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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地区转型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2019-11-22单云慧李洲薛建兰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律制度转型发展

单云慧 李洲 薛建兰

摘 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现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离不开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干预和政策指导的主要手段之一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支持,但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制约着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如缺乏高层次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缺位、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供求不均衡。并以山西省为例,从法经济学的视角,采用bootstrap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得到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存在项目设置脱离实际、资金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据此提出完善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81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9)05-0153-08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这是首次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升为统领性的区域发展战略,其中明确指出要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1],这为资源型地区进一步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发展机遇。

资源型地区多年来一直为新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体系的建设贡献了关键力量,但伴随着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和利用,很多种类的资源储量基本耗竭,大量的矿井、油井陆续关闭,资源型地区生存、发展所依赖的资源型產业的生产规模不断缩小,资源型地区的区位优势明显下降,产业单一性的特点导致经济发展速度逐渐放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劳动力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总之,资源型地区面临着严重的经济衰退问题,迫切需要转型发展。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与挑战,转型效果也良莠不齐,纵观世界其他国家资源型地区成功转型的经验,以及借鉴我国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实践,可以发现世界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综合运用财政和税收手段支持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这也是我国的最优选择[2]。在运用财税手段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资源型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是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可以有效地解决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和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

但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在资源型地区亟需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分析财政转移支付与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内在关联,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找出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制约因素,这种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可以使得经济学界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研究方向和目的更加明确,使法学界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功能的分析更加具体化,并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有利于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财政转移支付与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内在关联

资源型地区要进行转型发展,既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需要足够财政资金的支持。其中,市场机制在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从公共产品理论和宏观调控理论来看,财政转移支付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

(一)纵向转移支付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影响

中央对各资源型地区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可以通过乘数效应来影响其经济总量,有效弥补财政赤字,提升地方财力,支持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同时,财政转移支付的投向会影响各种资源的配置,资源型地区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使其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另外,中央对各资源型地区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安排还会通过不同产业要素的流动来影响其产业结构。

对于各个资源型地区而言,其所属省政府亦可通过省以下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变化直接影响各资源型地区的投资、人员流动、要素流动,以及技术进步等,最终影响转型发展的进度。例如资源型省份的典型代表——山西省,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转型过程中,列入国家资源型地区的有10个地级行政区,三个县级市,这些地区在转型过程中资源型产业比重不断下降,落后产业陆续被淘汰,其中很多员工由于技术单一,对新产业、新设备和新技术接受能力差而失业,尤其是很多前来务工的农民工会因此而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又处于起步阶段,人力、资金、资源相对短缺,尤其需要资金的合理支持,需要通过资金的投向吸引大量专业人才,合理调配资源。那么,面对以上问题加之本省财政供给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省以下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本省各个资源型地区的实际情况,纵向调整省对市县可支配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结构,如给予本省资源型地区失业人口、新型产业和支柱产业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等,可以加快本省资源型地区转型的步伐。

(二)横向转移支付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影响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财政重获活力而地方财政吃紧,为了弥补地方财力不足,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应运而生[4],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未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法》,缺乏统一完备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全面约束,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促使国内诸多学者提议在《财政转移支付法》未出台前,应先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5],尤其是省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对于资源型地区而言,要实现转型发展,单纯依靠中央财力进行纵向转移支付并不能取得全部效果,还需要各地方政府跨区域的协调合作,需要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削峰填谷”式的财政平衡机制[6],这种财政平衡机制首先可以有效地弥补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解决资源型地区转型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所带来的窘境;其次,可以协调资源开发者、保护者、使用者和获利者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共担开发和保护资源的成本,共享使用资源的利益,减少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格局;再次,还可以激励资源开发者和保护者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资源型地区的顺利转型;最后,横向转移支付方式更加体现市场经济关系,其转移支付双方不仅能够获得投入产出的充足信息,而且转移支付金额和条件的确定是建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

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制约

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有力地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基于此,本部分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分析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制约。

(一)财政转移支付缺乏高层次的法律制度

我国一直未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法》,当前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目前资源型地区转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运行的主要依据。例如现行的由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03号)。缺少高位阶法律规范导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立法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7],也让现行的相关规章的制定与修改没有评判的标准,易于成为政府意志的反映,行政色彩浓厚且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体系庞杂,缺乏统一性,因此,会带来制度的稳定性较差及非法治性等不良后果。此外,缺乏专门立法的顶层设计,各部门对这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往往存在重叠和冲突。

(二)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缺位

国际上通用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纵向转移支付,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父母式”的财政转移支付[8];另一种是纵横交叉式转移支付,即以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补助为主,兼有同级政府之间“兄弟式”的转移支付形式①。

要实现资源型地区转型,不仅需要中央对资源型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还需要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财力的转移及支援,需要共同建立合理有效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9],虽然“对口支援”这种具有横向转移支付性质的横向资金转移早已存在,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之间没有一个规范化、公式化、法治化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对口支援方案,要求部分省份支援四川地区个别受灾县市,帮助灾后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探索横向转移支付的重要实践。随后,又在生态补偿方面开始探索横向转移支付,如2011年新安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2016年,财政部配合环保部将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扩展,这些都是为建立一套完整的上下流域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而努力,但至今没有一个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资源型地区而言,在给其他地区提供资源、能源的同时,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却没有相应横向转移支付的补偿来恢复生态环境和缩小横向财政缺口,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性,没有形成资源开发者、保护者、使用者和获利者之间良好的互助机制。

(三)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非均衡

法律制度均衡,即制度的供给适应对制度的需求,既不存在制度过剩也不存在制度短缺,制度的数量、内容和结构安排是大部分人所满意的,而法律制度非均衡是指法律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失衡,使得人们对现存的法律制度不满意,希望可以改变现有法律制度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可分为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及法律制度供给过剩,这里主要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具体而言,现行的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非均衡,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中,《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03号)只是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而对于其他成长型资源型地区则没有具体的规定。专项转移支付体系庞杂、数量众多,但法律制度在供给内容和数量方面均未满足资源型地区的需求。现行有关资源型地区转型需求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如表1所示。

表1将与资源型地区转型需求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分为三类:生态环境修复、接续产业替代资源开发以及社会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这三类法律制度在供给内容上存在供不应求、供求不均衡的问题。首先,生态环境修复方面,资源型地区更加需要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大气污染、水污染、节能减排、土壤污染和林业生态保护与恢复上给予法律制度上的供给,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有九个以上具体法律制度的供给,但从内容来看,资金的用途和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中均未针对资源型地区的特殊需求给予特殊支持,出现了供给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问题;其次,接续产业替代资源开发方面,由于资源型工业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于是资源的重要性被无限放大,与资源型工业兴盛发展相伴的往往是资源型地区的发展建设只能以传统产业为支柱,产业结构单一且产业链条短,产品的科技含量低,随着资源量的减少,相关产业必然日趋萎缩,要想实现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亟需进行产业转型,培养接续产业以代替资源开发,改变长期形成的以资源型原材料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单一产业结构,加快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新型战略性接续替代产业,构建多元主导产业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对资源型地区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不仅可以增强该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还可以提高该地区的科技水平,从而促进资源型地区产业顺利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但现行的接续产业替代资源开发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资金的用途和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上也均未有针对性地满足资源型地区转型对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具体需求;最后,资源型地区在转型过程中,就业、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支持的重点。由于转型造成的大量工人失业和难以转岗的问题、资源型企业关闭后工人医药费来源问题、工人住房问题等,都需要制定合理的财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以解决这些失业者和困难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就业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且表1所示的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资金的用途和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亦未满足资源型地区转型对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具体需求,也出现了制度供求不均衡的问题。

除此之外,西方很多国家为了扶持资源型地区进行产业转型,专门设立转型专项基金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资源型地区产业转型进行援助,但目前,我国没有设立转型专项资金,没有建立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表明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供给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对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

(四)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类型主要有三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10]。多数学者研究的是这三种类型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大部分研究认为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过小,而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占比过大。很少有学者针对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尤其是资源型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结构进行研究。这里重点讨论资源型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因为对于资源型地区而言,有的放矢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更加直接地、有针对性地解决资源型地区在转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山西省专项转移支付与财政支出效率的实证分析②。财政支出效率能够反映政府配置资源和政府行政运行的双重效率,对于资源型地区而言,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政府行政运行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其能否顺利实现转型发展,而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财政支出效率的高低,财政支出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着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是否合理,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它们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山西省为例,研究专项转移支付与财政支出效率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1)财政效率的DEA测算。

数据包络分析(DEA)是一种评价有效性的工具[11],其通过保持决策单元的输入或输出不变,借助于数学规划和统计数据确定相对有效的生产前沿面,将各个决策单元投影到DEA生产的前沿面上,并将决策单元与DEA的前沿面相比较得出相对有效性[12]。本文选取DEA方法中的BBC模型,用于规模收益可变情况下的效率评价问题,其可以测算规模报酬可变时的财政支出效率情况[13],其模型如下:

对于资源型地区选用何种指标去衡量本地区的财政支出效率尤为关键,本文主要是针对山西省转型发展,因此,产出指标选取山西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投入指标为山西省财政支出。数据范围是1994-2017年,所有数据均来自于《山西省统计年鉴》,财政支出单位为亿元,其余为元,输出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得出:山西省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vrste和scal均为1,表示DEA为有效状态,所以crste有效,说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山西省财政支出结构较合理,效率较高,达到了预期应有的产出效果。在其它年份均不是DEA最有效状态,说明山西省这些年份的财政支出的规模与投入、产出出现了一些不匹配的情况。

(2)实证检验。选取山西省1994-2017年的省级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其中,因变量:山西省财政支出效率(SXEF),利用式(1)计算山西省财政支出综合效率。自变量:山西省专项转移支付(SXSTP),数据来源于《地方财政统计资料汇编》《山西省统计年鉴》,单位为亿元。控制变量:对山西省财政支出效率产生影响的还有山西省一般性转移支付(SXGPTP),从狭义上来讲,财政转移支付包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因此,应把一般性转移支付也作为一项控制变量加以分析,单位为亿元。

山西省税收返还(SXTR):从广义上来讲,财政转移支付还包含税收返还,其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单位为亿元。山西省地区人口密度(SXPOP):多数学者在研究财政支出效率时,都会将人口密度作为其中一项变量。山西省GDP(SXGDP):一般认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财政支出效率更高,单位为万亿元。

本文根据实际变量情况设定模型,设定的回归模型如下,ef=α0+α1SXSTP+α2SXGPTP+α3SXTR+α4SXPOP+α5SXGDP+ε运用Bootstrap方法有放回的200次抽样,在stata 14.0中进行模型估计,结果见表3所示。

回归结果表明,山西省财政支出效率会随着山西省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加而降低,从而影响了山西省转型发展的进程。

2.专项转移支付制约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回归结果,必须追根溯源找出财政支出效率随着专项转移支付比重的增加而降低的原因,才能更好地推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进程。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直接制约着财政支出的效率,从而阻碍了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脱离实际。

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基本套用国家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没有切合资源型地区转型的实际需求,对于一些绩效低下又对转型毫无意义的专项转移支付未能及时取消,对一些功能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未能及时整合,在新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时也未能对其与转型效果之间进行效率与效度的分析,导致很多新项目无法有效地推动其转型发展。最为重要的是缺少资源型地区进行转型发展所需要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如缺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等。除此之外,有些项目,例如一些改善资源型产业失业工人再就业条件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失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家庭背景等基本情况,导致再就业门槛设定过高,即使加大这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也无法有效使用,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使得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受阻。

(2)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合理。

针对资源型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合理,因此资金使用效率不佳。很多资源型地区所在的省级政府只是一味地套用国家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没有建立完善的“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采用因素法分配时,由于因素选取不客观性,没有充分考虑到资源型地区的现状,导致权重设置不合理,無法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到各市级财政,无法有力地推进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

四、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议

对于资源型地区而言,面临着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任务,转移支付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如何有效地使用尤为重要。而且,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程序的启动不再仅仅是正义的“呼唤”,更是供给“紧张”的表现,如前所述资源型地区出现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供求不均衡的问题,为了促进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除了要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进程,还要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型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既可以保证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也可以满足资源型地区的特殊需求。

(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

1.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立法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必要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行为表现在经济学上即供求关系是否均衡,是一个类似于从供求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環过程[16]。立法是把经济分析适用于法律的过程。人们之所以要完善立法或启动立法程序的主要动因在于人们对现存的立法不满意,套用经济学原理进行解释,即立法的净收益小于其他可供选择方案的净收益,出现了潜在的制度利润,这时会产生实际制度供给和潜在供给需求不一致,实际需求大于现存供给的矛盾。此时,人们会产生意欲改变现存的法律体系的需求,希冀寻求新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帕累托最优”[17]。

2.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

借鉴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根据人们对于立法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尽快出台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而且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过程中要集中解决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原则、形式、程序、计算方式以及如何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和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还有解决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和方向、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等问题。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并在运行中使其有法可依。

(二)构建生态资源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通过“对口支援”的方式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因为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缺失,使其横向均衡的效果尚未完全发挥,“削峰填谷”式的财政平衡机制,要力争支援地“削”的“心平气和”,受援地(资源型地区)“填”的“心安理得”,需要构建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框架。首先,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虽然横向转移支付现在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但是在生态补偿问题上不妨先行先试,借鉴国外做法尝试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其次,要建立多维度的补偿方式,可以从政策、资金、智力等方面进行补偿,如在智力补偿方面,资源受益地可以为资源提供地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向资源提供地输送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再次,要建立专门的横向转移支付管理机构,借鉴德国和澳大利亚的“联邦拨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或转移支付管理局,负责横向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最后,设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尽量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不受政府的干扰,不受政府官员级别和任期的影响,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增加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供给

针对目前现行的支持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非均衡的情况,国家可在生态环境修复、接续产业替代资源开发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单独划拨一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这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划拨、使用、监督和管理,从而满足资源型地区增加法律制度供给的需求,保证法律制度供求均衡。也可以完善现行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内容供给方面予以倾斜,例如,现行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指出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提出要着重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那么,对于资源型地区迫切需要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污染、涵养水源,应明确将资源型地区列入这些区域中,重点支持③;又如,现行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指出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是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以及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③,这点上还应针对资源型地区的特殊需求给予重点的制度支持。

(四)调整和完善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

1.增设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为了加快推进资源型地区转型的步伐,就要加大力度解决资源型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损耗、环境破坏、后备资源难以接替、棚户区改造、失业人口再就业难、社会保障不足等历史遗留问题,就要逐步化解累积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历史欠账,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合理优化资源型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针对资源型地区,应增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增设项目的主要方向是:一是增设专款专用用于支持资源型地区绿色环保、产业链条长、生长速度快且具有良好带动效益的产业和项目,引领产业升级,从而带动资源型地区经济提质又增效[18],而目前从总体上来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还不足,例如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补助额为11.26亿元,仅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1883.36亿元)的0.05%;二是增设用于支持资源型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等替代产业接续发展的项目,促进资源型地区产业多元化发展;三是增设激励资源型地区农民增收创收的项目,避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如果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性支付在城乡居民之间分配不合理,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则不能很好地支持资源型地区转型的顺利推进。

总之,在以后的财政年度内应根据资源型地区的特殊情况继续增设生态转移支付以及环境保护、棚户区改造、失业社会保障、农民增收等专项转移支付,还应该增设更具有针对性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2.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资源型地区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老少边穷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为了老少边穷地区发展而专门设立的一类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针对性。因此,应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专门的资源型地区转移支付,中央统一划拨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但对这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用途不做具体的安排,由各资源型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分配,出台《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高效地使用,更好地促进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

五、结 语

完善资源型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支持的重要一环[19]。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过程中在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護、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等标准财政支出方面还有很大的财政缺口,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强有力的支持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法律,横向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也暂时缺位,且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还存在供求不均衡的问题,资源型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也不尽合理,因此,研究如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意义重大,应该继续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注释:

①  这里的横向转移支付指的是各省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多指富裕省份向贫困省份、资源受益地向资源供给地的转移支付,以此缩小各省份的财力差距,促进各省份协调发展。

② 由于所有资源型地区数据获取困难,所以这里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是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列入国家资源型地区的地级行政区有10个,县级市有3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③ 2016年12月7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以财建〔2016〕864号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④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建〔2016〕253号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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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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