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11-28陈志华
陈志华
江门市科技服务中心 广东江门 529000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三方通过发挥各自资源和优势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逐步成为产业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之一。合作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经验提出更符合市场实际的技术需求,高校可以为企业和科研院所提供人才支持,而科研院所通过了解企业的实际需要,调整研究方向,制定创新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在三方的产学研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技术成果需要以知识产权的形态落实并加以保护,这方面应该予以重视[1]。
1 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合作中以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从而获得知识产权。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普及程度不高,导致三方均可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够充分,维权和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可能对自己研发的技术、生产的商品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容易遭受侵权行为,也让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带来被迫腰斩的风险;二是当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何途径制止并进行维权,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存在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是产学研三方内部对各自知识产权不尊重,又或者是对外进行技术成果的拿来主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各方在合作时没有事前就知识产权问题交代清楚,或者从根本上没有对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维权等问题加以重视,就容易导致合作方之间产生矛盾或者牵涉到知识产权纠纷中。
1.2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不合理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是产学研合作的焦点问题。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最希望能投入小产出高,而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考虑的是其智力成果能否在现实中体现真正价值基础上同时考虑自身经济回报。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因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着产学研合作质量,主要表现在:第一,产学研的合作各方从一开始就没有对事前事后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和利益进行约定,到遇到分歧时指望 “友好协商”显然很不实际;第二,大家对合作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统一,合作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造成 “低买”、“高卖”的对抗;第三,最恶劣的情况就是例如企业遇到产出收益不理想时,会出现拒付或拖欠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应有回报,或者有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违反协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多方授权或私自转让,这都会互相侵害了合作各方之间利益[2]。
1.3 政府部门管理还不到位
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虽然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但是对产学研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方面政府还没有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产学研合作的关注点更多是合作方之间的背景、促成合作的数量和成功率以及对当地经济的提升效果等,而对产学研的知识产权问题没有足够关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没有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大多是事后介入,未能防范于未然,往往侵害者已经走了法律法规漏洞,使受害者没能得到应有的追偿。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企业投入意愿降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积极性减弱。
2 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对策
2.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应该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自身生产、教学、研发以及合作的全过程。高校可以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课程、竞赛和培训等方式,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师生的学习和工作中;科研院所应把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到科研选题、调研、实验以及成果产生等各个方面,多学习知识产权申报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任何阶段成果条件允许都应尽快申请专利;企业应该定期给员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培训,树立和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此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一定要保障自身的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成果。
2.2 合理分配各方知识产权利益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要秉承公平、公正、共赢的原则,建议以契约方式兼顾各方利益。在合作前就要订立好合作协议,确认合作模式是专利许可、委托开发还是技术入股等,此外还要明确利益分配方式,是要需求方一次支付、分期支付、协议提成还是按股分红,各方应选择合适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减少合作过程中的矛盾。
2.3 政府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监管
政府部门要为协同创新合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另外通过调整完善甚至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各范畴进行管理和规范;二是要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以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为抓手,将授权、确权、维权结合起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通过各种途径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公信力[3]。
3 结语
产学研合作是新时代的创新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它能加快将科研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最终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解决,才能真正有效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的优点,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互利共赢,提高我国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