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维稳态势及其治理策略
2019-11-27黄铭宇孙静翊
黄铭宇 孙静翊/文
H 省S 市P2P 平台于2018 年7 月连续出现本土29家P2P 平台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现象,如富仁金融“爆雷”前注册人数高达17 889 人,累计投资金额7.28 亿元。由此也导致相关刑事案件增多,群众信访量和集体访数量剧增,检察环节维稳压力变大,亟需系统分析并加以妥善应对。
一、检察环节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维稳态势
(一)信访数量陡增
H 省S 市涉P2P 案件自2014 年开始呈现激增趋势,检察环节案件量及涉案嫌疑人数量均大幅上升,客观导致检察机关涉P2P 信访数量随之剧增,维稳态势渐趋严峻。2014 年至2019 年,H 省S 市检察机关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受理件数年均增长率为46.83%;受理人数年均增长率为69.16%;审结件数年均增长率为37.02%;审结人数年均增长率为56.96%(详见表一)。
与此同时,H 省S 市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批次年均增长率为36.46%,来访人数年均增长率为27.00%;其中由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引发的集体访批次年均增长率为35.31%,集体访人数年均增长率为54.23%(详见表二)。
表一:2014 年—2019 年H 省S 市检察环节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表二:2014 年—2019 年H 省S 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情况
集体访人数占总体接访人数的比例总体保持在25.87%,2019 年1-8 月更是达到了36.10%,反映出涉P2P 平台案件引发的信访尤其是集体访,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信访维稳面临的首要难题。
由于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基数较大,50人以上的集体访也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集体访案件检察环节办案时间较长,部分信访人员的诉求一时难以满足,导致重复访现象突出。部分人员采取拉横幅、喊口号、放广播、发传单甚至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串访、赴省进京访苗头不断增大。集体访通常呈现出组织策划性,往往事先经过充分准备,有整齐划一的口号、标语以及往返大巴车等后勤保障,形成跨区域、跨行业声援的倾向。一些信访人员通过贴吧论坛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抖音快手等视频媒体表达信访诉求,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给检察机关维稳处置带来巨大压力。
(二)信访人员结构复杂
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信访人员与其他刑事案件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相比,有其独有特征。从地域看,主要以H 省S 市本地户籍人士为主,但是由H 省S 市本土诞生的P2P 平台中,外省外市信访人员则占据较大比例。本地户籍信访人员聚集较为容易,是造成重复访、集体访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外地户籍信访人员远道奔赴H 省S 市,且受其他受害者委托,更易引发过激信访行为,劝返难度较大。从年龄、性别看,老中青均有涉及,最大年龄为90 岁,最小年龄为19 岁;其中老年人数量最多,又以女性老年人居多。老年人及女性人员抗压能力较弱,身体素质稍差,情绪较为激动,健康情况复杂,其中不乏自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员。从职业看,退休人员占比最高,白领人士、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无业人员均涵盖在内。该类信访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所以在P2P 平台投入资金较多;退休人员则利用退休金等参加投资,损失更为严重,此外退休人员有更充裕的时间,导致退休老年人成为信访主要主体。
(三)信访人员诉求多元
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相关人及当事人利益纠葛错综复杂,诉求较一般案件更加多样,基本分为三类。一是P2P 平台投资者。该类人员是案件最大的受害人,占信访人员的90.37%,基本诉求是希望检察机关尽快办案,尽快追回被骗资金获得经济赔偿。有些则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遗漏涉案嫌疑人资产、对相关人员未予立案等情况,希望予以监督;有些则迫切希望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案件办理进度;有些则自始至终不认为被骗或寄希望于平台能够“打一场翻身仗”赚回损失等,希望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非罪化处理。二是P2P平台利益所得者。主要包括平台前期投资者等,聚集上访的目的在于想保留投资既得的收益和回报,甚至希望P2P 平台能够继续运转以保证自己继续获利,通过上访给政府和办案机关施压,阻挠办案,希望检察机关将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释放涉案人员等。三是P2P 案件相关人员。主要包括涉案人员亲属、平台普通员工及软硬件设施提供者等,基本诉求是希望对自己的涉案亲属予以从轻处罚、希望平台能够结清自己的工资及租赁场地、水电气费用等。多元化的诉求必须予以区别对待,分类化解,接访化解工作复杂繁重。
二、诱发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信访事件的原因溯源
(一)追赃挽损效果差
尽快、尽量挽回财产损失是大部分信访人员最强烈的诉求。但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追赃挽损效果与信访人员的期待尚有一定差距。一方面,涉案P2P平台以合法公司为幌子,掣肘了办案机关及时挽损。自2015 年P2P 平台开始出现“爆雷”事件后,银监会等四部委就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常态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 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强化对P2P 平台的监管。自此,不法P2P 平台开始通过注册公司为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披上合法化外衣,导致监管打击难度加大。H 省S 市查处P2P 平台的时间节点均在平台出现无法兑付或“爆雷”或“跑路”或停业后,此时涉案平台早已资不抵债或转移、隐匿、消耗了涉案财物,或者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伪造账目或资金流向导致取证难度较大,大部分资产难以追回,导致挽损效果不佳。另一方面,检察环节、法院审判环节缺乏必要追赃条件保障和追赃意识。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立案后尤其是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已经错过了最佳追赃时机,加之由于案件工作量大,需要审查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繁多,承办检察官主要精力放在查证案件事实及其在案证据上,以求尽快结案、保障司法公正,对涉案财物更趋向于从惩治犯罪、准确定案的角度进行审查,主动追赃的意识不强。此外,相比较公安机关而言,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侦查软硬件设备和补证专业人才、专业技能,对发现的涉案财产线索一般会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此,P2P 平台投资人等对于追回投资款项的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二)办案机制不健全
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办案难度较大,一些办案机制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罪处罚和办案效果,容易引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满。一是案件定性协调机制不健全,办理时间过长。涉案P2P 平台借助网络传播遍布全国各地,受害人所在地、P2P 平台公司注册地及其营业地、下游资金处置地等都有管辖权,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都会出现管辖争议。有些案件,多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战、多头立案、争抢追赃;有些则考虑到调查取证难、信息掌握有限等因素相互推诿扯皮不愿办理;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和扣押财物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致使一些案件长期不能结案;有些公安机关侦查任务较重,取证不全、证据质量不高导致检察环节多次退补、办案效率较低。据统计,H 省S 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为96.8%,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为87.4%;一次延长率为92.5%,二次延长率为63.7%。办案效率远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对案件定性、涉案财产及嫌疑人认定存在分歧。由于各省各地办案人员能力素质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大量存在,案件相关人对案件办理结果不认同。同一P2P 平台嫌疑人所涉罪名,有些地方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有些地方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两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存在巨大差别,各地受害人互通消息后发现定罪处罚不一,也会聚集到检察机关请求监督。而对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则更为复杂,有些办案机关把嫌疑人家庭财产或家属财产也认定为涉案财产,导致嫌疑人家属上访。对于嫌疑人的认定,许多受害人同样也是施害者,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获得利润,如果认定施害者为犯罪嫌疑人,则其不享有受害人追偿的权利,且其前期获得利润也将计入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此种种,认定标准不一也带来了不少信访增量。
(三)信息公开不完善
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益保障不足尤其是知情权不足是引发信访的因素之一。知情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被害人人数较多、分布较广,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联系不上,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信件、公告等方式难以穷尽告知受害人,由此导致与案件诉讼过程和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害人无法有效参与庭审过程,表达意见的权利无法实施,进而通过上访、闹访等方式倾诉意见。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对案件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有些案件公开力度和深度难以恰当把握,只通过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或检察院官方网站等简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难以满足大部分信访人员想要充分掌握案情的诉求,而采取大范围公开等不妥当的方式,反而会造成部分被害人恐慌,带来更大范围的信访。
(四)舆情管控不到位
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信访通常具有一定的苗头性,检察机关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办好案、快办案上,忽视对信访舆情的收集研判分析和防控,对信访事件更多的是被动化解而非主动出击。由于事先应对准备不充分,宣传解释不到位,未能第一时间引导舆论社情走向,使得一些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当事人通过自媒体等网络平台散发虚假、片面信息,对广大群众产生误导。此外,一些参与集体访的信访人员,通常依托QQ 群、微信群等方式互相串联,采取有组织的方式进行上访,检察机关对该类信息缺乏筛查预警机制,对相关重点人员管控乏力,难以做到早发现、早化解。
三、防控治理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信访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健全检察机关追赃挽损办案机制
一是拓展追赃挽损线索收集渠道。联合金融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涉案财物线索联动收集机制,利用媒体力量和舆论监督,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建立被执行人财产公示名单、线索举报奖励等机制,最大限度搜集相关财产线索,统筹安排追缴工作。完善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打通省际金融数据壁垒,畅通快速查询和冻结涉案财物渠道,建议平台对检察机关开放使用权限,便于检察机关联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二是规范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所有权明晰无争议的涉案财产,加快评估、拍卖和变现进度,及时进入返还程序,尽可能减少被害人等待时间。对产权不明、多个省市司法机关分别扣押、查封、冻结的资产,加快进行资产法律认定,妥善协调处置,纾解部分被害人的焦虑。三是强化办案预警机制建设。针对本地区一定时期、某些领域的P2P 平台总体运营形势和突出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开展P2P 平台风险评估工作,利用检察机关派驻基层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等载体督促公安机关持续追赃,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平台进行重点关注和管控,及早发现办案线索并防止平台转移分散财产,将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
(二)精准认定和打击犯罪
一是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凝聚司法办案共识。对重大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梳理总结取证指引,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客观收集证据,提高证据搜集质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办案期限频次,提高检察环节办案效率。二是创新适用办案工作机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对嫌疑人从宽量刑的的条件;在刑罚执行中,重点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将罪犯履行赔偿情况作为减刑、假释及假释期间应履行义务的考察因素。三是统一办案标准,精准定性案件。搜集梳理同一地区公检法机关的办案分歧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对同类案件的定性差异,系统分析相关原因,通过召集公检法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等方式统一办案机关之间的定罪处罚标准。着重根据涉案P2P 平台组织架构、相关人员发挥的作用等因素明确区分被害人和施害人之间的界限,精准认定犯罪性质,确保不枉不纵。
(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充分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综合采用电话、信函、公告、广播电视和专门网站等多种方式,拓展案件当事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和途径,尽可能保障涉案当事人的知情权。畅通信访人参与案件审理的渠道,鉴于涉P2P 平台当事人较多,可以采用代表人制度,由被害人推荐代表参与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工作,并赋予相关人员就案件具体情况、赔偿请求和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意见。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微博定期通报案件办理及追赃进度、涉案财产处置方案等案件基本情况,定期安排承办检察官或新闻发言人等答复被害人的问题。同时,注重对公开和发布的信息进行合理的甄别和控制,确保对外发布的信息准确、合理、有效且不会增加信访人员的恐慌。
(四)强化舆情防控和舆论引导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舆情分析研判工作。着重强化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涉稳动态等情报信息的搜集、监测和预警,完善重大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风险评估和重点人员管控及危机处置机制。结合舆情风险等级慎重作出不捕、不诉等决定。二是建立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信访接待和维稳处置工作机制。选取信访业务骨干和办案专家组建专业办案小组,评估个案信访风险并拟定维稳工作预案,针对不同类别信访人员的不同诉求进行个性化答复和疏导。对信访牵头人、发起人等重点人员,通过检察官下访、家访等进行释法说理和答疑解惑,消除信访苗头。对集体访等信访人员,要联合信访人所在单位、属地街道办和社区等逐一化解劝返。三是强化舆论引导能力建设。加强对办案检察人员舆情引导、信访化解等综合能力的培养,与公安、法院等联合建立涉P2P 平台犯罪案件网络舆情管控机制,组建联合处置小组对相关不良、虚假或煽动性信息进行有效回应和处置。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P2P 平台犯罪的相关司法政策,倡导社会公众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和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