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11-22王立军
王立军
无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是众所周知的,因为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极高的。无证驾驶很好理解,就是没有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上路。可如果有驾驶证,但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8日吴某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吴某持有驾驶证为C1驾照。2018年4月9日,吴某驾驶中型载货汽车与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朱某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将朱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血气胸等。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某为X(十)级伤残。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出了责任认定,认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朱某受伤住院十天后出院,出院后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吴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65万元,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吴某拥有的是C1驾驶证,但在本案中驾驶的却是中型载货汽车(B1以上驾驶证才能驾驶该车),其不具备驾驶中型载货汽车的能力及资质,这是导致张某受伤的根本原因。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之一,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吴某答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超出部分由我承担。
那保险公司和吴某的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分析
一、吴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駕车型不符为无证驾驶,但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吴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本案吴某拥有C1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C1以下车型,作为驾驶人,吴某本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但吴某却驾驶不属于C1准驾的中型载货汽车,明显是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其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吴某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朱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其作出赔偿,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朱某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肇事者吴某追偿。
二、吴某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吴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肇事者吴某予以赔偿。
无证驾驶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轻者车损人伤,重者车毁人亡,是一种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予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