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制度公正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价值
2019-11-24丁春生
丁春生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9-160-01
摘 要 竞争使市场充满活力,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公平的竞争是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目的。在市场发展的规律之上,建设和完善公正的市场制度,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对自由、公正。在共同的公正的规则之上,市场主体资源的配置、利益的获得、分配是在遵循共同的规则下实现的。
关键词 自由 竞争 公正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该是自由的,也就是在市场规则下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不应该受因非市场的因素影响而妨碍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由度越高,市场的竞争就越充分,竞争就越公平,市场经济越有效率。
一、竞争与市场竞争状态
经济学领域的竞争最初是由以亞当·斯密位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自由竞争理论,这是针对当时封建王权性质的“特许专营权”而言的,是一种反封建特权性质的理论,强调竞争的自然属性,以对抗国家的超自然权力。当时由英国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垄断了“特许”货物的进出口,独享超额的垄断利润,利用特权排斥其他竞争者,严重损害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不管是对其他竞争者,还是英国的普通消费者,都是一种极大地不公。针对这种状况,亚当·斯密提出了自由贸易理论,提倡自由竞争,反对垄断,认为自由才能达到公平竞争的结果,任何形式的垄断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亚当·斯密之后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完全竞争理论,假定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市场内的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是完全信息,并没有定价权的,竞争的结构是市场的均衡和效率。因此,萨缪尔森就认为:“完全竞争市场具有明显的有效率的性质——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从社会的有限资源中取得了最大满足。”可见,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带来的不是公平,是灾难,要实现公平的竞争,必须首先实现真正的自由。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竞争理论也由自由竞争、完全竞争理论转变为动态竞争理论,动态竞争理论是一种介于经济的完全竞争状态和垄断状态的竞争理论,是竞争与垄断并存的,市场上的垄断势力是不断变化的,只是竞争的形势发生了改变。确定各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制定出公平的竞争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
二、现代经济学的公平观念与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正义性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权利是平等的,市场的交易活动是自由的,市场主体是在正当规则下的公平竞争,市场是一个充满效率的市场。公平竞争是在正义市场条件下的竞争,是一种在公平制度下,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则的理性竞争。
三、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的营造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并不是依靠的道德教化,而是一种正义的职责,这种职责是要靠制度的建设来保障,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实现市场的经济正义。“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需要两类公平: 一是起点或机会的公平平等,二是应得的公平平等。”要实现这两个方面的公平,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结合实际,以先进的理念,在制度设计层面发力。
第一,在理念层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我们建设的市场经济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们始终必须坚持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主体持有的是资源不同,市场主体在经营发展中所需的资源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产权清晰是市场资源配置的基本条件。
再次,坚持“绿色、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通过转换发展动能,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就要坚持协调发展,惠及欠发达地区;开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精准扶贫,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五位一体”式的和谐发展。
第二,在制度供给层面上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制度的正义性或公平性,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的合理和和谐。在制度的供给层面上,就要做好法律法规建设,使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公平竞争。在经济领域,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就是一部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原则、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体系内,自由与规则、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是需要极高的智慧的。自由、平等、公正都一个“度”的限制,微观主体的活动都要放在市场机制,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层面上进行微调,两只手互相配合,十指相互协调弹出的曲子才是最能打动人心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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