可由其进行处置。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通常是拟赴境外上市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或股权激励涉及资金规模较大时,优先考虑的持股平台形式。通常,公司会将股权激励计划采用资管计划的方式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该资管计划以委托人(即公司)作为投资者,而非以每个激励员工作为投资者。其主要优势有以下方面:(1)覆盖对象广泛。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规定相比(最多不超过49名有限合伙人),资管计划理论上对参与的员工数量没有限制(与信托和基金计划类似)。(2)日常管理便捷。与信托计划类似,资管计划在存续期间内的变更备案简易快捷,避免了因激励对象的份额调整而需办理各类变更登记手续。(3)在国内仍具适用性。除境外上市地之外,科创板也已明确规定,允许高管与核心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发行配售。
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许多国内企业而言,由于国内许多地区均有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减免/返还政策,因而在公司发展初期,有限合伙企业常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推出后,顺理成章地肩负起持股平台的使命。但对于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概念通常显著有别于境外常见的企业模式概念,因而对境外主流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适配性较差。如果企业坚持以此模式作为持股平台,则未来很可能在上市过程中,因为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模式在拟上市地“水土不服”,而面临当地繁琐的公司治理、上市合规、监管合规等多方面要求。因此,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
基金计划
相对上述几类平台而言,基金计划的实施门槛较高(主要体现在资产规模大、管理费用高),需要专业的运营团队来负责。基金计划的风险也受到市场、政策和管理团队等多方面要素的影响。对于常规企业而言,基金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适性较差,通常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定制化设计。例如在企业的资产规模和抗风险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由专业团队量身定制相应的计划。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持股平台,当境内居民以激励对象身份参与到拟赴境外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时,从合规角度看,都需尽早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外汇登记。
对于拟赴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而言,其在构建持股平台时,必须兼顾上市规划、公司治理、合规性、税务筹划等多项因素。以下通过一则案例,为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提供参考。
A公司是一家计划赴美上市的国内高科技企业,已构建了完整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公司处于B轮融资阶段,尚未实现盈利。由于高科技行业的激烈竞争,A公司核心人才乃至高管流失事件时有发生。尤其随着融资进程的深入和IPO的临近,通过覆盖面更广的股权激励计划(含中国大陆员工和外籍人士)实现团队的稳定和士气的提升势在必行。在是否选择持股平台以及应选择哪种形式的持股平台方面,A公司有如下考虑:(1)从便捷性角度看,员工直接持股最为方便,且根据拟上市地的税法,外籍员工直接持股有助于最大程度地降低其个人税负;但对于中国大陆员工而言,若直接持股,则需逐一单独操作外汇登记手续,灵活性显著降低,保密性也较差,甚至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2)从上市地角度来看,因A公司是赴美上市,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发挥其在税收等方面的平台优势,因此并非优先选择。(3)从管理成本看,基金或资管计划虽能帮助公司统一管理激励计划,且能兼顾保密性要求,避免对公司控制权产生负面影响,但从管理成本来看,现阶段A公司的发展刚刚初具规模,并且尚未盈利,基金和资管计划的高额管理费用会带来较大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也有“大材小用”之嫌。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A公司发现,信托计划不仅能兼顾基金和资管计划的优势,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如果考虑到高速发展中企业人才的流动性,信托计划还能通过完善的管理机制(通过多名委员构成的信托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尽量避免人员变迁对激励计划的负面冲击(例如继任高管有悖事先约定改变/取消计划进而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来看,如果通过合理设计,使信托计划能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设计相配合,信托还能为A公司争取到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综上,信托计划是现阶段A公司持股平台的优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