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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实然与改进: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反思

2019-11-26谭绍华彭茂辉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9年9期

谭绍华 彭茂辉

【摘 要】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需要“双师型”教师,而“双师型”教师需要通过企业实践来培养,这是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立的基本逻辑。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经由萌芽期、建立期进入了完善期,但在政府、院校、企业、教师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亟待破解的难题,需要建立督查机制增强制度的强制性,完善支持政策增强制度的激励性,升级制度级别增强制度的权威性。

【关键词】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应然;实然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9)68-0032-06

【作者简介】1.谭绍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黄炎培职业教育研究院(重庆,402260)常务副院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職业教育、成人教育;2.彭茂辉,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重庆,400015)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是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对此制度的反思,我们要从“要不要”“怎么样”“如何改”三个方面进行思考。目前的情况是:基本的认知有,实际也在做,但是效果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面向新时代,必须要从深化产教融合上去攻坚。

一、“要不要”:应然的认知

对“要不要”的回答是“要”,理由是: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需要“双师型”教师,而“双师型”教师需要通过企业实践培养。

(一)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

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在“规划背景”中指出:现代职业教育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并促进全体劳动者可持续职业发展的教育类型。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开宗明义地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关于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在学术界早有阐述。姜大源曾在2008年《职业教育:类型与层次辨》一文中讲道:强调教育层次中的教育类型,是不同类型的教育赖以生存的基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第一标志在于培养目标不同,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就业导向;第二标志在于课程内涵不同,职业教育的课程内涵是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动态的课程结构。模糊不同类型教育的培养目标,混淆不同类型教育的课程内涵,将会导致处于发展中的职业教育的衰落。

时任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王继平2019年5月8日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回答《光明日报》记者关于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的提问时指出,职业教育要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基本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基本规律,克服普教化、同质化的倾向,强调与产业的结合、与需求的结合、与人民生活的结合。

(二)职业教育需要“双师型”教师

在“中国知网”可查的最早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的成果,为上海冶金专科学校王义澄1991年发表的《适应专科教学需要,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努力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二文。他认为,要办出专科教育的特色,除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外,在众多的条件中,十分关键的一项就是要建设一支理论密切结合实际的、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工程师”)教师队伍。现在看来,无论是他所讲的“首先”还是“十分关键的一项”都是正确的。

职业教育需要“双师型”教师,主要的原因在于职业教育应加强实践教学。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都要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要占总课时数一半以上。2019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

进一步讲,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是做学合一、理实一体化的教学,需要教师能讲也能做。这里以黄炎培的职业教育思想为证。黄炎培强调“手脑并用,做学合一”。他在《职业教育设施标准》中提出:“凡职业学校欲聘专门教师,如不易得学校教授与经验并重者,毋宁聘有职业经验者,较之仅受学校教授者必差胜。”他这里所讲的“并重者”即是我们所讲的“双师型”教师。

(三)“双师型”教师需要企业实践培养

“双师型”教师只有进行企业实践,才能了解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制度,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把握本专业的新知识、新技能、新理念和新方法,进而结合实际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目前职业院校招聘的多数教师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他们完全没有企业工作经历,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如果不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对企业的情况不了解,他们在教学时就难以理论联系实际,绝难做到理实一体化。即使是从企业招聘过来的教师,在产业急剧转型发展的当代社会,如果多年不接触企业实践,也会成为“外行”。因此,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应进行制度化安排。

二、“怎么样”:实然的分析

对“怎么样”的回答应“一分为二”:一是“从萌芽走向完善”,这是制度的建构方面;二是“尚有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这是制度的落实方面。

(一)从萌芽走向完善

回顾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从萌芽到建立到完善,这一历程与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相关,越是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就越重视推动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这也与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认知不断深化相关,建立和完善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成为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自觉行动。

1.萌芽期。

1996年到2004年是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萌芽期。这一时期,还没有“制度”一说,关于到企业的任务的表述有“实习”“专业实践和考察”“实习、考察和培训”等;关于到企业去的意图的表述有“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水平和技能”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举措中提出“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加強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能力和水平”中要求:“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实践锻炼。各校都要联系一些生产单位,建立固定的实践锻炼基地,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到生产一线去实习、考察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水平和技能。”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高技能人才必须有“双师型”教师队伍作支撑,“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学校的教师定期到企业学习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

2.建立期。

2005年到2016年是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建立期。这一时期,不仅有“制度”一说,而且有了专门的“规定”。作出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期,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考核和登记制度”。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2011年,教育部提出要在企业建立专业教师实践基地,之后,教育部、财政部于2011 —2015年组织实施了2万名青年中职教师赴企业参加实践。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落实建设企业实践制度”。201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这可以被认为是建立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标志。

3.完善期。

2017年以来,尤其是2019年,国家层面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在出台的系列文件中,都强调了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多举措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

(二)尚有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

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需要完善,这是不争的事实。任何制度的萌生、完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存在问题才有发展的空间。因为制度具有历史性,从来不会有亘古不变的、完美的、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最高或最终的制度存在。关键在于,我们要正视问题,下决心解决问题。

1.教师问题。

研究关于教师问题的表述有:“教师有惰性,不愿承担大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张静岩,2011年);“教师实践锻炼不积极”(梁乾、韩伟,2018年);“教师认识不到位”(李瑞昌、李艳、公丕娟,2014年);“教师对企业实践认识不到位”(周丽华,2015年);“部分教师对企业实践认识不到位,以应付检查为目的”(成军,2008年);“专业教师下企业既怕适应不了,又觉得与自身晋职等切身利益无关”(颜炼钢,2014年);“教师缺乏正确、全面、积极的心态,多数教师认为自身到企业实践只是形式和走过场,因此不能持久、系统化地参与其中,无论是整个实践锻炼的深度还是实际效果都相对较差”(杨旭,2017年);“教师对企业实践问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许黎英,2012年);“教师自身存在误区,对企业实践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渴望不强烈”(王启龙,2012年)。

2.学校问题。

研究关于院校问题的表述有:“院校的政策支持与教师的实际愿望存在差距,实践锻炼效果不佳”(张静岩,2011年);“学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梁乾、韩伟,2018年);“师资不足,经费不足,管理措施不到位”(颜炼钢,2014年)。“学校的制度性缺陷,包括缺乏专业教师学年(学期)轮训方案,导致教师的课程教学无人替代而难以实践;缺少合理的实践计划和自主、个性化的实践方案,导致实践缺乏目的性和有效性;缺少进修经费分担机制和完善的教师评价制度,导致教师缺乏实践进修的积极性”(王启龙,2012年)。

3.企业问题。

研究关于企业问题的表述有:“企业不欢迎,对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张静岩,2011年);“企业对实践锻炼不欢迎”(梁乾、韩伟,2018年);“企业配合不到位”(李瑞昌、李艳、公丕娟,2014年);“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成军,2008年);“企业不愿意接纳专业教师,缺少社会担当”(颜炼钢,2014年)。“来自企业的阻力,包括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导致企业不愿接收教师实践;缺乏紧密的校企合作和产学研训合作制度与机制,学校与企业的供需对接不畅,导致企业不愿提供技术岗位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王启龙,2012年)。

4.政府问题。

研究关于政府问题的表述有:“激励机制不到位”“监控评价考核不到位”(李瑞昌、李艳、公丕娟,2014年);“政策法规难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措施不配套”(周丽华,2015年);“政府的引导、激励、监督、扶持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颜炼钢,2014年);“缺乏有效总结与普及应用”(杨旭,2017年);“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激励机制”(沈进,2017年)。

5.综合性问题。

研究关于综合性问题的表述有:“实践资源有限,参与比例失衡”(梁乾、韩伟,2018年);“成果使用不到位”(李瑞昌、李艳、公丕娟,2014年);“考核目标单一”(成军,2008年);“制度体系不健全,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制度执行力不够”(杨虹,2013年);“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过程中,其参与体系较为匮乏,无论是具体的参与元素,还是整个机制的完善性都与实际应用之间存在极大差距”(杨旭,2017年);“激励职业院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政策规定未能得到落实”(许黎英,2012年);“教育行政、企业、学校三方的权力和责任不够明确,在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存在着管理缺失”;“行政、企业、学校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计划、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亢利平,2014年)。

三、“如何改”:面向新时代的思考

(一)占领制高点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构好、落实好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这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思想、关于教育的系列论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论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十九大报告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性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充分发挥城市承载、行业聚合、企业主体作用,尊重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统筹推动作用,统筹部署、协调推进”。

具体讲,要把“部门制度”升级为“国家制度”,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提升到国家发展的需要上来。目前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是教育部等七部门出台的“部门制度”,由于职业教育具有跨界性,其贯彻落实受到很大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纳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地方职业教育条例中,使之由制度升级为法规。在地方层面,目前应由政府出台贯彻落实《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在一个区域内,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在要求和规范上不要冲突。

(二)找到突破口

具体的建议有二:一是建立督查机制,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应当说对各级政府、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和教师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没有建立督查机制,基本上是凭着自觉在推行,使得这一制度的“强制性”不强。教育部应与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对省级层面相关部门的督查和监控机制,重点是省级层面的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基地建设、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组织实施等。与之相适应,省级层面督查和监控地市层面相关部门、高职及以上院校、企业,地市层面督查中职学校、企业。关键在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多大比例的高职教师、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如何组织企业,如何保障经费;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多大比例的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如何组织企业,如何保障经费;院校负责多大比例的教师企业实践,如何组织企业,如何保障经费。二是完善支持政策,增强制度的激励性。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20%高职教师、10%中职教师的企业实践,企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20%中职教师的企业实践,企业由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由地市级财政负责。其余教师企业实践的经费均由院校自行负责。将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情况纳入职业院校相关项目申报的资格条件要求,纳入职业教育质量年报的内容。对工作开展得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在安排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项目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省级教育部门在安排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项目时予以倾斜支持;将参加企业实践情况纳入教师评职晋级的条件;对工作开展得好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

(三)打好攻坚战

“坚”在哪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院校有所不同。比如,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陈颖等人2019年7月發表的《基于“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教师企业实践探析》中认为,“学校缺乏长效激励机制,教师内动力不足,校企沟通不畅等均为制约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原因”。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张宝华2019年6月发表的《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面临的问题及思考》中认为,大部分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面临“校企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入”“企业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待进一步提高”“校企合作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及相关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刘海妹2019年5月发表的《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成效的提升策略》,从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制定企业实践与专业相匹配的合理计划、优化教学与工作之间的安排、制定健全的考核制度、争取企业在教师实践过程中的合作与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应策略。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坚”在于“产教未融合”。宏观层面是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与教育发展的理念及规划“未融合”;中观层面是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与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及课程设置“未融合”;微观层面是企业的生产过程与活动和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与方式“未融合”。三个层面的“未融合”,导致了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成为职业教育实践的“分外之事”,因此出现了“要也不”的情况。要从根本上改进,就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而使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成为职业教育实践的“分内之事”,变“要也不”为“不也要”,也就是不要上级提要求,自己本来就要做、就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