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旗人官修家譜檔案述論❋
2019-11-26邱源媛
邱源媛
提要: 有清一代,清廷出於選官、繼承以及掌控旗人人口的需求,曾經采用官修方式編撰旗人家譜,大規模介入並統一管理旗人家族人口檔案。這種官修家譜體制自清初即開始實施,經過雍正、乾隆時期的發展和完善,一直持續至宣統末年,産生了數量龐大、保存完整的旗人家譜檔案,内容涉及整個八旗體制下的各類旗人羣體。旗人家譜與八旗世爵世職制和八旗户籍管理制度緊密相關,可分爲承襲册型家譜與户籍册型家譜兩類,二者雖形式有異,在功能上卻有内在相關性。這批家譜在呈報、編纂、審核和保管等具體環節中,滲透了清王朝對八旗特定人羣的强烈干預與嚴格控制,是判斷旗人身分以及諸多制度實施的重要法律依據,其内容、性質、功用與同一時期民間“家自爲書、人自爲説”的私撰家譜迥然有别。目前學界對這批卷帙浩繁、内容豐富的旗人家譜檔案缺乏系統的認識,在先行研究中,對其文本性質尚無明確界定,本文試圖通過對旗人家譜檔案的文書形態、法律效用和官修性質的分析和梳理,將相關研究引入到更爲開闊的視野和空間。
關鍵詞: 清代 旗人 家譜 承襲册 世職世爵 户籍制度
有清一代,尤其清中後期,中國古代家譜纂修達到了高峰,民間家譜數量之多、内容之豐富、卷帙之浩繁,皆爲前代所不及,有關研究著述汗牛充棟。相較民間家譜研究的奪目光芒,學界對同樣浩繁的清廷爲旗人編撰的官方家譜卻缺乏足够的關注。
本文所論旗人家譜,特指清廷爲普通旗人羣體編撰的家譜,不包含皇室、宗室專屬大、小玉牒。(1)玉牒是清代的皇室譜系,從順治十七年(1660)開始編修,每十年一次,直至清亡後的1921年(“宣統”十三年末),統共修了二十八次,計兩千餘册,包括了從太祖努爾哈赤父系開始,到民國初年止的皇族子孫名字,共二十餘萬人,全面地記載了皇家宗室的人員情況,内容相當豐富。這批檔案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簡稱“一檔館”),遺憾的是一檔館目前未向公衆開放,普通研究者無緣進行相關研究。與玉牒緊密相關的是涉及宗室、覺羅的小玉牒以及生、卒、女子清册等檔案,自順治十二年起,清廷即規定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宗室、覺羅需將人丁册籍報送宗人府。乾隆三十九年(1774)奏准,宗室覺羅所生子女,一年要報告四次,每三個月一次,查明造册報宗人府,清廷依據這些呈報最終形成玉牒。一檔館藏《清代譜牒檔案》收録了記載宗室世系的“小玉牒”,約六十餘册。這套户籍登記系統較爲特殊,與普通旗人有較大差異,本文主要以普通旗人户籍系統爲討論對象,此部分内容暫不討論。參見邱源媛《清代旗人户口册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對普通八旗旗丁來説,清廷介入旗人家族人口管理,與兩個制度密切相關: (1) 八旗世爵世職承襲制度;(2) 八旗户籍制度。由此形成了承襲册類型家譜以及户籍制度下的家譜,兩種家譜雖然依托的制度不同,但在功用上卻存在内在相關性。
户籍制度下家譜包括“家譜”、“家譜圖”,主要以家譜樹的形式呈現。世職世爵制度下承襲册,指清廷爲了保障八旗人丁承襲父輩世職世爵所要求編撰的家譜,滿、漢文均有,此類册籍的内容與功能基本相似,但名稱卻非常繁雜,有“譜檔”、“緣由家譜”、“襲職册譜”、“襲官敕書册”、“世職官員家譜”、“世爵襲官敕書册”、“世爵世職册”、“襲職原由譜檔”、“家譜片單”、“世職世爵承襲家譜”等等,没有統一名稱。爲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學界尚缺乏討論,爲行文之便,筆者將其統稱爲“承襲册家譜”。(2)與清代旗人人口相關的册籍,普遍存在名稱雜亂的情況,爲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尚無學者深入討論。筆者曾梳理過各類册籍的名稱,産生原因有待進一步討論。參見邱源媛《清代旗人户口册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承襲册家譜的主要内容有兩個部分: 文字敍述該家族佐領職位承襲的情況,有些類似私修家譜中的家族源流;詳細的家譜圖,涉及到家族的各個支系。大部分承襲册文字、家譜圖兩部分都有,少量承襲册僅有文字或家譜圖。
清廷編撰旗人家譜的行爲始於入關之前,一直持續到清末,産生了數量龐大、涉及整個八旗羣體的人口、家族信息檔案。其中,雍正元年(1723)至宣統末年(1911),即18世紀中前葉至20世紀初期的旗人官修家譜保存最爲完好。這批旗人官方家譜尚缺乏完整的系統性整理,到底有多少册籍、涉及多少人口,至今仍無定論,但其編撰執行於整個八旗系統,持續了二百餘年,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學界的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大致有兩個研究方向,細谷良夫、趙令志、承志、綿貫哲郎、關康等學者以八旗世爵世職承襲制度爲主,通過該類型的家譜來討論承襲制度的發展、變化,八旗各種職爵的承襲狀況。(3)參見細谷良夫《關於盛京鑲藍旗新滿洲之〈世管佐領執照〉》,《江上波夫教授古稀記念論集(歷史編)》,東京,山川出版社,1977年。細谷良夫《關於盛京鑲藍旗新滿洲〈世管佐領執照〉——以世管佐領之承襲爲中心》,《文經論叢(歷史編)》第10、11、12號,1977年。綿貫哲郎《關於所謂〈八旗世襲譜檔〉》,《滿族史研究通信》,東京,滿族史研究會,2000年,頁87—94。承志《八旗社會的根幹——牛録分類與佐領承襲》,《東洋史研究》第65卷第1號,2006年。趙令志、細谷良夫《〈欽定揀放佐領則例〉及其價值》,《清史研究》2013年第3期,頁110—118。關康《論清代族中承襲佐領》,《滿語研究》2018年第1期,頁117—124。關康《勛舊佐領與世家——以額亦都家族爲例》,《滿族研究》2014年第4期,頁53—63。關康《清代優異世管佐領考——以阿什達爾漢家族佐領爲中心》,《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頁107—126。另一個方向,則以户籍制度爲依托,以1980年代美籍學者李中清引入的人口學思維模式爲研究基點,對旗人的人口數量、人口行爲、家庭模式等問題進行討論。在人口學的方向上,定宜莊、郭松義等學者雖然從史學研究方面做了很多努力與調整,但在人口學模式研究理路的影響下,清代旗人户籍册研究與其他斷代較爲傳統的户口研究方式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其中較爲顯著而根本性的一點,即尚未對數以萬册的人口信息檔案史料進行明確界定,到底哪些屬於户口册,户口册裏面不同類型册籍有什麽不同作用,以致産生不同的類别,如何定名等等。(4)參見李中清、郭松義主編《清代皇族人口行爲和社會環境》,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佟永功《盛京内務府户口册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70。李中清、康文林(James Lee and Cameron Campbell),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 Cambridge Studies in Popula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Past T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郭松義、李中清、定宜莊主編《婚姻家庭與人口行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年。本文所涉及的兩類檔案: 承襲制度下的家譜、户籍制度下的家譜,學者們也一般性較爲模糊、籠統地放在户口册範疇下使用。對這兩類册籍進行界定與梳理,是筆者寫作的初衷,本文將二者的形成過程、形態、功用等問題與兩種制度相聯繫,希望以此爲切入點對清代旗人官修家譜做一梳理。
一 八旗世爵世職制下的旗人家譜
八旗職、爵承襲的濫觴,始於入關前,努爾哈赤天命六年(1621),即有“我所擢用之大臣,凡盡忠者,或陣亡或病故,即令其子承襲其父所升之職。爾等官員,倘爲國捐軀盡忠,則爾之子孫亦將襲爾之職也”(5)滿文原文“mini tukiyehe ambasa gung ni akūmbufi, dain de bucecibe, nimeku de bucecibe, ama i wesike hergen be, jui de uthai bumbi, hafasa suwe doroi jalin de waji seme tondoi akūmbuci, suweni juse omosi de inu suweni hergen be uthai bumbikai”,滿文參見《滿文老檔》第十二《太祖Ⅰ》,東洋文庫叢刊,昭和三十年(1955)版,頁450。漢文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第三十一册“天命六年十二月”,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278。的詔令,天命八年也有賜戰死功臣職位,並“賜其子孫世襲罔替”(6)滿文原文“juse omosi jalan halame ejehe sirara gung buhe”,滿文參見《滿文老檔》第十二《太祖Ⅱ》,東洋文庫叢刊,昭和三十一年版,頁701。漢文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第四十八册“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頁443。滿文原文“juse omosi jalan halame ere hergen be lashalarakū”,滿文參見《滿文老檔》第十二《太祖Ⅱ》,東洋文庫叢刊,昭和三十一年版,頁752。漢文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注《滿文老檔》第五十一册“天命八年五月”,頁478。的做法。該制度逐漸發展、完善,並持續到清末。如何承襲、由誰來承襲,是世爵世職制度中最爲關鍵的一環。無論是世襲罔替,還是按次承襲,不同時期的承襲規則雖有不同,但都需要證明繼承者的身分。承襲册家譜即爲八旗世爵世職承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憑證,清廷以承襲册家譜爲據,按其後裔的親疏遠近,確定承襲名分。鑑於此類册籍名稱混亂,筆者需要再次説明,本部分所出現的多種册籍名稱,如“家譜”、“敕書家譜”、“世職家譜”、“襲職家譜”等均指承襲册類型家譜。
就目前筆者所檢,旗丁在承襲官爵時需要承造家譜的規定最早見於順治年間:
(順治年間)定旗員於承襲官爵時承造家譜,故將有分親支子孫不行造入者,降三級調用,若承造家譜將同祖親屬姓名疏忽遺漏者,罰俸三月。(7)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一七“兵部·職方清吏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3册,頁476上。
這條史料是清廷針對旗丁承襲官爵,承造家譜有疏漏、混淆之失所做的處罰規定,换言之,承造家譜這一規制的出現應該早於該時期。
順治十八年(1661),針對内府三旗世爵,清廷規定:
議準凡承襲内府三旗世爵,該參領覈明敕書家譜親疏支派,並據該佐領、内管領保結,並呈總管。仍將應襲之人移咨該旗引見,承襲原呈保結存司備考,該旗移會到日咨行俸禄。(8)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六四“内務府·都虞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册,頁303下。
依據敕書家譜的親疏支派選擇承襲旗丁,同時根據該佐領、内管領的保結,呈報内務府總管。該史料清晰地體現出,敕書家譜是内務府三旗世爵承襲時首要的選擇依據。
雍正而下,清廷對承襲類型的家譜繪製要求得越發精細和嚴格,一方面,由於國家相對穩定,繪製家譜逐漸形成定制;另一方面,八旗人丁滋生,各佐領下子孫已逾當初數倍,無缺旗丁亦日益增多,故各世襲職、爵承襲時,其後裔爭訟之事屢奏不絶。家譜在定繼承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雍正、乾隆年間,清廷不斷發布承造家譜的各種條例。
以佐領爲例,清代八旗佐領有可世襲和不可世襲之别,有學者也稱爲私屬、公中兩大類。私屬,即可世襲佐領,包括勛舊佐領、優異世管佐領、世管佐領、輪管佐領、族中承襲佐領等,不可世襲佐領即公中佐領。(9)關於佐領的繼承問題,治八旗史學者做過不少研究。參見趙令志、細谷良夫《〈欽定揀放佐領則例〉及其價值》,《清史研究》2013年第3期,頁110;關康《論清代族中承襲佐領》,《滿語研究》2018年第1期,頁117;關康《勛舊佐領與世家——以額亦都家族爲例》,《滿族研究》2014年第4期,頁53;關康《清代優異世管佐領考——以阿什達爾漢家族佐領爲中心》,《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頁107—108。凡世襲佐領承襲之時,需承造家譜。
雍正元年,奉旨補授世襲佐領,若有應行列名而不列名者於家譜本名之下,注明情由。
(雍正)三年,奉旨,嗣後八旗世襲佐領家譜内,著將原立佐領人之子孫,按其名數盡行開入,如一譜不能盡書,即繕兩譜。具奏。
(雍正三年)又奉旨,八旗世襲佐領,凡應列名之人,如遇患病、緣事一切情由,均於本人名下注眀。(10)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七五“八旗都統·授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册,頁534上—下。
正黄旗漢軍副都統蘇巴禮奏,世管佐領,雍正三年,設立家譜,遠族概不准入。今辦理世管佐領,竟有以遠族未入譜者,因曾經管過,遽准備用。原編佐領親弟兄之子孫,轉以未經管過不准。夫遠族接管之故,非因原編之子孫幼小,即係尚未生立,原非有應得之分。請敕下八旗,查明更正。除嫡派及親弟兄無嗣者,另行酌議外,其有嗣者,正陪備用,俱於原編佐領子孫及親弟兄之子孫,分别酌定。遠族雖經管過,不准列入備用。得旨: 此奏不無所見。著原議之王大臣,秉公詳議以聞。(11)《清高宗實録》卷八一乾隆三年十一月辛未,《清實録》(10),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5年,頁274下—275上。
雍正元年(1723)至三年,清廷開始頒行具體條令,對以承襲爲目的的旗人家譜如何編撰、哪些人需要記録、哪些概不准入、家譜書寫格式等内容加以規範,雍正帝連續推出相關政令,希望藉此緩解因承襲而造成的爭端。然而家譜的實際效果,與官方預期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雍正五年,清廷以旗人家族所送家譜遺漏錯誤,妨礙了世職承接,以確保旗下襲職爲由,規定凡世職家譜均需提前交給相關旗人保管,遇有缺出,召集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取出家譜,查對明晰,奏請承襲:
(三月)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博第奏言,旗下襲職,向於缺出後,方行傳集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取具家譜。其所送家譜,旗下無憑查對,不無遺漏錯誤。請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遇有世職缺出,查對明晰,奏請承襲。從之。(12)《清世宗實録》卷五四雍正五年三月庚戌,《清實録》(7),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5年,頁824下—825上。
這條史料中,需要特别注意“其所送家譜,旗下無憑查對,不無遺漏錯誤。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可見,此前家譜僅存於旗人家族,官方並無備份,每次承襲,旗人家族出具家譜,是爲承襲憑證。但由於官方没有相應檔册以供查對,旗人家族很容易私改家譜,從而造成訟爭,官方對此也難以判斷孰是孰非。從不同時期的文書內容來看,也可判斷一二。相比乾隆朝承襲册家譜,雍正朝家譜開篇部分一般會陳述爭奪世職世爵所産生的訴訟官司,然後才是家族源脈文字敍述(如佐領源流)以及家譜樹兩項內容,雍、乾時期,承襲册家譜書寫的差異及其變化因素,可見一斑。(13)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譜牒檔案》卷六四至六五,雍正朝“八旗都統等爲世職世爵承襲事宜的奏折及家譜、片單等”。官方由此開始保存旗人家譜,家譜經過預取保結,校對鈐印之後,存放在各旗衙門,以備承襲之用。
雍正五年,旗人家譜由此前的家族保存,變爲交由官方保存,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此後,但凡出現爭訟,以官方保存的家譜爲判定依據,旗人家譜書寫徹底進入國家行政管理體系。該規定的確立以及此後的完善、執行,對於我們認定承襲册家譜的官方修譜性質,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此後,清廷屢次要求旗人呈交家譜,以備缺出時揀選。然而條例初成,無論是朝廷,還是旗人,對於家譜的呈報都顯得不够嚴謹。乾隆元年(1736),再次降旨核定承襲家譜:
乾隆元年,諭八旗專管佐領及佐領下人等,彼此爭訟不息。是以皇考特降諭旨,交内閣恭察實録,定爲原管佐領、世管佐領,業經傳行八旗,再此内或别有情由,其心不服者,令將緣由聲眀,於雍正九年已降旨通行曉示。迄今數載,鑲黄旗都統始行察奏,則别旗仍有似此者,亦未可定。今若不覈定,則爭訟將無底止,著總理事務王大臣察辦,如何永著爲例。
……議準八旗原管佐領、世管佐領,其原得佐領緣由,並佐領下人原繫何處人編入此佐領,均覈眀造册,自佐領以下至兵丁閒散,均開列姓氏,於本名下畫押,該旗彙總具奏。將畫押册籍鈔録三本,一本存本旗公署、一本存兵部、一本兵部鈐印交該佐領收貯,以備稽考。如日後再有爭告之人,即覈對原册,將爭告之人送部治罪。佐領襲替時,將新襲人姓名增注於册。本旗族長亦别造一册存貯,其族長更换時,仍行交代。該旗於歲終將各佐領族長等存貯之册點驗,若有遺失損壞,私行改竄者,本人交部治罪,仍將將原册較對更正。(14)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七五“八旗都統·授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625册,頁535上—下。
乾隆帝要求將佐領緣由、佐領下人及其來源,核對清楚並造册。每位旗丁需要在本名下畫押,該旗彙總奏報,將畫押册籍抄録三份,一本存放在本旗公署,一本存放在兵部,一本兵部鈐印後交回該佐領收存。此外,本旗的族長再造一册存留,即便族長更替,册籍也要一代一代往下傳。每年年末,各旗需檢查各佐領族長存留的册籍,如果有遺失、損壞,或者故意篡改,要被拿問治罪,該册籍要與官府保存的原册對比後進行更正。
乾隆三年十一月,乾隆帝又下諭旨:
從前八旗承襲世職官員佐領時,並無家譜,皆由管旗大臣揀選奏放。嗣恐管旗大臣辦理偏私,雖添家譜,而或有將不應與挑之人挑選,將應挑之人反爲裁減。且於佐領原由,亦多不明晰,八旗佐領根原,若不詳查酌定,日後必至爭訟不息。因屢降諭旨,交王大臣等詳細查辦。(15)《清高宗實録》卷八〇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録》(10),頁260上—下。
在乾隆帝的眼中,此前的八旗家譜製作形同虚設,承襲世職官員時,並不以家譜爲依據,皆由管旗大臣揀選旗丁。雖有家譜,卻因辦理不公,將不應挑選之人挑選,應挑之人卻反而被裁減。而且佐領緣由存在很多不明晰之處,如果不詳加審辦,必定會爭訟不息。乾隆帝進而指出旗人家族呈交給官方的旗人家譜,在書寫方面隨意性較大:
所繪家譜,只將有分人員繪入,無分人員裁減。或不論有分無分,概行繪入家譜,將其事故注寫於旁。所辦均未詳細。再閲八旗所進家譜,有由原立佐領内分出一二佐領者,亦有分出數佐領者,其奏放所分出佐領時,有於原佐領上貼黄簽者,亦有於分出佐領上貼黄簽者,八旗所辦,並不畫一。(16)《清高宗實録》卷八〇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録》(10),頁261上。
有的旗人家族僅僅將能够承襲世職之人載入家譜,有的家族無論有分無分,載入所有人丁,並在人丁旁標注清晰;有的家譜,於原佐領上貼黄簽,而有的卻在分出佐領上貼黄簽。諸如此類,缺少統一規範。因此,乾隆帝下令:
今既清查佐領根原,永垂定例,若不詳細查明,定爲畫一章程,將來復生爭端,管旗大臣亦難遵行辦理。所有佐領根原,除令原派出之王大臣詳細議奏外,著派慎郡王、公訥親、都統都賚、副都統永興、李元亮等,將王大臣所議奏之佐領,詳加斟酌,分别定爲應擬正、擬陪、擬備之分。其應入家譜與不應入家譜,貼簽何以分别明白等處,詳爲畫一辦理。其八旗世襲官員,襲職家譜亦著一并詳查定擬具奏。(17)《清高宗實録》卷八〇乾隆三年十一月戊午,《清實録》(10),頁261上—下。
經過雍正朝及乾隆初年的完善,承襲册家譜的製作逐漸成爲定制,每十年編修一次。每次造册二份,一份鈐用旗印,交内閣存儲;一份鈐用參領關防佐領圖記,存儲旗署。每年歲末,將新襲職旗丁、每年續生子孫,添注在册,每十年編修一次後交内閣。
凡襲職家譜,造册二分,一鈐用旗印,交内閣存儲。一鈐用參領關防佐領圖記,存儲旗署。歲終,將新襲職之人,及續生子孫,添注册内,至十年將修過之譜,匯交内閣。(18)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八“八旗都統”,北京,線裝書局影印,2006年,頁788上。
藏於一檔館的清代譜牒檔案第31—39卷佐領根源册“漢文八旗世襲譜檔”,現存有乾隆五十年(1785)、乾隆六十年(1795)、嘉慶八年(1803)、嘉慶十八年(1813)、道光三年(1823)、道光十三年(1833)、道光二十三年(1843)、咸豐三年(1853)、同治三年(1864)、同治十一年(1872)、光緒九年(1883)、光緒十九年(1893)、光緒二十九年(1903)。雖某些年份略有出入,但基本按每十年一修的規律持續到清末。(19)綿貫哲郎《關於所謂〈八旗世襲譜檔〉》,頁91。
承襲册家譜漢文、滿文均有,篇幅較長,内容詳細。一般由文字敍述和家譜圖兩部分構成: 文字敍述了該家族佐領職位承襲的情況,類似私修家譜中的家族源流;家譜圖,一般來説某個旗人家族有幾支人丁,就會繪製幾幅家譜圖。從檔册所載内容來看,承襲職位、爵位的家族支系記載得更爲詳細,文字敍述部分,往往只記録承襲職位的個人情況。該特點與其編撰目的緊密相關,承襲册家譜是家族成員承襲世職世爵的憑證,每十年編修一次,以確定承襲關係爲重。然而家譜圖上,大部分承襲册家譜保存了其他支系的人丁情況,不少册籍對其他支系人丁的記載還十分詳細,不亞於承襲支系。整體來看,承襲册家譜規模普遍較大,一般爲十餘頁,不少家譜有數十頁,乃至上百頁之多。
帶有官修家譜性質的承襲册類型家譜,與起源於努爾哈赤時期的八旗世職世爵制度密切相關。順治年間,清廷規定旗人於承襲官爵時,需要承造家譜。此時的家譜由旗人家族負責撰寫,並保存管理,每次承襲時呈交官方,以爲憑證。該時期的承襲册家譜,雖具備助選官、定繼承的作用,但仍屬於私家編撰、收存,官方介入有限。雍正五年,清廷規定所有家譜均需“存貯本旗衙門”,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此後經過乾隆朝不斷完善,旗人承襲以官方保存的家譜爲法定依據形成規制,旗人世職世爵制度下的家譜書寫徹底進入國家行政管理體系。
全滿文承襲册家譜:
以漢文記世系、滿文記家譜的承襲册:
全漢文承襲册家譜:
二 八旗户籍制度下的旗人家譜
清代旗人户籍制度始於清初,爲了加强對旗人人丁的控制,清廷建立了三年一比丁的嚴格人口登記制度:
八旗壯丁,歲有增益,立法編審,最爲詳密。……國初定: ……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於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内,撥補足額,仍將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23)《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七,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頁296—299。
由于八旗人丁對所屬旗主有人身依附關係,人丁册最初始、最根本的作用就是“有逃亡缺少者……撥補足額”,從而保障王公貴族的利益。
旗人是清代國家之根本,嚴格管理、控制旗人人口是清廷始終没有放鬆的要務。八旗户口册編撰制度一直執行到清末,目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遼寧省檔案館,是國内收藏清代旗人户口册數量最大、保存最好的兩家單位。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内務府户口册》共有三千六百餘册户口册,(24)佟永功《盛京内務府户口册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登記了有清一代近三百年大約一百餘萬不同種類、不同身分的人口情況。(25)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1。一檔館《清代譜牒檔案》所藏户口册的編撰時間從雍正元年(1723)至宣統末年(1911),約計一萬册,記載詳細、内容豐富,既有滿文也有漢文。每一册檔案中所含件數不同,有一件或數件、數十件,甚至上百件檔案,具體數量尚無統計。(26)2008年夏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開始全面實行檔案查閲電子化政策,《清代譜牒檔案》也在其中。經過多年整理,一檔館終於在2013年夏將這批檔案編目,以膠片形式公開,供讀者查閲。筆者通覽整個户籍史料,爲其數量的巨大和保存的完好而感到驚歎。這批檔案的整理尚存在諸多問題,限於條件,以筆者個人之力,無法統計檔案件數,故本文主要以“册”爲單位進行統計。二者相比,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内務府户口册》是區域性的,以盛京旗人爲主;一檔館《清代譜牒檔案》所藏户口册帶有國家性質,涵蓋全國所有旗人。
關於旗人户口册,學者們已經從人口史、制度史、社會史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先生對遼寧省檔案館《盛京内務府户口册》的研究,成果豐碩,出版了不少高質量的文章、專著。(27)參見鞠德源《清代皇族人口呈報制度》,《歷史檔案》1988年第2期,頁80—89。李中清、郭松義主編《清代皇族人口行爲和社會環境》。佟永功《盛京内務府户口册解析》,《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頁67—70。李中清、康文林(James Lee and Cameron Campbell),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郭松義、李中清、定宜莊主編《婚姻家庭與人口行爲》。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邱源媛《清代旗人户口册的整理與研究》,《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頁129—138。同時,李中清先生團隊耗時二十餘年,將該檔案數據化,建立了中國遼寧多代人口數據庫(China Multi-Generational Panel Dataset, Liaoning),學者可以從數據庫中進行旗人人口的數字化分析,給研究帶來了諸多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學術界尚未對這些檔册進行嚴格的界定、分類和命名,但凡有關人口、户籍的册籍,往往都被納入户口册的研究範圍,這樣的做法容易産生歧誤。不同類型的旗人户籍,在編撰方式、編撰目的以及内容等方面差異甚大,名稱也相當繁雜,即便相同類型,也存在多個名稱。在學術界慣常的研究範疇之内,旗人户口册大體可分爲人丁册、家譜、承襲册、三代册、俸銀、俸米册、生、卒、女子清册等,這些與户籍信息有關的册籍,是否都稱爲户口册,是需要學界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以上文分析的承襲册爲例,這類册籍在一檔館目録歸類中被劃分在清代譜牒檔案部分,筆者本人在此前的研究中,也未加區分地將其放置在户籍系統下考慮。但究其産生根源、發展脈絡,承襲册家譜的要務乃是選官和繼承,並非統計人口,不能簡單歸爲户口册之列。歸入户口册下的每種册籍的性質、作用是什麽?針對什麽樣的八旗人羣?什麽時候開始編撰的?清廷如何編撰?諸如此類的問題,尚有大量空間留待學者去梳理和討論。本部分重點討論與官修家譜有關的檔案,即户籍系統下的旗人家譜。
這種家譜與上文提到的承襲册家譜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不同。相似之處在於它們的功能,均爲定繼承之用。不同之處是,承襲册家譜主要用於正身旗人,而筆者過目的户籍系統下的家譜(家譜圖、家譜檔),則適用於投充一類的八旗奴僕。此類人丁雖無所謂世職世爵承襲之説,但諸如莊頭、園頭,煤、炭、炸丁等,在新老户頭接替之際,如何頂補、誰來頂補,清廷均有嚴格規定。以莊頭爲例,莊頭出缺由誰承替,是維持一個莊園穩定和發展的關鍵。按朝廷規定,因老病正常告退而非革退的莊頭遺缺,俱准更名與長子、長孫,如果没有長子長孫,即依近支、遠支依次按次序承替。(28)如果是被革退的莊頭,其後裔不能頂補莊頭職缺,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先由有資格充任莊頭的投充人丁報名申請頂補,通過官方資格審查後,在官方的監督下抽籤决定由誰來充當新一任莊頭。參見邱源媛《土地、繼承與家族: 八旗制度影響下的華北地方社會》,《歷史人類學刊》2017年第2期,頁27—33。貫徹該規定的依據,即八旗人丁户口册籍,官方掌握莊頭家族世系,並以此確定莊頭職位的承替。
清代的皇莊,能够較長時期並穩定地存在發展,是由於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經營管理方法……對莊頭的身分地位、頂補、革退等,都有一些具體的規定,並建立丁檔、家譜制度,以作查考的依據。(29)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檔案系中國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編《清代的旗地》“前言”,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3。
此處“丁檔”、“家譜”,即旗人的人口登記册籍。
“丁檔”在檔案中經常用“人丁户口册”、“人丁檔册”、“比丁清册”、“比丁册”、“丁册”、“花名丁册”、“花名册”、“户口清册”、“莊頭丁檔”等名稱,爲便於行文,本文統稱爲“人丁册”。其内容包括旗丁的祖上三代、妻子、兒子及孫子,此外,還會收入户主的侄兒、族侄、族弟、族叔、族堂祖及其家屬,往往包括數十到上百人不等。以記録在世者爲主,過世之人一般僅記載户主的祖上三代、妻子以及直系子孫,標注“故”、“亡”等字樣。
“家譜”,包括“家譜”和“家譜圖”兩種。前文已述,人丁册是旗人户籍制度最爲原始的檔册,而家譜的編撰則始於乾隆年間,遠遠晚於人丁册。家譜纂修的相關記載不見於《清實録》、《清會典》等官方史册,卻在檔案中留下了相當多的信息。乾隆五十二年(1787)六月初四日莊頭處呈稿載:
查乾隆四十九年設立莊頭、投充等家譜,原爲伊等遇有缺出更名頂替時,照依家譜支派考查丁册姓氏安放,以免遺漏舛錯之虞。至造辦家譜時,俱憑該莊頭、投充等自行開寫呈遞,職等並未身臨其境,至該莊頭、投充等更名頂替時,家譜與丁册往往多有參差不一,今遇比丁之年,請交比丁官就近詳加查辦,務使丁檔家譜均歸畫一,以憑辦理,以免舛錯。(3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内務府呈稿,“爲呈明請交比丁官員就近查辦乾隆五十二年丁檔家譜事”,檔案號: 05-08-010-000001-0008,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
莊頭、投充等旗丁需要同時呈遞家譜與丁册,這條規定始於乾隆後期,晚於清廷對其他旗丁承襲册家譜編撰的要求。與佐領等旗丁的承襲册家譜相似,莊頭、投充呈報家譜的作用,也是爲了遇有缺時,依照家譜支派人丁,便於朝廷確定更名頂替等事項。從這份檔案所透露出的情況分析,此前人丁册一直是官府製辦,而家譜卻是自行編寫呈遞。因此,丁册與家譜有很多不吻合之處,比丁官員需要調查,讓二者統一。這跟承襲册家譜在雍正五年(1727)歸由各旗衙門編撰、保管,有相似之處,自此而下,八旗各機構奉諭令編修家譜,家譜也由官方統一編撰、管理、保存:
乾隆五十年奉堂諭,令職司立定各莊頭家譜,分晰支派遠近,俾得一目了然,實爲妥善。(31)嘉慶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9。
關於如何製造家譜,限於官書史料的缺乏,我們借助檔案資料,梳理每三年比丁之時家譜造辦的基本步驟。以嘉慶三年(1798)四月,内務府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呈報的比丁情況爲例:
首先,比丁官員於比丁之年調取前次(乾隆五十八年)比丁丁檔、家譜,携帶丁檔、家譜到各處查辦當年人口:
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呈,爲咨送丁檔事。由堂抄出,據派出查比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員外郎德敏呈明内開,切職蒙派查比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所屬莊頭、投充名下親丁、壯丁人口,隨調取該處五十八年分丁檔、家譜,携帶前往各該地方,將莊頭、投充各名下親丁、壯丁等按檔逐一詳細查辦。(3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内務府呈稿,“爲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 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這裏的丁檔、家譜均屬於官方正式文書,蓋有八旗機構的官方印章,不少檔案有“即將該處鈐用司印丁檔、家譜携帶前往各該地方”(33)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0—601。的記載。
其次,比照前次(乾隆五十八年)比丁情況,將三年來陸續病故、分撥親王府、開除旗檔等旗丁不再載入册内,同時,將呈報的新入人丁載入册内。具取各屯領催等官員並無隱瞞遺漏的保結,以及新入幼丁没有抱養過繼、冒名頂替等情況的甘結:
據乾隆五十八年查比丁檔内載,男丁共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丁四百三十口。自五十八年以後,陸續病故親丁、壯丁等二百三十九名,女丁四十六口;分撥永貝勒成親王府莊頭、投充等男丁四百五十九名,女丁十六口;開除旗檔親丁等四名。現有男丁四千二百二十二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職此次新比入檔幼丁二百六十九名,共新舊現有男丁四千四百九十一名,女丁三百六十八口。所有查比過丁口,皆取具各該屯領催等並無隱瞞遺漏甘結及新入幼丁内亦無抱養過繼、冒名頂替情弊之甘結,職俱已查明。(3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内務府呈稿,“爲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 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第三步,製作丁册兩份,共十四本;家譜兩份,共十二本。呈交本處關防加蓋印章,並將一份丁檔、一份家譜留存在本處關防,以備查看。再由内務府將一份丁册轉交給户部,内務府保留一份家譜:
相應造具丁册二分,共十四本;家譜二分共十二本;呈明堂臺,請交該處鈐用印信,將丁檔一分、家譜一分存於該處備查。其應行咨送户部丁册一分,由該處照例呈明轉送户部。其家譜一分,亦由該處交堂存案備查外。職此次新比入檔幼丁二百六十九名,理合開列粘單呈明,伏候堂臺批准,以便交該處查照辦理,等因,抄出。應將比丁官呈明移送莊頭、投充等丁册十四本、家譜十二本鈐用本處關防,除本處存留丁册、家譜各一分備查外,其餘家譜一分送堂,丁册一分咨送户部存查可也。爲此具呈。(3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内務府呈稿,“爲咨送本處銀兩莊頭投充等丁口家檔事”,檔案號: 05-08-010-000004-0025,嘉慶三年四月十二日。
這是一份完整的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爲咨送丁檔事”呈報檔案。作爲一個典型的家譜編纂呈報實例,該檔案完整、清晰,人丁開除或載入都很清楚,没有不合規範或者令人疑惑的地方,較好地體現了勘察人丁的基本環節。
然而大部分案例不會如此清晰完整,檔案史料呈現出各種問題,比丁檔中不符合規則被駁回、人丁來源不清存疑要求覆核等等,諸如此類,需要一一列出。如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莊頭處呈報丁檔事:
又經該處將呈堂已更名之莊頭二十四名、投充十九名,改歸本宗投充親丁六名移咨前來,職俱照來文查對更名入册。
又經該處文開,准河道總督咨送直隸州判唐慶餘之子唐奎臨、唐奎升二名在任,職查五十五年丁檔,並無載有其名之人;此次該莊頭唐孔曾所具呈結,亦未報有新入幼丁,雖據該督具文咨送,但是否抱養過繼,該屯領催並未具結,職無從考核,應請交該處,俟該屯領催、莊頭呈報到日,再行入檔。
又經該處咨送刑部來文内開,莊頭魯國柱之子魯大士交内務府入檔當差,等因,前來。查例載,年過十歲未經報入丁册者,即爲漏丁,今查該莊頭之子魯大士年已三十二歲,與入丁之例不符,未便准其入檔。且乾隆二十五年經直隸布政使三寶條奏: 在檔者爲旗,不在檔者爲民,今魯大士年已三十二歲,尚未入檔,應歸入民籍。(36)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600—601。
該檔案涉及三種問題: (1) 符合入册要求(旗人改歸本宗),進行説明後,更名入册。(2) 舊檔無載,新檔未説明清楚,被發回重新查詢無誤後再入檔册。(3) 不符合規則(超齡),駁回,歸入民籍。
與人丁册一樣,家譜呈報一直持續到宣統二年(1910)。一檔館所藏投充莊頭旗人家譜,從同治元年(1862)到宣統二年。四十八年間,内務府鑲黄旗、正黄旗,每三年一次人口統計,一共十七年(次)全部齊備,兩旗各存673部家譜,合計1346部家譜;正白旗投充莊頭家譜缺少同治元年、四年、七年這三年(次)的檔案,自同治十年到宣統二年的人口統計,一共十四年(次),現存616部家譜。内務府三旗投充莊頭家譜自同治元年到宣統二年,僅缺少正白旗三年(次)統計資料,其餘年份,三個旗分的資料全部齊備,共計1962部家譜。
旗人乃清代國家之根本,在制度上享有種種特權。入關前,爲保障王公貴族的奴僕私有權利,朝廷既已建立每三年一次的旗人人口編審制度,一旦旗丁逃亡缺少,就需要撥補足額。對旗人人口的管理制度一直持續到清末。基於不同的用處,産生了諸如人丁册、三代册、女子清册等種類繁多的户籍文書,本文重點討論的户籍册家譜,按照家族世系一代一代排列。與承襲册家譜相比,户籍册家譜缺少文字敍述,家族源流只是通過家譜樹的世系來展現,且大部分只有一頁,最多不過兩、三頁而已,其篇幅遠不如承襲册家譜,記載也較爲粗疏,這與承襲册家譜主要用於正身旗人,户籍册家譜適用於投充等奴僕羣體有一定關聯。二者雖然依托於不同制度,適用的八旗人羣不同,内容有一定差異,但户籍册家譜與承襲册家譜均由各旗衙門製作、保存、管理,屬於官方行爲,也同樣有助選官、定繼承的功用,二者官修家譜的内在性質具有相關性。
與承襲册家譜類似,户籍册家譜也存在由私入官的過程。從檔案史料來判斷,該過程大約始於乾隆四十九年前後,清廷要求每三年比丁之時,旗丁呈交人丁册與家譜兩種文書,由官方管理。此後,時值比丁,八旗官員需至各旗衙門領取前次人丁册、家譜,作爲比丁依據,並在此基礎上增加或開除人丁,遇有莊頭等“缺出更名頂替時,照依家譜支派考查丁册姓氏安放”。(3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内務府呈稿,“爲呈明請交比丁官員就近查辦乾隆五十二年丁檔家譜事”,檔案號: 05-08-010-000001-0008,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
三 旗人家譜的官修性質及其意義
自古至今,中國古代家譜在編撰主體、編纂内容及性質和功能等方面,均發生了諸多複雜變化。(39)中國譜牒編撰流變的概況,參見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東方雜誌》第26卷第1號,1929年,頁107—122;楊殿珣《中國家譜通論》,《圖書季刊》(北平)1941年第1—2期,頁10—35;楊冬荃《中國家譜起源研究》,《譜牒學研究》(1),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頁48—80;徐揚傑《家族制度與前期封建社會》,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王鶴鳴《中國家譜通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15年。“中國譜學源於周季,而家譜之興,始自漢世”,(40)楊殿珣《中國家譜通論》,《圖書季刊》(北平)1941年第1—2期,頁10—35。最早的譜牒是古代記述氏族世系的文本,最初專記帝王諸侯之世系傳承,大約産生於上古商周之時,其作用乃明確繼承關係,由專門官員管理。(41)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東方雜誌》第26卷第1號,1929年,頁107—122。私譜的濫觴在東漢後期豪强大族興起之後,其形式尚不固定,譜傳不分,各自爲説,缺乏權威性,不具備法律效力。
魏晋之際,門閥士族的特權在制度上得以確立,作爲士族身分憑證的譜牒也受到空前重視,社會上譜牒之風大興,私家譜牒開始向官譜轉化。七百餘卷的《十八州士族譜》不僅藏之秘閣,而且保存在掌握朝廷核心機要的行政機構——尚書左户曹,意味着這部大規模官修譜牒的性質不僅僅是一般性圖書典籍,它成爲了政府行政運作中需要經常參考查閲的官方檔案。所謂“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於簿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42)鄭樵《通志》卷二五《氏族略》,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7年,頁439上。譜牒被視爲士族門閥制度的基石和保障,在此特定歷史條件下,家牒從内容到形式逐步完成了“由私入官”的轉化,成爲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檔案。(43)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研究》第二章《中古時代的官譜與私譜》,頁53。
隨着門閥士族制度在唐代的衰落,官修姓望譜牒失去意義,社會等級劃分的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科舉制取代了以血緣世系爲主要依據的選官標準。唐末五代連年戰亂,人口遷徙,私家譜牒遭到破壞。宋代以後,適應新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以歐蘇譜式爲代表的新型譜牒開始興起,主要功能乃敬宗收族,形式也由記述姓氏、世系、仕宦、婚姻擴展爲整個宗族制度。(44)以上官、私家譜流變的内容,參見陳爽《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研究》第二章《中古時代的官譜與私譜》、第六章《中古譜牒的餘緒與流脈》,頁23—54,205—230。
潘光旦先生對唐宋前後家譜編撰的變化曾有一總結:
以宋以來之譜學與隋唐而上者相較,可得顯然不同之若干傾向焉。其一曰,譜學由官而私,由公開而隱秘。……二曰,譜學之實用意義盡失。鄭《略》序稱唐以上譜之用二,於官則助選舉,於私則佐婚姻;宋以後則所存效用惟“敬宗收族”比較抽象之一端而已。……三曰,譜學之史學身分不可復保。(45)潘光旦《中國家譜學略史》,《東方雜誌》第26卷第1號,1929年,頁119—120。
宋、元而下,直至明清,官府不再設置譜官一類職務,家譜由私家編纂,官方不介入,譜系失去了選官效用,以敬宗收族爲大要,家譜編撰經歷了由官而私的過程,編修主體、功能效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已經成爲學界的共識。
那麽本文討論的清代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是否能够對學界的這一共識作一些補充與修正呢?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先生在討論盛京内務府譜書時,曾使用過“官修譜”一詞,認爲:“清人有云:‘溯本求源,滿人持旗册爲重;慎終追遠,漢族唯家譜是賴。’所謂旗册,除了旗人的比丁册亦即我們所説的户口册之外,還包括家譜,但這種家譜與漢族的家譜不同的是,它與户口册一樣也是一種官方行爲,是户口登記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該書的整體討論來看,諸位先生没有明確區分承襲册家譜與户籍册家譜,把二者均歸入户口册項下,這一點可以商榷,但他們對旗人家譜官方性質的認定,筆者是認同的。(46)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89。此外,陳爽在其《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研究》第六章《中古譜牒的餘緒與流脈》中,將清代旗人户口册放置在官修家譜的視角下進行了探討。
清代八旗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的性質,與明清時期的民間私修家譜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顯然不起源於明清階段的私修家譜。定宜莊、郭松義等先生曾指出,明朝的衛所官員也同樣有類似的承襲譜册,此類册籍雖没有清晰的世系内容,但對承襲者的出身、年齡、輩分、祖上官職與承襲緣由,有詳細記載。八旗修譜的做法,可能就從那些曾在遼東都司屬下任職的女真祖先之法沿襲而來。諸位先生對此觀點僅在注釋中略有提及,還有待深入討論。(47)參見《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91注釋1。
從兩種册籍所依托的制度,即世職世爵制度與八旗户口制度入手,應該是首選的思考路徑。兩種制度均始於入關之前,與初期八旗制度萌芽直接挂鈎,旗主制、以旗統人、以旗統兵的治理思路清晰地體現在其中。無論是賜戰死功臣職位,並“賜其子孫世襲罔替”,還是控制旗丁人口,“有逃亡缺少者……撥補足額”,都有保障旗人,尤其是上層旗人利益的因素。不同等級的旗人擁有一定私産,包括奴僕、土地、財産,且各自統屬、互不干涉,某種程度上,國家權力的涉入也有所限制,如此以來,憑藉册籍以保障私人權益,成爲八旗貴族以及擁有私産的普通旗人的重要途徑。入關之後,隨着皇權的牢固、制度的逐漸完善,兩種制度下的册籍逐漸被國家規範化,納入國家行政、法律體系。
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濫觴於八旗形成之初,根源於八旗制度,我們不能牽强地視它爲宋代之前官修譜牒傳統的繼承。然而從其編撰目的、編撰特點,甚至於編撰程序上,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與宋之前,尤其與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官修譜牒有諸多相似之處,此種特質同樣不應該被學界忽略。
就編撰目的而言,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體現了國家對旗人羣體的管理,以朝廷掌握八旗人口數量、控制旗人世爵官職承襲事務爲編撰的主要目的,符合中古時期“官之選舉,必由於簿狀”的要義。
就編撰目的而言,宋元而下,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面因科舉制度的施行而瓦解。家譜的原初意義也隨之逐漸淡化,家譜内容越來越繁雜、華麗,除了最核心的要素——世系外,不斷加入傳記、家法、風俗禮儀、祠堂、墳塋、族産、契約、藝文、字輩、排行、祖先像、住宅圖等項目。(48)汪兵《譜牒: 最具中國特色的歷史檔案》,《天津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頁24—28。清代八旗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的編訂並不起源於明清階段的私修家譜,因此,一開始就没有明清家譜的繁瑣内容,强調承襲,反而更接近中古譜牒的原初狀態,回歸譜牒本色。
就編撰性質而言,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由朝廷把控,官方有專門的機構負責。尤其是雍正五年,“嗣後凡係世職家譜,預取保結,校對鈐印,存貯本旗衙門”(49)《清世宗實録》卷五四雍正五年三月庚戌,《清實録》(7),頁825上。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此前,旗人家譜由家族自行編撰、保存,僅在每次朝廷查驗、世職世爵承襲之時,旗人家族出示家譜以爲憑證。雍正五年之後,呈報人丁、編撰保存家譜等行爲全部交由官方管理,八旗各衙門嚴格按照政策來呈報家族人口,所有人丁均有底册可查,不能隨意增補改寫,帶有强制性,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旗人家族因私修改家譜的個人行爲。户籍册下的家譜,至遲在乾隆中期,也需要由八旗官方統一編撰、保管,旗丁不能“自行開寫呈遞”。(50)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莊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頁599。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書,與家族可按照自身的需求自行撰寫、“家自爲書,人自爲説”(51)葉瑛《文史通義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627。的私修家譜相比較,存在根本性的差異。
目前保存下來的八旗承襲册家譜、户籍册家譜的編撰時間絶大部分始於雍正,直至宣統,亦即18世紀前期至20世紀初期。其中,又以道光(道光元年,1821)而下,即19、20世紀的數量最爲巨大、保存最爲完好。民間私修家譜在該時期也處於迅速增長階段,不少旗人家族在官方編撰家譜的同時,還會以家族的力量編撰、保存帶有漢族特性的私家家譜(非官方的民間行爲)。往往同一家族,官修家譜與私修家譜同時存在,但兩種家譜在家族成員收録上或多或少有所不同,這種差異恰恰體現了官修與私撰不同性質、不同功能對家譜編寫的不同要求。與此同時,還應該注意到在實際的編撰中,官修與私撰兩種家譜並不孤立,二者會相互參照、補充。畢竟官方家譜具有一定權威性,且編撰時間較長,對於多數在清後期纔開始私撰家譜的旗人家族來説,是一個重要的家族世系信息來源。反之,私撰家譜也會成爲朝廷比丁之時的參考資料。因此,旗人家譜的官修與私撰,既有明顯差異,也有相互參照、補充的情況,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52)參見定宜莊、郭松義、李中清、康文林等《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頁156—173,189—194;邱源媛《口述與文獻雙重視野下“燕王掃北”的記憶構建——兼論華北區域史研究中旗人羣體的“整體缺失”》,《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4期,頁165—188。
對於八旗官修家譜,學界以往多從人口統計、八旗世職承襲制度等方面來加以利用,缺乏對文書本體、形成制度及其官修性質的系統考量。這種研究狀況,無論是對相關八旗制度、旗人羣體的獨立考察,還是全方位的清代家譜研究都有着諸多缺憾,本文的討論希望將清代八旗官修家譜引入更爲開闊的研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