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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书记“狮子大开口”

2019-11-19云南曲靖

清风 2019年1期
关键词:陈老板法庭土地

(云南曲靖)

云南省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兼主任黄孝羽,在准备拍卖一宗土地及附属建筑时狮子大开口,敛财180 万元;还把社区公款当成自家的提款机,随用随取。经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庭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 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63.5 万元。

经笔者2018年9月4日了解,一审判决宣判后,黄孝羽表示服判,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黄孝羽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笑纳开发商“维稳”费

出生于1980年11月的黄孝羽,大专毕业后回到老家富源做村官。因头脑灵活、有文化、能做事,于2009年3月8日被村民选举为社区主任,2016年5月3日经选举为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的党总支书记兼主任。

然而,2017年7月11日,当地检察机关就接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两天后,黄孝羽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孝羽是个“能人”,社区的经费主要靠他张罗和管理,因此,平时大家都看他的脸色行事,财务收支由他一人签字即可生效,仅由出纳会计做账,但从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2013年期间,杨先生和曹老板在黄孝羽所在的社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群众多次因为土地纠纷到工地上阻扰,当地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处理中,安排社区组织人员现场配合做调解协调工作。

“黄主任,这儿有几条烟,拿给你去招待客人。”发现黄孝羽在群众中威望很高,曹老板一天中午把黄孝羽请到了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帮忙协调做通群众工作。随后安排工作人员接过黄孝羽的车钥匙,说拿几条烟给他。第二天才打开车后备箱的黄孝羽才发现除两条烟外,还有10 万元现金。对做好村民工作心里有数的黄孝羽,笑纳了这几年都拿不到的“工钱”。

曹老板后来说,他们在社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因为土地纠纷多次被当地群众阻扰,导致工地停工三四个月。后来发现党委政府现场处置中,黄孝羽在群众中“镇得住”,就和杨老板商量送10 万元钱给社区书记黄孝羽,请其帮忙协调做通群众工作。果然黄孝羽收钱以后,群众就再也没有来工地上闹过事。

轻而易举10 万元得手,无惊无险,黄孝羽的私欲迅速膨胀。时隔不到半年,贪婪再次占据了他的心。

出售社区用房大张口

2013年下半年,社区酒店、房屋及附属土地要拍卖的消息得到证实,一向精明的陈老板通过种种渠道让垂涎该片土地的朋友先后退出。

平定了竞争对手,陈老板主动联系上黄孝羽,希望购买社区拟拍卖的酒店、社区用房。没过几天,说考虑一下的黄孝羽和陈老板见面后,直接称该宗土地可以拍卖给他,但要300 万元的好处费。“这宗地我拿到手,没问题。”得知可用满意的价格获得这宗城中土地,陈老板毫不犹豫答应了。

“先给我转20 万元。”与黄孝羽见面不到一个月的一天,陈老板接到黄孝羽的电话。不假思索,陈老板当即安排人从农行卡上转了20 万元到黄孝羽的农行卡。不到一个星期,黄孝羽又提出再付点联络费用,但担心银行转账有记录,需要现金。陈老板毫不犹豫取现60 万元,分两次安排驾驶员送到黄孝羽朋友经营的烟酒店。过了三四个月,黄孝羽称办事还需要花些钱,陈老板随即在黄孝羽指定的一家银行开卡,存入现金100 万元。为有个“证据”,留一手的陈老板无论送现金或转账,都与驾驶员一起去,同样“留一手”的驾驶员在第三次送钱时还拍下送钱的照片。

“我和他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人也不熟。送钱就因为他是社区书记,在拍卖中有帮助。”陈老板说送钱后,黄孝羽积极找相关部门协调办理房产证,还帮他出主意找公司竞标,压低标价。

“政策有变,该宗土地泡汤了。”眼看该宗土地即将落到自己名下,正在高兴的陈老板却接到了黄孝羽的这个电话。交易未成,陈老板开始索要已经给付的好处费180 万元。随后,黄孝羽陆续退还了40.5 万元现金,并将一辆凌志570 越野车抵押给陈老板。

法庭上,黄孝羽证实:2013年,有关领导在会议上提出要盘活社区集体经济,所在社区在落实会议精神时他提出准备将社区办公楼和酒店及土地一起拍卖。如果拍卖房产和土地,他的作用是提出方案和想法,向镇领导请示,镇领导研究同意后,他再主持“四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贯彻镇政府的决定,最终协助配合镇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法庭公开审理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黄孝羽就拍卖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及某酒店等房产土地一事允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老板谋取利益,并违法收受陈老板180 万元,后于案发前退还陈老板40.5 万元。

法庭审理同时证实: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黄孝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社区报账员处将村集体资金14 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3 个月未归还。

定罪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法庭上,黄孝羽的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三份,用以证实杨老板、曹老板、陈老板均对黄孝羽表示谅解,同时陈老板表示黄孝羽退还现金40.5 万元和抵押车辆一辆,全部款项已还清。

法庭上,表示认罪悔罪的黄孝羽提出希望政府从宽处罚,同时提出其向财务领款8 万元时不知该款属公款;其辩护人提出黄孝羽主动交代受贿10 万元及挪用公款的案件事实,系自首;受贿陈老板的180 万元属坦白,且已全部退还,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同时提出挪用资金8 万元的款项因款项性质不清,且主体不合法,不构成犯罪。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黄孝羽收受陈老板的180 万元贿款案件事实中,双方行贿受贿的行为中,犯罪对象即为:黄孝羽作为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主任协助政府经营管理的居委会办公楼及酒店涉及的土地,该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收受杨老板、曹老板贿款10万元的案件事实中,黄孝羽作为社区党总支书记及主任,协助政府处理社会维稳工作及调处开发商与当地群众的土地纠纷,应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黄孝羽有职务上的职权及便利,同时虽明知相关法律,却允诺为陈老板购买涉案居委会办公楼及酒店等房产,为杨老板、曹老板等开发商调处土地纠纷。该实际利益的取得与否,不影响受贿的成立。也就是说,黄孝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即已构成受贿。

黄孝羽作为王家屯社区的党总支书记兼主任,本应协助政府恪尽职守,公正履职;但其为一己私利,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特定人员谋取特定利益,其行为已经侵害政府工作的工作秩序与廉政建设制度。黄孝羽明知相关法律,却允诺为陈开稳等人谋取特定利益,并且也确实收受了贿款,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黄孝羽收受汇款180 万元,时 间 为2013年12月5日 至2014年6月期间,后由于没有拍卖涉案房产土地,经陈老板多次索要后,黄孝羽安排朋友杨某于2015年11月12日 至2017年1月22日退还陈老板贿款40.5 万元。从其故意收受贿款及退还贿款的行为及间隔时间来看,其主观上是迫于行贿人的追索压力以及担心被司法机关查处,才实施的退款行为,该退还行为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不符合退缴赃款的构成。简言之,受贿后的退赃对象只能是司法机关,也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责令要求受贿人退缴退赔。

黄孝羽利用其担任富源县中安街道某社区书记兼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90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4 万元,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指控黄孝羽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指控黄孝羽犯挪用公款罪属指控罪名不当,法院依法更正为挪用资金罪。

法庭同时认为,黄孝羽以证人身份接受一般性排查询问后即交代其罪行,属自动投案的情形。同时,黄孝羽在此之前尚未受到过调查谈话以及讯问,但在此次询问时即已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黄孝羽具有退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等辩护意见,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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