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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摹笔迹鉴定案例的分析与体会

2019-11-22李俊容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
关键词:笔迹检材字迹

李俊容

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广西 南宁 530022

套摹笔迹属于摹仿笔迹的一种,是摹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其持有的被摹仿人的笔迹为母本或底样,通过透视、复写、抑压等特殊方法摹仿形成的笔迹。套摹笔迹与其母本或底样“本是同根生”,在鉴定工作中稍不谨慎,极易误判。因此,识别、把握套摹笔迹的特点,是能够正确判定套摹笔迹的关键,是鉴定套摹笔迹的突破口。

一、基本案情

某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德成、某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签约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检材1)上乙方处“某德成”、“某淑荣”的签名字迹及落款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以下简称检材2)上收款人处“某德成”、“某淑荣”的签名字迹均存在异议,认为不是本人书写的签名字迹。

二、鉴定过程及分析

(一)检材检验

检材1、检材2均系白色A4大小的纸张原件,纸张较薄,表面整洁,无污损。经用VSC8000文检仪放大、侧光及透光观察:检材1、检材2均无刮擦、消褪等异常痕迹;检材1、检材2中“某德成”、“某淑荣”四处签名字迹均存在明显的笔压笔痕及笔画毛刺状洇散痕迹,均系直接书写形成;检材1、检材2中“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运笔较僵硬,字迹笔画间的连接缺乏相互照应关系,存在形快实慢、中途停顿、抖动弯曲、另起笔以及笔画书写错乱等摹仿笔迹典型特征,但检材中四处签名字迹笔画清晰,笔迹特征反应较好,具备鉴定条件。

在检材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材1与检材2中“某德成”、“某淑荣”的签名字迹极其相似,经用VSC8000文检仪透光重叠观察,发现检材1与检材2“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在整体字间距,单字部首搭配以及笔画起收笔相对位置等字迹外形特征上能基本重叠吻合。因此,怀疑两份检材中四处签名字迹系套摹摹仿笔迹。

检材1与检材2签名字迹重叠如图1所示。

(二)样本检验

样本均系原件,样本中上“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均系直接书写形成。“某德成”签名字迹书写自然,字迹笔画清晰,书写习惯反正充分,具备比对条件;“某淑荣”签名字迹存在抖动、重描等现象(分析认为系书写条件造成),但字迹笔画清晰,书写习惯反应较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在样本检验分析中发现,样本中有一份系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样本1),其上“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与检材1、检材2中“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在字体字形、整体搭配上也存在高度相似。

(三)比较分析

运用VSC8000文检仪将检材1、检材2分别与样本1上“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同等比例放大,进行透光及重叠观察,检材1、检材2与样本1中“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在整体字间距,单字部首搭配以及笔画起收笔

相对位置等字迹外形特征均能基本重叠吻合,属套摹笔迹特征的反映。但在个别笔画上不能完全重合,分析认为这是套摹人在套摹时不能完全透过纸张看到母本时,运用了自己的书写习惯,不经意地暴露出了自身书写的笔迹特征,这也恰恰为鉴定检验提供了更多的本质性特征。

检材1、检材2分别与样本1签名字迹重叠如图2所示。

通过比对后综合分析认为,检材1、检材2中“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系以样本1中“某德成”、“某淑荣”签名字迹为母本的套摹笔迹,均不是某德成、某淑荣本人所写。

三、鉴定体会

(一)识别摹仿笔迹的重要性

在笔迹鉴定中,摹仿笔迹受时间、环境、书写人心理等主客观书写条件的影响,摹仿人在寻求字迹“形像”的同时,容易忽视字迹的“神像”,技术人员在鉴定中根据字迹笔画的慢、抖、停、描、平等不正常书写的特征来判断字迹是否存在摹仿,同时,也是判断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是否同一的重要前提。

另,在判断摹仿笔迹时,需要区别摹仿笔迹与老年人、病态、醉酒等特殊书写人或书写状态下的字迹。

(二)如何判断摹仿笔迹中的套摹笔迹

套摹笔迹属于摹仿笔迹中的一种,但又有别于摹仿笔迹。套摹笔迹除了存在摹仿笔迹的典型特征外,还在概貌及细节特征上有其特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判断套摹笔迹的根本。

1.概貌特征。套摹笔迹与其套摹母本在组合搭配、字形字体等概貌特征基本一致,且字迹笔画起收笔位置及搭配比例特征重叠能够基本吻合;在单字套摹的情况下,其组合搭配特征反应存在差异,但字迹起收笔位置以及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特征亦能够基本重叠吻合。

2.细节特征。套摹笔迹在套摹书写中为了更加的“形像”,套摹书写人只是“照画葫芦”画笔画,在套写中容易出现笔画的起收笔运笔方向相反、笔画书写错乱等特征。

(三)套摹笔迹的鉴定

1.判断字迹的形成方式。因套摹笔迹与其套摹母本的重叠吻合性,技术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判断字迹的形成方式既是检验工作的第一步,同时也为了区别套摹笔迹与复制件字迹,以免出现混淆,造成鉴定错误。

2.比较分析。一般的鉴定委托要求只是针对检材字迹与嫌疑人本人字迹是否同一进行鉴定,套摹笔迹基本是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及确认,套摹笔迹与套摹母本的同时出现存在偶然,因此,我们在鉴定中发现检材与嫌疑人本人字迹极度相似时,不能冒然确认其同一,必须仔细对送检检材字迹之间以及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本质与非本质的相符合或差异点的检验与分析,辨别检材字迹是否为正常书写字迹,确认其相似的本质符合点,而不是因为套摹(或摹仿)笔迹的“形像”或“吻合”等非本质符合造成。

在笔迹鉴定中“越像越不能认定”一话不无道理,套摹笔迹就是如此。套摹笔迹一般字数较少,且套摹字迹与套摹母本或被套摹字迹书写人的字迹在概貌特征表现上基本一致,暴露出的个人书写习惯较少,区别正常笔迹较难,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不能凭借“越像”来判断。

3.结合案情。虽在笔迹鉴定中,一般套摹笔迹便认为系他人套摹形成,但基于严谨,在本次套摹笔迹鉴定案例中,对检材笔迹系他人套摹还是自我套摹进行了几次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讨论,并仔细分析检材、样本的来源与案情,最终分析认为系他人套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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