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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宋代寺院的设立与管理

2019-11-27邢孔超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政法寺院

【摘 要】 宋朝通过系帐制对寺院的设立进行规制,一年一造的刺帐和全国范围内的都籍极都极大的方便了统治者对全国寺院发展的情况的监察与把控。以使其能准确的了解到全国佛教寺院和僧尼的发展情况。而由行政法令规定了的刺额制,是其区分寺院合法性的标准,便于其更加精准的控制佛教寺院的数量和僧人规模的大小。管理寺院僧人的机构在宋代几经变革,最终由祠部独掌全国寺院事务,极大的强化了对全国寺院的控制与管理。

【关键词】 寺院 行政法 设立规制 区别管理 机构统一

引 言

宋朝是中国佛教专制的关键节点,在这段时期中,佛教的发展呈现出世俗化、平民化的特点,国家对佛教的管理和规制进一步加强,系帐制,敕额制等宋代行政法律日渐完善。在中国,佛教僧团的存在是以寺庙为基础的。寺庙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僧团人数和规模,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政治经           济发展产生影响。是故,宋朝统治者对佛教寺院管理十分关心,并以行政法律对其加以规制和管理,以达到强化寺院行政,规制宗教发展的目的。

一、寺院设立的行政规制

宋初为了减少周世宗“法难”对政教关系的不利影响,增强其政权合法性,兴建了许多寺院,并采取了一系列缓和政教矛盾的措施。如太祖建隆二年“诏以扬州行宫为建隆寺”。太宗也兴建了启圣禅院、妙觉禅院、开宝寺、天清寺、景德寺等。但是宋朝统治者也深知僧团人数的无限膨胀会对社会和经济带来灾难性影响,故此其对寺院的建设采取了限制措施。而就總体来看,规制寺院设立的主要方式是系帐制度和敕额制度。

(一)系帐制。私建寺院若要取得合法地位,第一步就是要系帐或系籍。所谓系帐,实际上类似于一定时期内寺院和僧尼书目的统计报表。《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驰张》载:“今大宋用周显德条贯,三年一造,著与律令也”;《宋会要辑稿》也写到:“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账,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师”。宋朝秉继了五代的系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和细化,规定一年一造,并建立了专门反映全国寺院情况的统计表。

(二)敕额制。中国最早的敕赐寺院是洛阳白马寺。“后汉明帝永平十年丁卯佛法初至,有印度二僧摩腾、法兰以白马驮经像,届洛阳,赐于鸿胪寺安置....至十一年戊辰,敕于雍门外别建寺,以白马为名,即汉图佛寺之始也。”这种皇帝亲自颁发敕令建造的寺院在最初佛教不具规模之时肯定没有区分合法与否的意义,但是敕建寺院对于私建寺院来说,无疑代表着一种国家许可,这种许可不仅有据可查,管理方便,其存在的正当性也能得到保证,有国家机器为之背书,地位和影响力也能有所保障。

二、寺院的区别管理

管理寺院僧人的机构在宋代几经变革。最初,宋代继承唐制,僧尼隶属功德使管辖。功德使在唐中宗神龙年间始置之时,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差遣,其职掌为总管某一区域的具体功役;至唐中后期时,功德使的职掌既留存着其前期的内容,又伴随其制度化而增加了总管僧尼帐籍等教门事务的新内容,同时其管辖范围也承袭着前期职掌的区域性而表现为仅止于京城管内的特点;唐末五代,任功德使者有宰执,有开封府,也曾有宦官,而宋代功德使则是由开封府尹兼任,后来由于“太宗、真宗皆尝尹京,后亲王无继者”。但功德使的管辖范围却无改变;而宋代功德使及鸿胪寺的管辖范围之止于京城,则是宋代在宗教管理制度上对后周的继承所致。神宗元丰改制后,寺院的管理机构由功德使转到鸿胪寺。据《文献通考》记载:宋鸿胪寺。。。元丰管制行。。。。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帐籍除附之禁令。。。。。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茸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

总 结

在中国,佛教僧团的存在是以寺庙为基础的。寺庙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僧团人数和规模,也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宋代十分重视对寺院的管理和控制,并以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制和管理,以达到强化寺院行政,规制宗教发展的目的。其通过系帐制对寺院的设立进行规制,一年一造的刺帐和全国范围内的都籍极都极大的方便了统治者对全国寺院发展的情况的监察与把控。以使其能准确的了解到全国佛教寺院和僧尼的发展情况。而由行政法令规定了的刺额制,是其区分寺院合法性的标准,便于其更加精准的控制佛教寺院的数量和僧人规模的大小。管理寺院僧人的机构在宋代几经变革,最终由祠部独掌全国寺院事务,从而实现了寺院教务的管理的全国统一,极大的强化了对全国寺院的控制与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祝平、任伟玮:《宋代杭州佛教与世俗社会关系研究》,载《宁夏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2]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华书局,2013年版。

[3] 司马光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2013年版。

[4] (宋)释志磬:《佛祖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5] 孙旭:《试论北宋真宗朝的寺院政策》,载《法音》2012年第6期。

[6] 游彪:《宋代寺观数量问题考辨》,载《文史哲》2009年第3期。

[7] 黄启江:《北宋佛教史论稿》,台湾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8] 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年版。

[9] 史向前:《佛教从隋唐向宋代的发展》,载《安徽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0] 刘长东:《宋代寺院的敕差住持制》,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1] (宋)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黑龙江出版社,2002年版。

[12] 龚延年编著:《宋代官制词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

[13] 高雄义坚著,陈义箐译:《宋代佛教史研究》,华宇出版社,1995年版

[14] 竺沙雅章:《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同朋舍,1982年版。

[15] 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

作者简介:邢孔超(1993年-)男,汉,籍贯:海南三亚,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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