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理论东方学”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七十年定位定性之争
2019-11-25王向远
[摘要] 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东方社会”不同于西欧社会的性质与特点,马克思、恩格斯有着明确的界定与清晰的表述,但是由于受到苏联理论思潮的影响,1920—1980年间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未能从东方学的学科学术层面上理解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共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使用社会发展五阶段论中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来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加以定位与定性,争论它究竟属于其中的哪种社会阶段,从根本上取消了“亚细亚的”概念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否定了由“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东方社会”的独特存在,此种情况进入1990年代后才开始改变。现在有必要从中国的“东方学”史特别是“理论东方学”的角度,对这段论争史加以回顾、评述与总结。
[关键词] 中国;理论东方学;亚细亚生产方式;定位定性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9)04-0001-11
[收稿日期] 2019-06-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方学”体系建构与中国的东方学研究》,项目编号:14ZDB083。
[作者简介] 王向远,男,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比较文学、东方文学、日本文学和中日关系。(北京 100875)
如果说,五四前后的东西方文化论战,东西方文化的异同与价值判断问题之争,是在文化理论层面上展开的,那么,开始于1920年代后期,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学层面上展开的,要搞清的是亚细亚(东方)社会历史的性质问题。这个话题原本是从苏联理论界那里直接承接过来的,而苏联的相关讨论一开始就带上了政治思想宗派斗争的强烈色彩。
在中国,随着与苏联关系的起伏变化,讨论的理论取向也有变化。但在总体的价值取向上,是以斯大林所整理表述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为指导,以寻求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规律为最终目的,将中国及东方的社会历史纳入统一的模式序列中加以定位和解释,强调东方与西方一样,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进程中。这就使得“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原始社会或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性质上得到解释,从而消解、否定了“亞细亚生产方式”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的存在。此前有不少论文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社会历史研究领域,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及其论争做过不少探讨与论述。现在,从中国的“东方学”特别是“理论东方学”的角度,还有必要对此问题再做探讨,以见出这个旷日持久的争论的时代背景、性质、经验教训以及对于中国的东方学学术史的意义与价值。
一、“亚细亚的”论争及国际背景与现实语境
中国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证是从苏联那里承接过来的。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西方(西欧)资本主义的冲击下,俄国怎么办,俄国社会往哪里发展,一直是有思想力的人紧张思考的一个问题,并由此先后产生了西方主义、斯拉夫主义、欧亚主义、共产主义等思潮和运动。对于俄国革命而言,现代西方的唯心主义哲学不能解决现实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现实的哲学、革命的哲学,对俄国革命具有重要的参考与指导意义。于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最先在俄国得到高度重视、在俄国发展为马克思主义。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被解读最多,影响最大。不同的人从自己的立场角度出发做了种种解读,并由此产生了分歧与论争,而在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上,分歧与论争最为突出,并对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
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普列汉诺夫在《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1907)一书中,最先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概念,并做了解释。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社会经济形态演变的几个时代”,其中的“亚细亚的”指的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类型,它与西方社会中的“古代的”“封建的”是并存的经济发展类型。[1](178)接下来,苏联学者马扎亚尔在《中国农村经济研究》(1928)一书中,结合农村中国研究,进一步论证、发挥了普列汉诺夫的观点,认为直到西方入侵之前,中国“没有存在过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一直是一个“独特的亚细亚社会”。[2](26~41)与此种看法不同,列宁在《论国家》(1919)的演讲中指出:“世界各国所有一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是这样向我们表明这种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常规性和次序的: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随着货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3](45~46)1938年,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4](137)这种观点成为关于这个问题的官方权威话语。从此,在这种论述中,特别是这五个阶段划分中,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的”被去掉了,东方与西方完全被合为一谈。在奉行这个公式的人看来,全人类各民族各国家都是按这个公式来创造和发展历史的,只有合乎这个公式才算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体规律,否则就在规律之外。斯大林去世后,在反思斯大林主义的1960年代时,苏联学者瓦尔加曾写下这样一段话: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问题对于中国具有科学的和政治的战略意义。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反对者宣称,谁不承认二十年代中国的社会制度为普遍封建主义,谁就是政治敌人(其中包括我),正是他们阻碍了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5](57)
当时,由于马克思相关著作整理翻译的不足,特别是对说明“亚细亚的”概念至关重要的《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一译《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还没有整理出版,人们无法全面了解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的”看法,无论苏联还是中国,许多人都相信五阶段论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所以就一定要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序列中来解释“亚细亚”的性质及东方社会。在一些人的意识里,东方及中国若没有经过西方式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不合人类历史的“一般规律”,是东方社会的一种“发育不完全”,是一种社会发展中的“缺陷”。而且,当时站在“共产国际”(第三国际)立场的俄苏的理论家们,因主张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统一性和苏联的领导地位,所以不能容忍“亚细亚社会特殊”论或“东方(中国)社会特殊”论,他们需要在理论上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切亚洲国家都纳入他们的理论体系中,于是对亚细亚特殊论进行了否定和批判,这方面的理论主张者包括杜波洛夫、约尔克、歌德斯等。他们给“亚细亚的”或东方社会加上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之类的性质判断,或者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混合物,而一旦加上了这样的判断,作为一种独特社会形态的马克思的“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就被取消了,“东方社会”或“亚细亚的”独特视域就被掩蔽了。
在中国,1927年以后由于国民革命的挫折失败,整个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这促使一些理论家坐下来思考建立何种社会制度的问题,因而也就自然要对以往的社会做出阶段划分,对其属性做出判断与解释。而且,在中国以往的历史观念中,对历史阶段划分的基准是王朝的更替,不可能以“世界历史”的意识对不同的历史阶段及其属性做出理论概括。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的所谓气运盛衰的循环史观,只是一种经验性的概括,无法深入解释历史与社会的演进。20世纪初,经过了五四新文化运动洗礼的中国,处在西化、俄国化的大背景下,处在东方—西方、亚洲—欧洲的文化参照系中,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以中国历史解释中国历史了,而必然要用外来的、西方的社会历史来对照、解释中国社会历史。而在西方的历史观念中,像意大利维科在《新科学》中提出的“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法国孔德提出的“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或抽象阶段—科学阶段或实证阶段”之类的人类历史发展三阶段论,因为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论的局限性特别是唯心主义哲学的局限性,对东方及中国社会阶段的划分与命名几乎没有多少参考价值。只有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主义出发,从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的研究入手,致力于探索包括东西方在内的社会历史现象与规律,尤其是关于东方社会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对认识东方及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这一点,在1920年代后期被中国学术思想界普遍认识到了。因此,怎样运用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认识和解释东方及中国的社会历史,就成为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讨论与论争的过程当中,有两个理论命题同时摆在面前:一个是上文已经引用的马克思在《〈政治經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论断:“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一个是斯大林在1938年出版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明确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这两个论断实际上是颇有差异的。不仅是“亚细亚的”这一概念的有无,而且涉及到几种生产方式之间的并列的或序列的关系。两者应如何协调,关键取决于对马克思“亚细亚的”这一概念如何加以理解。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特别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说的是亚洲社会的独特性,还是指人类社会历史的某一个阶段,是首先必须辨析的一个前提问题。倘若指的是某一个阶段,那它相当于西方社会的什么阶段呢?是相当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呢?这些自然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于是,围绕这些问题,首先从苏联开始,然后是欧洲各国、日本、中国,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争。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定位与定性之争
1920年代后期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国理论界关于“东方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主流理解,基本上是在苏联人的论法与思路的延长线上进行的,受当时苏联官方的观点与立场的很大影响,并且结合中国的历史社会加以具体阐述。
例如,郭沫若在1929年发表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指的是古代东方的原始共产社会;1936年他在《社会发展阶段之再认识——关于论究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中,又对自己的观点稍作修改,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奴隶制以前的阶段的命名”。郭沫若的基本思路是明确把“亚细亚的”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形态,同时又把“亚细亚的”放在了人类社会单线发展的链条上。接着,王宜昌在1936年发表文章,认为:“所谓‘亚细亚生产方法或‘东洋的社会便是指内部无交换发生的原始‘共同团体或原始共产制度。”[6]王亚南在1936年出版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纲》一书中,也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1932年,李季在《对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贡献与批评》一文中,不同意郭沫若把“亚细亚的”看作一条单线上的起始阶段,而是认为“亚细亚的”和“〔古典〕古代的”两者是并行、并列的,不是前后相续的,并认为中国自殷商就开始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时代。李季的看法基本赞同普列汉诺夫和马扎亚尔的看法,因此被认为是离经叛道的“托派”学术观点而遭到批判。胡秋原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就是东方封建社会,“如果有亚细亚生产方式,那么,他就是专制主义的农奴制”。[7]吕振羽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之“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等文章中,不同意郭沫若等人把“亚细亚的”和“古代的”两者看作是先后的序列,认为“亚细亚的”和“古代的”指的都是奴隶制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当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阶段,指的就是东方奴隶制,从而在这个意义上将两者加以并列。侯外庐在论文集《中国古代社会史论》(1943)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古代的东方”,与“古代的”即“古典(希腊)的古代”两者,“虽然出现有先后,但本质上却属于同一类型”,都是一种古代国家的形态,他指出:“如果我们用‘家族、私产、国家三项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从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8](24)从而既承认了东方社会与人类社会发展性质的一致性,也肯定了“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古代东方社会”的特殊性。
那個时期的中国思想界讨论与争论,不乏正确的有价值的见解,对认识东方及中国社会历史的性质是有益的,但由于从根本上受当时苏联官方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而逐渐偏离了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向了斯大林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划分用语的辨析与论争。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1960年代,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与“五阶段论”的头三段加以对位的思路与观点仍然在持续并发展。其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的学者,有童书业、田昌五、吴泽、廖学盛、徐若木、畲树声、侯方岳、李永采、魏茂恒等。如童书业《论“亚细亚生产方法”》(1951)一文认为郭沫若、日本的森谷克己等人的“原始社会说”“最符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原意,同时也最没有流弊”;[9]田昌五1964年在《历史论丛》中发表《马克思恩格斯论亚洲古代社会问题》一文,论证“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指的原始社会,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初在亚洲一些地方发现了比较完整的原始公社派生物或参与形态,从其中抽象出土地公有和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把它们还原为原始社会,定名为亚洲形态,作为欧洲历史开端。而他们所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仅限于欧洲的历史。”[10](31~32) 1978年改革开放后,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迎来一个高潮。随着思想解放和学术理论探讨的繁荣,随着改革开放的新条件下对中国历史社会性质的认识与判断之需要,特别是随着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纳入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于1979-1980年间公开出版后,中国的学术理论界才得以全面了解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时代以前各种生产方式及社会形态的理论。随后,当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翁贝托·梅洛蒂的《马克思与第三世界》(意大利文本1972年、英译本1977年)中文译本在1981年1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也使人们窥见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新视角与新成果。吴大琨在该书中文版序言中指出:翁贝托·梅洛蒂在书中提出了若干带有“爆炸性”的论点,就是确认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与古代希腊罗马、欧洲中世纪相并列的独立的生产方式,并把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家;指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具有多种不同的道路,是“多线的”,而不是后来斯大林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所说的“单线的”。[11]这些观点在当时确实具有一定的“爆炸性”。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还有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各学科的许多学者,又开始重拾“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话题。1978年以后的十几年间,见诸报刊的相关论文有一百多篇,1981年4月还在天津召开了全国性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专题讨论会。从相关文章来看,大部分观点仍是此前观点的一种重复延续,即继续论证“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其中,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的,上承郭沫若、王亚南等人的观点,如林志纯(日知)在1979年发表的《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中,及在同年日知主持编写的《世界上古史纲》一书(收入《日知文集》第2卷)单列的第八章《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中,明确写道:“按马克思的原意,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一切民族在其历史初期都曾有过的原始时代的形式。”并强调说:“作为原始时代的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公社所有制,这是史前时代的生产方式,是原始公社制时代的生产方式,是阶级社会以前和文明以前的生产方式。任何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排列到阶级社会上来,使之与古代的生产方式平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在《序言》里是读不通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等有关的著作里是说不过去的。”[12](583)此外,徐若木、侯方岳、畲树声、赵家祥也都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原始社会,但有的学者也补充指出:它属于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而不是原始社会的总体。如赵家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后期“不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独立的、地域性的、特殊的社会形态,而是把它看作人类历史发展序列的第一阶段,认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并用‘原始社会取代了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在历史发展序列中的位置,最后完成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13](90)
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奴隶社会”的,主要有黄松英、宋敏、吴泽等学者。如黄松英在《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诸国的奴隶制占有形态》(1981)认为,马克思经典作家是把具有共同特点的东方诸国的奴隶制总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社会。[14]林甘泉认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因为有专制君主,公社成员人身被占有,因此它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形态。[15]宋敏认为,虽然从所有制关系上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公社土地所有制,但从阶级关系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奴隶制的家长制阶段。[16]吴泽在《东方社会经济形态史论》(1993)一书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奴隶社会。
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封建社会”的,主要有朱晞、王宜昌、郭圣铭、庞卓恒、高仲君等人。如郭圣铭认为,从马克思所列举的几个特点以及它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期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不可能是原始社会,也不可能是奴隶社会,而只能是东方型的封建社会。[17]庞卓恒、高仲君认为,马恩的著作中存在着广义的和狭义的封建制,狭义的封建制指西欧那种采邑制加农奴制,而广义的封建制则包括一切形式的“土地的赋役”关系,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广义上的“不同于西欧型的封建社会”。[18]朱晞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制生产方式,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以地租与赋税的形式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19]
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三种说法,也有不同的反对意见,并由此引发论争,但反对意见并非反对拿“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中对位,而往往是用一种对位属性,来反对另外两种对位属性。例如,反对原始社会说,是因为主张奴隶社会说;反对奴隶社会说,是因为主张封建社会说。这种反对意见在本质上并没有跳出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来解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固定思路。
此外,还有介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者之间的变通的说法或变体,包括“早期阶级社会”说(奴隶制社会之前人类最早的一个阶级社会)、“过渡性社会”说(无阶级社会到阶级社会之间的过渡性社会)、“混合社会”说(奴隶制与封建制混合的社会,或原始社会、奴隶与封建制混合的社会),或者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只是一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而非“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说,甚至是“假设”说(不成熟时期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性质的一种假设,后来弃而不用),等等。
也有学者坚持使用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来理解和研究中国社会,例如历史学家赵俪生就曾自述:“我是从中国古代土地公有和集体所有解体的不利落,土地私有制中夾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展开研究的。一句话,就是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问题。”[20](362)他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一书中,用大量史料证明了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中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显着特征。一些学者在读了新近翻译出版的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之后,更明确地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所谓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更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如于可、王敦书在《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本特征是:从远古时代到19世纪初一直保持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但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这种农村公社已不同于原生的农村公社,因为存在着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等各因素,这样的社会形态既不是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21]在《再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一文中,他们更明确地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是马克思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对保留了农村公社所有制的东方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的概括。”[22]更有学者看到,一些论者之所以无视“亚细亚生产方式”自身的特殊性质,是因为长期受到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束缚的结果,指出五阶段的划分未反映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不是马克思的看法,而是斯大林的看法,“是后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附加和庸俗化”;[23]认为将马克思所说的私有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分别独立为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与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同一级别互相并列,是错误的。[24]实际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不过是私有制和与之相应的家庭、阶级、国家正式确立发展和完成的一个完整过程的三个阶段而已,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量的而不是质的,不应也不能独立分为不同的社会形态。[24]也有学者从逻辑学的角度指出,五种社会形态说有两个缺陷,它违反了概念划分中每一次划分应当使用同一个划分标准的规则,将不等位概念并列于同一等级;也违反了概念划分中各子项必须穷尽母项的规则,误将各社会形态间的对立关系视为矛盾关系,忽视了其间的中间类型或过渡时期的存在。[25]
在这样的情况下,到了1980年代后期,也有学者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样明确的判断。例如历史学家胡钟达反对将“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奴隶制或封建制,指出:“马克思从来也没有认为古代东方社会是封建社会(日本除外)。恩格斯也认为,东方各民族不仅‘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私有制(《马恩全集》第28卷第260页)。”他强调:“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它既不是原始公社的生产方式,也不同于西方古代的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或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它是东方前资本主义时代一种具有本身特点的阶级社会的经济形态。”[26]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欧洲“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都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金辉明、荣剑在《超越与趋同——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及其当代思考》一书中也鲜明地提出:“东方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他们认为,“既然东方社会既不属于原始社会形态,也不属于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形态,那么,它究竟属于何种形态呢?综合马克思的分析和东方社会的世纪特征,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东方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作为社会基本组织的农村公社的顽强生命力,土地所有制关系上的国家垄断和漫长的专制主义传统,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相对独立的关系。最后由这些因素共同决定的社会发展的缓慢性和停滞性。至此,我们认为,围绕着东方社会性质而产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谜,算是基本解答了。”[27](57)
不过,这样的看法在1980年代还是少数。直到19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思想解放,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基本摆脱了此前的种种禁锢和束缚,而得以在实事求是的学术探讨的层面上展开,不再将“亚细亚”放在社会发展五阶段公式中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加以定位定性,而是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亚细亚”的、东方的特性,并以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为中心,探讨东方及中国历史社会的特殊性及独特的发展道路。
三、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另行定性之不可行
现在看来,上述七十年间关于“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分歧与论争,除了论者主观上的原因外,主要还是因为当时马克思有关著作文献翻译不足,尤其是与“亚细亚的”问题至关重要的《经济学手稿(1857-1858)》还没有中文版,或者出版后人们对该著作重视不够,理解不透。实际上,看看马克思的《经济学手稿(1857-1858)》就不难明白,马克思指出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形态,都只是对“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的分类概括,三种所有制是并列的,都是“公社的各种形式”,或“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原始所有制”;而“原始所有制”是指其原发性,是长期自然形成的,并不是所谓“原始社会”。马克思指出,这三种原始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在于:前者,劳动是为了创造使用价值,后者的劳动是为了创造交换价值;前者,劳动者同他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紧密结合,后者,劳动者与他的劳动条件相分离,劳动者变成一无所有的工人。由此可见,“亚细亚的”作为一种“原始所有制”的形式,并不是无阶级、无文明的原始社会。我们切不可忘记,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东方的农村公社上面是有“政府”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与“东方专制主义”政治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不可能是作为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原始社会”,而且它的另一个特点,也是马克思所反复强调的,就是它的高度稳定性、停滞性,长期不变性,一直存在到受资本主义冲击之前而趋于解体。不能设想在东方的各文明古国中这种“原始社会”竟然一直持续到19世纪。实际上,马克思在晚年通过学习和吸收摩尔根等人的古代社会及人类学研究成果,发现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前还有更“原始”的生产方式,那就是“氏族公社”。氏族公社才是无阶级的真正意义上的“原始社会”,而亚细亚的农村公社只是氏族公社解体后的形态而已。
“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指原始社会,虽然有奴隶制的一些现象和因素,但也不具有“奴隶社会”的特征。因为在以村社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基本上不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组织生产和从事生产的是地主、自耕农(小农),虽然也存在着人身不自由的奴役现象,但仅仅局限于家庭(是家奴即所谓“奴才”),奴隶的数量不大,难以使“奴隶制”成为一种“生产方式”(请注意:马克思说的是“生产方式”)。对此,恩格斯把东方的奴隶制称为“家庭奴隶制”(不同于欧洲的“劳动奴隶制”),因为奴隶只做家务而不直接参与生产。他明确指出:
家庭奴隶制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东方;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构成生产的基础,作为家庭的组成部分,不知不觉地转入家庭(例如内宅的女奴)。[28](676)
马克思继承黑格尔的说法,把东方社会称为“普遍奴隶制”,指的主要是东方的“只有一人(帝王)是自由的,其它人都不自由”的集权专制制度,而不是作为生产方式的奴隶制,因为奴隶不是“自然生产条件之一”,马克思明确指出: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符合东方的普遍奴隶制;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29](493)
这种的“普遍奴隶制”似乎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奴隶制,就是不是社会形态上的严格的奴隶制社会。马克思认为,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专制君主是凌驾于一切小的农村公社之上的“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而单个的人“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29](496)尽管东方也存在这样的广义上的“奴隶”,但这种奴隶实际上是小农(自耕农),不是欧洲古代那种没有人格自由的、与自由人相对而言的奴隶,也没有形成奴隶制度,因此也就不存在欧洲意义上的作为生产方式的“奴隶社会”。关于这个问题,对东西方社会制度做过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思想家顾准,曾这样写道:
马克思的“亚细亚”或“东方”,是大陆务农的领土王国或帝国。那些领土王国或帝国,王朝的威力所寄,在于农民的贡献和“徭役—兵役”,这和滨海的工商业城邦,国家的威力所寄是海上贸易和海军是不一样的。这些国家的最大要求是“教民耕战”,耕战的民绝对从属于王朝。你说他是奴隶吗?有功可以授爵。你说他是自由民吗?他又绝不如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凡执干戈以卫社稷的就有参政的权利。他没有“政权”,只有战功可以授爵。他对他所耕种的土地没有绝对的使用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他的一切财产,王朝可以随时征发。他的产品,甚至不能自由出售。中国很早就有盐铁专卖,埃及的榨油是王朝专利的。在这种情形下,拿西方的“自由民”和“奴隶”的范畴来对待这种“赋役农民”是格格不入的。
真的,自由民和奴隶的范畴,不见于波斯、埃及、巴比伦、中国;《旧约》上也没见这个名词。这个名词的起源显然是希腊,是城邦制度中的概念……奴隶要成为制度,这唯有在商品货币关系十分发达的工业城邦中才有可能。[30](254~255)
在1970年代那个特殊的时期,顾准在私人通信中表明这样的观点,真是令人惊异的真知灼见,也符合马克思的一贯思想。
至于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属于“封建社会”,则问题更大。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的”,指的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的贵族社会制度,政治上是君王对有功之臣、按等级进行封官封土(赏赐不同的官位、爵位和数量不等的土地),土地是贵族性的、世袭的,因而不可自由买卖和转让,领主使用农奴进行生产劳动,受封的贵族领主在领地内具有世袭的司法权与充分的社会管理自主权,人际关系表现为层层等级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整个封建主义国家在政治上是相互分散的、割据的,形成“封建割据”和一个个的“封建王国”,因而不存在东方式的大一统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31]这些“封建的”特征在东方国家是基本不存在的。关于这一点,晚年的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明确写道: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32](229)
这里说的是印度,不存在“西欧意义的封建主义”,不存在封建的农奴制。马克思还指出了印度社会与西欧的封建社会的不同,就是印度的土地“不是贵族性的”,是可以出让和买卖的,而且印度也“没有世袭司法权”,不像西欧的封建领地那样。[32](229)马克思又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33](68)
統治权可以在诸子中分配,这就不能形成中央集权,这是欧洲封建主义权力多元化的重要特点,印度相反,因而不属于封建社会。综观马克思的论述,对于印度社会的这些结论性的看法,也基本适合于整个东方(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日本存在与西欧相似的封建制度)。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说“亚细亚的”社会属于“封建社会”,是将马克思的“封建”概念加以泛义化的结果,是“泛化封建观”,实际指的是相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的传统的、落后的私有制的农业社会。正如冯天瑜所说:“综览马恩论着即可发现,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封建主义的概括大相径庭。”[34](324)而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封建”及“封建社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封建传统”“封建观念”等,大都是在这种“泛化封建观”的意义上使用的。
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马克思在谈到“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的时候,多次反复强调其特征是其长期的停滞性、静止性。当然,他还进一步解释说:静止并不是平静凝滞,也有破坏与瓦解,在政治领域中也有改朝换代的“风暴”,但是——
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有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35](396~397)
也就是说,“亚洲的社会”及“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巨大的自我修复与重建的功能,政治上的政权更替,却不能造成社会结构与性质上的变化,这就再次强调“亚细亚社会”或“东方社会”长期稳定缺乏变化的特性,否认了它的阶段性的演进,也否定了“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与欧洲的三个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序列性,亦即否定了印度及东方社会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属性。
总体看来,人们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属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的观点争论不休,关键问题是一些论者完全不明白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形态,本身就含有社会性质的判断,是不能再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术语概念加以对位解释的;一旦这样解释了,就等于认定马克思提出这个概念是累赘的、无用的、多余的。在马克思看来,从起源上看,“亚细亚生产方式”起源于亚洲,并主要存在于亚洲,但后来发现欧洲也有一些遗存。1868年马克思钻研了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制度的著作后,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36](43)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最早发现的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并不等于它就具有无阶级的“原始社会”的性质,因而马克思称它为“亚细亚的”而非“原始社会”。欧洲有“亚细亚的”一些遗存,但亚洲整体上并不存在欧洲那样的古代奴隶制与中古封建制社会。如果马克思认为亚洲整体上存在西欧那样的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那他就不会再单独列出“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了;正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东方没有西欧那样的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所以才有必要命名为“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在这里,“亚细亚的”一词既有不同于西欧的明确内涵(如上所述),同时也有明确的外延,它指的是亚细亚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包含中国、印度、爪哇等东南亚国家、伊斯兰国家,俄国及斯拉夫国家。然而一些论者却把“亚细亚”的特定外延限制加以取消,而将外延抽象化与普泛化,如有人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绝不因‘亚细亚之名而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诸如亚洲,或者东方,或者欧洲以外的地区。这里的‘亚细亚绝不是什么地理名称,而是基于对世界历史深刻研究抽象出来的一个形容词,用以概括地指一切民族在其历史初期都曾经经历过的一个阶段。”[37](396) 如果真是这样,马克思干脆就会使用“氏族社会”“原始社会”之类的概念了,何必使用带有明确地理性质与区域色彩的“亚细亚”一词呢?若是不承认“亚细亚的”主要是指亚洲或东方,其实就是一种形式的“亚细亚”取消论,即在外延上取消亚细亚。
在内涵上将“亚细亚的”的加以取消,就是使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概念对“亚细亚的”加以定性。实际上,马克思明确提出,“亚细亚的”概念,不管它与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三者是并列(平行)的还是序列(垂直)的关系,它都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发展演变的几个时代”之一。从逻辑上讲,倘若硬是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来解释、来对位“亚细亚的”,就等于不承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的这个概念的自足性、独立性,那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这个概念。正如若是硬是用其他名目来解释“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那就等于不承认“奴隶社会”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封建社会,是同一个道理。既然要承认“亚细亚的”是一个独立的概念,那么只对它加以界定即可,而不必用相邻概念进行取代性、涵盖性的解释。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著作中,对“亚细亚的”这个概念是做过较为严密的界定的,上文已经通过援引马克思的原文,做过系统的分析论证了,若再概括强调一下,其内涵就是:政治体制上的“东方专制主义”,社会基础结构中的相对封闭的东方农村公社,经济生产上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超稳定性与相对停滞性。
由于偏离了马克思的原意,已有的这些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强行对位的解释,便必然出现方凿圆枘、歧义百出、莫衷一是的局面。例如,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是否存在封建社会,什么时期存在过,什么时期消亡,肯定者与否定者都各执一端,观点截然对立,而肯定者在时代(朝代)的划分上又各执一词,前后差异竟有上百年甚至上千年。就中国的“封建社会”的判断而论,史学界有人(冯天瑜等)主张商代与西周是封建社会,有人(郭沫若、翦伯赞等)主张“战国封建说”,有人(侯外庐等)主张“两汉封建说”,有人(尚钺、王仲荦、何兹全等)主张“魏晋封建说”,更有主张从周代到明清都属封建社会者。各种观点与论者都有一大堆证据,一大套表述,但实际上都不难被对方反驳和攻破。原因很简单:“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包含着原始的、奴隶制的、封建的乃至商业资本主义的某些因素,但卻不是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而且,既然自从有历史记载以来中国就是“封建社会”,那么位于前一阶段的“奴隶社会”又在何种阶段存在呢?恐怕很难加以回答。说“亚细亚的”属于其中某一种,可以拿出许多证据来;同时反驳者也可以拿出许多反证。这样一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成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不是问题的问题,是没有必要争执、越说越糊涂的问题。事实证明,还是回到马克思的原意,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要充分意识到,马克思“亚细亚的”或“亚细亚生产方式”,绝不是用“奴隶制”或“封建制”或“奴隶制+封建制”这样的判断来说明的。中国及东方社会没有西欧那种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条明晰的阶段性特征,而是一种包含着多种复杂因素的形态。在中国,原始氏族社会、宗法社会的残留一直到很晚都存在,奴隶制的某些因素(家庭奴隶制)、封建制的某些因素(特别是魏晋时代的门阀贵族),乃至后来(明清时代)商品经济(前资本主义)的某些因素,都一直错综复杂地交互存在着,而且数千年来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断裂性、革命性的变化,这才是中国社会的根本特点。印度、东南亚等国,还有“半亚细亚”的俄国大都也是如此。对于东方社会的这一特点,马克思使用“亚细亚的”加以正确的概括。
上述1920-1980年间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探讨与争论的历史,不仅是中国政治经济学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理论东方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的回顾中不难看出,由于受到时代条件的局限,参与“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争的人,一般都缺乏“东方学”的理论自觉,未能从东方学、东方社会理论的层面上理解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东方学”学科意识的特点,就是对“世界”、对“人类社会”加以最初的分析,将世界分析为“东方—西方”二元,从而具备“东方—西方”的差异意识,充分意识到“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对跖、对照性。否则,就只能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无差别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共同演进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起点、一个环节或一个阶段。加之马克思、恩格斯相关原典著作翻译的滞后,又受到当时国际政治因素及外来理论思潮的影响,研究者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各取所需,不免偏离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而最终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的”及东方社会的理论,使得这一论争具有了更多“思想论争”的性质,虽然也有学问探讨、学术论争的色彩,但是,更多的论者、更多的时候、更多的场合下,缺少客观的学术研究所应具有的姿态、心境和外部环境,受到了时代思潮、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倾向的较多干扰和左右。现在,我们从中国的“理论东方学”及“东方学”学术理论史的层面上,反顾、检视这段历史,将有助于说明1992年以后的三十多年来,我国理论界何以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价值取向加以调整,何以将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纳入研究视域并给予更多关注,何以从“亚细亚取消”论转向“亚细亚确认”论、从人类社会“共通规律”论转向马克思“亚细亚的”特色论,并可从中寻求中国社会独特发展道路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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