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代际公平内涵
2019-11-26王洪兵汤卫东范飞虎
王洪兵,汤卫东,范飞虎
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体育旅游事业发展中资源开发的法治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不仅是以满足当代人的幸福生活追求为目的,还涉及未来我们子孙后代的代际权益。正如国际环境法“代际公平理论”的倡导者美国国际法学者所说: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类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1]。简言之,我们要为子孙后代负责,不能透支他们应有的生存空间与有限的资源。而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出现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而出现缺乏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就蜂拥而上的“跃进”式开发行为,此类开发行为的合法性恰恰也是我们容易忽略的。体育旅游的全球影响力、地缘特殊性以及参与者全球化等特点,决定了体育旅游必然与自然环境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体育旅游资源粗放式开发带来的自然环境破坏,与自然环境遭破坏后的再修复难度和较高的经济成本,皆提醒我们确有必要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有序的、合理合法的开发体育旅游资源。首先,在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法治化进程中,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与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是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其次,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法治化进程不仅要以保护当代人的生存环境利益为重,更应将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摆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因为有些环境资源的破坏需要很长的恢复时间,有的甚至不可恢复。为此,我们在为体育旅游的兴起而欢呼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其资源开发的代际公平问题和可持续发展中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以谨慎态度对待体育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1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内蕴代际公平原则
体育旅游资源是旅游资源的一种形式;旅游资源开发是人类通过向旅游资源追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使之成为绝大多数体育旅游者所能利用或享用对象的技术经济过程[2]。也就是说,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属于资源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依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的观点:分配不平等既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然效应,又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原因[3],体育旅游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不均衡性是其显著特征。从存量和流量的角度分析,后代价值是环境资源存量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而当代价值为环境资源流量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后代价值像是资本金,而当代价值是由资本金产生的利润,任何一代人只能消耗其对应的当代价值,而没有消耗后代价值的权利[4]。所以,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公平问题不仅涉及基于经济人假说——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代内”公平,更关乎作为体育旅游资源绝大多数拥有者——我们的后代的利益问题。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类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相对于当代人或者再加上其若干代子孙来说,繁衍不绝的子孙万代永远是多数,根据“代际多数规则”,当某项决策涉及到若干代人的利益时,应该由这若干代人之中的多数来做出选择[5]。这样的选择应基于代际公平理论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即:保存选择原则、保存质量原则、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者从“受托人”和“多数原则”两方面都有为子孙后代负责任之义务。资源开发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体育旅游项目规划——体育旅游项目建设——体育旅游经营与管理[6]。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亦可据此进行划分,并在资源开发的实践中践行、遵守代际公平原则,此三个阶段与代际公平理论的三个原则是一一对应的。
1.1 保存选择原则
保存选择原则是指每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避免限制后代人的权利,使后代人有和前代人相似的可供选择的多样性[7]。体育旅游项目规划,是将体育资源融入旅游产业结构理论上的科学部署与优化配置的计划阶段。这个阶段应当是基于分析体育旅游市场消费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体育旅游资源的特性与现实价值功能而实施的,其对于整个体育旅游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前置性的指导作用。为此,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总体设计思想,应从受益的全部利益主体出发,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需求,还应考虑为后代人保护好甚至创造好体育旅游资源的多样性。
1.1.1 在自然资源开发方面 要树立体育旅游自然资源的开发规划中“有限的代内可用与无限的代际创造”思想。“代内”需要不能仅根据“霍特林法则”对不可再生资源在当代人范围内最优利用,因为“霍特林法则”是基于传统的经济效益分析技术而运用的,其必然会导致在较高的正值贴现率刺激下[3],当代人如果过度开发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作为体育旅游之用,必然会导致体育旅游自然资源的枯竭加速或退化,形成生态环境的不可逆的破坏影响。旅游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应越大,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大[8],况且,很多自然资源并不能作为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它们更多起到的是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作用。众所周知,攀登珠峰者众,每年遗下高达50t的垃圾,“世界之巅”的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威胁。登山者用完的氧气瓶、攀山设备、帐篷,甚至排泄物等,都成为污染珠峰生态环境的元凶。更令人担忧的是,丢弃在高海拔地区的废物,除非组织专业登山运动员,否则是无法上去清理的。环境研究显示,珠峰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水资源和临近生物链已经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珠峰的消融区以每年10m以内上升至50m以上,消融速度逐年在加快;对珠峰植被的踩踏和对动物的追逐与驱赶导致稀有物种加速灭绝[9]。世界第一高峰的开放,都带来如此厄运,那么对其他自然资源如果不加限制的开放必然会造成子孙后代的无法选择。
1.1.2 在社会文化资源开发方面 体育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规划,要形成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文化古迹及建筑的保护意识。正如代际公平意义阐释的那样,代际公平既“指向未来”又“指向过去”,“指向未来”在于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一个健全、优美的适宜人类居住的地球;“指向过去”在于当代人必须清偿前代人留下的“自然债”[10]。体育旅游资源的多样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基于前人的馈赠与创造,经由当代人的保真与传承而得以延续存留的,公元395年古希腊奥林匹亚运动场受战争破坏,随后又遭到焚烧与洪水、地震而掩埋地下,1960年古运动场被发掘,随后又被修复的历史进程,这一事例即能折射出人类的野蛮与暴力,能毁损我们先辈遗留下的文明,同时又印证不同时期的当代人,对已遭破坏的文化遗产及时的进行修复,仍然可以为其当代与后代尽到原真性保护的义务与贡献。可见,我们每一代人,只有将保护体育文化遗产与保护自然资源相结合,才能为我们后代人的体育资源选择,提供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重多样性。
1.2 保存质量原则
保护质量原则是指每代人都应该保证地球的质量,在交给下一代时,不比自己从前一代人手里接过来时更差。地球没有在这一代人手里受到破坏[7]。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第二个重要步骤就是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就是将规划的具体内容付诸于实践,将蓝图建设成现实。此阶段的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开工准备——项目施工——验收批复[6],每一节阶段都对体育旅游项目建设的质量提出了代际公平保存质量原则要求。
1.2.1 开工准备阶段 要保证不妨碍自然资源相关利益者的基础上,做好建设者开工准备阶段的污染物排放的应对措施,不能在开工准备阶段就埋下污染的隐患。这即涉及到所需建设材料的低碳质量把关,还牵涉到施工者生活排污处理上的预案。再者就是对当地居民涉及拆迁安置的妥善处理,保证建设体育设施、开采林木、水道水文变化等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1.2.2 项目施工阶段 根据安全生产和自然环境保护的动态需求,可以对原计划做必要的微调与纠错,但对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本身的遵从是根本。例如2017年1月16日,北京某滑雪场,北京大学一名女研究生在练习旗门技术时失控,撞入树丛后不幸身亡。两天后,在距离万龙35km的某滑雪场,一名10岁男孩在中级道滑行时冲出雪道,坠下山崖[11]。回顾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项目施工阶段应当被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却没有被发现,或者说发现了,没有做出及时的整改与排除隐患。一言以蔽之,项目施工中应当看到树丛和山崖的客观存在,增设必要的护栏与防护网是在施工阶段就该完成的重要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任务。除此之外,从这个案例我们还应该预料到其他高危体育旅游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可忽视的安全防护问题,譬如利用靠近自然资源建设的攀岩、蹦极、冲浪等项目一样应该引起重视。设想在施工阶段不重视安全防护问题,等建成后运营使用中出现安全事故后再醒悟,这不仅侵害了体育旅游消费者的生命权,而且项目本身可能还会面临关停、取缔的风险,这对该区域已建成的设施而言,意味着废弃流转的二次生态破坏可能,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自然资源环境损失。
1.2.3 项目验收批复阶段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项目进入运营管理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意味着质量、环保、消防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此阶段,验收批复的主体应当是复合型的,既有开发方和施工承建方,又有体育旅游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方形成验收主体,对体育旅游项目进行最后的项目质量审查,这个过程不应该是一次性的,应当增加试运营周期的不定时检查,以确保体育旅游项目设施在运营“试错”中发现问题继续纠错,尽量延长体育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生命,以保证后代人能享用到高质量的体育旅游资源。
1.3 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
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即每代人应该对每位利益相关者提供平行接触和使用前代人自然资源开发或文化遗产的权利,并且为后代人保存这项接触和使用权[7],换言之,当代人不仅有权了解和受益于前代人留下的东西,也有义务为下一代人接触到隔代遗留下来的东西而进行必要的保存。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第三个阶段就是体育旅游项目的经营与管理。这个阶段的要务是既要盈利又要保护体育旅游资源,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护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知道,旅游资源的开发对区域经济会产生较明显的直接影响,但是其对当地社会文化的影响是间接的、隐性的、长期的[8],这一点常常为人们所忽视。首先,体育旅游项目对游客开放过程中,随着经营与管理水平的提升,大量游客涌入当地会造成动植物破坏、历史古迹受损、恶性竞争、环境污染等[12],这必然会给当地的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使影响正向化,需要经营者提高管理水平,也需要当地居民协助管理。其次,要形成体育旅游项目经营的良性循环,项目本身的吸引力需要提升,当地居民的素质、服饰、美食、习俗、待人接物的习惯也需要向优质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使体育旅游参与者所受的辅助服务质量不断提高[6],并提升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形象。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终归会贯穿体育旅游的始终,这需要我们从服务上融入当地文化与习俗,从监管上剥离宰客和愚客现象,让体育旅游参与者以主人翁的姿态去体验、感受异域体育运动的魅力。
综上所述,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是一种利益均衡行为,这种均衡行为涉及当下的多方主体利益,也涉及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为后代利益着想遵循的是至善理念,即以当代社会最低受惠值的理想,去履行我们最大限度地为后代人在资源享有上的优越性义务[13],体现出当下体育旅游多方主体利益的“最低受惠值”。
2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内蕴代际公平道德主张
2.1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代际公平道德主张的普遍性
康德认为,人的道德在基于人的感性与理性二重性基础上,具有伦理法则与法律法则的两重性[14]。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蕴含代际公平理论,理论本身内含着造福子孙万代的道德主张,主张的内容主体是为了后代利益考虑的体育旅游可持续发展,主张的主体是全球性的,因而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内蕴代际公平道德主张具有普遍性。
2.1.1 内容普遍性 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基于自然资源的、有基于地缘体育运动项目特色的、还有基于体育赛事本身的。体育旅游运动项目资源开发能因地制宜,满足不同体育旅游消费主体的需求;体育旅游小镇开发应保存地域文化特色,保护、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体育旅游赛事开发要完好保留赛事本身特点,提升观赛的辅助服务水准,既要满足观赛者对比赛的观赏需求又要全方位考虑赞助商与赛事辅助服务者的盈利需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应避免过度商业化,过度商业化会破坏体育非遗旅游的原真性,失去原真性特质的“体验”,必然会伤及体育旅游消费者的情感,长期以往,以体育非遗为资源的体育旅游的国内、国际口碑都会因此而逐渐变坏,不利于体育旅游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2.1.2 主体普遍性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代际公平道德主张主体的普遍性逻辑,应当是基于满足当代人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体育旅游所有的主体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谐、可持续的体育旅游发展格局,为我们后代人享有我们作为他们前代人所创造的体育旅游物质、精神财富,奠定享有的权利基础。正如康德所说,道德的内容可抽象为善良意志,道德最高的善仅通过个人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这样的至善,它需要更多的这样的个人的善形成一个整体才可以实现[15]。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它不是一个短暂阶段的事情,更不是某一个地区的事情,它应当是面向全体人类和全世界的事情。全人类,意指当代还包括无数代的后人们;全世界,意指本土公民还包括整个地球上的当下自然人。据此,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代际公平原则道德主张的主体普遍性,体现于它是全人类享有体育旅游共同的利益声张,从时间与空间两方面都具有了道德主张的普遍性。
2.2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代际公平道德主张的正当性
根据代际公平相关理论,某一行为或社会现象是否具备在实践中实现的可能性,是能否蕴含道德主张之意的重要依据。这种可能性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实践必然的要求与能实现道德进步的外在支持条件[14]。体育旅游既有“体育”与“旅游”必然融合的趋势性与现实性,又具备“体育行为”与“旅游行为”长期形成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的外在支持条件,所以,代际公平理论在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中,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为此也就自然蕴含了道德主张的正当性。
2.2.1 实践要求的正当性 市场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更彻底影响了人们的思考模式[15],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起于实践中体育与旅游融合产业市场的形成。体育旅游,不是一种静态、不变的旅游形式或体育方式,它是体育与旅游无限融合的一种期许,亦可以认为是体育在当今休闲时代生活化纵深发展的必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的解放,以及交通业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选择闲暇时段离开经常居所地,以休闲为目的的旅行活动成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日常生活中体育运动的习惯带入旅游活动,是健康生活思想的延续,也是统筹高效安排自己生活的具体表现,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实践选择。可见,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是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从工业经济行为向休闲、知识经济行为过渡应运而生的社会经济行为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思想观念的产生都有其现实的基础,而这种现实基础最简单的表达就是“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是以第三产业主导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兴起的必然结果,也是休闲时代人们追求健康幸福生活的自然选择。与此相对应,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代际公平原则的遵守因此也富有了与休闲时代相适应的现代生态伦理观的基础。
2.2.2 支持条件的正当性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不是简单的技术经济行为,它是必须将体育旅游资源置于一定社会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下有序的社会经济行为。社会的有序性始于两种动力,一是文化进化论下的非政府组织的自生自发秩序;二是国家取材于民间,且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主张的具体化,即一般性规则的形成。这正是威廉·葛德文所说的社会进步必须具备的三个重要条件:著述、教育和政治正义[15]。首先,代际公平原则在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应用,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理论探究形式。现实中,所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都可以成为体育旅游道德化的知识储备著述。其次,全球环境共同治理理念的普及,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域普遍支持“生态保护”观点。环境保护教育在当今从学前教育到基础教育甚至大学教育都是常规化的教育素材之一,其不仅是书本上的知识传授更是常识上的引导,也就是说代际公平原则是具备教育外部条件支持的。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通过各种环境保护的立法来规制社会利用环境过程的限度与维度。从2008年起,中国联合世界其他60多个国家每年召开一次“世界环保大会”共商全球环境共同治理问题。这无疑为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代际公平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政治正义”。
3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内蕴代际公平法律责任诉求
人的行为道德的普遍性,是行为可以法律化的重要前提。从体育旅游的行为动机来分析,体育旅游的行为是休闲与健康的融合驱动,休息权与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也就是说体育旅游从行为动机来说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其行为本身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体育旅游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种,也是地球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都不可能为任何个人和任何一代人所独有,每一个人和每一代人对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都负有合理使用和节俭使用的责任[16]。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既有伦理上的道义责任又有法律上的义务责任。法律责任的含义,一般是指行为主体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还包括法律规定的“主体未违反法律义务”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认定意味着两种意义,一是基于对方权利主张的前提下的自我义务责任;二是主张自我权利下的权利相对义务内容[17]。
3.1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许可合法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重大行政决策问题做出“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规定,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行政法没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空白,其对于资源开发包括体育旅游资源开发限度与授权,成为了代际平衡的法律依据。《决定》还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18]。由此可见,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进程中一定要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当代人享有体育旅游权益的同时,勿忘保护我们子孙后代的应然权利。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规划和行政许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体育旅游消费的及时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后代人对体育旅游相关资源的继续享有,也就是说,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规划与行政许可具有“准许”和“限制”两种性质[19]。从现实来看“限制”的成分更多一些,因为体育旅游资源既有自然资源又有社会资源,这两者都会对后代继续享有体育旅游资源产生延续性的影响。所以,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许可,不仅有对少数行政相对人开发行为的授益性许可,更多的是对大多数行政相对人开发行为的限制。当我们追求公平正义时,不能只注意结果,而必须考虑所付出的资源成本[20],针对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能力甚至责任承担的预期可能确认,需要我们谨慎识别,将以能承担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相当义务能力作为限度的边界,而不能为了体育旅游的快速发展而忽略资源开发这一环节的限度要求。由于正确的把握与遵守生态规律是确保资源合理开发与生态利益延续的重要前提[21],所以此处“相当义务能力”,应该包括开发者对于生态规律的把握与遵守意愿的能力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使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权利与义务衡平成为可能。
3.2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为合法
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主体及开发形式包括以下4种:(1)政府行政开发;(2)经营者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自行开发;(3)地方政府和经营者的联合开发;(4)政府或经营者的擅自违规开发。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是开发的第一步,开发的行政许可依据是资源开发的重要前置条件,也就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体育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是体育旅游资源合法性、合理性开发中非常重要的执行环节,尤其对于自然体育旅游资源的现状、生态和建设三重保护工作皆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2]。这项工作一般由分管体育和旅游的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完成,因此,针对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规划与许可行为进行必要的合法性研究,对于体育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从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代际”关系来说,当代人与无数后代后之间,就形成了当代人开发创造与保护体育旅游资源责任,和后代人可选择、可接触有质量的体育旅游资源的权利关系。从人类的整体性考虑,当代人只是后代人的资源“托管者”,根据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所涉及的主体类型,政府对于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行政许可责任是第一,其次是开发经营者或各级地方政府的合规开发责任行为。为此,由不同代际间的权利结构而产生的权利代言人机制,应由政府的强制力来保证,这样既能保证体育旅游相关制度的“约束力”,又能保护其“生命力”与“公信力”[23],如此才能充分体现针对隔代资源公平分配上的强制性制度优于诱制性制度的效率原则。
4 结束语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社会主体之间通过交往沟通形成理性共识的关键性范畴,是能够证成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领域[25]。体育旅游资源,属于社会“公共领域”,体育旅游资源的合法、合理开发应当是该领域所有相关利益者的理性共识,是体育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既然站在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追求这一根本利益角度去发展体育旅游事业,就应该做到将人民的幸福延续下去。代际公平理论正是站在这样的纵横视角,诠释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人类学内涵,升华了当代全球命运共同体的环保精神。这对于当下正热的体育旅游资源开发起到了从社会伦理与公权力责任双重视角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