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分界问题研究
2019-11-27张祖怡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刑法与民法的分界之处开始分析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研究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协调,并且从国外的刑法与民法的理论研究中寻求协调刑民分界问题的策略,深入探讨我国刑法民法两大实体法之间的分界问题。
【关键词】 刑法 民法 分界
现今,刑法做为公法领域的实体法与私法领域的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为重要的两个部门法,当刑法与民法两者之间出现分界问题时,协调刑民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处理好这两大实体法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分界问题,以此更好的维护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刑法与民法分界问題的历史发展
从整个时间维度来看,刑民在分界与协调层次的关系从古代的刑民不予区分,到近代的刑民完全分立,再到如今刑民相互协调这样环环相扣的体系。
1.古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分界。古代的中国就是一个重公法轻私法的国家,刑法极其发达,尤其强调本位说。中国法制史中的法一字一般指的就是刑法,虽然说我国在世界上是著名的文明古国,但因为小农经济的家庭模式,专制主义的君王模式,在古中国这片土壤中却没有滋生出私法的体系。所以当刑法和民法之间出现冲突的问题时,古代中国则是以民法问题刑法化这一常见的方法。
2.近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分界。在清末变法的改革中,中国的刑法与民法开启了分立的趋势。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展开了改革,特别是公法与私法中的刑法与民法。但由于近代将法律部门化,刑法与民法呈现一种分立的趋势,尤其学习西方法律体制将刑民彻底分立,进而导致近代中国公法与私法完全区分则没有将刑民两者之间相互协调。
3.现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分界。现代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分界与协调呈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公法的私法化,刑民分界关系则是呈现出利用刑法民法化,这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作用还有刑法其本质的谦抑性所决定,当争端可以用民法予以解决则不再采取刑法。另一方面表现为刑民的协调,当代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将民法的做法引到刑法中,而刑法中的部分做法也被民法所采纳,从而呈现出现代刑民分界关系趋于协调。
(二)刑法与民法分界问题在刑民中的体现
1.刑法中的诈骗罪与民法的欺诈行为。刑法与民法分界问题中当属经济犯罪与民法欺诈行为之间分界不协调情况最为典型。一方面,诈骗罪的客体是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欺诈行为的客体是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在刑法上,刑法中的诈骗罪实质在于非法占有,而欺诈行为则是非法获得利益。在处理诈骗罪与欺诈行为不协调之处要注意两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讲,两者虽然都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但是它们在形态上具有区别,诈骗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而民事欺诈行为的故意范围更大。从客观构成要件来讲,诈骗罪欺骗内容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对等履约的诚意,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只是采用欺骗手段为自己牟取高于对等义务的利益。
2.刑法中的重婚罪与婚姻法中的重婚行为。随着婚姻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我国在婚姻家庭上的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与重婚罪,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出现了冲突的情况。一方面,在刑法中,合法并且能够产生具有合法效果婚姻才是刑法所承认的,所以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的要件。但在我国事实婚姻已经在民事领域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详细,容易引起法律冲突,重婚罪的规定不紧密,容易使行为人规避法律,重婚罪的犯罪情节过于简单使得刑民分界时易造成冲突。
(三)协调刑法与民法分界问题的策略
1.加强立法内容的协调。在处理刑民分界问题时,首先应采取的方法就是在刑法与民法的立法层面上,实现两者内容的协调。第一,在刑法和民商法的立法内容的构成要件来讲,刑法在出台修正案的同时,民法也要跟进刑法的内容,将侵权违约的构成要件同步修改。反之,刑法也要跟进民商法的改变;第二,从违法犯罪的制裁手段上来讲,立法者要加强刑事制裁手段与民事制裁手段的协调,尽可能的使民法与刑法的制裁方式配套使用;第三,在立法上可以修改或增设一些罪名,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与经济法之间立法者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或者其他形式对刑法与民法进行衔接与协调。
2.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国外刑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应对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分界问题时常使用的方法。在刑法与民法出现冲突时,无论是立法工作人员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可以采用目的解释方法来表明法条的真实含义从而缓解刑法与民法的分界问题时冲突。并且这种解释方法又是最合理的解释方法来协调刑民冲突,相对其他解释方法容易使被害人和行为人理解与采纳。大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加强对目的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更好的协调好刑法与其他各个部门法的关系。
3.民事优先原则。刑法具有谦抑性,总是在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时,作为最后的安全阀来治理违法犯罪行为。当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出现社会危害性较弱的违法行为时,这种行为同时触犯民法的相关法规与刑法的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将其归属为民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民事优先原则又不是绝对的,应坚决摒弃仅使用民法来解决刑民冲突,当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分别适用法律。
总之,在现今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工作者都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解决部门法律之间的分界与协调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必须处理好这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分界问题,特别是刑民的分界问题,以此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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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祖怡 (1994) 性别:女,汉,籍贯:河北省邯郸市,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