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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杨荫浏先生的“弦律观”

2019-11-27刘永福

音乐探索 2019年4期

摘 要: 作为20世纪杰出的音乐史学家和乐律学家,杨荫浏先生在乐律学研究领域发挥了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出了举世公认的学术贡献。通过史料考证及实践研究,杨荫浏先生对中国古代的音律理论作了系统梳理和辨证,澄清了自古以来各种脱离樂律实践的讹误,破除了“三分损益法(律)”源于“管律”的传统成见,形成了理据科学、逻辑清晰的“弦律观”。

关键词:杨荫浏;“三分损益法”;管律;弦律

中图分类号: J6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2172(2019)04 - 0003 - 05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19.04.001

荫浏先生作为20世纪杰出的音乐史学家和乐律学家,在乐律学研究领域发挥了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传统乐律学的学术研究及话语体系建设倾注了毕生精力,做出了举世公认的学术贡献。众所周知,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中国古代,乐律学的“物质属性”不能被完全揭示,尤其是在阴阳五行、周易八卦、天文星象等谶纬之学的遮蔽下,即使问题简单,也常常表现得纷乱繁杂、晦涩难懂,乐律学的真义被蒙上了层层迷雾,自古便以“绝学”号称。为了搞清楚音律问题,杨荫浏选读了高等数学和高等物理;为了画好精密的乐器图,他又学了用器画;为了打破阴阳五行之说混淆律学的长期传统,他甚至跟算命盲人去学算命, ① 因为“杨荫浏先生深知乐律研究对中国音乐史学、民族音乐学等众多学科来说,好比多米诺骨牌,牵一发而动全身” ②。面对各种混沌费解的文献史料,杨先生既不复古、泥古,也不盲目一概否定,而是从音律生成的根本性上寻求破解之道,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厘清悖谬。20世纪初,“刘复、王光祈在学习了西方的音乐声学知识之后,结合我国传统的律学,开辟了我国现代律学研究的新天地。杨先生继承了他们的律学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拓宽发展,或修正,或补充,把原来刘、王二氏所进行的以弦律为主的律学研究,扩展到加上笛律、琴律、钟律等我国传统律种的研究,使我国的现代律学更具有中国特色”,不仅“影响到新一代的律学研究者” ③ ,而且厘清了中国古代律学史发展的基本脉络,通过各种音律实践,形成了理据科学、逻辑清晰的“弦律观”。

关于“十二律”的生成,《吕氏春秋·仲夏纪第五·古乐》中记载,“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昆仑之阴,取竹于嶰谿之谷,以生空窍厚薄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昆仑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制十二律”。依据此类史料记载,从古至今,史学界始终存在一种看法,认为黄钟、大吕等十二律生于“管律”,进而认定“三分损益法(律)”源于“管律”。比如,王光祈就曾明确指出:“吾国古代定音之器,名曰律管。故我们研究中国音乐历史,亦应以律管一物为始。”  同时指出,“古代希腊三分损益之法系在‘弦上行之,即所谓一弦器者是也。而中国三分损益法,则在西汉末叶京房以前,均在‘管上行之” 。这种误将“以管定音”理解为“用管算律”的观点,对20世纪的律学研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沈知白曾谈到,“如果以9代表C音之管长,则D音之管长为8,E音之管长为7,G音之管长为6,A音之管长为5。又若以1代表C管的长度,则D为8/9,E为7/9,G为6/9,即2/3,A为5/9。从这些数字的关系和比例,人们就能进一步发明五声音阶中各音的计算方法。三分损益法就是在这种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 。总之,中国古代的“三分损益法(律)”“究竟是根据管的长度还是根据弦的长度,历来的看法很不一致”  ,以致出现了“管律”和“弦律”之争。各种盲目和脱离乐律实践的主观臆测成为“主流学说”,杨荫浏先生“以弦算律”的研究成果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导致各种歧义的产生,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针对“三分损益法(律)”源于“管律”的各种推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杨荫浏先生就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平均律算解》一文中,杨先生通过对中国古代各种音律理论的算解和分析得出结论:“弦律可从长短推知音程,算法既明,音分比例,了然在目,平均律之精密,已可见其大概。管律则不然,非制管验声,无由证辨。”  正是因为经过了大量的“算解”和实证分析,杨先生在“弦律”的自然属性和“管律”的非自然属性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答案。此后的数十年间,杨先生实践为本、弦律为优的音律观表现得愈发坚定和自信,且一以贯之。

20世纪50年代初,杨荫浏先生在《中国音乐史纲》  一书中,对《吕氏春秋》音律相生法中的“为上”“为下”和“上生”“下生”等关键性术语进行了系统解读。他指出,“所谓某律等‘为上,就是说某律等是由上生而得;所谓某律等‘为下,就是说某律等是由下生而得”  ,并为此设计了一个“先损后益”的图式。由于杨先生的释文和图式简洁明了,几十年来在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是人们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国古代“三分损益法”的重要理论依据。关于《吕氏春秋·音律》中所记载的“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的“十二律相生法”,杨荫浏先生认为,“这种算法,正与古代希腊哲学家彼塔哥拉斯的算法相仿,但若说东西洋同样的律算,彼此之间,有何渊源关系存在,则至今并无确证,要不过臆测而已” 。而对于“这种算法究竟是先从管上发见,还是先从弦上发见”的问题,杨先生不仅对前人“以管算律”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和否证,而且给出了“以弦算律”的明确答案。

三分损益法,为出于管律,抑为出于弦律,历来学者争论此问题者不少。主张古人得此算法是出于管律的,无非是因了古代对于律管似乎相当重视,而记载中间也颇多管律与这种算法拖连在一起的缘故。但若根据实际测听,则略有音高感觉者都可以听出,合于这种算法的弦律音阶,相当好听;而合于这种算法的管律音阶,则很是难听;且又与后人爱用的弦律音阶,在音高方面相差甚远,最初乐音之选择,决然是凭审美的直觉;而凭审美的直觉选择,则三分损益之弦律可中选,而三分损益之管律必落选。所以,若说这种算法最初为出于管律,便很难置信。

《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是杨荫浏先生毕生研究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代表性成果,是20世纪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的全面解读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文献。在这部鸿篇巨制中,杨先生进一步阐发了“弦律”是十二律生成之源的基本理念,并通过具体实例再次对历来的“管律说”提出质疑和否证。关于乐律理论最早的计算方法,他指出,“从音响的原理看,从现在实际存在的琴的音位看,又从管上从来没有找到具体实例的这一事实看,则断定它为弦的长度,大致是不错的”。他甚至还说,“战国编钟所发音阶各音的高低关系也是符合于弦律的。这足以使我们对三分损益管律是否真正存在的懷疑,更为加深”。

对于杨荫浏先生的这一观点,以及对于历史上存在的“管律”和“弦律”之争,黄翔鹏先生做出了以实物为基础的论证。 首先,通过对曾侯乙编钟的测音及铭文记载的研究,黄先生认为,“按照琴属乐器的弦准作用来理解时,可以看出原标音的音高应在十二徽,而编钟实际音响的偏高却向十一徽接近。也就是说,只有按照弦律来解释,才能读通钟上铭文”。因此,“按弦律来看,以三分损益律之羽为空弦时,宫音的标准音位应在十二徽之左方,此钟的实际音高恰在十二徽,其位置却在宫音之右。不承认弦律,这条铭文也就无从解释” 。对此,李玫先生也认为,“曾侯乙钟的音列正是‘曾体系的完备模式,‘曾体系以弦律为根本”  。此外,黄翔鹏先生还通过对古代“均钟”的律学研究,进一步佐证了杨荫浏先生“弦律观”的正确性。他指出,“因为曾侯钟在十二律的调律法中,只有了五音作骨干音,……这和古琴先调空弦音,再从空弦的徽位上找出其他音的方法是一样的,所以琴律就是钟律” 。遗憾的是,“先秦的定律法,文献中并未明确是管律或弦律,后人武断为以管定律,久已被当做确定无疑的了,这种重大失误,已经贻害我国律学的发展达千年以上。曾侯乙钟铭出现以后,才有了先秦以弦定律的证据”  ;并由此断定,“我国古代三分损益法的运算,实际上采用的是弦律而非管律” 。对此,黄先生特别强调,“从学术上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并且作了详细论证的是杨荫浏先生” 。同样遗憾的是,黄翔鹏先生的论证也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

杨荫浏先生暮年撰写的两篇律学论文《管律辨讹》和《三律考》,文中虽无一处引经据典,却无不浸润着《实践论》与《矛盾论》的思想。尤其是《管律辨讹》一文,“其魄力之宏大,在国际上现有的‘音乐声学著作中,应为提出了全新论点的创说” ,从根本上澄清了中国古代“三分损益法(律)”源于“管律”的各种谬误(传),开辟了中国传统律学研究的新天地。

在《管律辨讹》  一文中,杨先生首先阐发了“管律”用于“三分损益法”的计算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本身又相对复杂,不仅与音乐实践产生矛盾,也经不起音响科学的检验,更无法用语言表述清楚。他虽然不否认管乐器在音乐演奏实践中“绝对音高标准”的存在及其表现作用,但却多次反复强调“管律”不适宜“三分损益法”的计算,并通过多方面的实践论证,进一步阐述了“三分损益法(律)”是“弦律”而非“管律”的学术主张。

其一,通过古代乐器的种类及演奏特点,证明“三分损益法”是在弹弦乐器的实践中找到的。杨先生指出,“音律理论只能在音乐实践中出现,也只有通过音乐实践才能得到检验”。从乐器的发音规律来讲,管乐器比较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都直接影响音律的计算,比如,管长、直径及其相互关系等等。相比较而言,弦乐器的弦长及按音点均十分明显,“基音”与“泛音”之间的关系比例谐调且易于分辨和计算,由此所形成的音阶各音的关系也相对准确。因此,“三分损益律是弦律,而所谓三分损益管律者,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存在了而并不合于实用”。同时证明,“三分损益弦律在音乐上是符合于音乐实际的” 。

其二,通过史料解读及实证分析,阐述了历史上对三分损益管律否定的几个实例。杨先生认为,首先否定“管律”的正是在历史上被误解的“荀勖笛律”。晋代荀勖的音乐实践虽然是在律管上进行,但从实验的结果来看,荀勖“笛上所发的音,与三分损益管律的音完全不同,却与三分损益弦律相当接近”。换言之,荀勖在笛上所用虽然是“三分损益法”,但“发出的音却不是三分损益管律的音,而是三分损益弦律的音”。因此杨先生确信,“荀勖的笛是否定三分损益管律的实例之一”。第二个实例是梁武帝萧衍所做的“四通十二笛”。杨先生还指出,萧衍所做的“十二笛”是根据弦上的音制成,由此证明,“他也是肯定三分损益弦律,而否定三分损益管律的” 。再有就是朱载堉的“异径管律”理论。朱载堉“否定同径的三分损益管律,实际上就是否定历代文献中所经常记载的一般所谓三分损益管律”。杨荫浏最终强调,“理论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三分损益同径管律的理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所以必须否定” 。

其三,通过三组律管实验证明三分损益管律的非自然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反证三分损益弦律的自然性和正确性。也就是说,以管算律,必须做“管口校正”,否则根本行不通。而“管口校正”本身又面临诸多问题,难以计算和操作,其精确(准)性无从谈起。鉴于此,杨先生强调,“传至今天的音阶形式和与这种音阶形式密切相关的许多乐器的存在,却足以说明,它们所体现的都是弦律所发的音,而不是同径管律所发之音。”因此,“关于管律的无聊空谈即使再多,在事实面前终究站立不住” 。

结 语

在长期的学术生涯中,杨荫浏先生“弦律观”的提出和实证研究历时近半个世纪,除《平均律算解》 《管律辨讹》 《三律考》外,还先后完成了《音准及量音尺》(1941)、《钱乐之三百六十律音程比较表》(1941)、《乐律比数表四种》(1942)、《弦乐器定音计述略》(1942)等数十项有关音律理论研究成果。为了研究晋代的“荀勖笛律”、明代朱载堉的“异径管律”,他亲手制作了律管从事实验,而不是把律学研究限制在文献与数学计算之中;为了解决横笛制作的音准问题,他学习民间制作经验,总结出尺寸数据的计算方法,把它传授给乐器制作的从业人员;诸如琵琶品位的排列问题,也都通过自己的实践,制成图表而便于乐器工厂使用。 总之,杨荫浏先生的音律理论处处体现了以实践为本的学术理念,自始至终彰显着“以服务于音乐实践而研究律学”  的学术主张。诚如黄翔鹏先生所评价的那样,“中国的管律,垂数千年历史,典籍相传,历代因袭旧说,国际学者对此也备极尊重而无从异同,独有先生能立足于《实践论》的思想,积平生实验所得,批判地审查了历代文献记载,指明讹误,破除了传统成见” 。杨荫浏先生的“弦律观”作为20世纪中国律学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民族音乐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信号,由此将要触及中国传统乐律学史的一系列课题的重新研究,并将深远影响于现存传统音乐的乐律型态研究;因之,还将进一步影响及中国的民族音乐学对于东方古国各民族音乐进行重新研究,使我们不能只以引用国际学术界的现成结论为满足” 。在探讨如何构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今天,重识杨荫浏先生的“弦律观”,对构建中国传统乐律学理论体系意义重大,学界应该对此做深入系统的梳理和研究,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和做法,使中国传统音律理论回归自然和理性,促进乐律型态及宫调理论的不断出新和发展。

恰逢杨荫浏先生诞辰120周年之际,特撰此文以示纪念。

本篇责任编辑 钱芳

收稿日期:2019-06-23

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中国传统‘宫调术语考释”(17BD072)。

作者简介:刘永福(1960— ),男,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授(江苏扬州 22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