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车速表国内外相关标准差异分析
2019-11-26杨超
杨 超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 401122)
汽车用车速表是汽车组合仪表中的关键仪表。我国车速表指示准确性按照GB/T 12548—2016《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1]进行;车速表及其安装性能按照GB 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2]进行,是汽车整车研发中必须测试的项目。我国的汽车新产品公告、CCC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要求中也包含了汽车用车速表的测试。本文对汽车用车速表现行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国内现行标准亟待修订的建议。
1 汽车用车速表国内外相关标准
目前,国内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用车速表有关的标准主要有GB 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GB/T 12548—2016《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和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4]。
国外现行标准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法规UN ECE R39《关于就车速表及其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5],欧盟法规Regulation (EC) No.661/2009《在机动车、挂车、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总成的一般安全方面协调统一各成员国法律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法规》[6]和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 18/03《指示仪表》[7]中也对车速表进行了规定,其技术内容主要引用UN ECE R39,已废止的欧盟指令75/443/EEC《在机动车辆车速表和倒车装置方面协调统一各成员国法律的理事会指令》[8](已于2014年被Regulation (EC) No.661/2009及UN ECE R39代替)仍在被非欧盟的发展中国家所引用。
GB 15082—2008适用于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9]中规定的M、N类汽车,从2008年实施以来,期间未修订;UN ECE R39适用于M、N、L类车辆,适用范围更广,UN ECE R39最近一次修订(Revision 2)为2018年1月,比较符合汽车用车速表的发展需求。
2 相关标准差异分析及建议
2.1 速度单位
UN ECE R39规定,如果设置使得驾驶员可以在速度以km/h和mph(英里每小时)为单位之间进行选择,则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以km/h或mph显示速度、永久显示相应的单位。因1958年协定[10]的成员国(缔约方)中有采用英制单位的,故UN ECE R39允许速度单位为mph。
我国为采用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道路限速所标示的速度单位均默认为km/h,若车速表的单位为mph、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1 mph等于1.6 km/h进行换算,极易造成超速违章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故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082—2008中车速表的速度单位仅允许以km/h表示。从事汽车进口的企业应特别注意车速表的速度单位差异。
2.2 指示误差
UN ECE R39规定,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应低于车辆的实际车速,在所规定的试验车速下,车速表的指示车速(V1)与车辆的实际车速(V2)的关系应符合 0≤(V1-V2)≤0.1V2+ 4 km/h;对于已通过型式认证的M、N类汽车,在生产一致性检查时指示误差的要求有所放宽,其指示车速(V1)与实际车速(V2)的关系若符合0≤(V1-V2)≤0.1V2+ 6 km/h,则可满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试验可在道路或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滚筒直径应≥0.4 m。
GB 15082—2008规定,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应低于车辆的实际车速,在所规定的试验车速下以及这些车速之间,车速表的指示车速(V1)与车辆的实际车速(V2)的关系应符合0≤(V1-V2)≤0.1V2+ 4 km/h,该指示误差的要求与UN ECE R39相同,但GB 15082—2008中无生产一致性的相关要求;仅允许在道路上进行试验、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试验方法及滚筒直径的相关要求。
国内车速表指示误差生产一致性检查、出厂检验、注册登记及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按照GB 7258—2017和GB 21861—2014执行,GB 7258—2017第4.11条仅规定了车速表指示误差关系式、与GB 15082—2008相同;GB 21861—2014中6.8.4条指示误差的要求直接引用GB 7258,附录E推荐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以40 km/h的指示车速是测量实际车速,在GB/T 13563—2007《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11]中规定了其滚筒直径应不小于175 mm、比UN ECE R39对滚筒直径的要求宽松得多。
UN ECE R39车速表指示误差生产一致性检查较为宽松,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滚筒直径的要求较为严苛,对于进口车型,其指示误差的生产一致性不一定能满足GB 15082的要求;国内车速表指示误差的出厂检验、注册登记及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基本上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进行,对于出口车型,其滚筒直径不一定能满足UN ECE R39的要求;从事汽车进出口的企业在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时,应特别注意车速表指示误差生产一致性要求及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滚筒直径的差异。
2.3 试验车速
UN ECE R39规定,车速表应在规定的指示车速下进行试验(Vmax为车辆最高车速;V1为试验车速):
1) 若Vmax≤ 45 km/h,则V1应为80%Vmax;
2) 若45 km/h 3) 若100 km/h 4) 若Vmax≥150 km/h,V1应为40 km/h、80 km/h、120 km/h。 GB 15082—2008规定,车速表应在40 km/h、80 km/h、120 km/h(在最高车速低于150 km/h时,按车辆最高车速的80%计)3种车速下进行试验。车辆最高车速小于69 km/h、处于69 km/h至100 km/h之间时GB 15082对试验车速未进行明确规定;车辆最高车速处于100 km/h至125 km/h之间时GB 15082对试验车速的规定不太合理,需要在40 km/h、80 km/h、80%Vmax3种试验车速下进行,且80 km/h与80%Vmax相差较小,而UN ECE R39仅需在40 km/h、80 km/h 2种试验车速下进行;只有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125 km/h时,GB 15082与UN ECE R39所规定的试验车速才相同。 汽车出口澳大利亚进行ADR认证[12]时,所采用的ADR 18/03的技术内容主要引用UN ECE R39,其试验车速与UN ECE R39相同。在按照ADR 18/03所要求的SE Form(证据概况表)在专用软件上填写证据报告(Summary of Evidence Report)SE 18/03时要求,实际试验车速应为规定试验车速(V1)的±2 km/h;例如最高车速为80 km/h,规定试验车速(V1)应为40 km/h、64 km/h 2种,在进行64 km/h试验车速的指示误差试验时车速表上的指示车速可为62 km/h至66 km/h之间的速度,如65 km/h,但不能为60 km/h或70 km/h,否则系统会出现报错警告标识。 从事汽车出口的企业在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试验时,应特别注意GB 15082与UN ECE R39、ADR 18/03所规定的试验车速差异。 UN ECE R39对里程表也进行了规定,里程表的显示应为驾驶员可见或可触及,M和N类车辆的里程表至少应显示6位数字的整数(主管部门可接受特殊用途车辆至少显示5位整数),在销往使用英制单位国家的车辆其里程表应以英里为单位。 GB 15082中未对里程表进行规定。GB/T 12548—2016对车速表和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校正系数计算进行了规定。从事汽车出口的企业应特别注意里程表方面的差异。 通过分析发现,国内外汽车用车速表标准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方面存在较多差异。GB 15082—2008等国内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在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 车速表指示误差,GB 15082无生产一致性的相关要求,仅允许在道路上进行试验、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试验方法及滚筒直径的相关要求。 2) 国内车速表指示误差的出厂检验、注册登记及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使用的滚筒直径的要求较小,不满足UN ECE R39的要求。 3) GB 15082对试验车速的规定太笼统、不明确,在车辆最高车速小于69 km/h、处于69 km/h至100 km/h之间时特别突出,不利于试验工作的开展。 4) GB 15082未对各试验车速下指示误差的具体试验方法进行规定。 5) GB 15082无里程表方面的相关规定。 通过分析国内外汽车用车速表相关标准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提出国内现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在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亟待修订;通过分析也可为我国汽车相关企业产品的研发验证、生产一致性控制、进出口认证等提供技术支撑。2.4 UN ECE R39的其他规定
2.5 相关建议
3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