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支撑
2019-11-20孙罕膺焦楚博
孙罕膺?焦楚博
摘要:制度精神是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的终极价值指向,其实质是公权力和良知的结合。制度精神的现实意义是:能够完成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匡正,保障制度在制定与执行两个环节与人性的亲近,进而使社会制度与管理不断人性化,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支撑。在实践中,制度精神得以真实体现的必要条件是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的价值自觉。真实的制度精神以最自然的方式生成着非观念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制度精神;核心价值观;价值自觉;良知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3-0030-0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唤起全社会、全民族价值认同的核心支点。在现实操作层面,促进价值认同有很多途径,比如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制度保障、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等,其中教育引导和舆论宣传属于柔性环节,制度保障则是刚性环节。“制度”作为强制性规定,它需要具备一种什么样的要素,才能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由此引发我们对“制度精神”的探求与思考。从发展的眼光看,“制度”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机制,它通过推动社会秩序的构建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本文尝试以这样一种历史的视角、发展的眼光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支撑课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社会、个人之德。它的本质在于道德性,具体呈现出来的就是国家、社会、个人的道德良知。
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个人要具备哪些“德”呢?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提倡国家管理、社会治理、还有个人生活都要体现这样的道德性。那么,如何使道德主体生成道德自觉、价值主体生成价值自觉?这不仅需要宣传教育、示范引导,更需要的是制度上的保障。其实,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是制度的文本在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制度文本背后的价值追求。只有真实的价值追求才能构成支撑的力量,这种价值追求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制度精神。
二、制度精神及其实质
(一)制度精神是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和终极价值指向
我们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价值指向是共产主义。简单地说,共产主义就是我们国家、社会的制度精神。制度精神既蕴含在现行制度之中,又是超越现行制度的价值理想。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关系恰恰是制度精神自我生成的运作机制,价值理想具有终极关怀的意味,它指导现实中的价值选择。现实无限趋近价值理想,现实中的价值选择都指向价值理想,在现实中生成的价值选择就是制度精神的具体展现。
(二)制度精神的实质是公权力与良知的结合
一般而言,制度可以分为:社会根本制度;社会治理层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制度;具体的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办事流程类的制度。制度只有在制定和执行的环节中,真实地体现制度文本中内蕴的价值追求,才是制度精神的体现。如果说价值观是一种“德”,那么,制度精神的实质就是公权力与良知的结合。
从制度的制定环节来看,制度体现着公权力的价值追求,同时保障、支持个体的价值追求。比如权责清单制度的制定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它明确规定行政权力和职责的界限,体现的是对社会成员、行政主体对应的社会机构、组织的“公正”;同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行政机构自身作为被对待的客体也会得到“平等”的对待,权责清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在主体对客体的实践中和交互主体中实现公正、平等、法治的价值。
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制度的价值追求不能真实呈现,往往问题是在执行环节。原因就是制度的文本规定与制度精神的偏离、分裂,或者执行者本身对制度的理解过于抽象。文化经典提示我们:名家“决于名而失人情”和法家“亲亲尊尊之恩绝”(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其根本错误在于制度的执行者对文本规定、文化规范的理解过于抽象,而走向了文化异化的道路,没有领会文化精神中的“恩”与“人情”的义理——这属于传统文化中的“良知”范畴,“良知”兼具“情”與“理”,是人的一种不思而虑的先天判断机能,它是制度精神的人性基础。从本体论的视角看,良知即《中庸》里的“中”的人性呈现,“中”是万事万物的客观规定,“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里的“中”作为情感的本然状态能够成为天下大本的前提,从学理上讲是因为“这个‘中,作为‘天下之大本,既是对对象说的本体意识,又是对人性说的自我意识,也是对认识说的真知识。它是一个‘三一体,或称之为‘三位一体的实在性”。[2]所以,“中”是天下大本,“良知”作为“中”的人性呈现,它是天道规律在人心的凝结、是人性必然性的起点,而任何制度只有建立在良知的基础上,才能体现人类最高的道义原则和对真善美的终极价值追求。我们说,制度精神的实质是公权力与良知的结合,以瑞典陪审团制为例来辨析,它之所以选择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作为陪审团的成员,就是想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回避司法制度在执行环节的僵化造成的文化异化,并以人类的道德良知作为司法审判和制度规定的人性依据。
三、制度精神的现实意义
(一)制度精神能够完成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匡正
中国文化史中的“春秋决狱”是典型的制度精神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在现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在司法规定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和法的精神审理的原则,也同样属于制度精神对制度的补充。现阶段,“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制度精神,意味着用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现有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检省和完善,意味着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吻合的制度、设置、规则或政策进行改革和修正。”[3]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根本依据。在制度的实践中,需要我们追问现行制度的合理性,尤其是出现制度与人性的冲突时,往往需要以人的道德良知对制度进行“拷问”和“审视”,这种制度与人性的碰撞、交融也正是制度精神的生成之处。这在中国制度史中体现最充分的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文传统,在《论语·子路》中有段经典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和叶公是站在两个立场,叶公认为父亲偷了羊,儿子举证是坚持了司法的公正;孔子却更重视人的自然本真的人伦之情的价值。这段对话的本质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孔子坚持人性的天伦价值;叶公坚持法律规定中的公正价值。
在这种冲突中,孔子选择“人性”价值的理由:1.父子亲情是人伦的自然本真,人伦价值首先应该得到保护。2.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公正可以换另外的渠道来实现,这似乎增加了司法成本,但其更大的价值和更深远的影响是:人伦之情是社会和谐的根基,这种制度规定指向的是更高的社会价值。其实,在中国的司法传统中有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建国后我们有一段时间内失去了这个传统,后来经过学术界持续的讨论和建议,2012年有了实质意义的回归,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制度、法律对伦理之情的尊重。尊重伦理之情实质就是尊重伦理道德规律,因为伦理关系就是人的社会关系、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所以伦理道德规律就是人性规律。而作为人性规律的伦理道德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致的。尊重人性,这就是人文精神;选择人性,这是历史的选择。
制度精神保障着制度在制定与执行两个环节与人性的亲近,进而使社会制度与管理不断人性化。如果在一些具体而细小的制度实践中,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制度就会自然地产生亲和力,从而增强人们对制度的亲切感和信任感。
(二)制度精神保障和生成着社会主義价值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精神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制度精神,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制度、一个国家运作模式赖以立足、借以扩展、得以持续的灵魂。”[4]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是制度精神的价值内核,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和良心。核心价值观“可以为制度价值提供伦理性支持,堪称制度存在和维系的价值根基。失去核心价值观支撑的制度,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5]同时,制度精神是以制度的强制力量保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敬畏和尊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制度精神,制度精神也会保障和生成着社会主义价值观。
本文的理论关切不是讨论制度精神如何一一对应地生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个观念,而是讨论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精神的的真实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然生成,我们关注的是这个生成机制。因为,只有当制度精神真实展现的时候,才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支撑。
四、提高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制度精神的价值自觉
“如何培养制度精神‘自为主政人员须研究之问题,而制度精神之养成不只是针对一般民众而言”,[6]所以制度精神的实现,就存在一个必要环节——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制度精神的价值自觉,价值主体价值自觉的程度决定了制度精神实现到什么程度。所以在现实层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制度精神的价值自觉。
(一)自觉承担价值主体的责任
在制度实践中,价值主体意识需要完成一种角色转换,个体要把自己视为国家、政府的人格化、代言人,要以国家的视角、政府的视角、组织的视角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实践中具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所在组织的价值追求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度精神。
(二)自觉反思现实制度的合理性
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制度实践中要自觉反思制度规定是否以人为目的、是否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需求、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惟有经过理性的反思,制度才能够完成自我调适、自我更新。
(三)自觉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取向
实质是坚持人民立场,“立场”是人们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立足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服务群众、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7]
(四)自觉提高价值判断力
一要坚持价值原则与具体条件性的统一,对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紧张”要敏锐地判断、对文化异化有警觉意识,因为当文化一旦表现为具体的观念和规定时,在执行的时候很容易走向抽象、片面,比如“尾生守信”就是抽象的“信”,“农夫和蛇”就是抽象的“仁”,为了消解这种文化异化,文化经典中才有“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这种表述,其义理即坚守“道”“义”的价值原则,遵从最高的价值取向。二要有历史意识,以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作为判断的终极依据。三要以道德自觉意识“良知”为判断的出发点,因为制度精神就是制度的良知,当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能以道德感进行判断就是与制度心心相印,就是与人民血肉相连。
(五)自觉提高人格修养,以德性之智进行判断
比如《论语·乡党》中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孔子因为对生命价值本能地关照而忽略财产价值,其仁爱之心自然的反应是“问人而不问马”,这种价值判断体现的是人格修养,是德性之智。所以,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自觉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尊重人的价值。充分认识到制度是手段,是为人服务的,而且,随着具体时空条件的变化,制度要做出合宜的、合乎制度精神的调整,在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环节都要体现我们党、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和政治伦理。
五、结语
价值观是对价值的总体认知,而价值观的真实性在于知行合一,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展现、生成价值,包括物质价值、伦理道德价值和精神价值。
所以,只有制度的价值追求真实地展现于实践中,才能促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通过这样的文化氛围自然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只有在制度精神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唤起整个中华民族的价值共识,进而才能凝聚整个中华民族的创造力,这才是我们坚定“制度自信”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张连良.从《中庸》看中国哲学范畴“三位一体”的特征[J].人文杂志,2003(3).
[3]孫向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培育[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4).
[4]侯惠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上如何取得共识?[J].红旗文稿,2012(8).
[5]肖贵清,周昭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路径——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旨趣[J].科学社会主义,2015(2).
[6]吴翰.制度精神培养之重要性与途径——民国政治学人刘廼诚政治思想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2(6).
[7]习近平.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J].求是,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