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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追诉时效问题

2019-11-26徐彦祯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完善措施

【摘 要】 文章综述了贪污犯罪终身监禁的概念、起源與其在国内外的发展,性质界定。以山西煤矿业副总经理刘某巨额受贿贪污案因其法律限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而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为例,对终身监禁的追诉时效问题进行相关阐述与分析,认为对于特殊案件和影响严重的贪污受贿案件应该适当延长其追诉时效。既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捍卫与尊重,也体现了违法必究,严格处罚的法律精神。

【关键词】 终身监禁;刑罚措施;追诉时效;刑事责任;完善措施

一、终身监禁的综述

1、贪污犯罪终身监禁的概念

我国刑罚中对于贪污犯罪者,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将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与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相同,因此该制度同样适用于被判处相同情节的受贿罪被告人。贪污犯罪构成数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被判为终身监禁。这一项刑罚措施也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新的刑罚措施,对震慑不法分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终身监禁的起源与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并不是由我国首创的,而是引用于英美法系的条文,通常是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宣告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到其死亡的一个措施。理论上是要关押终身,且不可以被假释、减刑或赦免。在欧美国家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自由的极端刑罚,法律上为了体现尊重与捍卫人权已经逐步在取消死刑,在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下,部分国家把废除刑法作为法律进程推进的事件,并且慢慢地意识到将不可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代替死刑来执行。以上是英美法系里对于无期徒刑中包括了终身监禁制度,单独论证终身监禁,各国的规定与界定都是不同的,是与其法律体系和相关国情相适应的。

3、终身监禁的性质界定

国外相关的法律对终身监禁的界定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是以欧洲国家为典例的终身监禁,这是一种绝对性质的监禁,法官无权对其进行自由的判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判决,判处绝对的终身监禁。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裁定,判决自由裁量的终身监禁,和有裁量的终身监禁(即最高刑为终身监禁,法官可根据情节自由裁量)。美国各州采用的无假释的终身监禁。而终身监禁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领域的新兴起点,对于其的准确性质在法学界的研究中意见不一,有部分学者将其认证为一种新的刑罚种类,研究中也存在终身监禁是对死刑与无期徒刑代替的情况,但是也有多数学者将其看作一种延伸而来的刑罚措施,对于其在贪污腐败的特大重要刑事情况中是要特殊说明的,准确地将其终身监禁可以用来对重大贪污受贿案的定刑,但也需要继续研究和分析其法律性质,为今后的法律进程具有推进意义。

二、案例介绍

刘某,山西煤矿业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某常借助工作便利为多家产品供货商提供追加货物资源,提高货物价格,非法收取产品代理及咨询费用。并非法投资和入股,非法索取与收取他人财物,受贿贪污数额巨大,已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造成严重损害,涉及贪污人民币多达3亿余元。

三、案件所反映出的追诉时效所存在的问题

在刘某贪污受贿案件中其贪污受贿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而案件却因为其法律限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而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检举后的侦查工作又十分艰难,难以搜集到时间较长的贪污受贿记录和有关线索,而知情人也是没有实际线索和记录。

1、隐蔽性较强

相关的贪污受贿案件常常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他们将贪污受贿的踪迹藏在无形之中,把受贿的手段隐藏到极致,难以找到相关知情人士提供线索或是相关证词,相比于其他犯罪,这一类型的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等到收集记录到可以定罪时,也因其隐蔽性高而难以完全实现,因此错过了案件的追诉时效。随着科技技术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和汇款途径越来越多,因此使得犯罪方式更加隐蔽,加大了对搜集信息和犯罪行为的侦查难度。

2、对社会存在较大的危害性

贪污受贿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较大,对我国经济和政治影响较深,个人侵占大笔非法公共财产,对我国的资源配置和资产分配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会造成我国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有通过贪污工程或是救济资金进行个人的贪污腐败,使得资源无法实现有效的调度和配置,对我国的社会公平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贪污腐败对个人发展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的,对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可逆的,使得道德破坏,思想落后,引发社会问题的出现,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我国在追诉时效问题上的制定较为古板,对于类似案件的特殊性而言应该开展更为宽泛和弹性的追诉时效。

3、在政治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部分资源或是职权岗位都由我国的公务人员担任,本应该是人民公仆的他们一旦与贪污受贿有所牵连,那么对我国的政治环境和政府形象都造成严重的影响,长期以往对我国政治的不良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净化政治环境就要坚决处置违法乱纪的贪污腐败行为,将实施受贿的案件进行严肃有效的处理和公开。在追诉时效问题上要对此进行相关研究与分析,为我国政治方面的发展扫清障碍,尽量避免出现在相关证据收集完成后因为追诉时效问题而造成的困扰。

四、对追诉时效问题所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1、追诉时效存在的意义

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在一定期限内相关犯罪嫌疑人没有再次进行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说明其违法行为已经基本消除,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及其要求,也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能够集中注意力地专心研究和调查一个案件。没有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多陈年案件也会浪费一部分的工作资源和办案力量,妨碍我国司法的进程和案件进展。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为了不造成追诉权的无限扩大和延伸,也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尽量减少国家公诉权的过多干涉,通过这种形式尽量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震慑,从而预防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也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一次犯罪结束后的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被扰乱的社会秩序就会在一定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下逐渐恢复,再进行相关的法律定夺和制裁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追诉时效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贪污腐败案件的追诉时效应适当延长

追诉时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贪污受贿这样的恶性案件和相关违法行为不能应该只凭借其犯罪金额的多少来进行追诉时效时间长短的判定,对于贪污腐败零容忍,在追诉时效上也应该有所体现,因为这类案件的特点和性质常常导致在有条件定罪时因其追诉时效失效而难以对其定罪的遗憾。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实现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不能让追诉时效成为一种代替或者消除刑罚的存在,对于特殊案件和影响严重的贪污受贿案件应该适当延长其追诉时效。

3、对于终身监禁的贪污犯罪应设定永久追诉的制度

能够判定终身监禁的违法乱纪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和法律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而贪污腐败案件因其特殊性和隐蔽性特点,对侦查和调查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对此类特殊案件进行永久追诉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的法律中也有类似永久追诉的制度,这对情节严重和犯罪行为恶劣的案件有着严厉的打击力度,可以震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杜绝其因为有类似保护性质的追诉时效而为所欲为。对特殊情况案件设置永久追诉时效可以提高法律的威严,也可以对违法乱纪行为有警惕作用。

五、总结

我国法律在法律进程方面有所进步,逐步在死刑方面适当放宽,设置终身监禁这样的延伸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我国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在一定角度上也对违法乱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是相关案件各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于特殊案件,因其追诉时效失效而造成难以定罪的情况应当有所改善,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公平性,体现我国法律的威嚴和严肃,对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有利于防止此类案件连续不断发生,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稳定和法律进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曾瑞,张宇开. 浅谈终身监禁入法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6(1)284-285.

[2] 廖嘉成. 论我国终身监禁的定性与适用[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5)16-17.

[3] 周少元. 论大清新刑律的刑罚制度[N].政法论坛,1995(6)73-74.

[4] 高汉成. 《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l编[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36 -737.

【作者简介】

徐彦祯(1998.12—)女,福建德化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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