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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障性住房问题研究

2019-11-27李祥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制度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保障性住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础需求,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为中国保障性房建设指明了新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成型和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但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也出现了困难群众住房难的问题。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以疏解群众住房难的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民生,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住房结构和基本格局。纵观全程,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1.初步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阶段(上世纪90年代末——2006年)。上世纪90年代末,廉租住房制度的构建标志着我国正式拉开了区别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帷幕,见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截至2005年底,我国291个地级市中有24.1%的地级市还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而且廉租房的受益面仅为低保家庭的3.1%;直至2006年廉租房建设总计投入才70亿元,受益家庭仅54.7万户。

2.全面完善保障性住房阶段(2007年——2012年)。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扩大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在此背景下,国家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大幅度增加,由2008年的673.7亿元跃增至2012年的4479.6亿元,由1.07%的财政占比增加至3.55%的财政占比,年均增长率高达60%。

3.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性住房阶段(2013年——现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迈进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数据表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速,仅2014年至2018年五年时间,全国的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累计开工2912万套,必将有力地解决群众住房难的问题。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可以看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不容回避的是,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题。在后面的内容中将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覆盖面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我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还比较低,发展空间还很大。由于我国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导致各地的保障房供给水平也参差不齐。我国城镇住房真正困难的群体是来自农村的转移人口,对这部分群体,政策并未完全覆盖,而且我国地方政府往往将农业转移人口视为流动人口,对这部分群体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升。

(2)规划设计水平有待提升。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惠民的安居工程,但政策制定与落地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由于分工的差异,中央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而地方政府主要的是关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中国保障性住房规划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保障性住房供需缺乏科学预测,导致供需不平衡,特别是在供给端,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不科学,人为增加居民的通勤时间。

(3)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种相关的宏观政策联动有待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这其中还牵扯到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诸多方面的协同和配合才能让保障性住房这个系统工程有序运转。因此,针对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建设,需要有一个联动的协调机制,从规划、土地整治开发、住宅建设、金融长期贷款、配套服务等建设中,每一个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形成一个配套协同的措施,这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体现。

2.优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1)全面考虑,提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主要定位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因此,城市户籍就成为了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申请条件,而这也就忽略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每年高达千万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些城市的新移民者的住房基础需求的满足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并将缓和社会矛盾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引入社会资本,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除了各级政府增加相关投入外,还可以拓宽资金来源,如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就地方政府而言,在明确各级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的基础上,可以提升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占比。另一方面,可以以土地供给、减免税费、财政补贴和融资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保障性住房,实现共赢。

(3)重视部门分工协作,强调责任担当。各级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职责,通过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职责,明确住房保障的关节环节、重点领域明确分工,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使各职能部门的注意力归集到完成国家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住有所居”的目标,更好地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化。

【参考文献】

[1] 郝英.新时代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的分析与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9(19):1-3.

[2] 魏赫.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法律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9(18):25-26.

[3] 孙青松.浅谈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9(13):104-105.

作者简介:李祥(1995—),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应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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