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思考
2019-11-21周新城
周新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探索的成果
最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议论多了起来。这是一件好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严重影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一些观点是想把改革引导到改旗易帜的邪路上去的。真希望能够通过认真讨论,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把思想统一到我们党中央历次决议的精神上来。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善莫大矣。统一思想需要有个基础,那就是马克思主义,大家都讲马克思主义。否则各说各的,连讨论都无法进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应该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探讨这个重大问题,这是党章、宪法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给讨论定了基调。他再一次重申,必须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018年9月27日上午,习近平来到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考察。他强调,“我们的国有企业要继续做大做强做优,那种不要国有企业、搞小国有企业的说法、论调都是错误的、片面的。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点毫不动摇。任何怀疑、唱衰国有企业的思想和言论都是错误的。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一以贯之。我们要沿着这条道路笃定踏实地向前推进。”
同一天上午,习近平在辽宁忠胜集团考察。他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始终关心支持爱护民营经济发展。我们毫不动摇地發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围绕怎么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对这一点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信心。我们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有益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民营企业也要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抓住主业,心无旁骛,力争做出更多的一流产品,发展一流的产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同一天他分别就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发表讲话,这是耐人寻味的。他分别从两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这应该成为我们讨论的指导思想。
我们的基本思路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果。第一,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第二,它是密切联系中国实际、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出发作出的结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艰苦探索的成果,不是某个人拍脑袋确定的。对于这个成果,我们必须珍惜,不能否定。
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一条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做任何工作都必须抓住两头,一头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它的基本原理反映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普遍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违背、抛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然走向修正主义,导致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失败。另一头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具体实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的社会发展普遍规律,在中国怎么实现,必须结合中国具体情况进行探索,这就是说,普遍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具有中国的特点,共同规律必须同民族特点相结合,不能照搬别国的做法。不联系中国国情,马克思主义是解决不了中国革命斗争面临的实际问题的,不从中国实际出发,那就会陷入教条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正是遵循毛泽东确定的这个原则提出来的。
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这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它的内涵是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制经济关系。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关系的。人类要生存,必须有生活资料。物质生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单个的、孤立的个人是无法进行生产的,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物质生产。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们必须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
任何生产都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能力是每个人生来具有的,因此,在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中,决定性的问题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问题。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就占有优势。在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就可以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丧失生产资料的人的劳动成果,就会产生剥削,就会出现阶级。在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每一个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为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着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一切社会经济问题的根子就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经济问题,总是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说起。
比如拿社会革命来说。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为,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明确指出:“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
正是基于所有制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他们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们赞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这一论断: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要改造社会,首先要改变所有制,即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必须“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应该对所有权“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一种淡化所有制的思想,发展经济不要问姓“公”姓“私”的观点盛行一时。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为经济总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存在和发展,脱离所有制的经济是不会有的。公有制、私有制是客观的存在,不是你主观上想否定就能否定掉的。所谓不问姓“公”姓“私”,其目的是不要公有制,为私有化敞开大门。最近更有人主张取消所有制分类,他们的理由是,既然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上平等竞争,那就不要区分什么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了。这种说法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也是违反宪法的。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正是建立在所有制分类基础上的。取消了所有制分类,不等于废除了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了吗!取消所有制分类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恰恰规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它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不同政策。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是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取消了所有制分类无异于给基本经济制度来一个釜底抽薪,使基本经济制度根本无法存在。
反映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动摇、废除基本经济制度,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是要垮塌的。我们重视基本经济制度的理由就在于此。
那么,我们确定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我們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来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所以,谈到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必须首先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思想,这是探讨基本经济制度的指导思想。
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所有制,实行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所有制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生产力是怎样,生产关系就必须是怎样。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时候,生产关系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生产关系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时生产力就会迫使生产关系发生改变,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这一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也就是说,它存在于所有社会制度,任何社会都是按照这个规律发展的,不可能违背它。我们正是根据这一规律,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包括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及发展,等等)都是按照这一规律确定的。我们也必须依据这一规律来理解和阐释基本经济制度。离开这个基本规律,就无法解释基本经济制度,或者就是歪曲基本经济制度了。
基本经济制度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来的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普遍规律在中国怎么实现呢?也就是说,这个普遍规律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具体实现形式是怎样的呢?这就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探索。
全国解放以后,我国医治战争创伤,进行土地改革,生产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面貌一新。1953年我国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着手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建造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苏联援助的156项工程,生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显然不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生产关系。我们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进行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场所,促进了我国的生产力的发展,也为以后的改革开放创造了政治前提,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一项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进行的极其深刻的社会改造工程,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伟大实践,值得用浓墨重彩写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册。
但是,当时我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什么样的阶段,缺乏明确的认识,有一些做法超越了阶段。例如,在所有制形式问题上,搞了单一公有制,这就不符合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认真审视了我国国情,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成果,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这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每一种产品都不是一个人生产出来的, 而是一群工人共同的产物。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社会提供,生产出来的产品供社会消费,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各个生产单位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社会按照全社会的利益来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私有制(不管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外资经济)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道理就在这里。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落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不可能实行单一公有制。同时,生产力发展又很不平衡。党的十三大对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情景是这样描述的:“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况,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經济、外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开就业门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上述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简单说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提出来的。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动摇了这一点,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就会改旗易帜(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总有一股势力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妖魔化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其目的就是想倒退到资本主义去。这正是改革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思潮斗争的焦点);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决定了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所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国情,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不能动摇。我们说不能动摇是指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能动摇;另一方面,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不能动摇。两者缺一不可。
应该指出,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它对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也许有普遍意义,因为这一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很难逾越,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带有规律性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但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其他阶段。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不能说社会主义任何阶段都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永恒存在的,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向较高级阶段过渡。当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也将消亡。到了这个时候,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景象就不再存在。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是说私有制经济将永恒存在,而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企图立即消灭私有制,那是超越阶段的“左”倾冒险主义;忘记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企图永远保留和发展私有制经济,不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看作是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发展的过渡性社会,那是只顾眼前、忘记初心的右倾机会主义。这两种倾向都需要注意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