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还是?“捞模”
2019-11-19江苏常州
(江苏常州)
2017年11月21日,江 西 省 景 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庄严肃穆。随着审判长“笃”的一声敲响法槌,庭审拉开帷幕。这次庭审的主角是曾经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下称“研究总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刘小檀(正厅级)。
与往日不同的是,刘小檀作为一名曾经的劳模,总是习惯于坐在主席台或令人瞩目的领奖台上,而这次却是坐在审判台下接受审判。整个庭审重心是对刘小檀历次受贿犯罪的指控和辩护,进入辩论环节时,辩护人反复强调刘小檀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工作中曾获得大量荣誉证书,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事实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并非不充分,刘小檀在位时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甚至还曾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然而他最终却在金钱诱惑面前败下阵来,没能交出面对荣誉的合格答卷。
2018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小檀因受贿1050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判决令其曾经获得的“五一”劳动奖章黯然失色。
一个项目多头收钱
刘小檀受贿犯罪大多与工程有关,担任研究总院院长后,其利用兼任研究总院下属企业总经理的机会,苦心“经营”工程“金矿”,一个项目多头收钱。刘小檀毕竟是个大领导,为顾及面子,自己并不直接收钱,而是由刘东传出面接受贿款,待日后二人分赃。
2009年5月,刘小檀任研究总院院长后,研究总院决定由156 名中层以上骨干及技术人员出资并由职工代表代为持股设立了江西省皓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皓然公司”),再由皓然公司出资60%与研究总院出资40%设立了江西省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汇和公司”)。研究总院决定由刘小檀担任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汇和公司纳入研究总院下属公司并受管理,工作人员由刘小檀调配。
2013年,研究总院承接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后援中心项目的代建工程,下半年,研究总院将该项目承包给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建工”),双方约定幕墙工程由研究总院进行专业分包。在对该项目幕墙设计期间,研究总院总建筑师刘东传向刘小檀推荐了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远大”)做幕墙工程,沈阳远大副总经理朱一春因此结识了刘小檀。
当年年底,刘小檀一行人在朱一春陪同下,来到沈阳远大总部考察。考察后,刘小檀和省联社对沈阳远大的实力均予以认可。后来,刘小檀将省联社后援中心幕墙工程的设计图纸交给沈阳远大进行优化。
2014年4月,刘小檀指示研究总院生产经营部主任李顺协助组织幕墙工程的邀请比选竞标工作,同时指示李顺将已由沈阳远大进行优化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作为比选的基础技术指标参数,发给参与比选的公司。之后,研究总院收到了包括沈阳远大在内的五家公司的两轮报价文件。
一个月后,在省联社不派员参加比选的情况下,刘小檀在研究总院召开比选会,提出中标原则为最低报价的单位中标。朱一春事后证实,自己当时跟刘东传多次沟通,双方谈了几回工程总价,如果以约7700 万元承建,将有3%的利润。刘东传遂授意朱一春在8200 万元以内报价,于是沈阳远大就按贴近8200 万元制作报价方案,最终经过两轮报价,以8197 万元的最低价顺利中标。但因沈阳远大与江西建工在税收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双方并未当即签订合同。
2014年8月,沈阳远大在刘小檀协调下开始进行幕墙施工,之后又与江西建工补签了工程造价为8197.0058 万元的后援中心幕墙工程合同。此后,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刘小檀决定由沈阳远大继续承建配套楼的幕墙工程。
为感谢刘小檀等人的帮助,2014年年底至2015年间,朱一春承接省联社项目的幕墙工程后,通过劳务公司安装费的形式提取现金,分数次送给刘东传共计500万元好处费。刘东传收款后均告知刘小檀具体金额,并按照与其事先约定,将该500 万元暂放于家中保管,待日后再分。
2013年9月,桩基工程商昝玉兵向刘小檀提出想承包省联社项目的桩基工程,刘小檀表示桩基工程将采取邀标的方式,要请“国”字头的企业参加,昝玉兵表示其与“国”字头的公司都熟,可以搞定。
在商谈过程中,二人约定昝玉兵要按照工程造价的3%付给业主好处费,桩基工程利润则由刘小檀与昝玉兵按4.5:5.5 比例分成。后在刘小檀的帮助下,昝玉兵挂靠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下称“地质公司”)中标承接了省联社项目的桩基工程。
同年10月底,昝玉兵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进场施工,并于当年年底完工。截至2014年8月,研究总院代建项目部支付桩基工程款1298 万元,汇和公司支付桩基工程款1080 万元。
2014年春节前夕,昝玉兵提出支付刘小檀3%的业主好处费,刘小檀遂指示刘东传联系收钱。刘东传于是安排研究总院职工何斌在南昌市二七路花鸟市场附近收受了昝玉兵所送的50 万元。当年八九月,刘小檀向昝玉兵提出自己缺钱用,昝玉兵便到银行支取现金300万元中交给了刘小檀,该300 万元后用于被刘小檀用于其女儿在上海购置房产。
汇和公司承接省联社后援中心配套楼项目后,土建工程商胡波向刘小檀提出想承包该工程,刘小檀提出要由“中”字头企业建设,胡波表示可以找中建四局来参与。
过了一阵子,胡波找来中建四局江西公司销售副总程达,与刘小檀一起商量此事。刘小檀称该工程是以邀标形式招标,要“中”字头企业才能参与,胡波便提出要程达去找几家“中”字头企业来陪标,刘小檀予以默认。招标前,胡波、刘小檀、程达一起商定了配套楼工程合同条款等事宜,刘小檀同时向胡波提出该项目业主有些费用要处理,胡波同意。
在刘小檀的帮助下,中建四局顺利中标。汇和公司与中建四局签订造价为2394.43 万元的省联社后援中心配套楼主体及地下室工程承包合同,后中建四局与胡波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胡波承建。配套楼土建工程从2014年4月1日开工,次年年底基本完工。
在配套楼快封顶的时候,胡波向刘小檀提出给付120 万元,刘小檀同意,并指示刘东传收钱,刘东传便安排何斌收取。后胡波将120 万元用纸箱装好后,安排其哥哥胡哲明交给何斌。
有时好处费比别人赚得还多
透过厚厚的卷宗,我们发现,刘小檀受贿大多是事先与老板约定分成。2013年9月,黄捷向刘小檀提出想承包省联社项目的土方工程,刘小檀同意,两人同时商定了按土方工程造价的3%付给业主好处费。之后,刘小檀指示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研究总院工程师钱磊协助黄捷承接省联社项目的土方工程事宜。
在刘小檀的帮助下,黄捷挂靠江西省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江西建工处承接造价495 万元的省联社后援中心项目土方工程,从汇和公司处承接造价330 万元的配套楼土方工程。
后因当地村民阻挠,刘小檀出面协调,将土方工程总量的40%交给村民王朝阳来做,黄捷实际做了土方工程总量的60%。土方工程全部完工后,在刘小檀协调帮助下,后援中心如期结算土方工程款504 万余元及配套楼土方工程款336 万余元。黄捷拿到土方工程款490 万元,获利约110 万元。
2014年2月,黄捷提出付给刘小檀好处费,刘小檀指示刘东传与黄捷联系收钱,刘东传便安排研究总院职工何斌在南昌市二七路花鸟市场附近收受黄捷所送30 万元。刘东传拿到钱后,告知了刘小檀,刘小檀指示刘东传将钱先行保管,待以后再分。
正常情况下,刘小檀与建设方约定好处费,大多是建设方收获利润的大部分,刘小檀分得小部分的好处费。但也有例外,甚至有刘小檀拿大头的。
2010年下半年,汇和公司承接翠湖嘉园项目后,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个体老板黄捷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刘小檀,要求承接该项目的外墙涂料工程,刘小檀同意,并约定按工程总价15%收取好处费。
第二年年中,省环保厅团购房项目主体完工,准备进行外墙粉刷时,刘小檀打电话指示研究总院勘察分院院长郑石,称该工程的外墙涂料工程由黄捷来承接。郑石便按照刘小檀的意思,让黄捷与中恒项目部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后黄捷进场施工。
这样,黄捷成功从中恒公司处承接了该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后,黄捷结算工程款3390216 元,获利约80 余万元,但按工程总价计算,黄捷却需要支付刘小檀50 万元。事后,黄捷送给刘小檀好处费50 万元,刘小檀收下后用于家庭开支。
就这样,因为刘小檀事先开了价,黄捷这项工程80 余万元利润中,自己只得了30 余万元,而刘小檀却得了大头,独揽50 万元。
错过自首,悔之晚矣
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然而刘小檀在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时,虽事后陆续交代所犯罪行,但由于其并未在第一时间及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错过了被认定自首的机会。
因涉嫌犯受贿罪,刘小檀于2017年5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10月17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发后,刘小檀家属向法院退缴赃款350 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小檀利用担任研究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以及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工程分包商黄捷、昝玉兵、胡波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研究总院总建筑师刘东传(另案处理)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0 万元。
关于被告人刘小檀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小檀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理由是刘小檀2017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当天就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对此,法院经调查认定,2017年5月25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小檀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刘小檀并未主动交代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称:“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高压线不能碰,没有和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有不正当经济往来。”5月26日、6月11日、6月21日,侦查机关对刘小檀多次讯问后,其陆续主动交代了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的事实。
承办法官认为,2017年5月25日刘小檀第一次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并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而是在该案立案侦查后,才陆续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单独收受贿赂款350万元、伙同刘东传共同收受贿赂款500 万元的罪行,依据相关规定,其如实供述的是属于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刘小檀归案后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05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小檀归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贿赂款200 万元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850 万元的受贿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对于其如实供述的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刘小檀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30日, 景 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小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小檀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5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因腐败被查处的落马领导干部中,有不少人像刘小檀一样,曾经是先进模范人物,一度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贡献;但他们却在一片赞扬声中未能把握自己,最终迷失方向,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