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研究
2019-11-2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国有企业党委必须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要求,探索建立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体制、严密周全的腐败预防机制、及时准确的线索发现机制、运行高效的查办处理机制、严格到位的问责追究机制以及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着力在国有企业系统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开展、纵深化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党委”)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形势发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探索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为落实落地国有企业各项改革举措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撑。
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现实背景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出现新变化。其一,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了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稳步深入推进,党中央先是出台了中央八项规定,后又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不仅从理论上深化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而且从实践上将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此后,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其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为破解纪检监察领域“九龙治水”困局,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的情况下,探索省、市、县三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条件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形成同司法机关既有机衔接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经过近一年的探索,这项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而且加强了各级党委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优化了反腐败体制机制,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为改革工作在全国的推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三,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近年来,我们党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经历一个从严峻复杂到压倒性态势初步形成,再到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直至目前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不断跃升过程,从而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
二是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呈现新特点。其一,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通常会采取貌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比如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招投标、投融资、股权转让等生产经营事项决策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违规决策或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唆使他人进行违规决策,置企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于不顾,这背后往往隐藏着极其严重的权权、权色、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其二,腐败手段更具有多样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往往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腐败活动。有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虚构事实隐匿国有资产,待改制后再予以侵吞;有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虚增购销环节、虚增业务费、虚构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的过程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等等,手段不一而足。其三,腐败类型更具有重叠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往往会滋生发展出多种腐败行为,兼有多种腐败类型,特别是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勾连在一起的现象比较多。这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常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资源当成自己人生进阶的“垫脚石”,为谋求自身政治地位和所谓“仕途”发展,不断定向输送利益,大搞权钱交易、跑官要官、卖官鬻爵,从而形成一定利益集团和政治团体,不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严重危害党和国家政治安全。
三是新时代对国有企业反腐败提出新要求。其一,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原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曾在人民日报撰文称:“在实现伟大复兴的征途上,风险与挑战无处不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字必须长期坚持。要始终保持一份冷静清醒,深刻认识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是长期形成的、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松一松就会出现‘回头浪’”。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本系统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其二,要明确反腐败斗争的主攻方向。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要以政治腐败为重点,集中查处两个方面腐败问题:一方面是结成利益集团、妄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的问题,“打虎”“拍蝇”冲着利益集团去,防止其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搞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等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问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冲着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去,消弭政治隐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中央纪委要求,突出查处国有企业中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行为;坚决查处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职工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其三,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定立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并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了时间、赢得了民心,逐步迈向了标本兼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中央要求,保持战略定力,通过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具体来说,就是靠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持续震慑,巩固不敢腐;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不能腐;靠坚定理想信念宗旨,选对人用好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强化不想腐,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主要问题。当前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不足。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涉及“一把手”腐败的案件比例较高,尤其是大案要案,多为“一把手”或“一把手”主导,涉案金额往往令人咋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上是由本级党委任命,在本企业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任免、考核、评价等都由本企业内部掌控,这种体制导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很难大胆地对本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难以形成体系,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常因信息来源少、反馈时间慢、相隔距离远等条件限制,导致出现“鞭长莫及”的局面。
其二,对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监督存在盲区。人、财、物等关键部门中,即使是职级较低的一般管理人员,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具有较大的谋利空间,常常成为业务客户拉拢、腐蚀的对象,加之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有的企业反腐败工作只针对中层以上干部,对关键部门的普通员工缺少必要的廉洁教育、监督检查等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往往一经发现,已经出现违纪现象,造成一定的损失。
其三,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方式单一,案件查办手段有限。有的企业反腐败工作仍处于转发一份文、网上挂一个通知、讲一次廉政党课、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写一份廉洁承诺书、参加招投标会议和制定几个制度等初级阶段,不能适应腐败分子违法违纪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的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途径有限,调查取证方法手段单一,涉及外部单位的调查取证,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在独立办案方面,还会受到“领导指示”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查办案件难度较大。
其四,党风廉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仍存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案双查”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查处违法违纪干部不严的现象,该查处的没有查处,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批评了事,该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纪律处分。
其五,落实中央“两为主”要求不力。有的国有企业落实中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不力,企业纪委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时,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和“指示”后才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企业党委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不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有的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不是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而是考核评价受制于同级党委,不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
其六,国有企业基层反腐败力量比较薄弱,纪检监察机构“三转”落实不力。有的国有企业成员单位、子企业的反腐败工作比较薄弱,对反腐倡廉教育敷衍、走形式,对纪检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闭环;有的子企业没有内设的监督部门,日常内部监督工作缺失;有的企业将反腐败工作全部推给纪检监察机构,对“一岗双责”不学习、不理解、不落实;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被认为是不创造效益的部门,被安排了与执纪监督主业无关甚至冲突的业务,与中央提出的“三转”要求不符。
二是原因分析。尽管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国有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是最主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管理体制的整体协调性不足。在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进入新常态的过程中,尽管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其整体协调性还仍显不足,致使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中仍然遭遇“中梗阻”现象。一方面是纵向的整体协调性不足。在现有的多层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本系统上下不同层级之间,在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管理实践中的用心程度和用力大小是不协调的。另一方面是横向的整体协调性不足。在具体管理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企业隶属关系以及管理者所处地位的不同,不同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内部不同管理主体之间,对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配合态度和支持力度也是不协调的。概而言之,企业性质和管理者所处地位相同、且与上级单位具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内部之间,在反腐败工作的协调推进上比较自觉、主动,而企业性质和管理者所处地位不同、且与上级单位不具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外部之间,在反腐败工作的协调推进上,就显得比较消极、被动。
其二,制度体系的推进执行力度不够。在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推进执行力度上还仍显不够,致使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中“最后一公里”现象在相当范围内依然存在着。一种情况是,制度体系的建设推进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党内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国有企业反腐败规章体系的建设,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工作形势需要的情况。这就使国有企业在推进反腐败工作伟大实践中,因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而无法扎实高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再有一种情况是,制度体系的贯彻执行力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对既有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学习不深入、宣传不到位、贯彻不全面、执行不严格,使现有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被“悬置”的尴尬地位,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
其三,运行机制的立体推进效力不高。在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进入新阶段的过程中,反腐败运行机制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立体的推进效力还不是很高,致使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神经麻痹”现象。首先,事前预防发现机制的立体推进效力不高。主要是国有企业内部的教育引导、警示震慑、内控监督、风险防控等预防腐败行为环节的立体推进效力以及线索主动发现、线索甄别处理、线索举报平台等发现腐败行为环节的立体推进效力还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预防发现,使一些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其次,事中查办处理机制的立体推进效力不高。主要是查办跟踪的限时处理、查办过程的配合协同、查办结果的快速反馈等腐败案件的查办处理各个环节立体推进效力还不是很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查办效果。最后,事后问责追究机制的立体推进效力不高。主要是违法违纪人员公开道歉机制和涉案财产全额无限追缴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以及腐败案件查办不公的问责追究机制和不公结果的及时纠偏机制运行得还不是很顺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新时代国有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工作由谁来领导、怎么样有效推进的问题。也就是说首先要确立一个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体制。其一,建立党对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其二,探索推进有机统一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管理体制。应顺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自觉在国有企业系统探索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组建中央、省、市、县级国有企业监察委员会,同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合署办公,统一称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科学调配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推动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的相互制约以及执纪过程与执法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对国有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其三,建立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的立体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推动下级党委履行好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推动下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责任,推动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反腐败斗争“一岗双责”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推动案件查办人员及相关监督员履行好各自查办、监督的直接责任,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的反腐败工作责任管理体系。其四,建立深化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协调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整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力量,形成协同作战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推进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主要领导异企或异地任期交流制度,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区域协同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系统深入开展周期性定期巡视、巡察工作以及随机性不定期巡视、巡察回头看,真正切实有效地把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抓出成效。
二是建立严密周全的腐败预防机制。“注重预防”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给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腐败预防机制。其一,探索建立教育引导机制。在国有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通过定期常态化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从业道德、廉洁自律教育,在国有企业内部树立“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价值取向,建立起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精神防线,筑牢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不想腐”的思想根基。其二,探索建立警示震慑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通过经常在本系统本单位转发通报腐败案件处理结果、搭建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展板展示平台、播放观看不同类型腐败案件涉案人员的忏悔警示录、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警示参观等活动,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腐败心理干预和腐败动机警示。同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国有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和腐败人员,始终保持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曝光一起,从而提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收益,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其三,探索建立立体监督机制。要深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努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履行好纪检监察审计责任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国有企业全方位立体监督平台,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从监督对象、监督渠道、监督手段等方面形成全覆盖的严密监督体系,从而编织一个上下联通、左右协调、立体交叉的反腐败监督网络,以强化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其四,继续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把推进党内监督同企业内控体系贯通起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监督合力。切实加快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把权力置于集体掌握控制下。探索建立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并存、异体监督权重大于同体监督权重的日常经营管理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总监监督和监事会监督。其五,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梳理分析国有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各类职权,编制职权目录,准确清晰描述职权名称、涉及领域、用权依据、运行流程等。在此基础上,从上至下,逐个岗位、逐项职权,层层排查廉洁风险点,对涉及廉洁风险的重点业务和管理流程进行专项识别,并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权力的集中程度、业务量的多少程度以及掌握权力和资源的重要性、曾经发生过违纪违法案件的现实性等要素来确定风险等级。针对识别出的重点流程、关键岗位,各有侧重地制定防控措施,特别是要在流程设计中加入廉洁风险防控的专项目标,做好流程关键环节的控制。
三是建立及时准确的线索发现机制。发现案件线索是真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前提和基础,要有效破解案件线索瓶颈问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就要积极作为,不断探索腐败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其一,探索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注意整合资源、拓宽渠道,主动推行案件线索发现的“一员、一查、两巡、三访”工作法或“一一二三”工作法。“一员”,就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探索推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监督员制度,由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在下级国有企业内部安排一些原则性强、敢碰硬、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职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监督员,在对下级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参与从事下级国有企业案件线索的搜集、分析、整理、上报工作。“一查”,就是通过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对下级国有企业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各类专项检查,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两巡”,就是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对本系统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任期巡视工作,地市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对本单位或各成员单位开展任期巡察工作,通过巡视、巡察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三访”,就是坚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人员定期下访、相关部门之间定期协作查访,在主动“访”中发现案件线索。其二,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甄别处理机制。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自觉增强案件线索发现的敏感意识,注重从正在查办的案件或者已经移交司法机关但还没有正式结案的案件当中,积极组织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甄别工作,注意从现有案件的细节中发现问题线索,尤其是要注意运用机敏有效的讯问策略,引导被留置人员从减轻罪责或免于轻微处罚的角度检举揭发背后保护伞或相关涉及人员。在此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分析成案的可能性以及后续审查的方向、内容、重点,促使线索顺利发展成案件。其三,探索建立案件线索举报信息共享平台。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传统信息举报手段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牵头,联系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相关公司,搭建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案件线索举报信息平台,并推动横向上分别与省、市、县等相应层级的线索举报信息平台实现无缝连接,纵向上要求国有企业本系统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载安装线索举报信息平台APP,以便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能够随时随地将相关问题线索举报给相应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
四是建立运行高效的查办处理机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将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聚焦到办案上,把查办处理案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这又需要建立运行高效的案件查办处理机制。其一,建立案件查办跟踪的限时处理机制。在国有企业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推动下,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基本依托,快速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理,对触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由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限时查办处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件,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限时将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也要限时对移交案件进行查办处理。整个限时查办的跟踪过程由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和案件涉及企业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监督员两个方面同时负责。其二,建立案件查办过程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与地方纪检监察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联通,建立由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统一指挥的、以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为主导的区域化案件查办处理协同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与地方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两大不同系统之间在案件查办处理上的协同配合,针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发生的带有倾向性的腐败案件进行协同查办处理,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腐败案件查办处理的工作合力。其三,建立案件查办结果的快速反馈机制。腐败案件查办结果出来以后,履行指挥职责、发挥主导作用的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分别在第一时间将腐败案件的查办处理结果通过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并分别单独向各自的上级和下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以及下级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监督员进行正式反馈,以响应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案件查办处理的及时性、公正性的关切。
五是建立严格到位的问责追究机制。违法违纪就要受到法纪的惩处追究,查办处理案件不公必然受到法纪的问责追究,建立问责追究机制是国有企业反腐败的托底之举,必须快行严行。其一,建立违法违纪人员道歉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这些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在案件查办处理结束后,所有受到处理的违法违纪人员必须在自己工作影响范围内向所在组织和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道歉,以重塑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道德廉耻感。其二,建立涉案财产全额无限追缴机制。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所得,不管涉案人员处于什么状态,也不管涉案人员将违法违纪所得转移到什么人或多少人名下,都将一追到底,竭尽全力做到全额追缴。对于接受涉案人员违法违纪所得的人员,不管其是否在国有企业内部,还是其处于什么状态,实行无限期追缴的原则,如不及时上缴涉案人员转移的违法违纪所得,则将其视同为涉案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其三,建立案件查办不公的问责追究机制。案件查办不公对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心理伤害是十分巨大的,一旦出现案件查办不公现象,负责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的上一级机构就要启动问责追究程序。经查实确实存在因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轻处理或重处理而出现不公结果的情况,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责任;既要追究组织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个人责任。其四,建立不公结果的及时纠偏机制。由负责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组织纠偏工作或由其指定系统内部案件发生地下一级其他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组织纠偏工作。不公结果得到纠正后,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所在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和初次查办案件的上一级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监督员或存在举报信息不实的举报人员都要向所谓涉案人员作出道歉。在此基础上,作出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治弥补。其五,建立宽严相济的容错纠错机制。国有企业党委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纪检监察审计人员撑腰鼓劲,针对那些在探索创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或创造性开展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只要其行为符合中央和国有企业党委决策部署精神,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按照容错条件和认定程序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推动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对纠错不力的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严肃追究责任,不仅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而且还要及时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当前,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反腐败的制度不完善、规约不到位、执行不严格,为腐败分子的钻营活动提供了漏洞,为腐败问题的滋生留下了缝隙。其一,坚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期待和需要,紧紧围绕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问题,结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从国家层面加快推进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主要是推动制定《反腐败国家法》《举报法》《国家监察法》等新的反腐败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为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加完善可靠的法律法规支撑。其二,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建议党中央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根据新修订的党章,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建议制定《纪检监察审计信息管理条例》《案件线索发现处理条例》《案件查办处理条例》等新的党内法规,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水平,从而为夺取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更大胜利提供更加完善有力的党规党纪支撑。其三,大力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在建议推进制定完善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要结合自身实际,主动修订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相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积极制定具有国有企业自身特点的反腐败管理制度,比如制定《国有企业落实推进反腐败斗争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等管理制度,为国有企业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加完善具体、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支撑。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在制定自身管理制度的时候,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和协调,使它们之间相互呼应起来,不能在基本原则和相关内容上出现重复和抵触的情况,以提高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