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法律之间如何相处?
2019-11-19林少伟
◎林少伟
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在过去数年中可谓风靡全球,“谈笑区块链,往来比特币”,这股旋风几乎吹进了全球的各个角落。只要可以作为噱头,无数相关或不相关的技术、产品和方案,都会被冠以区块链之名。区块链名下,包罗进了太多极不相同的技术和商业的尝试。但同时,区块链确实也是一种可能具有巨大潜力的技术,现在区块链名下所包罗的形形色色的尝试中,我们无从知晓,至少是难以分辨其中哪些会代表未来的方向,或者是必要的试错,或者就是无良的欺诈。
作为一种影响未知,不确定性很强的新生事物,区块链是否应被监管,应如何被监管,区块链与法律之间,该如何相处?
有学者认为,单纯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既无必要,也不可行。确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技术,区块链本身无所谓好与坏,也当然谈不上监管。但技术一旦投入应用,就一定产生社会和经济的后果。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制。然而,技术不可能在不投入应用的情况下自我迭代和发展,技术只有在实际的应用中,在社会生态环境中,才能得到筛选和更新。法律的规制不论如何审慎,都是一种限制,而对应用的限制,事实上也必然是对技术的限制。那么,法律该如何介入,法律与区块链之间合理的界限在哪里?
法律和代码
法律是一套格式化的规则,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调整机制,通过简化社会关系、节约成本使得社会成员间能够和平相处、安全交易,惩戒违法者,保护守法者。然而,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就法律规范价值而言,不同的法律思想流派之间,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具有不一样的价值诉求与时代使命。对于法律的功能、目的和含义,经常性地存在各种分歧和多样化的阐释。就法律的形式而言,法律由自然语言组成,自然语言永远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律也常常是具有歧义的、不明确的,有待阐释的。
与现实世界中必须经由阐释,且难以消除歧见的法律相比,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规则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这两大特征。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提出,只要网络基础设施和软件代码能够监管、约束并保障线上行为和交互,那么在网络领域中, “代码即法律”。代码不同于文字的一大特征是其不像文字那样具有多重解释意涵,它由数学和纯逻辑的语言构成,“1+1=2”是正常世界中的数字规则,确定无疑义,但 “我是我” 这一表述则可能会引发很多争论。基于此种特性,代码在网络世界,可能是法律的实现方式,也可能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替代品,在有些人看来,代码还可能是更加可靠的法律。
事实上,在创造区块链的密码朋克和一些区块链粉丝的眼中,区块链本来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共识机制建构的一种无需中心机构管理的支付和记帐系统,它本来就无政府主义的,他本来的目的就是以代码自治取代法律规制。因此,传统上依赖于中央权威的法律规则在此面前不应介入,无必要(或无能力)进行规制。
法律介入区块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刑法中有谦抑原则,除非该规则必不可少,否则不应设定刑罚,在私法中,也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就监管的必要性而言。在区块链系统中,法律无用论或法律无能论可能并不荒谬,只要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区块链本身能够提供足以替代甚或超越传统法律的治理规则和治理能力;二是区块链系统没有威胁到现实主体的重大合法权益。然而,至少从目前上讲,区块链并不具备以上两个特征,区块链除了能保障参与者的交易安全外,并不能有效保障参与者的其它权益。有学者认为,因为区块链本身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性,因此其具有破坏 (重构)既有政治经济秩序的可能。不论此种观点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但起码不排除此种可能,这也为法律干预区块链提供了某种天然必要性。
就监管的可行性而言,区块链网络的分布式、全球化性质使得一国之家很难成为有效的监管主体。再且,由于区块链网络的参与者是匿名的,网络身份可以被无限创建,难以与现实身份对应,特定的主权监管也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约束。
这里,一个难以避免的类比是: 在互联网兴起之初,也同样面临着今天这种“执法” 困境。在互联网世界中,并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体现一国主权与意志的法律何以能施行,曾是一个普遍的困惑。但时至今日,互联网已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监管已成常态。但是,区块链与互联网显然具有重大的区别。互联网本质是一种通讯系统,它的硬件基础是完全可以管制的实体;互联网的基础架构是TCP/IP 协议,这种协议的编制,并非完全摆脱于政府或国家。而区块链与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它依靠的是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通过对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交易的公开,法律似乎很难介入,即便介入,也难有确定的方式和对象。在传统法律施行中,执法者面对的是单个或特定的行为或主体,无论是奖赏抑或惩罚,法律的权威性与威慑力有明确的针对和指向。但在区块链系统中,法律要面对的可能不是任何单个节点(或特定主体、行为等),而是整个网络。如何执行,如何明确执法的对象,可能是困难的。
法律和区块链的关系
法律与区块链的关系在不同场景中,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若参与者利用区块链逃避实质性法律义务与责任时,则法律与区块链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猫鼠游戏。如果国家不强制性干预,制止此类行为,则不仅会严重伤害潜在的受害者,也会破坏监管主体的声誉以及一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公信力。此时此刻,法律须对区块链参与者及其参与动机的多样性加以引导,批准合法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为,同时打击故意利用区块链逃避实质性法律义务的行为。这种监管,并非“你死我活式” 的,而是一种“此消彼长式” 的监管。国家不断发现并填补漏洞,尽可能使利用区块链规避法律义务的使用者无机可趁。当然,在这种猫鼠游戏中,界定和厘清“鼠” 是谁是关键和基础,这需要执法的技术和手段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而演进和创新。
其二,法律与区块链之间一定不只是对抗关系,也可能呈现出相辅相成的关系。区块链作为一种通用性技术,也可辅助传统法律。正如英国布莱克特对监管科技所提出的:“对法律和技术代码的交互关系加以利用不无可能。可以通过将法律和技术代码相结合来实现公共监管。” 比如由R3区块链联盟建立的Corda 项目就是一种典型代表,它由多家受管制金融机构(包括巴克莱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及瑞士联合银行)参与实施,旨在设计、建立并打造一个分布式分类账平台,用以记录、管理和同步其与正当当事人订立的协议。Corda 项目可以弥补现有法律架构的不足,其代码的运行是为了可执行成文契约 (Corda 称之为 “法律条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平台的设计和操作将法律条文与特定节点捆绑,一旦识别相关条文,该节点会自动执行相应的义务。Corda 的开发者清晰地认识到,复杂的合同纠纷必然存在,所以当平台参与者的法律义务与平台操作冲突时,应以履行义务为先。
其三,法律与区块链在猫鼠对抗和融合互补之外,也可能是谨慎探索、相互磨合的动态关系。比如创业企业通过“首次代币发行 (ICO)” 发起的众筹或者点对点能源交易平台,这些应用利用区块链建立和保持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社区合作,以规避传统契约和法律程序的低效、摩擦和费用问题,其中是非界限很难分明。对于ICO 而言,有些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公开融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有些国家虽没有明确禁止,但认为应对之严格监管;有些国家表态不主张监管,相当于默许;有些国家则积极提倡,支持ICO;更有些国家试图将ICO 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予以不同监管。
区块链如何被监管,法律与区块链之间如何相处,距离一个确定的结论还非常遥远。无政府的区块链网络是不切实际的设想,法律的规制是不可避免地。而在法律介入过程中,可能会抑制创新和产生其它负面后果,但这不是无解之局,区块链与法律之间存在多样化地可能性,面对不确定地、难以预测地未来唯有审慎探索,不断试错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